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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现状报告(热门17篇)

时间:2023-12-19 03:32:08 作者:曼珠城市供水现状报告(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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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城市供水调研报告

一、科学、严密规划,现有118km的管网多是逐年小步走“见效快”形成的小口径管网,且大部分呈树枝状分布。近年供水量一增大,瓶颈问题就显现出来。尽管出厂水压力为0.45mpa,但至管网末端已锐减至0.15-0.2mpa,甚至更低。这主要表现在管网末端的南坝片区、后河桥片区、高位区龙泉片区和回风片区。

3、高位调节水池损坏,直接影响压力调控。

xxxxx供水区域多分布在离水厂较远的中下游地段,为使出厂水输水干管较均匀地向城内输水,在靠近江北水厂的白云台建有砖砌结构的高位调节水池两个,总容积3500m3,除调蓄水量外,主要功能是起稳压作用。由于北二环开发建设,水池周围山体截脚和放炮施工作业等影响,致使1号水池(20xxm3,)已开裂无法修复,仅剩2号水池在低水位状态下维持工作,使之调蓄和稳压作用大大减弱。管网水压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增加,高峰供水时压力波动尤为突出。目前城区不仅出现高地段、高区位、高楼层欠压缺水,甚至出现了低区供水压力不够现象,如南坝片区、北门片区和后河小区。

4、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后遗症层出不穷。

近几年来,xxxxx旧城改造,新区开发,xxxxx各处如雨后春笋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区商品住宅群,大多数是7-12层的小高层建筑。但供水水压问题从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设计、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无楼院供水加压设施。靠城市供水管网压力是否能直供到顶,开发商似乎从未怀疑过。而实际上,小区室内室外给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设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问题层出不穷,高层位住户反映热水器打不开,厕所排便冲不走的欠压问题严重存在,物业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双方矛盾加剧。

5、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改变后,所需服务水头增大。

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后,多采用首层集中分户,各户分设单根小口径(dn。

20)主管入户的供水方式,较之以往每户有多根大口径(dn40或dn50)主管分别进入厨、厕、卫的供水方式,管径变小,管线增长,阀门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损失成倍增加,对配水管网上的用户接管点处的服务水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所提到的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实际上六层住宅“一户一表”所需水头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户表后,不少用户反映水压不足。

二、xxxxx供水压力不足解决的对策和措施。

1、近远结合,科学规划。

为实现中等城市供水目标,按照xxxxx新的总规修编要求,20xx年,xxxxx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设计院完成了20xx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拟建成多水源、大环网、分区分压城市供水系统。

2、加大投入,加快管网配套建设和高压区位供水加压站建设,从根本上改善管网水压。

现已完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规划、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设评审。一期管网改造(低压)工程已进入第一标段的施工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投资6610万元完成一期管网改造项目,使xxxxx供水管网现状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为二期建设、近远结合打好基础。二期工程主要解决城市高区位加压供水问题。目前正积极筹备加压站选址、完善用地手续等供水加压站建设前期工作。

3、增加变频恒压装置和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

为弥补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厂在送水泵房增设了变频恒压装置,对稳定出厂水压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远端管网压力调节作用不大。为此,积极组织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高位调节水池功能恢复后与变频恒压相结合,实现近、远端水压综合调控。

4、积极协助用户,在搞好“一表一户”工程的同时,大力推行楼院二次加压设施建设。

城市供水是一个从水源取水头到用户水龙头的庞大系统工程,要供好水,仅靠供水公司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解决高楼水压不足问题,就更离不开开发商、业主和用户的配合与支持。我们认为,从现状看,推行楼院和小区二次加压供水是解决高楼水压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从长远看,也是最可靠最根本的`办法。因为二十多年供水事业走过来的历程随时提醒我们,供需平衡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供需矛盾是存在的,只是迟来与早来的问题。如果不下决心解决好楼院的住宅小区的加压供水设施,供用双方始终会受到水压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夏季和供水高峰时期。在推行二次加压工作中,为做到有章可循,明确供用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应严格遵循和依照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和建筑给水的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即国家和四川省供水条例,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要求“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水头必须达到28米,多层住宅6楼以下采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高层7-12楼实行加压供水”。这些均是协调供用水双方关系,确保加压工程质量的可靠依据。为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发展出发,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督促有关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二次加压措施顺利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从而解决好当前全城人民用水的迫切需要。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质量至上”的主题,以实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宗旨,为全力确保实现“零事故”的目标,我车间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每天早会以及午间会车间管理人员都会抽出时间向大家分析各种安全事故,时刻向大家敲响安全的警钟,强调全员要具备安全工作是天字号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识,使大家在现场时时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将安全铭记于心、落实到处。在界区内张贴安全标语,在危险区域安装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在每天午间会时,都会将以往公司下发有关安全的文件重新学习,更深入的领会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每位员工每周向车间上交一条安全隐患,全员参与,共同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我车间全员分批观看了有关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组织学习车间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2、车间每月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理论考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坚持每周一次车间安全例会,学习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4.经常开展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正确使用的培训,要求做到人人会用。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

1、由车间主要负责人带队,车间定于每周三下午对车间各个界区进行安全大检查。

2、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务,时时刻刻对全员的安全负责,让每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车间对于正在施工的现场,安排专人监管,将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实处。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习。

严格按照车间应急预案每月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类预案,使预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城市供水调研报告

随着xxxxx市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xxxxx市城市系统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xxxxx圣泉水务有限公司结合xxxxx现状和地域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现有供水系统起点低,城市扩展后显得先天不足。

主要制水厂江北水厂是建市前按原县城总规选址、征用地和确定最终规模的,至今未能突破单水源、小水厂、以树枝状为主的供水管网,供水水压为低压制的格局。供水范围原来主是要巴河两岸较平坦的低洼区(高位山坡地带尚未开发),且在上世纪80-90年代,城区多层建筑大部分都设有屋顶水箱和加压设备,对昼夜用水量和水压不均匀情况自行调节,所以江北水厂建成初期,供大于求,市民满意,政府高兴,很多潜在问题尚未显现。

2、管网建设滞后,供水系统未能全面配套。

3、高位调节水池损坏,直接影响压力调控。

4、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后遗症层出不穷。

近几年来,xxxxx旧城改造,新区开发,xxxxx各处如雨后春笋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区商品住宅群,大多数是7-12层的`小高层建筑。但供水水压问题从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设计、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无楼院供水加压设施。靠城市供水管网压力是否能直供到顶,开发商似乎从未怀疑过。而实际上,小区室内室外给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设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问题层出不穷,高层位住户反映热水器打不开,厕所排便冲不走的欠压问题严重存在,物业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双方矛盾加剧。5、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改变后,所需服务水头增大。

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后,多采用首层集中分户,各户分设单根小口径(dn20)主管入户的供水方式,较之以往每户有多根大口径(dn40或dn50)主管分别进入厨、厕、卫的供水方式,管径变小,管线增长,阀门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损失成倍增加,对配水管网上的用户接管点处的服务水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所提到的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实际上六层住宅“一户一表”所需水头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户表后,不少用户反映水压不足。

1、近远结合,科学规划。

为实现中等城市供水目标,按照xxxxx新的总规修编要求,xx年,xxxxx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设计院完成了20xx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拟建成多水源、大环网、分区分压城市供水系统。

2、加大投入,加快管网配套建设和高压区位供水加压站建设,从根本上改善管网水压。

现已完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规划、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设评审。一期管网改造(低压)工程已进入第一标段的施工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投资6610万元完成一期管网改造项目,使xxxxx供水管网现状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为二期建设、近远结合打好基础。二期工程主要解决城市高区位加压供水问题。目前正积极筹备加压站选址、完善用地手续等供水加压站建设前期工作。

3、增加变频恒压装置和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

为弥补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厂在送水泵房增设了变频恒压装置,对稳定出厂水压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远端管网压力调节作用不大。为此,积极组织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高位调节水池功能恢复后与变频恒压相结合,实现近、远端水压综合调控。

4、积极协助用户,在搞好“一表一户”工程的同时,大力推行楼院二次加压设施建设。

城市供水是一个从水源取水头到用户水龙头的庞大系统工程,要供好水,仅靠供水公司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解决高楼水压不足问题,就更离不开开发商、业主和用户的配合与支持。我们认为,从现状看,推行楼院和小区二次加压供水是解决高楼水压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从长远看,也是最可靠最根本的办法。因为二十多年供水事业走过来的历程随时提醒我们,供需平衡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供需矛盾是存在的,只是迟来与早来的问题。如果不下决心解决好楼院的住宅小区的加压供水设施,供用双方始终会受到水压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夏季和供水高峰时期。

在推行二次加压工作中,为做到有章可循,明确供用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应严格遵循和依照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和建筑给水的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即国家和四川省供水条例,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要求“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水头必须达到28米,多层住宅6楼以下采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高层7-12楼实行加压供水”.这些均是协调供用水双方关系,确保加压工程质量的可靠依据。为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发展出发,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督促有关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二次加压措施顺利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从而解决好当前全城人民用水的迫切需要。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压力不足的调研报告

20xx年以来,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工作,为促进园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现将我局20xx年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园林局共有党员854人,51个基层党组织,其中党总支11个、党支部40个。近几年来,济南市先后获得全国造林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荣誉称号。我局也先后获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省级文明机关、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等十几项省部级以上奖励和100多项市级荣誉。

二、深入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根据市委要求,从5月份开始,在全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争做园林先锋活动。全局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基层党组织51个,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党员854人,组织开展公开承诺的基层党组织51个,组织开展公开党员承诺的党员610人,基层党组织、党员作出承诺291件,基层党组织、党员承诺为群众办实事57件。根据园林实际确定以讲党性、做模范、优环境、促发展为主题,以创先争优、争做园林先锋为载体,结合园林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分类提出开展创先争优、争做园林服务先锋、敬业先锋、管理先锋、重点工程建设先锋等具体活动要求。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强化组织保障,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强化了书记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领导带头,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活动主题和载体,制定实施方案,带头参加宣誓承诺活动。强化活动保障,安排必要的活动经费,为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

二是基础工作扎实。全面摸清摸清科学发展观活动问题整改情况、党员干部思想动态情况、党员基本情况等情况,为活动开展夯实了基础。对照有关文件要求,对近年来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查找出的差距和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切实增强了创先争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是宣传氛围浓厚。采取会议发动、媒体联动、标语促动、宣讲推动、典型带动等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易知易懂的宣传方式,营造了浓厚的氛围。每个单位都制作宣传板报和展板,发创先争优活动简报26期,并召开两次推进会,在全局掀起了创先争优活动的热潮。

四是认真落实双诺、双述、双评制度。全局各级党组织把实行双诺、双述、双评制度作为推定创先争优、争做园林先锋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到工作中。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党员履岗能力。加强调度检查,督促党员切实做好认岗、承诺、践诺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切实抓好基层党建各项工作。

1、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局党委对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明确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把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作为20xx年党务重点工作来抓。

2、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继续坚持3会1课制度,党建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各基层党组织定期组织党员活动,按部署及时组织理论学习研讨会,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七一前和年底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明确党员管理目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注重抓好党员发展,在认真摸清各党组织发展党员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和要求,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建立入党对象培养名册,有计划地发展党员,有效改善了党员队伍结构,提高了园林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庆祝建党89周年,对全局基层党建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考评,表彰了对近年来为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园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的6个先进基层党组织、40名优秀共产党员和1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

3、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为切实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园林基层党组织建设经常性工作中去,在对我局落实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梳理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十二项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全局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推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4、不断加强党员干部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基层党组织每月组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观看一次廉政影片,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充分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一例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5、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局党委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将其列入党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对各基层党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并抽出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建立了专门的党费账户、账本。党费收缴采取以总支、支部为单位每季度集中上缴的方式,由组织人事处汇总后,定期定时上缴市委组织部。结存党费的使用,局党委严格按规定审批,严肃党费使用纪律,明确党费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楚。

6、立足实际、团结一致,携手共建工作稳步推进。我局充分发挥园林行业优势,带动尧庄村发展草花养殖业,种植草花三十五万盆,且免费提供一万元的花种,为村民增加收入四十余万元,逐步改变了经济空壳村的落后局面。从提升办公硬件设施和党员学习活动条件入手,投资三万五千元为共建村购置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为党员学习活动室添置了棋桌、椅、党员学习书籍和与农业相关的图书三百余套。投资一万元,在村委门口安装了宣传栏,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三农相关的政策提供了平台。以美化、亮化为目标,我局投资十四万元,为尧庄村主要干道全部安装路灯,为村民夜间出行提供方便。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创新精神不够,全体党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在精细化管理要求下,党员作为各基层党组织的骨干力量经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相对较少,需进一步提高党员学习培训效率,不断探索改进党员活动的形式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查找的问题,找出根源,彻底整改,努力将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帮助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到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做好工作上,体现到关键时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行动上。要在培训干部工作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

二要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要坚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核心价值,教育和引导园林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心中装着人民、工作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深入实际,了解实情,体察民意。在干部选拔任用时,要把能否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作为首要条件。

三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拓宽基层党建工作领域,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要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不断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要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等主题实践活动,使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本职岗位和实际工作中。

我们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把握大局,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奋进,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党的建设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五、自查得分。

我局根据一年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对照基层党建工作自查表,认真进行了总结自查。自查得分100分。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等工作。各区域供水管网应当互联互通,相互转输水量的能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大于实际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计量器具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因注册水表被占压、堆埋、封锁等造成无法抄表,非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多计或少计的水费在下次抄表时折抵;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计收水费,并告知用户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水表过户手续。

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

(二)用于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对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提供便民快捷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重大水质污染、恐怖袭击、重大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城市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洗消毒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监管不力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

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20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摘要兴建城镇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资金可采用bot方式解决。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利用这种投资和融资方式,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发展城镇供水事业。

关键词城镇供水bot水资源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年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无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非自来水用户)人均生活用水量为20~30l/d,而城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时,要维持一个城镇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少还需要有与整个城镇家庭生活用水总量相等的市政和商业机构用水量。从农村到小城镇,再从小城镇到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的较大城镇,这种人口的机械增长、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商业网络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使现有的供水规模及水源工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供水设施建设成为小城镇发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要成为“先导”。

兴建供水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供水属于乙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靠商业银行贷款,尚需要有一定额度的资本金,而资本金的筹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种方式,不用筹措资本金,又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这就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关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并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运营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

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投资和融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

特别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进外资无需国内任何担保,不存在增加外债的问题;由于商业运作的色彩极为明显,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费使用的观点,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一种机制,使投资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建设风险,从而提高项目选择决策的科学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为此,这一融资方式引起了我国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兴趣,自1995年以来,bot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西来宾电厂b厂、长沙电厂、成都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投入建设,黑龙江省绥棱县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项目日前已与美国普莱姆国际投资财团签署了项目协议,进展顺利。目前仍有许多项目正在招商运作之中,我国的bot项目开展方兴未艾。

二、bot项目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三、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镇,要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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