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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儿童福利工作总结(优质16篇)

时间:2023-12-19 23:35:06 作者:曼珠民政儿童福利工作总结(优质16篇)

写月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即将进入新的一个月,不妨先来看看下面的月工作总结范文,或许能对你的工作有所启发。

民政工作总结

一年来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实现“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民政工作目标,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就医、住房难等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以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主线,针对我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突显的矛盾特点,下面来总结一下全年工作。

一、各项工作。

不错,新批低五保户99户,办理发放“一卡通”存折907户,调整提高农保户817户,1436人,保障面达到3.4%;累计发放救济资金9.5万元,发放临时救济款10.5万元,发放优抚事业费57.8万元,争取资金38万元完成39户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二)慈善双拥、优抚安置。优抚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防建设的头等大事,也是做好征兵工作的基本保证,我们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完成60周岁退伍军人的信息录入工作170多户。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各种临时性生活补贴发放及时,领取手续和登记健全。对义务兵和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时发放,审核登记准确。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让弱势群体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关爱,分享改革成果。六大救助工程的推进实施,为他们度过难关架起桥梁,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对一”对接贫困户帮扶工程,共包户扶持125户;开展了“爱心助残”实物专项募捐活动,累计捐赠衣物、被褥、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日常用品800余件。

二、工作体会。

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工作与民生、民意、民心相连,要实现地方经济大发展,就必须创造一个团结和谐的风气,所以要巩固和建立如此环境,民政工作就必须仔细到位,深入基层,闯进民心,打造满意民政,“有困难,找民政”,全镇和谐,社会就会稳定,各项经济工作就能勃勃发展,从领导的言行中体现了民政工作的重要性,也促使我们下定决心一定要做好民政工作,为一方百姓服务,打造满意民政。民政工作千头万绪,接触的各类人群较多,但是更多接触的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经济上比较困难,在生活上特别需要关心,每当我们完成一件为民服务办实事的时候,内心就感觉到高兴和轻松,所以当我们深入基层群众时,听到更多的言语就是“谢谢您”等语言,其实,靠的是党得政策好,要谢的是镇里的主要领导,是他们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发展壮大了地方经济,对地方上的弱势群体实现反哺的良好局面。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理念,推进民政工作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及资源支撑体系建设,推进民政事业稳步、协调、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三、2012年主要目标。

1、着眼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切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一是坚持公正公平,规范城乡低保管理。而是体制改造敬老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三是务实基础工作,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四是认真落实政策,做好其他这会救助工作。

2、着眼于巩固基层政权建设,认真抓好村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抓好和谐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

3、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好涉军群体的待遇落实和。

4.规范管理和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

民政工作总结

2011年xx乡民政工作在县民政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五、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重要职能,全面完成了民政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xx乡2011年的民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机制,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为了认真搞好我乡的民政工作,确保我乡的民政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乡成立了民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政府乡长xxx担任,副组长由人副乡长xxx担任。

二、扎实做好民政基础业务工作,确保民政经费按月上卡兑现。

(一)、建立健全民政帐户,加强了民政财务管理。

我乡民政办按照文件精神,对全乡的定抚、定补、定救、城镇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资金全部实行了按月按时上卡直发。

(二)、建立健全基础薄册,加强了民政基础工作管理。

按年初在民政局领取的《安岳县乡镇民政基础薄册》的内容,将我乡的各项民政基础表册汇集成册,对定抚、定补、定救、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的适时及时调整,该进的必须进,该出的必须出,切实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

三、依法行政,扎实开展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了殡葬改革。

一是加强了《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宣传,组织了宣传车进行了下乡宣传。二是按照县上下达给乡上的火化任务,分化到各村,制定了村上殡葬工作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二狠抓了葬前型管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规范了丧葬行为。建立完善了“立案、调查、告知、处罚、送达、执行、履行”的执法程序,违法土葬行政处罚基本具备完善的执法文书,并将执法文书立卷归档。2011年,我乡全面完成了火化任务,同时对所有的违法土葬对象进行了处罚。

四、扎实做好了救助工作,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

1、认真做好查灾、报灾和救灾工作,按时上报灾情。

2、认真搞好了城镇、农村低保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我乡的符合低保的人员全部做到了应保尽保,对超出了最低生活标准的进行了及时的调整。至今年年底,共有12户23人享受了城镇低保,有447户1190人享受了农村低保。城镇五保47户,47人,分散五保45人,孤儿11人.3、稳定推进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对农村五保人员、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中有贫困户和特困户进行了医疗救助,全乡符合条件的有59人,救助金额达109580万余元,网上医疗救助截止12月26日已救助了597次,切实解决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4、做好了五保供养工作。对我乡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了供养范围,对已享受了五保供养的而又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全面取消。截止目前,我乡共有五保户90人,其中农村五保户43人,城镇五保户47人,孤儿11人享受了民政定期补助。

6、做好了社会救济工作。对受灾户和特困户家庭进行了临时救济,救助资金达五万元,发放了救济大米、棉被、捐赠衣物若干。

五、认真搞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1、认真搞好“八一”建军节的庆祝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援军优属氛围。

2、扎实做好了“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的清理核查和调标资料上报工作。

3、建立了双拥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了优抚对象的优抚安置政策。

4、认真做好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宣传、部分军队参战、涉核人员的摸底调查,并如实上报有关资料。今年内我乡死亡残疾军人1人。

六、坚持推行政务、村务公开,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

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愁”的要求,认真做好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请求,能够答复的立即答复,不能答复的给予他们合理的解释,并请示领导,及时调查处理,妥善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各类问题,及时消除和化解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工作总结

xxx年,我区民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为动力,认真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按照群教活动的部署要求,历时近一年的群教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圆满完成教育实践活动。此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当前严峻形势下党中央巩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民政局高度重视,能够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委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计划,能够全面贯彻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认真按照“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落实整改、建章立制”等三个重要环节逐一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通过活动开展,局党支部的判断决策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凝聚力得到了加强、政治立场得到了极大巩固,全体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得到了提高、服务群众的意识、干群关系得到了转变,全局上下工作氛围浓厚、关系融洽,成效突出。

在总结到加强问题整改、建章立制时,全局要加强问题排查和整改,要将自查工作作为长效落实下去,特别是在遵守党的纪律、“四风”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等方面要经常“照镜子”,加强自查自改,提高党性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按照局修订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把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

(一)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规范运行。

xxx年11月份我区现在低保户1195户,1739人,1-11月份累计发放低保金567万元;累计发放医疗救助(含大病)43.86万元,截止11月份我区新开低保户87户,取消低保户156户,调增低保金268人次,调减低保金1067人次;低保定点医院预拨18万元,用于缓解低保、五保住院资金周转及45万元医疗救助购药卡,现已全部发放。xxx年3月26日和4月1日,分别在新疆街道新谊社区和南厂联盟街道建国社区,开展xxx年度城乡社会救助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为低保审核审批由三级变为二级管理,并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哈民政发[xxx]61号、62号及64号;对六街、两镇38名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城乡低保提标资金补发到位,补发低保题标资金469300元;核查出问题的低保家庭115户,其中车辆25户、领取失业金到期90户,经核查取消81户,其余按照低保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查,按照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做到“应退尽退”;“防灾减灾避难场所”组织机构、标牌制作已完成,11月初等待市局验收、迎检;协助供热部门认定xxx-xxx年度低保家庭中集中供暖工作,非集中供暖补助已发放,全区共发放非集中供暖补助74万元。自xxx年1月开始协助老龄办发放低保家庭80周岁以上失能高龄老人护理津贴,标准为每月每人100元,现我区低保家庭8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33人。xxx年11月份我区临时救助共救助138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26.701万元。xxx年第三季度,农村低保户23户41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79485元(其中含高龄津贴900元),基本医疗救助金2950元,大病救助485,098元。xxx年分散供养五保户42人,集中12人,已在3月份由两镇发放完毕,共计151,860元。

(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精心打造社区建设亮点。

1、新城社区建设进展顺利。

平新镇已对秀水名苑、南城明珠两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了接收没有进行装修,同时,派2名机关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对接,解决百姓日常生活问题和探讨为入驻企业的服务事宜。目前,镇政府等待市编委对撤镇建街机构设置编制批复后,全面启动社区工作和探索为入驻企业的特色服务。完成街道办事处职能向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转变,6个街道工作职能已全部下沉社区。

2、中心社区建设圆满完成任务。

已完成2处千米中心社区(联盟街建桥社区、新伟街新牧社区)的接收,并装修投入使用。

3、深化社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我区提出的“两分、两统,三定、四变”社区治理模式,民政部政权司、省民政厅、市政府均给予充分肯定,市民政局已将我区社区治理模式在全市推广;杭州、天津、长春等民政局相继来我区调研学习,对我区采用“一窗一岛”工作模式办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高度评价和认可。目前,我区各街道已将涉及社会事务服务的事项,本着“能沉则沉”的原则,将街道层面的涉及民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的相关人员俱下沉到各街道的试点中心社区,逐步实现居民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零距离”的目标。

4、东轻文化宫改造为市民活动中心。

实施东轻文化宫综合改造,定位为市民活动中心,规划建设六大服务功能,经过与东轻公司多次协调,双方已达成共识,目前已进入施工设计阶段。

按照省市的统一时间安排,启动两镇进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不断提高双拥工作水平。

认真贯彻《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落实好优抚对象各项政策待遇,切实保障优抚对象自身利益。积极探索我区优抚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新思路加强资金管理和利用,与财政部门多沟通协调,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加强优抚医疗服务精细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到位,服务到位。加大了烈士墓管理和维护力度,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出资10万元修缮了烈士墓地,今年的9月30日是国家首个法定纪念日,平房区区委、区政府对此次“缅怀革命烈士、感恩幸福生活”的活动非常重视。由区机关工委王凯艳书记、区民政局韩建国带队,走访慰问了烈士子女、烈士家属并送去了慰问金,向区烈士陵园的13个烈士墓敬献花蓝、鲜花。积极开展双拥共建工作,培养和建立双拥共建典型,努力提高共建水平。

(四)、领导重视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直以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任。我区领导自上而下,对此项工作投入了很大精力,给予了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我区原极乐精舍(现更名为“净土寺”)搬迁和异地新建的过程中,区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并责成专人负责协调督办。并在净土寺用地过程给予极大支持。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的精通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前提。

我区民族宗教局的两名工作人员通读《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新颁布的《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并把该法律条文作为工作最有力的依据随时带在身边学习。遇到具体问题经常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市民族宗教局的领导沟通请教,并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知识竞赛和业务培训。在今年的普法宣传月中,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背题参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并有效地提升了教职人员工作水平和自身能力。

(五)切实做好老龄工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1、老年优待证和敬老费的发放。

截止到10月底,为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共计1584个。全区百岁老人年初3人,截止到10月底发放敬老费11100元。全区享受80岁-90岁高龄老人津贴共计243人,截止到10月底实发金额268500元,增加26人、减少34人。目前还有235人享受此项津贴待遇。全区享受90岁以上高龄津贴共计151人,截止10月底实发金额179900元,增加53人、减少47人,目前还有157人享受此项津贴待遇。

2、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截止到xxx年10底城区65岁以上困难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93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费160160元。农村7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17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费8550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费发放总计168710元。

此项工作我区也采取动态管理,也进行了全面复查,对进入“五七工”等超标准的及时取消,截止到xxx年10月底新增4人、暂停1人、取消40人。

3、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4月份老年门球场地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200张床位公办养老公寓建设完毕,即将投入使用。开展多项文体活动,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以社区为单位,调查全区75周岁以上独居老人,总数是992人,空巢老人2128户。平房区低保独居老人总计106人。为低保独居困难老年人配置专用手机,为老年人实施应急救助网络服务。平房区共计107人,该项活动正在启动。在敬老月期间,平房区老龄办、平房区司法局联合,特邀请黑龙江百诚律师事务所秦葳律师为联盟街道建国社区的老年人上了一堂精彩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讲座。

(六)、做好社会事务工作,为残疾人和社会团体服务好。

1、福利企业。

我区现有福利企业7家,实现利润总额148.8万元,安置残疾人职工127人;全年接待残疾职工咨询、求职、上访、求助20余人次,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得到保障,没有发生越级上访告状的事件,确保一方稳定;截止目前全区共计安置了5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工作;办理减少残疾人变更审批手续8人。

截止目前全区共有社会团体2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5家;办理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社会团体1家。

3、养老机构管理。

4、婚姻登记。

xxx年结婚登记:1755件,离婚登记:552件,补领结婚:552件,离婚:730件,补领离婚:134,出具证明;2473件。

以上是xxx年民政局所做的工作,与党和政府与百姓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为基础,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民政精神,切实为百姓服务,为哈南新城建设做出我们自己的贡献。

民政工作总结

新民镇2011民政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以及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工作理念,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进一步推进了我镇民政工作的全面发展,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自身素质。

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上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是抓理论知识的学习,对待学习的问题,必须上升到精神状态和事业成败的高度来认识,应该把学习当作终身追求,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不加强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二是抓作风修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到群众中去,围绕民政对象,想什么、盼什么、缺什么这一主题调查,使服务对象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城市低保工作。

为确保城镇居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镇全面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操作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资金发放社会化的格局,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审核程序,做到了应保尽保,加大了核查工作力度,做到了应退尽退,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对象17户,27人,全年发放保障金97200元。

为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6次低保工作会严格履行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并实行了“三榜”公布,确定低保对象和低保金额,目前,共有427户,949人纳入农村低保,月发放保障金213525元,全年人均补差225元,共发放2562300元。

全镇共有农村五保户50户,分散供养47人,年人均3600元,集中供养3人,今年已发放五保资金169200元,积极鼓励集中供养,使五保老人过上和谐幸福的生活。

五、优抚安置工作。

六、救灾救济,大病救助,孤儿生活补助。

为妥善安置好困难群众生活,全年发放救灾救济款10余万元,大病救助金20余万元,孤儿生活补助:43880元。

七、临时救助,危房改造对于享受农村低保条件不符合人群,且生活确定有困难者,我们进行临时救助共270户口,550人,发放救助资金306200元。2011年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9户,资金113600元。

八、残疾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县乡两级残疾人事业若干意见,累计办理残疾人证900多个,方便了残疾人,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2户,共40000元;发放定期补助、小型项目资金50000元。

九、老龄工作。

我镇共有80岁以上老年人108人,发放保健费4万余元,成立了老年协会,配备了电视机、麻将桌等娱乐设施,使老年生活丰富多彩。

今年的工作已结束,明年的工作任务还相当繁重,我们会紧扣全年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提速增效,确保完成明年的各项工作,民政工作单项求突破,整体上水平。

民政工作总结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十一五”时期在汕头发展史上是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汕头经济社会实现较快发展的五年。在这五年间,汕头民政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我们建设了一批项目、办成了不少实事、解决了许多难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提高,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公共服务。

2010年是我市实践科学发展、赶超进位的重要一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发扬、总结历年来民政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迎难而上、奋发有为,做到在服务大局中扎实推进各项民政业务,在改革创新中实现重难点工作突破,在统筹兼顾中狠抓工作落实,全市民政工作呈现科学发展的良好态势,较好地服务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积极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扶贫?a>。

(二)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迈出新步伐。积极开展创建第九届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加强创建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组织评比表彰一批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促进双拥工作深入开展。探索解困、稳控和教育三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县涉军维稳工作的检查指导,妥善处理安置在困难企业复退军人的遗留问题,全力协助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加强优抚经费管理,全面核查更新优抚对象数据,完成了统一换发抚恤补助登记证工作。进一步落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全市兑现抚恤补助资金7246万元,保证1.9万名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协调提高了优待金标准。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全市460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7645名抚恤补助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金平、龙湖等区率先推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争取市政府出台文件,调整提高2010年冬季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全市完成1618名退役士兵接收任务,其中城镇退役士兵836人,自谋职业率达到100%。兑现进藏退役士兵特殊优待金和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进一步完善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有203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得到落实,军休干部住房改革积极稳步推进。军供保障继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快发展。以市慈善总会换届为契机,设立慈善发展基金,进一步加强基层慈善网络建设。开展了支援旱灾地区和玉树地震灾区的救灾捐赠活动,其中支援玉树地震灾区活动筹集善款1200余万元。顺利组织首个“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开展献爱心捐赠,全市接受扶贫济困捐款5728万元。启动第二批救助贫困家庭心脏病儿童活动,全年救助129名心脏病儿童。继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全市已有320位老人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服务。金平区被民政部命名为“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我市与广州、佛山三市养老社会化的做法在全省会议作了经验介绍。以接受市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强敬老维权工作,分步推动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从原来每月200元调整为300元。我市在省的老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珠三角地区外其他地区第一名,市民政局被授予“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进一步推动孤儿养育标准提高,扎实推进“明天计划”和“重生行动”项目,为12名福利机构残疾孤儿和109名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实施了免费手术康复治疗。金平区首次启动“孤儿扶助教养”和“低收入重性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救助”项目。全市福利企业生产迎难而上,谋求稳步发展。

(四)城乡社区建设注入新活力。大力推进“六好”平安***社区创建工作,全市“六好”平安***社区数量达到250个,占社区总数的48.7%,2010年又有65个社区开展创建活动,“十一五”期间的创建数可望实现达标。龙湖区积极巩固社区建设成果,金平区探索开展“网格化”民安社区创建活动,濠江区推进“八个一”社区建设工程,均已取得初步成效。全市组织10个社区居委会、13个村委会实施“强居促***、强村促稳定”计划,争创全国示范***社区。配合市人大村务公开执法检查,强化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督促。完成15个“难点村”治理任务,我市“难点村”治理工作在全省会议上作经验介绍。争取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落实贫困村办公经费,提高村干部补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机制。配合市纪委开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平台,创新村务公开***管理工作。澄海区、南澳县被评为“广东省村务公开***管理示范县(区)”。各地坚持抓早抓主动,认真做好村居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完成换届选举试点工作。

(五)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各级多方争取资金投入,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区一批重点项目陆续上马或竣工投入使用。一抓“祥安计划”项目推进,全市共计投入1000万元,先后有1个新建馆、2个创等级馆、8个镇级骨灰楼项目获得拾祥安计划”资助。市新殡仪馆于去年国庆前顺利完成搬迁,进一步完善了殡仪服务环境。二抓养老等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的筹建工作加快推进,已完成立项等工作。澄海区光荣福利院第二期扩建工程进入公开招投标阶段,全市28个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动工建设。三抓优抚事业单位基础建设,铁路军供大楼项目已进入内部装修和配套安装阶段。潮阳军休所办公大楼及军休干部活动场所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四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该项目计划投资100万元,目前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此外,有3个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为民政部“十二五”民政事业建设储备项目。

(六)殡改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市政府继续组织实施对区县殡葬管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加强对重点地区督查督办,落实问责,推动殡改工作平衡开展。南澳县、龙湖区殡改工作继续保持领先、潮阳、潮南区殡葬火化率均创历史新高。开展“殡仪服务优质月活动”,组织对丧葬用品销售价格的清理检查,着力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开展清坟和公墓清理整顿“回头看”检查活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加强公墓管理。协助省厅在汕成功举办全省殡仪馆长培训班。组织开展殡改宣传月活动,举办第20、21次骨灰海葬活动。加强协调,加强现场指导,确保全市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文明、安全。贯彻落实中央殡葬惠民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全市五保、低保和未成年人的遗体火化、接运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全免。开展殡仪馆创等级工作,潮阳、南澳县殡仪馆创建省二级馆已通过市的验收。全市火化本地户口遗体25006具,火化率达到省的要求。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总结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贯彻xx大和xx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际“三个代表”,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领导和各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总结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20xx年,我院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经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院的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成绩,现将我院的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况:

1、按照市民政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学习教育,积极开展政治与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党90周年为契机,紧紧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在干部职工中广泛深入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提升全院职工整体素质,每周五组织全院职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把全院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活动中来,联系自身思想实际,立足单位发展,深刻领会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实质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民政局提出的“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我院按照要求,严抓工作纪律,积极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对《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管理制度及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统一了工作服装,做到了全体员工着装上岗。

2、加强信息化管理,针对儿童个人资料档案、收送养及寄养业务档案、医疗档案等各类档案及文件资料已逐步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文书管理,各类文书档案均按规定及要求安全、妥善的保管。同时对单位网站进行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对外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

3、做好劳资人事工作。全年共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共10人次。按时完成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审查、劳资人事等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解决了9名在院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几年的临时工的编制问题。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也有所提高,人均每月提高300元。

4、认真做好弃婴收养安置及涉外送养工作。今年共接收14名儿童(残疾率100%),死亡4名患病儿童。在院儿童122名,完成了6名儿童涉外送养的申报和1名儿童的涉外送养工作。

5、认真开展医疗和康复工作。今年有8人次先后在市医院、xx医院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接受手术有5人,腭裂修复1人,六指切除术1人,外耳廓成形术2人,先天性肛门闭锁1人。康复训练工作是儿童工作中的重点,它对于儿童的未来有着重要的意义。赤峰儿童脑瘫康复医院,于今年5月份通过了市卫生局的批准。7月份民政部中国福利和收养中心“明天计划”办公室组织的“筛查组”来院对残疾儿童进行检查。9月份,我院被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授予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今年分别派出9名专业人员赴重庆新桥医院脑瘫中心和河南金庚医院进行8个月的学习培训,我们要集两院之长通过中药、针灸、按摩和物理运动疗法的有机结合治疗脑瘫,使脑瘫儿童不断康复,早日摆脱脑瘫带给他们的困扰。

6、严格制度管理,后勤保障充分。一是抓好儿童日常生活各项管理工作,在食品进货和加工上,坚持食品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保证儿童的饮食卫生安全。二是加强物资管理,在物资采购方面注重质量和按制度规定运作。三是坚持保障水、电、热水、空调、洗涤、厨具、车辆等各类后勤服务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目前生活及物资供应、后勤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7、重视宣传工作、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良好。全年各类媒体对我院报道28次,赤峰民政刊登6篇文章,接待参观活动单位(组织)58次,接收社会捐款5万元,捐赠物资价值7万元。

(1)7月份,美国访问孤儿组织(英文名visitingorphers)义工团一行7人来院进行为期七天的活动,组织全院孩子与他们一起做游戏。他们陪同大孩子一起外出游玩,短暂的七天孩子们与外国友人建立起深厚的友谊。

(2)10月份美国ldsc慈善基金会为我院捐赠了价值三万元的图书。

(3)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与涉外送养家庭的交流沟通和互动,做好涉外家庭回访工作,全年接待回访家庭1例。接受党育宁家庭在美国筹备资金购买的价值3万多元的大型洗衣机和烘干机。

8、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儿童生活费提高到1400元/人月。民政厅副厅长苏权、市委书记王中和、人大主任斯日古楞、市长包满达、副市长张恩惠、郑洪学等也先后来到儿童福利院看望了在院的孩子们,详细了解孩子们生活状况及存在的困难。年底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为孩子们解决了校车问题。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三八”知识竞赛、“七一”红歌比赛、第二届民政系统运动会中,我院都积极选派代表参加,展示了我院职工的精神面貌。

10、综合楼建设,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于20xx年3月15日开工,到20xx年1月27日竣工,现正在进行二次装修。资金方面:到位资金1792、2万元,其中国家625万元,自治区福彩公益金490万元,市本级福彩公益金500万元,原楼房拍卖所得177、2万元。已付基建工程款1401、64万元,二次装修50万元,工程前期和甲供材费用为335、56万元,共计支出1787、2万元。办公家具和外网排水暂未付款;消防水池、基建用水、自来水入网工程和硬化绿化用水也都已解决。室内涂料及部分修理工程,待装修完毕开始,时间约为20天;工程竣工备案、消防验收、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也将逐一进行办理。

14、存在的困难

新楼交付使用后家庭助养的孤残儿童和各旗县区还有一些孩子需要入院。根据《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按现有的122名孤残儿童计算,应配备编制82名,现有编制25名,需增加编制57名。急需解决儿童福利院编制问题,否则难以保证孤残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下一年工作思路

1、按照《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抓制度落实。一是儿童生活护理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做好儿童预防保健工作;三是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后勤保障工作。

2、筹备综合楼竣工和脑瘫康复医院开业庆典。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赤峰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提升脑瘫儿童康复水平,脑瘫康复训练是一项抢救性工作,对于急需康复的脑瘫儿童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健康。同时它又具有周期长、综合性强的特点,科技含量高、技术针对强。

3、充分利用社会工作试点单位的优势,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使我院的社会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4、继续做好十二个旗县区弃婴的养、治、教、康、收养等工作。让孤残儿童回归社会、融入家庭,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供养标准达到1400元/月。

5、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我院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和大龄儿童的就业、住房等问题。

6、加强医疗卫生管理,保证患病儿童的治疗,预防各种传染病、流行病的发生。继续落实“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为我院具有适应症的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7、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

今年暑假已经结束了,我又回到了校园,在暑假中,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到了实习中,在不断地实习中得到了更好的进步。今年暑假我实习的地方是儿童福利院,这是一个不被关注的地方,很多的现实情况导致我们一直以来对他们的存在不实十分的关心,可是他们是需要社会的帮助的,我应该去帮助他们!以下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总结:

一、实习目的

社会工作专业是指社会(政府或社会团体)以物质精神和服务等方式对那些因外部、自身和结构性原因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个人与群体提供帮助,使他们回复社会生活能力,协调社会互动关系,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福祉的专业方法。社会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所以深入社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成为本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本次实习的目的有:

1、了解儿童福利院的组织结构

2、深入学龄儿童中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

3、巩固理论知识,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了社会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二、实习单位介绍

哈尔滨儿童福利院20xx年建院,主要收养了一些生理残疾、孤儿等失依儿童,并采取家庭寄养等社会化的方式,接纳了许多失依儿童,给予他们生活以及教育帮助。目前,其中儿童总数:170名。残疾儿童:80名年龄段分别为:0-2岁,50名;8-17岁,35名;3-7岁,80多名,其中8-17岁为学龄儿童,3个高中生,十几个初中生,其余的为小学生。我的工作主要是在教育科室,针对小学和初中的学生进行学习辅导,批改作业,与他们聊天等,偶尔会接触学前儿童,其余时间便是整理图书。本文的报告主要围绕与孩子们的工作展开。

三、实习内容与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我原本是带着疑惑与好奇来到儿童福利院的,因为我们经历了一系列的程序才如愿以偿地进入这个“神秘”的地方。体检,门卫的质问,登记,会议室的等待,甚至是在真正开始工作时才遇见院里的孩子,这让我不由得对传说中的福利院心起疑惑。我也原本以为那些儿童会有我想像中怪异。

当是,我所经历的,却颠覆了我的一切。福利院工作人员给我们一些简单的要求,不要打听他们的身世,为院里的工作保密。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先天残疾的孩子。有肢残、侏儒、皮肤并视听障碍、发音不请,智力发育不全等原因,幼时被父母遗弃,或者失去监护的失依儿童,生命以这种形式出现,让我们去了解这个非正常社会化的孩子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精神生活。我最先接触了是四五左右岁的学前儿童,学前儿童分为小中大班,较多的时间还是和学龄的儿童的接触。在十天的实习中,我把他们的特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

1、院里的孤独与梦想

因为孩子很多,院方的管理人员往往没有能够叫出他们各自的名字,特别是对于那些内向而不愿交往的孩子。我不想他们成为无名氏,所以我见他们的第一天,在课程过后,我先告诉他们我的姓名,电话号码,然后让他们在一张纸上写下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我就能够记住他们了,我想这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吧!也是和他们进一步接触的方式吧!福利院是一种封闭式的管理,除了学校上课的时间,他们便是呆在院里,很少出门,偶尔有大孩子去打篮球,他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外面的世界。他们在福利院,一般情况下是断然不准出去的?我问过他们,他们说偶尔有机会带他们出去玩,大一点的孩子对哈尔滨还是很熟悉的。我们发现他们的.理想也是缤纷漂亮的,我问过他们以后想干什么,他们有想当老师的,翻译家的等。有的孩子,学习很认真,我告诉他们学习之改变自己的很好的出路。当然青春期的叛逆与烦恼,来不及让他们想太多以后的事情。

2、他们大部分热情而脆弱

学前的儿童有专门的幼儿老师,上午和下午都由那些受到专业训练的老师带领做活动,唱歌,跳舞,学诗等等,她们都是年轻的而有活力的女孩子,所以这个院里的活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她们,这是院方的明智之处。中午由老师带领着就餐,其余时间由生活老师带领,在寝室休息。遇到我们这些陌生人,他们却一点也不怕生,就凑到你的身边,热情叫“阿姨”,我最为感动是,他们都及其希望他们的拥抱,哪怕是牵手,也可以让他们开心。往往,他们会莫名其妙地哭起来,仅仅只是引起别人的注意而已。老师的稍微的批评,他们也会放在心里。其实,简单地说,就是需要他人的关注,我们知道,福利院虽然编制人员众多,甚至正式编制员工是孩子人数的一般,但是真正与孩子接触的人,却是极为少的。而在家庭中的孩子,却是众人的宝贝,一大堆人围着他(她)。所以不难理解,他们的热情来自于对他人关注的渴望。这也让我认识到在儿童成长时期,来自父母等亲人的肢体交流的重要性。心理学上讲,那些与父母有健康肢体交流的孩子,心理上比那些缺乏身体交流的人更健康,在以后的人际交往中也会更加顺利、坦然。其实,成年人又何尝不是?有时候,一个温暖的拥抱,许多痛苦,郁闷,委屈就可以释怀。

民政工作总结

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成立了牛牛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经过学习大家对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有了统一认识。

2、及时宣传动员:

社区采取进巷入户进行宣传告知,并在社区各主要干道、巷口张贴宣传通知单。社区参与宣传人员70人次,发放《致城区居民及低保户一封信》宣传单500多份。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重新审核的目的、申请时间、所需供给材料。做到了人民社区内全覆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让一户低保户因信息延误不能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给原本就困难的生活造成伤害。

3、认真收填申请材料:

4、进取入户调查:

社区成立专职入户调查小组,深入到辖区申请低保户家中,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景。逐步推进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5、民主评议公示。

社区实施了边调查、边民主评议的工作方法,审核实行团体评议,记录准确、完整,按要求对低保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资料全面,公示栏按要求固定室外,公示栏上有各级举报电话。

6、落实公益劳动。

落实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记录完整、续保登记制度落实,且记录准确完整,处罚到位。今年低保户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58次。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现设有残联协会,残联协理员。对社区内的残疾人开展了“关爱你我行计划”,组织社区志愿者走进残疾家庭,为社区的残疾人供给关爱。社区针对残疾人开展了一系列的帮扶工作,如:对社区内白内障人员免费治疗登记工作、残疾儿童未入学人员统计工作、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登记工作、残疾人免费相亲会登记工作和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登记工作。

在帮忙残联人工作中,进取做好助残的宣传活动,为有条件的残疾人供给就业培训,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社区内的残疾人在爱心的关爱下更欢乐的生活。

为确保社区廉租房有效地实施,认真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制度,对社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户入户调查,其家庭情景记录、建立个人档案。对申请人员递交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定期对已享受政策的居民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他们生活情景,入户了解他们的生活变化,认真做好动态管理,严格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争取做到细致,准确,周到。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为切实做好特贫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社区进取宣传、认真审核并及时受理患病人员的救助工作,建立专人专档,高度透明。

随着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惠民政策,社区办理老年证的人数也相继增加,研究到一些老年人的行动不便,社区成立了爱心小组,专门负责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老年证,把关爱老年人落到了实处。

在重大节日期间,社区把老弱病残、低保户列为重点慰问对象,同时也研究到了军属、侨胞、困难党员、监控对象、困难职工家属等等,在实际慰问过程中对老弱病(“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残慰问对象进行上户慰问,在物质慰问的同时还为困难群体带去情感上的温暖,精神上的鼓励,温馨的祝福,真诚实在的慰问困难群体,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1、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以后,社区将经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促进社区各项民政惠民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取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立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忙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打造和谐、温馨社区,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民政工作总结

2004年我社区民政工作能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xx”重要讲话和xx报告,紧紧围绕区、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努力提高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强化社会管理,进一步规范各项民政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民政各项工作,具体做如下几点工作: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以及丰泽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扎扎实实开展社区整合工作。在街道党委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丰泽社区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利用宣传栏,定期出版社区建设专栏,制挂宣传条幅、标语两幅,社区建设专题版报6期,编影致社区居民和单位的一封信”,入户发放共2800份,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努力使社区建设的意义和主要工作内容家喻户晓,营造浓厚的“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社区建设氛围。通过领导重视、宣传发动、严格程序、依法选举社区整合的顺利推进于6月5日完成了社区党支部的选举工作,6月10日完成了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

二、以社区支部为龙头,社区各单位为载体,充分利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举办社区道德新风与你同行联欢晚会及党建知识、地震知识问答,喜迎特产文化节等系列活动,丰富社区文化,陶冶情操。

三、对社区残疾人进行拉网式统计,8月份完成社区残疾协会成立工作,做好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帮助困难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社区整合后及时制定完善居委会下属各机构,完善居务公开制度,每月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有记录、有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居委会组织法、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并发至居民手中,使居民群众更加了解自治组织的职能,支持居委会工作,今年出组织法宣传版报二期,双拥专栏一期,红布标语一条。

五、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两次为老干部登门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卡,积极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全国重点对象优抚摸底及丰泽区残疾户普查表摸底填报工作,建立优持对象花名册、残疾户花名册,慰问新村老干部、优抚对象、残疾户、计生三结合户,发放慰问金、物品7333元,救济粮250斤,积极做好优待金、民兵训练费等征收工作。

六、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元月份发动共建单位参加市委、市政府发起的“创卫活动日”活动,大家齐动手把社区的绿地收拾得干干净净,在4月份组织一次“兵妈妈进军营”活动,到部队慰问、关心官兵战士,军民警民亲如一家,体现了双拥共建的渔水情。“八一”建军期间应邀参加了部队座谈会,会上军地双方共同交流共建心得,同谋共建发展思路。座谈会能上能下洋溢着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浓厚氛围。

七、宣传殡葬管理条例,火化率达100%,严格婚姻登记制度,调解一例婚姻纠纷,防止草率离婚现象,积极宣传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调查摸底社区老人生活保障状况,丰泽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为民政福利事业提供依据。

民政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居民代表大家好:

我叫xx,2009年四月,我因工作需要从xxxx居委会转调到xxxx,担任副主任,同时分管民政工作,一年来六安里社区民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xxx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努力提高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强化社会管理,进一步规范民政工作要求,在社区广大居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下,居委会干部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圆满完成了民政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民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低保管理工作。

xx里居委会,人口多达2084户,5776人,且贫困人口较多,人员错综复杂。自接管民政工作以来,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对受理的低保申请,逐一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核实查证,收集材料,进行初审,张榜公示并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复查工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广大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对低保边缘户,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政策,尽可能给予各类救助,逐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根据要求,逐步完善了低保人员档案。在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向群众公布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章办事,接受群众意见,有效提高了低保申请的透明度。今年我社区共申报低保家庭及特困12户,注销变更4户。至今年年底社区共有低保家庭126户,特困家庭5户,全年发放低保金505990元,为3位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办理了残联救助卡;为5位精神病人办理限额服药卡,同时,为两户低保户孩子申请助学金1500元,为长期生病的低保户、残疾人6户家庭申请到大病医疗救助款19848元。切实解决了困难居民的生活,让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做好老龄及残联工作。

通过摸底调查,对社区的60周岁老人登记造册,社区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1617人。其中90岁以上老年人6人,全年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61人;九月份我居对整个辖区就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共登记大病,慢性病等,就医困难老年人38人。6月、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开展了“敬老爱老”老年人预险的录入工作,共投保29人。截至11月份我居共受理了两位老人的意外伤害索培工作,并得到满意的赔付金额。老年节来临之际,我居分别为辖区9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了慰问,同时送去了米、面、油等生活必备品,并询问了老人们的身体情况和生活状况。社区设有残联协会,残疾人联络员。现有残疾人85人,其中精神残7人,视力残8人智力残16人,肢体残47人,言语残7人。在残联工作中,积极做好助残的宣传活动,为加强社区残疾人服务,我们利用残疾人协会展开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需求,提高他们“人残志不残”的坚强意志,鼓励他们参加社区各项活动。今年的5月13日社区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队,分别为残疾人困难居民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为他们打扫室内卫生,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三、积极开展双拥工作。

我居现有现役军人1人,参战参试2人,抗美援朝复员老军人1人。“。

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我居委会组织部分中小学生,走访慰问了军人家属,送去了党和政府对军人家属的关怀。慰问伤残老军人李兴,听老人讲述了抗美援朝期间的战争故事,让孩子们了解了许多历史,更受到了爱国主义教育。中秋节期间,我居还未现役军人家属及参战参试人员、复原老军人送去了中秋慰问品。

1、今年的5月12日,是我国首个防灾减灾日,我社区作为防灾减灾宣传的重要载体,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了“中学生防灾减灾教育活动”,“减灾科普宣传”,“预防火灾知识”等宣传活动,利用板报、宣传画、标语等形式,从多方位、多角度,图文结合,向社区群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大大的提高了广大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为“倡导文明祭奠,维护卫生环境”我居分别于,农历七月十五和农历十月初一,组织全体居干,部分社区党员,楼门院长,志愿者等50余人进行巡查执勤,集中管理,对不文明祭奠行为进行制止与劝说,并逐一排查不安去隐患,深入推进“告别陋习,文明祭祀’工作,有效控制迷信源头。

5、一年来,我局认真做好困难群体的走访慰问工作,在5月份助残活动月慰问看望了特困残疾人6户。六月份夏季救助活动中我居为130余户困难户送去了白糖、绿豆和闻香等。“七一“期间为四位困难老党员送去了慰问金400圆整。九九重阳节走访慰问了老年人8户。分别购买了米、面、油及保健品等11月份冬季救助活动中我居又为17户低保户和3户边缘户送去了价值300元的救助卡。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工作漏洞和盲点。但相信,只要我们永远站在居民一边,始终为居民办实事,如一的为居民解决困难。扬长避短,戒骄戒躁,在未来的工作上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xx里社区居委会。

2009年12月2日。

民政工作总结

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成立了***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经过学习大家对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有了统一认识。

2、及时宣传动员:

社区采取进巷入户进行宣传告知,并在社区各主要干道、巷口张贴宣传通知单。社区参与宣传人员70人次,发放《致城区居民及低保户一封信》宣传单500多份。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重新审核的目的、申请时间、所需供给材料。做到了人民社区内全覆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让一户低保户因信息延误不能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给原本就困难的生活造成伤害。

3、认真收填申请材料:

社区低保员认真核对每个申请户供给的原件、复印件,根据要求,逐步完善了低保人员档案。低保实行了动态管理,4、进取入户调查:

社区成立专职入户调查小组,深入到辖区申请低保户家中,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景。逐步推进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5、民主评议公示。

社区实施了边调查、边民主评议的工作方法,审核实行团体评议,记录准确、完整,按要求对低保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资料全面,公示栏按要求固定室外,公示栏上有各级举报电话。

6、落实公益劳动。

落实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记录完整、续保登记制度落实,且记录准确完整,处罚到位。今年低保户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58次。

二、残疾人救助工作。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现设有残联协会,残联协理员。对社区内的残疾人开展了“关爱你我行计划”,组织社区志愿者走进残疾家庭,为社区的残疾人供给关爱。社区针对残疾人开展了一系列的帮扶工作,如:对社区内白内障人员免费治疗登记工作、残疾儿童未入学人员统计工作、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登记工作、残疾人免费相亲会登记工作和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登记工作。

在帮忙残联人工作中,进取做好助残的宣传活动,为有条件的残疾人供给就业培训,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社区内的残疾人在爱心的关爱下更欢乐的生活。

三、廉租住房工作。

为确保社区廉租房有效地实施,认真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制度,对社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户入户调查,其家庭情景记录、建立个人档案。对申请人员递交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定期对已享受政策的居民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他们生活情景,入户了解他们的生活变化,认真做好动态管理,严格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争取做到细致,准确,周到。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四、大病救助工作。

为切实做好特贫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社区进取宣传、认真审核并及时受理患病人员的救助工作,建立专人专档,高度透明。

五、老年证办理工作。

随着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惠民政策,社区办理老年证的人数也相继增加,研究到一些老年人的行动不便,社区成立了爱心小组,专门负责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老年证,把关爱老年人落到了实处。

六、节日慰问工作。

在重大节日期间,社区把老弱病残、低保户列为重点慰问对象,同时也研究到了军属、侨胞、困难党员、监控对象、困难职工家属等等,在实际慰问过程中对老弱病(“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残慰问对象进行上户慰问,在物质慰问的同时还为困难群体带去情感上的温暖,精神上的鼓励,温馨的祝福,真诚实在的慰问困难群体,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以后,社区将经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促进社区各项民政惠民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取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立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忙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打造和谐、温馨社区,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民政工作总结

书到用时方恨少,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知识的欠缺,只有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不进则退,终究要被环境所淘汰。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在行动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的民族宗教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自己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二、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 ? 我深深地感触到办公室综合性协调部门的重要性,办公室的工作担负着参谋,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半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体会到,干好办公室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干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清楚自己所应具备的职责和应尽的责任。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不超位,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只有把位置任准,把职责搞清,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从小事做起,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进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在党务政务工作方面,我负责起草局机关党政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调研文章、工作总结、领导讲话、对外宣传材料和局本身的通知、信息等文件近百份。安质按时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保证了全局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了我局机关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坚持二、五中心组学习和政治学习,按照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认真准备好学习资料,按时组织学习。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搜集、汇总、反馈及时上报各方面的意见和材料,为局领导班子更好地决策,服务与业务科室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半年实践,使我不仅在政治上得到进一步锤炼,文字上得到提高,而且在个人整体素质上和工作能力上得到了强化训练。

二、对外接待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繁杂的事情,要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双休日也不能休息,要安排客人的吃、住和行程,同时也要回答客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总体工作、具体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三、在信息管理工作中,我注意从工作实际、从基层等各个渠道了解情况,捕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搞好宣传。做好内部局域信息网络实现了我局内部的资源共享。接通启用了市委、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无纸办公和有纸办公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费用,加强了我局办公自动化建设。

四、做好局机关印章管理工作,捉到了各类签章,记录详实,严格把关。对打印、复印文件和张数按要求审批,减少浪费现象。对社会市民和外单位等来电询问和来人咨询做到态度热情,耐心解释。

三、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醒

要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在工作中,我努力从每一件事情上进行总结,不断摸索,掌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为自己是新同志,在民族宗教工作和其他方面经验不足,平时我能够做到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汲取他们的人长处,反思自己不足。我认为无论是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只要多想他人长处,多想自己不足,就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只有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不论上级、领导交待的任务,还是同事、基层人员以及外来人员办事,我时刻提醒自己,要诚恳待人,态度端正,积极想办法,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尽最大能力帮助。平时要求自己,从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打扫卫生等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办公室工作主题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积极热情、坦诚相待。

四、存在问题

半年来,我自己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还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有些是急待解决、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自己主观思想上希望多深入多了解和全面掌握情况,在工作中也努力争取去做,但由于同事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在某种程度上给自己和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今后需要也必须注意和克服;在工作方法上还需要更加扎实,更加细致,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提高工作质量;学无止境,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完善提高。在工作中,我时常感到能力和知识的欠缺,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文字水平和综合素质,使自己圆满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有时工作方法欠妥当,考虑欠周到,在这里我向领导和同志们道个歉,希望有不到之处给予原谅。

半年来,我认为自己从思想认识上、业务及理论知识上有了明显提高,这些进步是全局新老同志们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的结果,从老同志身上我学到了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从充满活力的新同志身上也增添了我积极努力、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信心和力量。在此,我从内心深处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致敬,也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局领导、局老同志、新同志对我一如既往给予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妥之处请同志们给予原谅。最后,再次请同志们对我个人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给予批评和指正。

民政工作总结

2016年,我在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组织和局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完成工作目标做出了自身应有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狠抓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进市加强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同志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学习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资料,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及其通俗读本,使自我在思想上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始终与党坚持了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使自我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明确了学员基本义务,熟悉掌握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资料;进一步明确了廉洁自律规定,使自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马,在思想上继续坚持了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坚持了艰苦奋斗的作用。

第二是异常注重了对民政业务知识的学习,由于自我是民政战线上的一名新兵,过去对民政工作只是一个粗浅而笼统的认识,进入民政局后,才明白民政工作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独立性。所以在思想上树立了一次性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利用工作间隙,加强了对民政业务知识的了解、认识和学习:

一是学习了部分民政工作法规政策,使自我在思想上对各项工作有了一个轮廓性的认识;。

二是经常阅读了《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晚霞报》、《中国社会导刊》等民政杂志报刊,使自我对民政工作有了一个更为系统的认识。三是到了优抚安置科后勤部,认真学习了优抚安置有关政策法规,虽然目前还没有到达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的程度,但对专业知识已掌握了一些基本概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地学习请教,掌握相关知识。

三是加强对公共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了相关行政法规,进取参加了省上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研讨班》的学习,使自我对行政法规相关知识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如何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起到了进取的推进作用。

二、努力工作,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6年,我主要负责的是办公室文字工作,在工作中:

三是狠抓了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了近30篇经验材料的撰写工作,及时报道民政系统内的先进典型事迹,异常是在“非典”期间撰写信息6篇,向“非典”办及时准确地报告民政系统抗击“非典”的系统举措,得到了市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可,本人也有幸被市委、市政府评为防“非典”工作的先进个人。

在局领导的指导下,完成了以主题“人民满意最光荣”的图片展板的制作工作,全省第十五次民政会议召开期间在省上参展。进取完成省厅下达的论文撰写工作目标,送交论文一篇,并在《资阳建设与发展》上发表题为《浅析地名管理与经济建设》的论文一篇,为对外宣传民政工作,鼓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民政工作起到了必须作用。据统计2003年全年,我在办公室工作期间撰写各类文章300余篇,书写文字30余万字,为推动全局工作向前迈进洒下了自我辛勤的汗水。

到优安科工作后,进取筹办了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活动,完成了慰问品、慰问金的采购、发放工作,做到了分毫不差,异常是在慰问品的采购工作中,到多处商品批零点进行比较,本着适用、价廉、物美的原则确定了慰问品,得到了各县(市、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肯定。

在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办公室工作期间配合纪昌兴主任完成了各项接待工作任务,做到了接待客人礼貌大方,接待来访者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办得到的事即办,办不到的事讲明理由,不该我们办的事指导来访者办,始终做到了说话和风细语,让来访者有一种到家的感觉,得到了广大来访者的认可。维护了团体荣誉,树立了一个民政人应有的良好形象。

三、遵守工作纪律,维护机关形象。

由于本人年轻,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经验不足,工作中时有遇事研究不周的地方,有时得罪了人自我都全然不知,加之本人性情直爽,喜欢逗乐,给人不够严肃的感觉,同时由于自身水平有限,工作中总有不尽人意之处。我相信有各位领导和“老民政”的支持、帮忙和理解,我必须会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做一个优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16年,我在各位领导、各位同仁的大力帮忙与支持下,学到了不少的新知识,使自我的视野得到了显著扩大,自身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所有成绩的取得都是大家鼎力相助的结果,我衷心地感激每一位帮忙过我的领导和同仁,我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回报大家,回报人民。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总结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7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8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9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第14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第19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20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26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_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26-2條。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29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32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_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3-1條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_。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33-2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_。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_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33-3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第34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35條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36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38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_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第39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之創作、優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

第40條。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第41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第42條。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44條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_、猥褻、自殺、施用_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第46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46-1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47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48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_、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_。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_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2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1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_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55條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_、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第5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60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61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62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65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6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6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第7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7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第71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72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一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74條。

第7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7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第76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_)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_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7-1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9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8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87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88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之規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89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_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

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第90-1條。

民政工作总结

2014年,在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其它科室的大力配合下,我们民政部门按照民政工作考评标准,勤奋学习,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情景加以总结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民政工作包罗万象,关系到千家万户,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应对的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为了能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我比较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参加街道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报刊杂志,收听收看新闻广播,及时了解时事政治,自觉地与党中央坚持一致。

二、立足岗位,热心为群众服务。

在工作中,认真贯彻为政府解忧,为百姓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树立大民政,大民生,大保障的理念,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把政府文件精神传达下去,让低保政策惠及辖区困难群众。xx街辖区居民23728人,户籍人口19285人,现有低保户1428户。应对这么大的一个群体,工作起来必须耐心细致,做到平常心态,一视同仁,能为老百姓解决的困难立刻去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沟通,真正做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

三、坚持原则,做好低保评估。

执行低保三级评议的审批制度,进取和民政部门的同志配合,经过走访入户,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身体状况、就业情景等有效方法,使低保工作有序进行,将困难群众情景和证件报到民政部门审批。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标准有升有降,对于重残人员、重症人员、孤寡老人及时上报民政部门,用最快的时间为他们解决困难,使民政工作顺利开展。

四、注重审查,做好廉租房工作。

廉租房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的一项重要政策,做好这项工作,就是把国家政策和党的温暖传递下去,2014年,我街共为255户低保户申请了住房补贴,为144户居民申请了低收入家庭,并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为低保户和低收入共计81户申请购买廉租房,为79户低保户租赁廉租房填表申报,让困难群众体会到党的温暖。

五、抓好重点,推进社区联点扶建工作。

2014年,我们重点抓好富江苑社区的管理与服务,进取向领导汇报联点扶建工作进展情景,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督查,社区硬件设施建设任务完成75%,出台社区管理和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扶贫济困、文体活动等为民服务项目,开创社区联点扶建工作新局面。

六、促进实效,加强双拥优抚工作。

今年的优抚对象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我们按照上级部门精神,及时组织优抚对象进行指纹采集工作,做到不漏一人。在老兵医疗费用这项工作,我们做到了及时、准确。年末,还将对60岁以上的老兵进行统计。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取得了一点点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立足岗位,努力学习,提高工作本事,把本职工作做好。

民政工作总结

xx年,办公室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参与政务,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各项民政工作。

(一)行政管理方面。

1、做好办文组会工作。xx年,办公室认真做好各类公文函电的起草工作,严格审核行文,确保行文质量,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率;上半年办理文件2100件,其中处理收文1738件,发文362件;合格通过我局省一级档案馆年检工作。

2、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全年办结人大建议1件,政协提案5件。

3、加强督办督查工作。全年督办各类事项41件,其中上级交办的事项18件,局长办公会议事项27件,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到位。

4、推进信息、调研工作。全年重点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共出简报11期,向上级报送调研信息45条,情况报告12份,定期不定期向两报提供报道信息30多次;制发了全年调研计划,完成3个调研课题。

5、认真筹办各种会议和组织相关培训。年初,成功地组织召开了全市第五次民政会议;积极协助各科室召开各类民政业务工作会议;组织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和基层领导干部及科长培训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市人事局举办的依法行政和wto培训班。

6、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协助局领导筹措建设资金,加强组织策划,科学控制工程进度。全年办公室组织完成光纤线缆、通讯电缆铺设、计算机房的装修及50多套计算机和相关设备采购,为办公楼搬迁做好充足的准备。全年累计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达150多万元。此外,积极维护全局计算机正常运作,协助完成民政信息网页设计,促成珠海市社会保障网站启用。

7、认真做好信访问工作。xx年共处理上访信件58件,妥善处理上访18起。此外,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配备消防器械,提高消防能力;与各下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一方责任,保一方平安。

(二)党建人事工作。

1、加强党建工作。一是制订下发《珠海市民政局xx年度党建设计划要点》,并督促落实;二是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5次,观看录像、听报告会、组织理论学习测试8次;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各支部开展换届选举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四是完成市局机关党务管理信息库的建设。

2、人事工作。协助局党组完成部分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以及部分工作人员交流工作;调研制定烈士陵园管理处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殡葬管理处管理和分配体制改革方案;促成慈善会的成立;认真处理多宗历史遗留的人事关系问题;与下属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效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工作。

(三)后勤服务工作。

1、完成民政专项基础工程建设。并成功搬迁综合办公楼。完成珠海市经常性捐助接收站建设,并于8月正式启用;完成综合楼工程补充立项工作;完成招投标60多次;9月份协助局领导完成综合楼装修,并成功地组织综合楼的搬迁工作。

2、结合新办公楼的实际情况,制发《珠海市民政局综合楼管理制度》,规范全局后勤管理,有效维护综合楼的正常运作,促使综治局面迅速改观。

3、年初,积极应对非典疫情,做好消杀工作,定期消毒局办公大楼,并向机关人员提供抗非药物和消毒药具、药物,保证机关人员的安全;认真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到日常工作;妥善处理军牌车问题;认真做好接待和对外联系工作。

4、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的财务交接工作;二是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三是确保财务管理运作畅顺,积极沟通市财政局和市国库支付中心推进工作。

5、致力处理湖湾大厦房产转让问题;杏花苑物业顺利出租。

(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xx年,我局按照市机关作风办的部署,有步骤地推进机关作风建设。11月,局机关服务窗口正式对外办公,并摆放民政办事指南方便群众索取,电子公告栏不断提供办事信息,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

总之,xx年,局办公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下基层调研不够,某些工作的衔接不够、部分工作缺乏足够工作经费,等等,这些问题将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克服。

(一)党建人事工作继续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加强纪律教育;继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开展普法教育;指导基层党支部加强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发展党员。

(二)行政事务。

1、完成湖湾大厦补偿房产的转让工作。

2、加强和完善综合楼服务窗口建设。

3、继续推进综合楼信息化建设,配合完成市大社保系统的民政业务开发;充实和完善网站内容。

4、指导开展下属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5、协助领导妥善处理社会救助站的土地问题。

7、加强信息调研究和宣传工作。

8、继续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提升民政队伍素质。

(三)基建工作。

1、努力争取新社会福利院建设立项。

2、促使特殊教育学校工程复工建设。

民政工作总结

2011年民政办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牢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进千家万户,为促进我镇社会稳定、人心安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一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工作情况。

1、农村低保:根据《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按照要求成立了镇级低保受理中心,认真接待来访人员,并在三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我镇2010年度992户农村低保家庭,共2372人进行重新评议审核,并重点保障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孤儿及重病重残家庭,并对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已经不符合的低保家庭及时退出。通过村级评议,退出13共户27人的原低保家庭,有14户25人的低保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低保资金直接发放到各户一折通,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3418032元。同时完成了对现有的低保家庭信息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录入工作。

2、五保供养:一是加大我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迎接完成了2011年省老年“关爱工程”建设的验收工作,在狠抓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和散居五保对象入住工作,完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生活设施,对敬老院的住房进行修缮,对部分电源线路进行更换,投资3万余元为五保老人安装了室外健身器材,10月份,组织对全镇的五保老人进行了免费的全面的体检,确保老人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强基层五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五保工作网络,努力使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的生活有人管、有人问,三季度我镇对295户五保老户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建立了五保户个人档案,按时发放五保户供养资金,全年共发放五保户供养资金824200余元。

3、切实抓好助孤工程。一是对全镇符合条件的助养孤儿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核实,符合受助条件的30名孤儿申请了每人每月600元的助养金,二是做好孤残儿童、少年的信息管理的摸底、汇总、上报。对于符合各类救助条件的给予及时的救助。

6、优抚工作:深入开展以“拥军优抚”为中心的双拥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待抚恤安置政策,扎实做好优抚门诊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保险等工作。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新标准100%发放,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率达95%;认真整理做好和发放各类优抚和定补资金,全年共发放优抚定补金1251780元,积极落实“双拥”政策,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战士退伍返乡的安置金发放。对因涉军工作引发的信访工作进行排查摸底,对政府已经复核的涉军信访事件做好答复和善后工作,通过工作的落实让各类优抚对象充分感受到党的关怀,为争创“双拥模范城市”做贡献。

7、根据政策法规开展残疾人联合会的各项工作,为残疾人发放免费轮椅24辆,同时加大残疾人信息采集力度并坚持做好残疾证的核换工作,全年新、换发证件86人,使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享受到各项福利政策,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新政策迅速展开工作,在市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审核把关,让不同类型的残疾人享受到了各类重残困难生活救助金,共发放各类救助金十多万元。同时利用培训和福利事业让他们能够消除心理障碍,掌握一技之长自力更生;积极为残疾人争取更多的生活救助及创业贴息贷款等;把我镇的残疾人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民政办工作人员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作为提高工作能力重要途径,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会议精神及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力求在学习上求深求新,力求用学习的效果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加强民政工作的业务学习,民政工作牵扯范围广泛,随着社会民生工程的不断加强和提高,民政的新政策不断更新,我们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认真落实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了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政策。通过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为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有效履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拓创新,努力打造阳光民政。

(三)透明管理,规范运行。

工作的开展中我们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规范程序,增加透明度,特别是针对百姓关注的低保工作,我们在各居委会成立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对低保程序施行全过程评审。同时,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落实申请承诺、收入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核发、定期走访、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保证了低保工作的规范运行。二是实行阳光作业,每个居委会建立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在调查认定各类救助对象时,层层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办事,让群众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来。努力打造预算民政、项目民政、阳光民政的工作理念。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在提高救灾救济工作能力上下功夫。及时做好灾情的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合理分配救灾款物,确保救灾工作规范有序、扎实有效。

二是在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上下功夫。继续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严格审批制度,搞好年度复查,强化动态管理。扩大困难群体保障范围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四是在切实维护优抚群体的利益上下功夫。切实做好涉军维稳工作,为复员退伍军人排忧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

五是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上下功夫。做好慈善助学工作,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开展老龄维权工作,深化敬老助老为老活动,努力发展老龄事业。

总之,一年以来我们民政股克服经费少、人员不足等困难,顺利完了镇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但是我们还存在着工作中业务的学习和更新不及时的现象,在处理问题中政策的运用不够灵活和态度不够耐心等问题存在,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改正和克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有决心也有信心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兄弟单位的帮助下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下把工作做的更好更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群众身边。切实做到阳光民政、和谐民政和群众满意的民政。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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