当前位置:首页>合同>保险经纪人合同(模板15篇)

保险经纪人合同(模板15篇)

时间:2023-12-22 13:25:13 作者:文锋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保持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经纪人与客户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4、提供的产品数量不同。

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单一。保险经纪人能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不同的保险需求。

5、立场不同。

保险代理人因为代理的产品单一,一般只会陈述自己产品的优点。保险经纪人可以代理的产品很多,所以能够客观地分析每个产品的优缺点。

6、投保模式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如每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度不同,非健康体客户,一次性进行多家投保后,选择比较理想的结果承保。保险代理人则无法做到。

保险经纪人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称货物),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书,货物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在(时间)前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份;。

(2)发票一式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第六条装运条件。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买方挂号邮寄由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

4.单价:

5.总值:.

(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期满次日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拓展商务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委托乙方进行文化传播管理咨询服务。

2、服务范围:乙方针对甲方提出的相关事项的咨询,就其可能涉及到的可行性、实际操作程序、风险性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高度重视本项目的调整与实施,对乙方的工作提供支持,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的关系,调动公司已有资源、提供公司行业数据、经营数据、管理制度、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2、甲方为乙方提供在为甲方工作时必要的办公条件,因工作需要进行地域以外的调研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

3、如工作中涉及与甲方业务或管理相关的第三方,由甲方负责与该第三方进行协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作为项目所有者,甲方管理并监控项目进展。派出成员加入项目组,参与咨询、讨论,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准备,相关数据准备,以及过程监督的工作。

5、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内部工作人员与乙方落实相关项目工作,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到指定成员。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以保证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项目方案的相关咨询服务。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方案能够实际实施。

3、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进行协调。

4、乙方应对甲方在方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与本咨询项目有相关的问题进行跟踪分析,并予以解决,直到整个方案全面完善。

5、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款项,乙方保留暂停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为便于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将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预付款,乙方同意在双方签署合同后即开始启动项目,该预付款将从总服务费中扣除。

1、合同有效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1、双方在合同期内,未经协商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合同违约金。

2、乙方需对项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作情况,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

3、乙方出现严重失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2、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进行_____。

1、任何一方遇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_____、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_____等。)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尽快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修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v^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v^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v^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v^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v^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v^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单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考试辅导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考试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无效保险合同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履行性 来源:考试大

3,自始无效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三)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保险责任开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是以收取佣金为报酬的,各国保险法规对经纪人佣金的规定各有不同。

在英国,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佣金率是由保险入和经纪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如果投保人要求了解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当告知投保人。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其主要方式包括按照保险费比例收取佣金和按照赔付率收取利润分享佣金。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收取经纪佣金,其报酬收入与服务内容紧密相连。如果保险经纪公司应投保人要求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则可从保险公司处收取佣金,但不能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如果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如果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则由客户支付咨询费,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因保险的宗旨在于互助共济,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客体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客体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是否竭尽保险义务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特定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6、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拟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签发的保险合同数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正是由于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特征,因而需适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保险经纪人交易合同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汽车质量: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第三条: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

第四条: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车辆过户: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安户、过户手续,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六条:该车在20__年__月__日__时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__年__月__日__时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第七条: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第八条: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乙方(承包方)。

根据《^v^通则》和《^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共同遵循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承包内容:内墙抹灰(包括润墙、摔浆)。

四、工程价款:单位价格元/m2,阳台个或元/m2.总价计大写元,小写元。

五、结算方式:墙的内门、窗、洞口、按双面计算面积,外窗和阳台洞口不扣除、柱子按展开面积计算,卫生间洗刷间及伙房间的瓷瓦底子墙面与房间墙面价格一样。

六、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层付款至95%,楼梯间抹灰前甲方付齐乙方的`所有分项人工费。

七、工程工期:分包单项工程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流程工作面不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因资金不及时,天气变化,停电,停料顺延工期。

八、质量要求: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按当地质检部门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施工,出现单项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或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安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生产事项,不违章操作,因不听从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分项工程完成15天内甲方必须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且出具工程结算单,否则,本合同第四款所显示的总价款就起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v^通则》和《^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共同遵循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承包内容:内墙抹灰(包括润墙、摔浆)。

四、工程价款:单位价格元/m2,阳台个或元/m2.总价计大写元,小写元。

五、结算方式:墙的内门、窗、洞口、按双面计算面积,外窗和阳台洞口不扣除、柱子按展开面积计算,卫生间洗刷间及伙房间的瓷瓦底子墙面与房间墙面价格一样。

六、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层付款至95%,楼梯间抹灰前甲方付齐乙方的`所有分项人工费。

七、工程工期:分包单项工程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流程工作面不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因资金不及时,天气变化,停电,停料顺延工期。

八、质量要求: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按当地质检部门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施工,出现单项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或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安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生产事项,不违章操作,因不听从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分项工程完成15天内甲方必须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且出具工程结算单,否则,本合同第四款所显示的总价款就起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

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

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在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分公司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同事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了总、分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较好的完成了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下面从三个方面汇报20的个人工作情况和年的工作计划。

一、2017年工作完成情况。

全年工作围绕: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坚持“效益导向、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预算管理。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加大业务推动力度;不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抓好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比。

(一)加强学习,扩宽思路,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加强管理能力和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坚持把管理能力的学习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站位。结合营销管理部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总公司2017年上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分公司办公会中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认识的思想和论断。通过学习增强了事业心,提升了工作的管理能力。拓宽工作思路,综合各个业务环节全方面考虑问题,目前看来合理的工作方法,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好的经验,不能被经验所束缚,抱有质疑的心态,增强创新精神。在不断的学习中,工作能力得到了提升,明确了努力工作的方向,增强了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同时,管理模式的创新逐步增强。管控方式从公司内部转移到合作机构和个人,切实落实管理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围绕着公司目标开展工作。在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预见性、超前性和计划性,在管理成本相同的前提下,创造出了更多的经济价值。

(三)完善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开业初期,根据湖北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了《营销团队及营销序列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渠道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直销业务管理办法》、《业务交叉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业务协调有序发展。在合规经营方面,要求发展要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严格按公司内控制度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业务,定期进行自查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总结,不是藏着掖着,把问题放在桌面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共同讨论解决方法。在中介业务合规方面,不仅只要求自己清楚,同时也要求部门员工、中介机构能共同学习,深刻领会合规工作的重要性。年内组织了多次渠道业务管理培训,引导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方式的转变,把“效益导向、科学发展”的经营思路带到业务一线。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由于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的不足,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工作前瞻性不足。

主要表现在:工作存在被动接受的局面,对工作发展趋势的把控能力不足。虽然领导安排的工作能够及时完成,但主动工作的意识还比较欠缺,宏观分析能力和开拓新市场的能力还不能满足要求,距离公司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业务政策的制定,考核制度的执行,市场变化的预计均需要非常敏锐的观察和执行能力。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应该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腾出更多时间和空间来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方向,如何用更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刺激业务的发展,把控营销的主动权,把拓展新的业务渠道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之一。

(二)工作解码能力不足。

部门员工工作经验欠缺是我们的弱项,直接导致工作方式简单,工作结果和预期存在差距,加强部门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自学能力是提高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从部门员工的工作能力来讲,目前的工作状况虽然和公司要求有差距,但相对半年前还是有长足的进步的。我们这个团队在工作中具有比较好的协同性,能够毫无怨言配合其他同事完成工作任务,且能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熟悉业务技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好的表现。

(三)制度执行力有待提高。

新公司、新团队、新员工,一切从零开始。人的理解能力是不一样的,部门员工对公司的制度理解在没有统一认识的情况下,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方式,具体到执行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偏差,有的甚至没有执行。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定期组织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培训,把执行贯彻到业务一线,让部门员工做培训教案,加深对工作制度、流程的理解,提高工作的解码能力,最终体现到工作结果上。不断的学习、思考、总结,推动工作向目标靠拢。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第1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3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4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5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6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7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8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每一签署人不得同时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工作。

第9条以个人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四、身分证明。

五、营业计画书。

六、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第10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之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三)二、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所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

四、所聘经纪人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

五、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六、营业计画书。

七、发起人或股东清册,载明发起人或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所认缴股款。

八、公司章程。

九、缴足股款证明或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十、预定经理人之资格证明。

前项第七款发起人或股东,为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者,应另检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第11条经纪人公司之经理人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保险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二、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曾担任保险经纪人之签署人三年以上者。

三、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工作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者。

第12条经纪人公司董事、监察人变更时,应检具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经纪人公司组织增聘经纪人者,应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并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

第14条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之业务者,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三百万元。发起人及股东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修正发布后三年内完成增资补足。

第15条经纪人经许可登记后,应持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缴纳保证金之收据,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送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

个人执行业务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保证金应按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同时申领人身保险经纪人及财产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者,应分别依前二项规定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之缴存,得以现金、公债或国库券为之。

缴存之保证金须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并将其执业证书缴销后申请发还之。但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得于停止执行业务并缴销执业证书后申请发还之。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且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个人执行业务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项专业责任保险,每一保险期间之累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前项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之三倍。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每年续保后应报请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备查;有解约或终止保险契约改以缴存保证金情事者,应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6条经纪人应自许可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并开始营业;届期未申请或未开始营业者,由主管机关废止其登记。

经纪人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申请暂停执业。但应于一年内聘有合格经纪人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并重行营业,逾期由主管机关注销执业登记及执业证书。

前二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长。但以一次为限。

第17条经纪人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及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公会或协会之证明。

公司组织应另检附设立登记表、董事监察人名册,以及无第七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经纪人公司解散清算及个人名义执业之经纪人停止执行业务时,应将其执业证书缴销。

第18条经注册登记之银行业、信托投资业,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营与押汇及授信业务有关之财产保险经纪业务。但应设置专部执行业务,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时,应聘有具备申领执业证书资格之人,报主管机关核准;其办理保险经纪之业务,应由报准合格之经纪人签署。

第19条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主管机关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年经纪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五、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协会之证明。

第20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换发其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

二、有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情事之一。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

四、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文件。

第21条经纪人同时具备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资格者,得同时申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22条教育训练分为职前教育训练与在职教育训练。

第23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执行业务前二年内参加职前教育训练达三十二小时以上。

职前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或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4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前二年内参加在职教育训练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在职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5条经纪人执行业务,应于有关文件签署,并依法负相关责任。

一、要保书。

二、批改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一项有关文件,在人身保险经纪人包括:

一、要保书。

二、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26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或再保险经纪业务。

经纪人公司经营前项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将其与再保险人交易之重要纪录通知原保险人。

第27条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就再保险经纪业务专设帐簿,记载相关收支情形。

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之结算,得按月或季进行结算。

第28条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从事保险招揽之宣传及广告内容,应经所属公司核可;其所属公司并应依法负责任。

第29条经纪人因执行业务之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要保人、被保险人受有损害时,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30条经纪人受要保人之委托代缴保险费者,应保存收费纪录及收据影本,并应于收到保险费后立即交付保险人。

前项应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为五年。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31条经纪人应有固定之营业处所,并不得设于保险公司总、分公司内;营业处所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副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

公司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三十日内检附变更登记表,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换发执业证书。

经纪人应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

经纪人执行业务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及服务证件正本或影本。

第32条经纪人应专设帐簿,记载业务收支,并于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将各类业务及财务报表,汇报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其报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经纪人之营业及资产负债,或令其于限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第33条经纪人经主管机关许可登记后,以公司组织者应加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以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应加入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非依前项规定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领有会员证,不得申领执业证书执行业务。

第34条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成立或改选时,应将章程、会员及理监事名册,分报内政部及主管机关备查。

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应订定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自律公约及电子商务自律规范,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委托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办理相关业务。

第35条经纪人公司最近三年内无违反法令受主管机关处分者,得报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除应聘有具备经纪人资格者,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兼经纪人外,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并载明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二、董事会决议增设分公司之会议纪录。

三、分公司负责人与所增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及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四、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五、分公司营业计画书。

第36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

一、申领执业证书时具报不实者。

二、与未经核准登记之保险业洽订保险契约。

三、故意隐匿保险契约之重要事项。

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之便利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缔约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额外报酬或其它利益。

五、以夸大不实、引人错误之宣传、广告或其它不当之方法执行业务或招聘人员。

六、有以不当之手段怂恿保户退保、转保或贷款等行为者。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者。

八、以执业证书供他人使用者。

九、有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行为受刑之宣告者。

十、经营执业证书所载范围以外之保险业务者。

十一、向保险人索取不合理之报酬,违反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规定。

十二、强迫或引诱保险人进行不当之理赔。

十三、其它违反本规则或政策性保险相关法令者。

第37条主管机关得视需要,核准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其本国业务种类相同之业务。

第38条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担任经纪人公司之股东或发起人之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业务经营绩效及安全财务能力者。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具有该国认定可从事经纪人业务者,或领有中华民国同类执业证书者。

第39条依前二条规定申请许可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及经营业务范围等证明文件。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之国籍证明文件及前条第二款规定之资格证明。

三、本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经其本国认可之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执行业务之重要负责人姓名、国籍、职务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四、营业计画书。

五、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及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六、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之签证。但该国未有中华民国驻外单位者,得由邻近国家之驻外单位为之。

第一项申请文件,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第40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之最低营运资金为新台币三百万元,保证金应按营运资金之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最低营运资金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发布后三年内完成指拨补足。

第41条依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者,应依公司法规定,向经济部办理外国公司之认许及分公司之登记。

依前项规定办妥认许及登记手续者,应于缴存保证金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后检齐分公司设立登记表及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向主管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者,其营业登记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42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业务者,应聘用领有中华民国经纪人同类执业证书之人至少一人执行业务。

第43条关于外国保险经纪人,本章未规定者,准用本规则其它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44条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充任或升任者,应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其不具备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升任或充任后始发生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第45条本规则所定登记及执业证书规费,其费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6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经纪人合同

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雇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春节等。

建议双方在签劳务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约定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务报酬等问题,避免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经营的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娱乐资源和专业操作管理经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誓言共同信守。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经纪人,乙方为甲方推荐艺人,促使艺人与甲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2、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所有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

但是,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

另外,建议雇主应给雇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开展业务活动的支持。乙方因开展甲方艺人活动的相关费用(如活动经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配合乙方完成与第三方的洽谈等活动。

3、甲方有权代表甲方艺人与乙方所联络的第三方进行洽谈、签约等事宜,并有权就演出内容、演出形式、演出时间及演出酬劳等内容提出建议。

4、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完成所定任务指标。

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自发出书面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未获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酬金纠纷。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不实施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其他有可能间接影响甲方声誉及形象的行为。

2、乙方保证以自由身份与甲方签订该协议,若因此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引进艺人,并促使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协调甲方与其所推荐艺人之间的关系。

4、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所签署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管理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5、乙方为甲方艺人所联络的演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并且不应以任何方式要求艺人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和违背公认社会道德的事宜。

6、乙方在各种媒体及所有公开场合,必须竭力维护甲方及甲方艺人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诋毁、诽谤等现象。

7、乙方在代理甲方艺人的演艺活动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8、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艺人的演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 ,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雇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主需要依据协议支付劳务报酬,这里要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费,雇主也不用像劳动合同那样为雇员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否缴纳可以双方协商约定。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等相应劳务费用,并据此作出详细约定,以免给雇主一方造成不必要纠纷。

五、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

1、业务提成政策:(业务总额按照艺人演艺合同标的额计算)

(1)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________年内业务总额低于50万元,则不享有获取佣金的权利。

(4)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________年业务总额达到200万元至3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25%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5)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________年业务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则甲方将净利润的30%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2、本条第1款所述净利润是指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每年的业务总额减去应付艺人酬金及甲方应负担的税费后的余额。

3、甲方将在每年最后____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佣金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有违约,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每逾期____日,应按所欠酬金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对外联络的演艺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与该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合约费用的______倍向甲方赔偿。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如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3、任何一方有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无法避免,并于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并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有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的书面材料,并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待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迟延履行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xxx,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所以就这了这封求职信,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

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在这个行业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谢谢您读完了我的求职信。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经纪人的优势

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优势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是客户风险管理的好帮手。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经纪人的表现形式。保险经纪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保险经纪人员在上岗前都要取得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并接受岗前培训,对保险进行系统的理论和技能学习。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够依法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险服务,通过对投保人的风险调查、风险勘验、风险评估,准确的识别和衡量客户面临的风险,运用保险专业知识为客户“量身定做”,设计风险管控方案。

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就某个项目达成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后,保险经纪人做出的任何决定要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失行为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服务的客户涉及多领域、多行业,保险经纪公司不但有专业的保险经纪团队,还有广泛的专家咨询团队及专家库,对不同行业的风险掌握都具备专业标准,是客户的风险管理专家。

保险经纪人根据客户风险状况,通过“保险经纪超市”,对各保险公司的费率政策、免赔条件、理赔服务均掌握在身,一旦客户需要投保,能及时做出合理分析,正确判断,为客户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在全面经纪服务的基础上,为客户组织专业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客户自身防灾防损的能力;随时为客户解答投保期间的保险咨询与问题,做好投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险经纪服务;出险后,及时协助客户索赔。

总之,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可以信赖的专业朋友。

相关范文推荐
  • 12-22 初中班主任的工作计划指导思想(优质22篇)
    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班级内外的资源和支持,以最大程度促进班级的发展。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编写需要注重思考和创新,以下是一些成功班主任的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 12-22 职工病退申请书乳腺癌(实用13篇)
    职工的劳动力是企业不可替代的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职工们写的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启发大家对自己工作的思考和总结能力。尊敬的商丘市劳动局:我叫翟xx,男,1
  • 12-22 学生红色故事演讲稿题目(通用16篇)
    通过学生演讲稿,学生可以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增强自信心和沟通能力。让我们一起来感受一些出色的学生演讲稿,了解不同主题和风格的表达方式。尊敬的老师们,亲
  • 12-22 个人简历评价自我(精选19篇)
    自我评价是对自己在一定时间内的行为和表现进行客观评估和总结的过程。自我评价要求我们客观地看待自己的表现,以下的范文将带领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价自己的能力和表现。
  • 12-22 采购部月度工作计划(专业15篇)
    采购部门需要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获取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采购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的采购工作有所启发。许多人把iso当作一种对付,以
  • 12-22 青年教师帮扶活动总结范文(19篇)
    总结范文应当具备一定的普适性,即适应多种场合和目标读者的阅读需求。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彩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光阴似箭,一晃一学期的工
  • 12-22 引爆执行力读后感(优质18篇)
    写读后感是一种对自己思维方式的培养,通过阅读和写作的过程,我们能够提升自己的思考深度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经典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
  • 12-22 工程解除合同协议(优秀19篇)
    地球上的经济交往方式繁多,而合同协议是最常见的一种。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些精选合同协议范本,供您参考使用。甲方______与乙方______原于______年
  • 12-22 网络公司策划方案(通用20篇)
    策划方案是一种对项目或活动进行规划和安排的书面材料,它能够帮助我们合理利用资源,实现预期目标。希望以下的策划方案范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启示,帮助大家更好地制定自己的
  • 12-22 职业学校述职报告总结(汇总16篇)
    写述职报告可以让我们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总结,找出不足之处进行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述职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尊敬的各位领导、全体老师们:大家好!一年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