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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书(汇总13篇)

时间:2023-12-20 21:35:20 作者:字海中国入世承诺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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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86年7月中国向gatt代表理事会正式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申请,的历程可谓雄关漫道,艰难曲折。

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终于在北京签署,标志着中国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5月,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协议也在北京签署,目前仅剩下寥寥4、5个国家的双边协议没有签订。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中国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发布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但是,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国家各级旅游局,依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来看,其权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中最少法律权威性的部门,这与旅游业的跨行业、涉及面广的现实发生了不协调。而且,由于条块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饭店两个部门,作为旅游业重要构成之一的旅游景点景区,则分属于建设部、文物局、宗教、园林等部门,这对开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环境极为不利。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成立了由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相关行业共同组成的机构。但事实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门的松散协调机构。从世界上其他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分析,无论是老牌的旅游强国、还是新兴的旅游国家,均非常重视国家旅游管理机构权威的确定,有的甚至是内阁级的独立机构。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甚至可以赋予其重大权力,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

结语。

中国入世议定书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执行承诺书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执行承诺书为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的正常开展,确保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该项目执行承诺书。入选项目必须承诺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的各项规定和食品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2.保证项目有序进行,按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中期报告书》,按期完成研究项目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申请表与结题报告》、实验记录本和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3.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督促学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学生按开题计划完成预定内容;按期检查并规范学生实验记录;督促学生按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对于无故过期未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题的项目,退回全部划拨经费,取消项目立项人、参与人和指导教师下两年的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将无法参评奖学金,申报各种创新竞赛以及无法获得保研资格等各种本科生相关活动。

本项目执行承诺书由项目组所有成员及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教师(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项目组成员(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承诺书是项目管理和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学院与入选项目组各执一份。

中国梦教育活动公开承诺书

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无论是在文化精英中还是在普通群众中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共鸣。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公开。

承诺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随着“中国梦.我的梦”主题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家要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是民族之梦也是我们每个中国人应有的梦想。结合实际情况,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现对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做出以下承诺。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学习关于“中国梦”方面理论知识。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情对待工作,树立以客户为主的服务意识。

三、认真钻研检测规范,勇于创新,提升自我。

四、树立集体意识,珍惜集体荣誉,爱院如爱家。争做最美建科人。

五、努力做好工作哪怕是一件小事都要认真对待,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建科院,无愧于心。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通过对“中国梦”主题活动的交流学习,作为一名城管工作者我充分认识到“中国梦”就是我们的追求、人民的夙愿、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们这些城管执法人员来说,就是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解决群众忧急。一个城市管理的好坏,一半取决于决策者的领导,一半取决于执行者的行动。

城管人的“中国梦”就是用实际行动在平常的岗位上严格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是要展示城管的“三礼(理)执法”、“三次告诫”和“温馨执法(提示)”,让违规人员在和谐中自愿接受并参与城市管理;就是要深入一线,了解群众所关心的事、解决群众的忧急,在办实事中让城市更美丽。

总之无论“中国梦”在哪里,具体都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利益高于一切”、“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之中,这一点也是城管人心中已久的、正在努力实现的梦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随着“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

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作为我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加快经济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实际,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医院。

规章制度。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改进工作作风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有问必答,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水平。

三、严格遵守禁令,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守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工作纪律。

五、积极参与各项组织活动,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梦教育公开承诺书

随着我x“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花x”主题教育的开展,作为一名村i干部,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x池”,加快本村经济发展,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我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赏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x委x政俯,真赏委政俯的决定,落实各项政策到基层。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国梦”为契机加强村班子建设,搞好团结,发展新党员,提升队伍素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法纪意识。

三、做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四、认真完成各项民生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惠农政策和措施,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

五、加快村域经济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或带领群众发展新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做好农产品的推广。

六、严格遵守八条/禁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旅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七、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听从安排。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梦党员承诺书

中国梦是一个伟大而美丽的梦,是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梦,那么我们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主题教育活动的全过程我坚决做到如下六条:

一、深刻学习习: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朝着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专题教育。以及深入学习党的报告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

二、积极参加有关中国梦方面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三、我将用实际行动落实党的精神和彭州市委要求,坚持不懈推进彭州“4211”发展战略,以现代农业为载体做优“绿色生态名片”,以精品旅游为载体做优“文化名片”,以家纺服装产业为载体做优“时尚名片”。以抓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载体做优“开放名片”为工作思路,为全力打造绿色生态之都、千亿产业之城、田园休闲之谷,建设“绿色、文化、时尚、开放”的美丽彭州作出自己的贡献。

覆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特色,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五、践行“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六、深化认识,形成谱写“中国梦”彭州篇章的精神动力,把彭州建设成为祖国大好河山最美的一份子。

以上是我的个人承诺。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承诺事项。

承诺人:

中国入世议定书

加入wto后,摆在我们各行各业干部,群众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尽快地普及wto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有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培养出我国自己的wto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国际经贸大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帮助大家了解wto各项立法,中国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入世关税减让状况,上海人民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外经贸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的英文本,并参考了世贸组织网站的有关文本翻译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供各级领导、相关企事业、相关研究人员学习、参考。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只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的议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版只是个参考译文,且以国家向全社会公布中文版的内容为基础,敬请广大读者注意。

序言。

以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之一:现状与影响篇

1.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受限制(或限制较宽),因此经营有方的开放式基金将脱颖而出,这些基金规模较大(美国6026家开放式基金的平均资产为5.87亿美元,大的开发式基金资产达300亿美元),市场上的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的区分对它们来说都不再重要。因此,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价值被低估的大盘绩优股将同中小盘股一样活跃。

2.对封闭式基金的影响。开放式基金是比封闭式基金更便捷的投资通道,开放式基金的出台势必对封闭式基金产生冲击。尤其是我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在投资者中形象不佳,它们并没有显示专家理财的特长,但不管盈亏,收取的管理费却分厘不少,以至于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国内令人向往的就业方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推出将会使封闭式投资基金受到冷落,从国外来看,随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投资基金的主流是必然的趋势。1940年美国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封闭式投资基金资产之比为o.73:1,到19二者之比达到27.54:1。

3.对国债的影响。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设立对国债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一方面,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大量投资者的解约赎回,设立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应购入较大比重的.国债,开放式投资基金是国债市场稳定的投资大户。另一方面,开放式投资基金可赎回、柜台交易等特点必将比封闭式基金对储蓄存款产生更大的冲击,而储蓄存款增长的放缓会导致银行坏账凸现,银行资本金亏蚀,这时国家财政将会大规模地发行国债以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已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为国债市场的阔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4.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影响。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放式基金为了保持充分、适当的资产流动性,必然会经常进出同业拆借市场,将多余的资金拆出去,将资金缺口拆进来。因此,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将有利于活跃同业拆借市场。

5.对储蓄存款的影响。开放式基金开辟了一条银行储蓄资金进入股市的捷径。开放式基金可以进行收益滚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入市资金数量。另外,开放式基金不用公开上市交易,不会像封闭式基金那样会分流大笔已入市资金,其所筹资金投向证券市场部分形成纯粹的有效需求。

教育部:中国教育总体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

教育部当日召开发布会,介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5年实施情况总体评估。评估显示,,中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70.5%,达到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小学净入学率为99.8%、初中毛入学率为103.5%,义务教育普及率高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为86.5%,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7.5%,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20,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达2.64万亿元人民币,比翻一番还多。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90%用于支持中西部,重点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表示,从起,中国进入人口红利下降期,劳动年龄人口(16岁至64岁)占总人口比例从74.5%下降至年的73.4%。与此同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从8.75%提高至11.01%。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从13.72%提高至16.35%,已经明显超过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幅度,显示教育红利、人力资源红利大大抵消了人口红利下降的影响。

评估发现,5年来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教育相对滞后,社会上仍存在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教育目前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张力表示,实践表明,有些改革特别是涉及存量的改革,仅凭发文件、立专项是不够的,必须多措并举,使改革最终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完)。

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之一:现状与影响篇

1.将更加注重流动性。为了应付赎回的要求,开放式基金的部分资产要保持高度的流动性,整个基金资产按流动性高低(从现金、国债、绩优大盘股、一般股票到公司债券)有一定的配置比例,这种资产的流动性标准将会是相当科学、客观的,同时又是相当量化和具可操作性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主要是组合投资,而不是做庄投资。组合投资要求精确的计算、要求高超的风险管理技术。因此,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在nyse市场上,开放式基金大约与上市公司数目相当),价值投资理念、金融工程技术将会流行起来。

2.将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将主要由市场决定,为了基金的顺利设立、顺利运作和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开放式基金将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更加注重销售和客户服务。而此前的封闭式基金按基金规模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旱涝保收,对基金管理人没有很强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利益也不放在心上,甚至出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配合庄家出货或吸筹,高吸低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3.将更加注重操作的透明度。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缺乏透明度的基金管理公司,既有违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也不能吸引足够的投资者。透明是开放式基金的显著特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开放式基金每天都要公布其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购买价格、赎回价格等(目前我国封闭式投资基金是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投资组合)。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加入世贸以后,中国有关因特网及新闻管理的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比如关于“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新闻来源的新闻”,与中国已承诺的向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开放有矛盾。网站传播的新闻内容必须合乎中国法律,但对新闻来自何处不作限制性的规定,这应该是今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又如,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条例,中国禁止外商对国内电缆电视网络投资。但由于电信网络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入世”后电信投资的禁忌将被解除,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其他资本的介入的可能性也就不能排除。(9)。

走向联合中的中国传媒。

立法管理网络媒体,只是部分地,甚至也只是暂时地解决了中国传媒的一些问题。中国媒体由于过于分散、力量薄弱,在“入世”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人们对此不无忧虑。经过一段时间的议论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媒体的联合,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从1996年1月,就出现了第一个报业集团。最初中央批准组建报业集团,可能是把有利于管理(让大报管理好若干小报小刊)作为主要动因来考虑的,但随着加入世贸的迫近,越来越把适应“入世”以后的竞争形势作为主要因素来考虑,要尽快把媒体做大做强,适应‘入世’以后所要面对的国际强大媒体的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九大全球媒体越来越支配着大众传媒市场。它们是:时代华纳(timewarnerinc.)、迪斯尼(disney)、贝塔斯曼(bertlesmman)、viacom、newscorporation、索尼、tcl、universal和日本广播公司(nhk)。这里还没有考虑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公司合并形成的特大型传媒产业,以及雅虎和默多克正在酝酿结盟的新情况。在这些传媒产业巨头的引导下,全球50家媒体娱乐公司占据了当今世界上95%的传媒产业市场。目前传播于世界各地的新闻,90%以上由美国和西方国家垄断,其中又有70%是由跨国的大公司垄断;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市场调研表明:在全世界跨国流通的100本书籍中,就有85本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在跨国流通的每100小时的音像制品中,就有74小时的制品是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10)。

而中国现实情况大不一样,中国媒体并没有联合舰队在大江大洋航行,有的只是千帆竞发,而且只能在限定的区段航行。这就是机关传媒体制所造成的特有现象。中国新闻事业从现有规模来讲,可谓相当庞大。报纸2038种(1999),杂志至8187种(1999),广播电台732家(2000),但曾经达到1416家(1997)。1千瓦以上的电视台1313家(2000),但各种“官方”批准建立的电视台曾经达到3125家(1994)。(11)。

机关媒体体制的特点,在于它办媒体不是根据社会对信息的需求量,以及对信息产业规模的要求,也不需要考虑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只要是个权力部门,都可以办个报(有些还包括办个台)。无论是省、地、县,还是部、厅、局,都有办机关报刊的权利;广播电视方面,更是有“四级(中央、省、地、县)办广播电视”的明确方针。很显然,这样的机制是无法适应“入世”以后的信息全球化和国际传播竞争的新形势的。

90年代以来,中国新闻传媒出现集团化趋势,并且发展得很快。报业集团在一些大城市陆续出现。例如,广州有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集团、羊城报业集团,上海有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北京有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还有哈尔滨报业集团、山东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全国已有报业集团不下20个。它们在主业之外还经营多种企业,因此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了应付国外大型传媒集团的进入和国内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竞争所形成的内挤外压的挑战,广播电视界的人士也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出若干个大型的电视集团是非常必要的。但官方的要求也只是“以省为单位组建广播电视集团”。上海、广州已经在筹办广播电视集团,涵盖广播、电视、有线电视,还可能进入电讯领域。

中国现有的报业集团或广播电视集团,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抓住传媒集团经营的要领,因为它们只在限定的区域、限定的媒体中运作。这是机关媒体的体制使得它们只能如此。尽管中国在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沿海发达地区新闻传媒的经济、技术、经验等优势,无法通过股份制实行联合办媒体的办法,发挥到西部或其他地区。

现在,新的形势急需人们解放思想,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看问题,采用经济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来建设新闻业。学界和业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有的人提出的主张很彻底:“采取资本重组这一集团的运行方式,用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实行跨媒体(如与报业集团、出版集团联合)、跨行业(如与电子、电信、计算机网络、以至实力强大的企业联合)、跨地区(如与其他省、地、县联合)、甚至跨体制、跨国别的经营。这种发展思路,虽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但却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向。”(1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货物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新闻作为一种服务业,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新闻业发展所需的物资、设备,则受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的制约,所以,还需要把新闻放到货物贸易范围内来研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切实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的待遇,要不低于那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除了几项例外)。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一成员方的优惠、让步,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方。

根据以上精神,物资和设备进口关税将大大降低,有的全部取消,同时将逐步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如木材和纸张的关税目前分别为12-18%和15-25%,将降至5-7.5%。对于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关税,将从目前的平均13%多降至零,大部分削减将在前实现。(8)这些电信设备、器材等进口关税降低或免除,电信业的成本和服务收费都会降低。

综上所述,中国新闻业虽然不会完全开放,受“入世”的直接影响不会很大,但间接影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小的。

中国对网络传播的立法管理。

网络媒体在具备优越性能的同时,也使中国长期以来的驾轻就熟的新闻控制,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困难。比如,各种损害其意识形态和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和言论,以及黄色信息,在网上可以说难以记数。为了对付这种情况,中国努力发展“防火墙”(firewall)技术,积极创建“网上警察”。与此同时,中国加快立法速度,据了解,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的立法来管理网络新闻传播的国家。

中国仅在就制订了7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209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和言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一)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中央级新闻单位、省部级新闻单位和省会直属新闻单位,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六)互联网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七)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电子公告服务(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应当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一法律文件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惩罚那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人。

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站的建设和活动,对于防止和剔除有害的信息、言论,对于保护网络安全,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的总体特征是对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十分严格。特别是“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戴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的规定,它所讲的“其他来源的新闻”是包括境外媒体发布的新闻。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说,非新闻单位建立网站登载的新闻,只能是传统媒体发表的新闻。

在网络规定如此严格的情况下,个人网站就很难有生存空间。人民网论坛上8月1日发表的一篇的题为《个人网站将面临“全军覆没”》,(作者拈花笑)文章说:曾经为网络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无数个人网站,正在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文章认为,个人网站首先是无法达到准许开办的条件。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入了“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说,以上条件个人网站的站主们都不具备。其次,根据国务院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个人网站根本没有刊登新闻的资格。那么,经营留言板、聊天室、bbs,如何呢?也不行。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作为个人网站,取得许可证已经不易,现在又要进行专项审批,岂不是难于上青天!

教育部:中国教育总体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教育部今天上午召开发布会,介绍我国教育资助工作有关情况。教育资助情况其实主要涉及两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问题,教育公平的关键就是机会的公平,基本要求是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要突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最近几年,我国教育这方面的资助的政策体系建设通过评估认为,《教育规划纲要》建成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部署是基本完成了,另外,国际资助的政策体系也比较完善,同时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满足度在不同教育阶段存在差异,像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学生满意度是相对较弱,需要加强的,另外,国家资助体系也体现了公平性,我国学生的资助体系在诸多方面也是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也有不足的情况,像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方式比较单一,资助力度也比较弱,中学免学费需要加快的促进,高等教育阶段个别省市还没有出台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的补偿和助学贷款的代偿政策。

关于政策的执行,相关专家评估认为,我国是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和校务级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金为辅这样一个资助经费的保障体系,同时还建立了政策宣传、精准资助、还有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机制,学生自主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

关于政策实施的效果,有这样几点,一个是助学生的规模是大部分增长,同时资助资金的规模也保持一个持续的增长,国家资助政策效果明显显现出来,另外,整体来看我国教育资助工作还有两方面,一个是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尚未对学生资助形成立法,同时在管理体制方面,仍有约10%的市县未建立资助机构,同时个别地区还没有将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归到学生自主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记者满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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