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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有哪些(热门18篇)

时间:2023-12-22 13:20:45 作者:念青松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有哪些(热门18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运行的基础,它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效率和生产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我司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保证我司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涉外违法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六、公司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的正常休息日。

十五、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3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六、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七、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八、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等管理部门报告个人安全情况。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二十一、外国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并根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二十二、公司与外国专家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三、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宿舍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二十九、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十、如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有哪些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2、特种设备报检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规程提供相关资料。

三、安全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在本单位内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节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培训考核。

四、特种设相关记录。

(一)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别分别印制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将设备的使用状态记录在案。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包括安全附件等保养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分别印制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每次对设备维护保养做好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人员和用户应在保养单上签名,保养单至少一式二份,用户和维护保养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并且至少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印制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包括日检、月检、年检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印制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当特种设备出现运行故障和事故时,详细记录故障或事故出现的原因、解决方法等。

(五)定期检验整改记录。

将每次定期检验主要存在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六)锅炉房记录。锅炉房要设立六种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2011年7月8日人外字002号订)。

(2011年9月9日人外字0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尊严与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在我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达到同国外学术界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的目标。

第三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日语等其他专业及学科。

第四条外国专家授课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本、专科生,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

第二章聘请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应聘我院的外国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教学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一年以上英语(语言)教学经历。

(三)年龄在55岁以下。

(四)应聘者必须提交简历(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来华任教期限等)、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健康报告。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六条外国专家不得在学院内从事与其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未经许可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

第七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尽快熟悉我院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任教期间,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有权对外国专家进行教学管理,并安排其开展教研活动。

第八条外国专家须服从学院的日常工作安排,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开学两周内,须向教务处呈交教学进度表。

第九条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一般不少于18课时,不得自行调课,如需要调课,应按照教务处调课手续办理。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接受院领导、教务处、教促办及外语教师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其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教促办有权收集各班对外国专家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包括上课迟到、早退、不按要求上课、旷课等)。

第十一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教学质量差,屡出教学事故,学生评教不合格或学生反映强烈的,经警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改进者,依照合同条款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应积极地在我国或我院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我院组织的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在我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更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不能自行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国外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须经学院批准。外国专家不能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提供的视频教材须经教务处等相关教学单位审查,凡属有利于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可向学生放映。内容反动或淫秽的视频不得放映。

第四章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必须遵守我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与学院教职员工相互拜访,拜访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一般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2︰30,不准留宿。外国专家的直系亲属从外地探亲需留宿的,须提前一天填写住宿申请单一式两份,由外事办和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效证件报公安局备案。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大额现金,出入锁好门窗。外国专家应22︰30前返回宿舍。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不准私自接电或超规定使用电热设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禁止从事赌博、吸毒、邪教等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不准和学生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聘期在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予休假)。

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第二十二条外国专家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六章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不得擅自外出,如有特殊邀请,应向学院外事办请示,批准后方可参加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视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索赔。

第二十六条外国专家请病假,须凭我院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七条根据医生诊断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十天,不满三十天,工资按50%发给;超过三十天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停止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我院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所属系主任、外事办主任、副院长同意,事假后工资按日扣发。一年期合同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第三十一条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工资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第三十三条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第三十四条我院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工资标准依据。

第三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十七条就职所属地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八条就职所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并体现在合同里。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外国专家要遵守我院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如遇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管理员或外事办反映,由外事办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外国专家不可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后勤工作人员在外国专家不在时因紧急情况需进入外国专家寝室时,应协同学院外事人员及保卫人员共同履行公寓检查、维修、清洁或送(取)学院为其配备的物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外国专家外出,必须提前向外事办请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校。外出时要随身携带护照、专家证等证件,外出旅游只能在节假日进行,旅行只能到开放地区。

第四十三条外国专家出行前须向外事办人员登记出行的目的地、起止日、出行方式、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与之保持电话联系,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章友好交往。

第四十四条外国专家应积极开展与我院的友好交往活动。在与我方的交往中,不得刻意打探国家机密。

第四十五条为使外国专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如报告会和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外国专家可受邀自愿参加。

第四十六条外国专家向我院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价值不得超过三十元人民币,报经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

第十一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四十九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二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条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时,合同应继续履行。

如当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不确切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六十条如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费用合理的部分由对方赔偿;如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损失,并应在十五天内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响持续期内,可免除其迟延履约的责任。

第十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五)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一个月以后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

(二)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三)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

(四)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六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七十条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裁决。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中国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签呈形式补充。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

(一)管理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湖南省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外事工作总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二)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聘请:本着“积极而有计划”的聘请原则,广开渠道,择优选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好质量关,认真研究人选材料,加强与对方联系,严格审查,确定外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遵守中国的教育制度、法律、法规,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五条合同:为使学校与外教双方有序的合作,明确责任,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外教来华或到职前必须签定正式合同,合同内容依外专局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宿舍设备:学校按外专局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提供住房及室内生活设备,在外教进住居室前,校方须将室内打扫干净,设施、设备摆放得当,床上用品每年更新一次。电器及家具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上、下水、电话、宽带通畅、无故障。住户可免费使用,使用中力求合理,可视自己的爱好与习惯增添设备。

第七条迎接:根据合同规定,新聘教师到职前,学校派人去长沙迎接。由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安排好迎接方式并安排好其生活。

第八条教学安排:原则上由英语部安排,教务、年级组协助监督,必须按合同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教的作用,每学期由学校组织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

第九条解决生活困难: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如生活上有困难或不便,可直接找外事负责人员,有关人员应尽快帮助解决,学校应及时帮助办理各种证件、邮件等。

第十条离任:做好外教离任前的各种工作,让外教愉快地离任。帮助办理各种手续、购物、整理物品、房间查收等,安排好学校送行仪式。

第十一条嘉奖:学校负责提供给外籍教师良好的生活条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付给外籍教师工资,帮助办理相关的医疗保险。若遇外籍教师所在国或其民族的重大节日以及外籍教师的生日,英语部要组织有关人员为其举行庆贺活动。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对外籍教师的工作给予全面的评价,对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工作表现好,教学效果显著的外籍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并由学校授予优秀外籍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每年年终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外事信息沟通机制:与外国专家局、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上级政府部门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在昆工作、生活信息。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指示果断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汇报。

第十五条切实保障外教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外教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外教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一般由聘请或接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遵照外籍人员生活习惯,专人负责外教楼的安全保卫,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值班。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应要求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注意来客的停留时间,保证外籍人员的正常作息时间。

第十九条未经外事人员的同意,外教不准随意留宿他人。外教的客人如需留宿的须事先经外事办公室同意,若要在此停留超过24小时,则需持客人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报派出所登记临时户口。

第二十条外事专干应及时帮助外教解决其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水、电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针对我地的气候特征,及时提醒外教做好季节变化时的预防工作。外教在工作、学习时间要求离开学校去外地旅游,应在离开之前24小时向主管校长请假递交一份书面报告,告知自己的去处及归期,经批准后方能离行。旅游一切费用和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参与外教宗教活动,外教不得从事传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教应保持房间整洁,并爱护好室内物品。若有损坏,外教必须报告合作部,如果损坏是人为,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遇涉外人员的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尽快向主管校长报告,以便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慎重做好平息事态的工作。

(四)公寓管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外教楼内为每位外教免费提供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配备整套家具、电器。自外教入住外国专家楼之日起,外教应保管好钥匙,不得私自配钥匙和转借他人,如钥匙丢失,请尽快与外事办公室联系更换门锁并支付门锁费用。确保自己住房内的安全及完整,如有物品人为的损坏或遗失,由外教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室内主要设备设施有哪里,列出清单。

第二十七条外教要爱护公寓内设施,管好个人的物品,注意防火、节水、节电,离开房间时,关掉空调、电视、电灯等家用电器。

第二十八条外教公寓不经允许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如有需要,须向外事办公室提交有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外教请保持公寓安静,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可喧哗和放大电视及音响音量等,严禁酗酒,赌博等活动。严禁吸毒贩毒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外教入住时请核对室内物品,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离任时,应将清单上的物品如数交还。

(五)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教讲明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外教在华公开举行政治性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团结的,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凡政治意义不大又对我无害的,可以允许他们自行举办;凡不利于我国对外方针政策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劝阻。

第三十三条对于外教与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不必干预。对他们内部的政治纷争,不要介入。外教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与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外教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

第三十四条外教要求在工作单位或住地举办电影招待会、报告会或在住地自办对社会开放的图书室,一般应予婉言拒绝。他们向我们提供外语教学影片,经单位领导审查后,如认为对我方外语教学有帮助的,可组织放映。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人员前往使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娱乐等活动,被邀请人员应当请示主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应邀。

第三十五条外教自愿组织起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可根据他们的要求。经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外教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教要求参加本单位职工、师生的集体生产劳动等,可以同意。

第三十六条外教与中国人自愿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按“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审批。对在校学生与外教结婚问题,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加强同外教交朋友的工作,经常解外国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倡和增大与外国专家共事的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教的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向外教介绍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和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凡让我国群众知道的事情,原则上也可以让他们知道。个别外教要求深入了解某些问题,聘请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介绍。

第三十九条在与外教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的机密,不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四十条外教在国际、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对个别人的污蔑或挑衅言论,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与纠缠。

二、教学评估制度。

为最大化提高外教课效益,保证外教课的质量,提高学生口语表达与听力水平,特制定外教课合作教师跟班制度,并对外教的教学工作制定全面具体的评估标准。

第四十一条聘请外教来我校工作的目的:提高我校师生的口语水平,对教师业务进行指导,扩大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外教的主要工作:担任我校学生的口语教学,并定期为参加各类英语大赛及出国留学的学生进行口语培训。

第四十三条外教所使用的教材由学校指定,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可以介绍外国文化背景知识,但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欢迎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但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而又适于我校教学。欢迎外籍教师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教学要求:根据合同,外教每周最多不超过20节,最好每天安排4节,上午2节,下午2节,上午的2节最好安排后2节,开学时安排课表时要注意与该班英语老师的课错开,注意将一个年级的课安排在一起,免于外教到处奔波,更便于外教有更多的时间与师生交流。

(一)教学计划。

开学时教研活动时制定出本期外教课教学目标,由备课组长每期分两次将教学计划交给外教,可以给他们参考,并邀请外教参加教研会。听完课后要及时与外教交流,督促其不断提高教学。

(二)备课。

1.熟悉教材内容,领会教材编写意图,把握学科知识的框架结构,广泛阅读有关资料,选取适当的材料充实教学内容,确定口语课教学的目的、任务、重点、难点。

2.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即根据教学目的、任务、重点、难点、学生基础,选择最佳的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选择,要有利于学生开发智力、培养能力,有利于训练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三)讲课。

讲课中要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爱护学生,选择活泼、有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大面积提高学生的外语口语水平和应用能力。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紧凑,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手段先进,教学过程合理,教学效果显著;同时还要注意教学的艺术性,教师的示范性。课堂上,穿着得体,不私自停课、调课、不擅离课堂,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第四十六条成绩考核与评定:考核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采取口试、课堂提问等多种形式。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考核主要是期末考试。不定期考核主要是平时考核。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来评定学生的综合成绩。

第四十七条课外活动:外籍教师除按上述规定授课、讲课外,还应该参加学校规定的有关活动,如教研活动、英语角等。

第四十八条外教在期末工作中,认真写好期末工作总结,配合学校搞好教学评估工作。

第四十九条外教授课周课时不少于16节,不多于20节。外教不得随意调课,外教工作期间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条,准假后方可离开,假满返校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考勤:外教工作期间要参加学校的考勤,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条,将请假条交合作部,准假后方可离开,假满返校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外教要接受分管教学校长(副校长)、部门主任(副主任)的定期和随时教学、教案检查,接受随堂听课,并虚心听取领导的宝贵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学校领导应注意听取外专外教对教学和工作安排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合作教师的义务和权力:合作教师要对所任班级的外教课负责,帮助外教解决出现的问题,协助学生与外教沟通,督促外教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将学校的各项政策和各种突发性工作及时传达给外教,减少不必要的误会,起到学校、外教、学生相互间的桥梁作用,还可以与外教就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探讨,提高个人素质;并且要注意听取外专外教对教学和工作安排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合作教师津贴发放办法:学校给与跟班听课的教师每节课三元的补贴,根据外教课听课反馈表每周进行统计,津贴每月随课时一起发放。如教师因故未参加听课取消津贴,一月内超过三次月度考核中扣个人1分,累计纳入年终评比与考核。

三、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将依据国家外事工作现行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1.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2.1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2.3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3.1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校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3.2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3.3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英语系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英语系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向专家做出解释。

3.4为便于专家更好的进行教学工作,英语系应为专家配备两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校、系之间的联系人。3.5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专家主动向我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

3.6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3.7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4.1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外事处负责,英语系具体实施。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4.2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向专家介绍。4.3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原则上不给休假。

4.4外国专家住在本单位宿舍或专家楼的,允许专家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外事处和保卫处同意。

4.5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5.1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院外事办公室总负责,后勤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5.2外国专家到任后,外事办公室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5.3外国专家到任后,外事办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院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5.4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5.5外国专家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5.6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外事办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国际交流处联系,并有两名以上学院职工结伴而行。

5.7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5.8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5.9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学校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6.1.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6.1.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6.1.3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6.2.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学校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2.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6.4.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聘请并使用外国专家的外语系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学校外语系、学校外事部门(党政办)、三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6.4.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半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6.4.3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学校范围内启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外事处批准实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学校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发挥联席会议优势,整合外交、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力量,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对涉及我院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6.5.1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1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7.2为使外国专家更多的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7.3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领导出面集中宴请一次。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7.4有关同外国专家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7.4.1外国专家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数量有限,价值不超过三十元人民币的学习、工作、生活用品,如工具书、钢笔、圆珠笔、打火机、儿童玩具、计算器、电子表、食品等小件物品,经报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但不允许向专家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允许私自委托专家购买物品。7.4.2外国专家提供的录像带、电影,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学校负责人审查后,可向有关人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内容反动、淫秽的录像片、电影不得接受。

7.4.3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会、报告会等,由外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和本地外事部门,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9.1.1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9.1.2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9.1.3在对外交往中,内外有别;不允许在外国人面前谈论涉及国家机密的事情。9.1.4与外籍人员的交往中,不得谈论与学院党务、校务、财务等有关的不宜公开的事情。

9.1.5与外籍人员接触中,不得发表对学院、部门和领导的易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9.1.6与外籍人员交往中,在不影响友谊与互相的情况下,注意保持与外籍人员的距离,不易过分亲密,以免造成误解。

9.1.7外籍人员工作时,应注意东西文化的差异,求大同存小异,以工作为重,坚持原则,注意方法,互相尊重,取长补短。

9.2.1经常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汇报学院外事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汇报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并归档。

9.2.2遇有外国领事馆人员因公来访,必须请示省教育厅外事归口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报告,待批准后,方能接待,事后需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通报。

9.2.3当有国外教育团组来学院进行访问活动时,访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外事归口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能接待;事后应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书面通报来访情况。9.2.4日常性外事接待工作虽不必事先汇报,但需事先通报学院外事主管领导;每学期末应有书面的外事汇报,呈送学院领导;每学年末应有书面外事总结呈交学院外事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9.2.5校内聘请外籍人员的系(部),每学期应有外籍人员工作情况小结,交校国交部转呈学院外事主管领导;每学期应有外籍人员工作情况总结,交国交部转呈学院外事主管领导。

9.2.6外事工作的书面汇报、小结和总结均应归档永久保存。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保证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六、聘用外国专家的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十三、聘用单位委托我公司派遣外国专家的(含外国专家人事外包服务的),统一由我司按聘用单位要求对外招聘、匹配,并由我公司办理有关证件、机场接送、培训、派遣并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指派遣单位、聘用单位、外国专家)。在三方协议上要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并明确三方的任何一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四、凡外国专家人事外包给我司的聘用单位要按月将外国专家的考勤审核表、绩效考核表、超时计酬情况一并交我司外事部,由我司外事部统一审定后报财务部定期发放(按三方协议规定的日期发放)。

十五、外国专家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口语和听力测试,协助办好英语口语、听力竞赛,举办英语演讲等活动,同时外国专家有义务承担英语角辅导员的责任。

十六、外国专家每节课都须备有详细的教案,由聘用单位教学部组织专业教师不定期听课、评课。外国专家不得擅自出单位、学校讲学、授课、辅导或兼职。

十七、外国专家在华各聘用单位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好各项工作、教学计划,并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由各自聘用单位负责审查并存档。

十八、外国专家受聘在各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聘用单位所有。

定的正常休息日。

二十、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其工作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在外国专家请假期间各聘用单位都要自行安排好工作、科研、管理计划和教学授课计划,以确保科研、管理、教学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十一、如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十二、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各有关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全部自理。

者解除合同。

重点保护区域,并负责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国专家的住宿由聘用单位统一安排、管理。聘用单位应及时掌握外国专家的住宿安全情况。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聘用单位领导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天。

十一、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帮助外国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十二、聘用单位应保证外国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十三、聘用单位应要求外国专家保持公寓整洁,未经聘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聘用单位应教会外国专家如何使用公寓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十四、聘用单位应定时派遣电工对其公寓进行相关电器、电线、用火等的安全检查,保证公寓用电、用火的安全。

十五、外国专家在公寓内的作息规律,不能影响到公寓内其他人的休息。公寓内禁止安放危险物品及色情书刊。外国专家应时刻注意安全,注意防火防盗。

十六、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聘用单位及学校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有哪些

特种设备的档案盒应统一规格。档案盒侧面应注明类别,盒内要附上档案目录。档案可参照下面方法分类:

(二)档案分类。

1、文件法规类。将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文件统一存放。

2、综合管理类。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管理结构图、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员任命书、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统一存放。

3、特种设备总台帐类。

使用帐本或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特种设备台帐进行管理,帐物相符,能方便索引到相应的档案信息。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分布情况。最好有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分布图。

3)安全附件管理台帐。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分类登记在册,并标明安全附件安装所在的设备。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并注明作业人员所操作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将每年的培训计划、培训情况、考核情况作业人员证或复印件等资料统一存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应有使用单位的聘用记录并到质监局备案,证件在有效期内。

5、应急救援类。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情况资料统一归档。

6、技术档案类。以一台设备一个技术档案为原则(可用多个档案盒存放),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统一存放。

7、特种设备相关记录。特种设备记录每月归档整理一次,将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特种设备交接班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统一存放。

音控室管理制度有哪些

无规则不成方圆,那么,音控室管理上有哪些规章制度呢?下面小编就带各位来了解认识下。

1音控室属工程部管辖,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

2 音控室内存放包间麦克风、心机、充电器、电池、备用设备以及工程部常用维修工具,音控室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确保公司财产不流失。

3 音控室工作人员每天准时为礼仪部发放对讲机。

4早班工作人员上班之后,将所有上一班次已充好的电池取下,核对电池数量,将未充电的电池放入充电器充电。

5每日下午服务部点完名后,由早班人员为dj公主发放麦克风、心机、电池,并确认上一班次是否将每支麦克风电池取出,核对电池数量。

6早晚两个班次重叠时间为营运高峰期,由早班人员留守音控室并注意接听对讲机。

7 全场有离场的.包间之后,由晚班人员留守音控室,将dj公主还回的麦克风电池取出,并将心机充电。

8 如有其它部门人员借取音控室内工程部工具,音控室留守人员应让其签字确认,并负责追回。

9早晚两个班次在上下班时各清点音控室内物品一次,如发现丢失,及时向经理汇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验室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实验室由上自然科学课教师负责管理。

二、实验台、凳,应编号。学生上课要排队进入室内按编号就座,保持室内肃静、整洁,不准打闹、不准在台上、墙上乱刻乱画。

三、上实验课前,教师必须预习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熟悉方法步骤,掌握基本原理。

四、学生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学生要自己动手,亲自操作,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事求是填写报告,不允许抄袭别人的实验结果。

六、实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现迹象应立刻报告教师处理。

七、仪器、药品和试剂不得滥用和损坏,应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照价赔偿。

八、室内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室外,违者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公开点名批评或罚款。

九、实验完毕,必须清点仪器,在原处摆放整齐,做好清洁工作,有秩序的离开实验室,并关好门窗,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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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办公管理及加强公司文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3.权责说明:。

本规定由总经办监督执行。

4.工作挂牌。

4.1上班时间,应严格按要求佩戴工作挂牌。

4.2员工应妥善保管挂牌,遗失应立即补办,费用自理。

5.办公室规范。

5.1办公桌。

5.1.1应保持办公桌面整洁,除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外,桌面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5.1.2简易文具应收于笔筒之中,取用后立即放回;其余文具则应收入抽屉中。

5.2办公时,应当将所处理的文件放在文件夹中,如遇临时有事离开或有客人访问,应当将正在办理文件的文件夹及时合拢。

5.3离开办公室,须将桌面文件整理,齐放于文件架或抽屉中,重要文件入柜上锁,不得散乱于桌面。

5.4座椅:座椅靠背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座椅推放至办公桌正下方。

5.5饮水机及其它设备、物品应在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移动。

5.6电源: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

6.语言规范。

6.1交往语言:您好、早晨好、早、晚、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关照、谢谢、周末愉快。

6.2电话语言:您好、请问、谢谢、再见。

6.3接待语言:您好、请稍候、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我立即去联系、打扰您一下、好的、行(切勿说'不')。

7.行为规范。

7.1私人信函自费交寄。

7.2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在接待室或会议室进行,私客不得在工作区停留。

7.3不得因私事使用公司电话。

7.4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

7.5因公外出时,应事先得到主管领导的同意;外出后,因情况变化而不能按时赶回公司,要提前通知主管领导。

7.6发出的传真应注明:发件人、收件人、主题、发件人的联系方式等。

7.7接听电话应首先答复'您好,西藏药业',使用电话注意语言简明;代接同事办公位电话,做好必要记录并及时转达。

7.8办公时间内不擅离岗位,需暂时离开时应告知同事。

7.9适时调整手机铃声,办公区域内适当调低,培训或会议中则应取消铃声。

8.不定期检查。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贡献50元爱心基金。

9.附则。

9.1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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