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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通用16篇)

时间:2023-12-09 08:56:33 作者:书香墨婚内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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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法律效力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 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 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 22 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 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 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 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 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 13 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 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 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 15 条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 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 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 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 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 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 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 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 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 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 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 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 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 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 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 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 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 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 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 同时,避免风险。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现在,下面请阅读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您如何书写承诺书、个人还款承诺书,以及承诺书和合同有哪些区别等问题还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将尽快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前者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实质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却未见有规定。

于是,学界对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就有了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约束力。合同效力不仅指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包括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约束力仅指束己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请求解约或无故撤销,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评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从上述几种观点来看,学界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差异的实质在于对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别。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时间段里,当事人负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确定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义务,包括: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任意处分合同特定的标的物。3、协作力。协作力因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对于成立与生效分离的合同,如须经行政审批凡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准备义务,对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准备材料,及时报请批准或登记,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得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协作力还表现为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保密、通知、协作和保护等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现为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请求力又称履行力,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又称强制执行力,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处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受领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受领该给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合同法虽然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条又在实质上将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为一谈。

就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内容来讲,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此时的合同既产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也同时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第二种情况是,成立后还需一定条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也不能诉请法院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类合同仅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而不发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仅发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而不发生履行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所以,该类合同并不产生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质押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既未办理出质登记亦未转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质的质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请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质押合同的请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无须按照约定履行质押义务,承担质押责任。该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完全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来修订合同法时,可以将其修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婚内承诺书的效力

婚内承诺书(保证书),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风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过,如果一方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承诺或者保证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否定该承诺的法律效力。

本人()保证在婚后生活做到以下几点!

1.婚后由本人()主动承担一切光荣的家务劳动。

2.本人所有财政来源统统交给()保管!

3.档老婆大人心情不好的时候,要主动站出来充当出气筒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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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论老婆大人说的对的就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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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后有了宝宝,绝对保证疼爱老婆比疼爱宝宝多!

8.老婆大人发号的任何口令都要积极响应!

保证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某某人作出关于什么之类的个人承诺书,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这种个人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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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门任职_____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可查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照片、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诈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资料。

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自己薪酬或探听他人薪酬;如有违反,则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本人罚款、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十一、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在公司为我职位招聘到合适的接替人员,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后离职。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的30%作为违约处罚。

十二、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该承诺书将自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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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承诺书法律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 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 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 22 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 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 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 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 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 13 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 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 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 15 条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 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 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 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 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 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 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 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 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 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 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 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 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 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 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 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 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 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 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 同时,避免风险。

尊敬的 xxx 我:______ 系 区 承诺:

乡 村 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 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 议。本承诺书一式 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各持一份, 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承诺 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身 份证号码:

承诺书的效力个人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社会风气日益开放,现代人也更具有自我个人意识,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许多年轻夫妻也很流行签订婚前协议书。

就连西方好莱坞明星在准备走入礼堂之际也非常在意这部份,在步入礼堂之际就赶快拟定与签订婚前协议书,为的只是不让自己的权益在失败的婚姻当中受损太多。

况且在俩人浓情蜜意时就互相协议好,总比等到俩人感情不在时,却为了金钱、权益……等问题反目成仇,甚至纠缠不清要来的好。

但,婚前协议书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却不太一样,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

承诺书的效力个人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

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

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

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

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

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您如何书写承诺书、个人还款承诺书,以及承诺书和合同有哪些区别等问题还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将尽快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承诺书的效力个人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95年结婚,婚前张某要求王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由王某提出离婚,对王某的婚前财产由张某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写下保证书一份,言明婚后如由王某提出离婚,王某婚前财产由双方各分一半。之后双方结婚。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中,张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写给他的保证书,答辩认为王某婚前向其曾承诺,如婚后由她提出离婚,个人婚前财产分给张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王某有诚意才与之结婚的。现王某提出离婚:应该按照婚前保证书所写,履行诺言,将其婚前财产与自己平分。王某认为当时是自己应张某的要求才写的,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张某的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不应与张某平分。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这份保证书能否视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主要产生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是显失公平的,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当时是为了与张某结婚,而张某利用了王某的这一心理,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并且保证书只约定了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张某的婚前财产未做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显然不公平的。并且双方结婚时间也很短,如果简单的认定保证书是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将王某的婚前财产予以分割,对王某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予关系,即赠予人王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张某,受赠人张某表示接受赠予,双方赠予合同已经成立。赠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是属于单务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王某虽曾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赠予张某一半,但在权利没有转移之前,王某有权将此项赠予撤销。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说明王某对自己的赠予已经不再履行,理应视为王某对赠予的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王某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双方针对王某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王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双方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试分析如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通说理论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订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3)约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的。

这份保证书从形式上分析,可以认为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个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不反映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符合约定的一般形式。但实际上我们不能用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来看待这个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成立,当事人两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条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样化,是双方的签约行为或者是单方的表示被对方所接受,都能够成立为约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从形式上加以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该用审判权过多干预公民处理自己的私权利,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应张某的要求才写下的保证书,目的是为了结婚,也是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权利不答应,她是有选择权的,她可以选择写或不写,进而选择结不结婚。王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王某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在有些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约定,原则上不得附以条件或期限,但从我国的立法实际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不应认定为无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虽然这份保证书认定为双方的约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与张某分割,而做为张某婚前财产丝毫不受影响,看起来是有悖公平的原则。但我国的法律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对于约定的诸如合法性审查、当事人目的等没有特别性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基于双方当事人特殊身份的考虑,我们也应该从宽解释,只要不是一方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一方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们不应过多的借公平原则干涉双方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保护。

就第二种意见来看,抛却双方的婚姻关系来看,两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做出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但对于本案来讲,产生这一保证书的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将这一保证书视为合同,势必就影响到婚姻关系性质的定义。一般理论上是将婚姻排除于合同调整范围之外的,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看出,我国的合同法理论是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约定排除在外的,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能等同于赠予合同来理解。

我国传统婚姻法理论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研究重视不够,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不重视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约定制必将成为一种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制度。在当前法律规定比较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参照民法的基本理论,从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出发考虑,从宽理解与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尊重民事主体对私有财产的处分自由。

还款承诺书法律效力

债务的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就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 债务承诺书就相当于协议书一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只要协议不属于以上无效升是可撤销情况都是有效。

还款承诺书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大1、从对人的效力上讲,欠条的法律效力更广,它涉及到借款双方,而还款承诺书的效力只约束承诺人,对方可以不遵守。

2、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欠条,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从法律约束力的角度讲,欠条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还款承诺书仅是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的,其只约束承诺人。所以,在对人的效力上,欠条的效力范围更广。

3、在空间效力范围上,二者没有区别,在时间效力范围上,在各自约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还款承诺书和欠条中的还款时间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无法仅因为时间不同而区分它们在法律效力上的大小。在时间和空间效力上,无法比较二者谁的法律效力更大。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承诺书,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承诺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承诺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承诺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承诺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承诺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承诺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承诺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承诺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承诺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承诺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承诺书的效力个人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何谓婚前协议书?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针对夫妻冠姓、住所、家务如何分工、生活费给付、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及抚养、家暴等事项,在彼此认可之下,所签立的协议书。

当然除了契约中所规定的事项外,双方也可以增减其条文内容,可以从这份婚姻契约模板中挑选双方皆同意的条款签订,但是另行增加条款的内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案例要旨:网络平台公司将《还款保证书》在p2p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即视为向所有投资人发出声明,该《还款保证书》对所有投资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昆民初字第1987号。

案情简介:原告是某p2p网络平台的投资人,其在该网络平台上陆续投入了730088元投资款,后该平台遭遇资金问题在网站公告说因为遭到系统攻击暂时无法提现,随后该p2p公司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还清所有投资人的全部欠款本息,并承诺如果逾期还款,将承担全部应还款的20%违约金,该p2p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另一员工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名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投资人签名中,共有6名投资人签名,不包含原告,但该保证书附件投资人信息列表中包含原告的身份信息和债权额度。

被告抗辩:被告一对原告投资事实没有争议,但认为原告实际投资款与原告所称不一致,另外因原告并未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故《还款保证书》约定的20%违约责任不应对原告生效,仅对签字的投资人生效;被告二认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也没有收到原告投资款,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起诉;被告三认为其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也没有收到原告的投资款,不应为被告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查认为:

1、原告未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不影响其主张债权。首先原告向p2p平台投资的事实清楚,《还款保证书》中乙方一栏明确是所有投资人;其次,《还款保证书》欠款总额中包括了原告的债权,在保证书附件中列明了所有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和债权额度,原告信息包含在内;最后,该《还款保证书》还在p2p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即视为向所有投资人发出声明。综上所述,该《还款保证书》对所有投资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二和被告三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应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不能以未收到投资款和职务行为抗辩。

3、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投资金额与诉称不符,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且被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记载的原告债权与原告主张一致,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

4、对原告主张的应付债权20%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以应付债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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