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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优秀21篇)

时间:2023-12-04 07:15:31 作者:紫衣梦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优秀21篇)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可以增强组织与外界合作的信任和稳定性。规章制度的编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组织需求,以下是一些案例供您参考和借鉴。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气站内用火。

10、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收发、测量和加注液化气期间,禁止用火;

14、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5、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6、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1、空瓶、重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2、15kg钢瓶应单层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3、钢瓶不准堆压在消火栓上,也不准阻挡消防通道。

4、钢瓶要周转使用,重瓶不易存放过多。

5、漏气瓶和超重瓶、待修瓶不得和其它钢瓶混放。

6、待修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必须排空后才能存放,待修瓶不得乱扔,集中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7、存放的钢瓶要有专人负责,定时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人身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1食堂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需要;

2.2液化气的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2液化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液化气使用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安原隐患后再使用,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

3.4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液化气,直到隐患解除才能使用。

液化气设备不能使用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2每周进行一次液化气设备安全使用检查,并做好记录;

5.3每次厨师使用炉灶之前检查液化气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报主管并及时解决,同事做好记录。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液化气是一种燃烧性能较好的液化气体,存在着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潜在危险。因此,为了生命和财产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应遵守以下要求:

1、钢瓶应放置在专用厨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将钢瓶放在卧室内使用。钢瓶应防止暴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钢瓶周围的温度不得超过40℃。

2、钢瓶必须垂直放置,不准卧放或倒置。严禁用火、蒸汽、开水对钢瓶加热,以免钢瓶压力急聚上升发生意外事故。

3、钢瓶与灶具最外侧距离不少于1.5米,且注意胶管不应接触高温物体或热辐射而加速老化。

4、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应先关闭灶具点火开关,再开启瓶阀,最后开启灶具点火开关;停用时应先关闭瓶阀、让管内余气燃尽灶具熄火后,再关闭灶具点火开关。

5、使用中应不离人,以免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使燃气泄漏造成事故。

6、严禁乱拧和拆卸瓶阀、调压阀。如发现瓶阀、调压阀有问题应及时送维修点维修。

7、勤检查、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确保安全,请在睡觉前、出门时关上瓶阀。严禁直接导气、倒(液)气,更不允许自倒残液,以免造成火灾。

8、如室内发现液化气泄漏,要严禁火种,不要开启电灯和任何家用电器的开关(包括电风扇开关、手机等一切电器),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并且赶快打开窗户加强通风,用肥皂水检查泄露源,采取措施消除泄漏。

9、不得在卧室内使用并存储瓶装液化气。

10、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液化气瓶。

11、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12、不得擅自安装、拆卸、维修燃气用具。

13、防止减压阀漏气。用户应经常检查减压阀上面的密封胶圈,一旦发现胶圈老化脱落,应马上更换,否则会发生气体外泄事故。当发现阀体漏气,应立即送去维修或更换。

14、检查胶管是否老化、龟裂或破损,防止漏气。胶管要选用液化气专用胶管,并用不锈钢夹把连接减压阀和炉具的两端锁紧。

15、炉具要安全使用。炉具应安置于远离易燃物处,并与气瓶保持足够的距离。应保持炉具及减压阀、胶管等配件的清洁。养成炉具使用时人不离开,炉具不用时关好开关(包括气瓶的总开关)的好习惯。一旦发现炉具漏气,应立即请专业维修人员检修。

以上安全操作知识请认真阅读,按照要求操作,保证人身安全与正常运行。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1、为董事长负责,主管公司经营全面管理工作。

2、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主管制订和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经营。

4、主管人事、财务、经营计划管理。

5、负责劳动报酬分配,做到奖罚分明、

6、负责组织气源、销售价格管理。

7、主持公司经营合同及汽车槽车运行调度。

8、抓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文明卫生工作。

1、主管公司储存站、各供气门点的工作管理。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的有关政策及月、年度经营计划。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劳动调配、确保安全生产。

4、负责协调处理对外经营活动的关系,确保经营活动的顺畅。

5、负责公司所属供气门点和储存站的安全及经营动态,扩大经营业务。

6、定期组织储运站和门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教育。

7、每月召开储存站讲评会,每半年召开门点安全、经营通报会。

1、负责贮存站的管理并兼管消防、门卫管理。

2、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考核和劳动调配。

3、建立健全站内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提报维修、大中修计划。

4、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确保安全生产。

5、把好开票、收款关,做好汽槽到达过磅礴手续。

6、认真落实国家消防、压力容器的规定,搞好防静电、防雷的安全检查。

7、加强安全值班和文明卫生工作。

8、完成经理交办的事宜。

一、努力学习业务技能,熟悉掌握供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记录。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悬挂“有电运行”标志,要注意检查继电器具和仪表的运作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迅速排除故障。检查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以确保人生安全。

三、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四、搞好清理卫生,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房,以免造成停电。

五、站内如万一发生紧急特殊情况,要尽力保证特别的所需供电。

1、认真执行质监部门关于压力容器使用规定,防止超装、超压、超温事故发生。

2、认真搞好液化气站的设备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帐和设备使用规程,建立技术档案。

3、搞好液化气站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定抢修保养计划。

4、认真执行消防部门防火、防雷、防静电的规定。

5、认真搞好职工技术教育,使上岗职工达到取证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6、完成站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1、在站长领导下,搞好公司设备日常维修、保养。

2、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配件消耗物资管理。

3、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4、落实操作规程,建立考核台帐,组织事故分析。

5、负责贮存进、出量验收及发放台帐。

6、负责罐区喷淋、静电测试和文明卫生。

7、完成站长交办的事宜。

1、认真执行及有关上级对液化气的法规。

2、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的教育。

3、加强消防设施的检查,使消防设施处在良好状态。

4、抓好日常门卫安全保卫工作及充装小瓶收票统计。

5、完成站长交办的事宜。

1、按充装操作规程,严禁超装,不得短斤缺两。

2、按规定着好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不带火种入库。

3、负责工前工后充装阀门的开启和关闭。

4、负责衡器校对、充装器具的维修、保养。

5、遵守劳动纪律,不充人情气,搞好文明卫生。

6、完成站长交办的事宜。

一、严格按每个贮罐贮存进行充装,编好充装目录。

二、经常保持液化标志,清晰、明显、直观查是否超装、超温、超压。

三、按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开启机泵,保证液相管道畅通,防止气相管道串液。

四、定期对阀门及法兰联接加抹润滑油,定期清理液位板沉积的污垢。

五、定期给机泵加注润滑油,定期校核压力表。

一、槽车的装卸。必须做好装卸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装卸完毕后,认真做好记录(装卸车起、止时间、装卸情况等)。

二、钢瓶的装卸。必须遵守站内的有关规定,遵守操作规程。搬运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在地上滚动钢瓶,发现钢瓶漏气时,必须及时处理。卸装时必须按照站内有关人员指定地点整齐放好,不得乱堆乱放。

一、认真钻研业务和技术,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知识扣维修方法。

二、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各种机器设备、电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持设备正常动转。

三、在维修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零配件(含电器设备保险装置)、防止事故发生。对站领导交给设备维修按时完成。

四、要保持设备整洁、干净、良好。

公司的档案资料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为了加强对档案管理,杜绝档案资料的流失,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二、本公司收集文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向上级的请示、汇报及上级的批复;本公司内部管理的材料;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财务材料等。

三、本公司的档案材料由专人管理,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并办理手续,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也不得将档案材料带走。

四、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销毁,不得违反档案管理法规销毁档案。

1、凭证做好入站人员和车辆登记工作。

2、负责检查车辆阻火器配带情况,督促入站人员交出火种。

3、对出站提气车辆凭出门证,持票两票相符方可予以放行。

4、按规定到站内各区域巡看检查,保证站内安全。

5、早、中、晚到罐区查看容器,发现超温超压及时报告。

1、汽槽车应按装卸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火。

2、装卸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3、作业时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联接应牢靠无泄漏及排净空气。

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5、槽车灌装时,须用地磅、液位计、流量计,认真进行计量,不得超装,超装时须立即处理。

6、槽车卸车时,须作好各类记录,卸完后罐内应留有49.1千帕余压。

7、遇下述情况须立即停业装卸作业:

a、雷雨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液化石油气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它不安全因素。

1、抽真空前应检查钢瓶是否做过气密试验,未做过气密试验的钢瓶不得做抽真空。

2、抽真空时应首先把真空泵的水阀打,再开真空泵。

3、抽真空前先用手掌堵住抽真空管口,看其真空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正常。

4、抽真空时应先把钢瓶阀门打开,再把抽真空管嘴插入瓶阀阀嘴,查看真空压力表,抽真空度必须大于负压600毫米水银柱。方可算合格。关好瓶阀阀门后再把抽真空管嘴抽出。

5、抽真空完成后盖上“已抽空”章,放入指定地点。

6、关机时应先关真空泵,再关水。

7、工作完毕后应作好工作记录。

一、熟悉机泵、配电、管线向系统主要结构,做到正确管理各使用,注意添加润滑机油。

二、熟悉设备的现场操作程序,正确启动操作。

三、设备运行时,要注意巡视,保证设备正常进行。

四、搞好设备及室内卫生,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泵每半月试行一次。

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消防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1、贮罐区运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白班不少于二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不得同时向两台及两台以上贮罐进行进液各出液。

3、白天每二小时,夜间每四小时须对罐区巡视检查一次,并对液位、压力、温度认真作好记录。

4、检查设备、安全附件、管理阀门有无泄漏各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5、在进液和出液作业时,操作人员须现场监视,如发现液位经过警戒标记,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一、首先检查倒残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是否正常,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

二、钢瓶超过本身重量一公斤的应进行倒残。

三、将钢瓶角阀与倒空嘴相连,打开钢瓶角阀。

四、把钢瓶翻转倒立,使残液流出,灌入残液罐。

五、残液倒完后,关闭倒残阀门,把钢瓶正立放好。

六、严禁非工作人员乱倒乱排残液,违者严厉处罚。

一、开机前要认真检查各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与贮罐区密切配合。

二、启动后要注意与灌瓶间配合好,注意压力情况。

三、灌瓶结束,当灌瓶间通知停机时,要先关闭贮罐阀门再停机。

四、停机后要关好有关阀门,注意做好运行记录。

五、当贮罐在运行中,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雷击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有火种;

3、零部件突然损坏发生跑气;

4、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工作压力;

5、液位计失灵,观察不到液位;。

6、其它不安全因素。

六、在工作完毕后要关闭好各有关阀门。

一、准备。

1、压缩机每次开机前须先盘车。

一、二圈,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2、检查曲轴箱及注油器,油位是否正常。

3、关闭进气阀,打开出气阀及进排气旁通阀。

4、检查有磁阀门是否处于准备状态,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二、开机。

1、启动压缩机,待油压正常后,慢慢打开进气阀,调节旁通阀,使压缩比为1:5为宜。

2、随时注意观察压缩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各操作指数是否正常。

3、随时检查压缩机齿轮泵供油情况和电机湿升,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三、停机。

1、停机。

2、切断电源,使机停转。

3、关闭排气阀。

4、检查所有阀门是否处于停机状态,有关压力表刻度指示是否处于停机状态和正常。

5、做好运行记录。

一、凡进入生产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处安装合格的防火罩。

二、进站车辆必须听从专职安全员的安排。

三、严禁电瓶车、拖挂车、翻斗车等不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

四、进站车辆的车牌号码,必须由门卫登记入册,车辆司机签字后方可出站。

安全检查、值班制度。

一、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工作岗位,严禁溜岗、串岗和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悉站区的仪表、阀门等设备设施,能处理排除各种故障和不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询私情,进、出车辆及钢瓶均应作好登记和详细记录。

四、值班员就加强对站内的巡视与检查,白天二小时,晚间四小时一次对贮罐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表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排除和处理。

五、交接班时对值班用具当场点清,清扫并保持值班室和周围的环境卫生。

六、站区属要害部门,必须牢记“安全第一”不得有半点疏忽,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和本站各项规章制度。

一、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阀、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阀门、静电装置等)性能是否正常或有无泄漏和损坏,凡有异常者,应及时处理。

二、对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定期换干粉、吩淋,经常试机,使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三、贮罐经常检查和保养,达到清洁安全的要求。

四、对操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项记录。

一、严禁向大气中排放液化石油气。

二、钢瓶内残液利用残液装置输送进残液罐。

三、残液罐内不能气化的残液,用槽车运走。

四、残液严禁存放在敞口或非压力容器内。

1、设备维护保养实行专机专责制,做到每设备有专人负责。

2、操作人员首先应了解和掌握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3、操作人对所用的设备,通过技术,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及时反应情况,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开机。

一、只限机手操作,其它人员严禁乱动设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对机手进行安全操作教育,遵守操作制度,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三、督促机手注意观察压缩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四、工作人员对机房、设备应经常清洗、打扫干净、保持机房、设备安全整洁。

一、本公司技术培训工作采取三级培训方法,充装前检验员由省级有关部门培训,,充装操作人员由市技术监督局培训,其它铺助人员由公司内部或其他方式培训。

二、不同岗位和职工应经过与本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根据生产需要和本行业的要求不定期的在公司范围内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

四、每年全公司职工进行计算轮训一次,每月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或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公司的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

五、每次举办的培训班结束后要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对学习好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不认真学习的按规定进行帮助教育乃至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四、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上报制度有得于上级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得于上级分析事故原因和做好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4、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

5、室内外的消火栓,灭火器严禁埋、压、圈、占。

6、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保管,定时检查保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冬天要做好灭火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灵敏有效。

7、各场站配置的灭火器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查记录表上。一年进行一次更新换药。

8、擅自取消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损坏要照价赔偿,影响灭火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9、如遇特殊情况使用消防器材的,使用后必须进行统一登记,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使用用途、使用数量,并及时报站长联系充装。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安全的文件精神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加强防火安全的管理,确保站区安全。

a、防止明火:

一、为了防止明火,液化石油气站外围除设有围墙外,门口应设有“严禁烟火”警界牌,及站内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防火警区,经同意入站车辆必须配带合格的防火罩,否则不得入内,拖拉机、电瓶车和畜力车一律不准进行站内。

二、严禁在防火警区内乱架、乱设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隔)爆型的,其等级为2—2级。禁止使用不合格或等级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代替使用。如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应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消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电使用。

三、防火警界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支架、金属电线管或其他可能通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有效的保持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确定安全可靠。

四、分装间、空重瓶仓库的地面应局部采用撞击磨擦不起火花的材料辅设,金属之间不得相互撞击,如用普通工具击打,必须垫木板。

b、防雷电:

1、站区所有防雷设施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中有关防雷设施的要求执行,严禁利用贮罐和高电位转移来代替避雷(网)针。避雷(网)针的接地极应具有充分的导电性能和良好的机械强度,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雷雨季节前,应对避雷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其可靠性。

2、雷雨天气,应停止槽车装卸和灌瓶作业。

c、防静电:

一、液化石油气贮罐、容器、设备、管道、槽车装卸台及分装间阀门、灌瓶用秤等都应设置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二、在进行装卸或灌瓶作业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流速应不超过3米,以减少静电电荷的产生量。

三、在灌瓶时,要严格控制自喷向室内喷出液化石油气的数量,严禁为加快灌瓶速度将钢瓶内残液任意放散。

四、要经常在机房泵转动皮带内侧涂异电性能较高的涂料或防静电蜡,外侧罩金属网(罩)以隔断静电荷,抑制放电。

五、严禁穿化纤服装、针子鞋进入防火警界区或从事各类工作。

d、用电管理:

一、生活、生产用电必须专人管理;

二、严禁私拉乱搭线路;

三、杜绝保险合硬接,必须按照负荷大小装配相适应的保险丝;

四、生活区内严禁线路外露、外接;

五、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

六、工作区内严禁安装非防爆电器;

七、值班室内必须装置电源开关,并设置消防专用电源开关。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安全教育,使气站人员要做到:

1.人人熟悉消防知识;

2.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3.人人关心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登记;

四、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消除外部泥土、灰尘和油污,灭火机药剂要定期更换。换装日期要及时填写登记簿。

五、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防爆等级要求,安装工艺安全规范。

六、充装站所有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

七、充装站进出口、充装台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充装台区清洁整齐、无易燃物、无抛洒油痕迹。

八、使用和维修各种设备器材,要严守操作规程,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防止损坏机件、设备或发生事故。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二、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液化气瓶使用要求:

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铁管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更换,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6.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四、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五、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六、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二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八、储气房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九、储气房必须在防火安全间距内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及其它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拆除和涂改有关标志。

十、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和消防水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器材。

十一、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储气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存放动态,保持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处理,同时报告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

十二、储气房内如需动电、动火、焊接作业时,应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上报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而且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管。

十三、应经常检查储气房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安排检修并隔离存放。

十四、每天使用完毕后,相关人员要检查并关闭所有阀门。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岗位和逐级责任人职责。应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液化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有消防档案。

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液化气站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四、有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液化气站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

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维护保养由液化气站负责落实,每半年自检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液化气消防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保护财产和公民的安全。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指定消防安全制度。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站长(经理)为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各车间、班组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消防员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3、安全消防员和从事液化石油气操作的人员要经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消防员应结合本站具体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全站人员进行4次安全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并将考核情况记入职工个人技术档案。

4、单位建立由站长和安全消防员同任正、副队长,全站40岁以下男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安全消防员要针对本单位特点,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两次消防灭火演练。

5、站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装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并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和设置,装置再便于使用的指定位置。值班巡查员再每日安全巡查中,应将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防火检查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

6、安全消防员要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检验与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7、站内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进站须知”、“严禁烟火”和“危险场所,闲人免进”等消防安全标志。严禁携带明火或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明火的作业时,要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许可申批手续,并严格履行科学的隔离、置换和分析化验方法,做好动火准备工作。动火现场要有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将动火设备撤离生产区。

8、当站内出现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中最高职务者要担负起领导责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疏散无关人员、车辆和气瓶,任何人都有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的义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液化气消防管理制度

液化气是当今城市居民生活的主要燃料,液化气的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等有机化合物,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居民在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选用合格的灶具。燃气灶应放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的地方。使用燃气时,必须有人照看;不能私装、改装燃气灶具;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接头,防止老化、松动;不能在燃气管上吊挂重物;不能把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在燃气阀上;临睡前、外出时,关闭所有燃气开关;装有燃气管道、燃气用具的厨房等处,不能睡人。

确保压力表正常可把安装好的气瓶、减压阀、气管、燃具用肉眼观察是否有明显的脱落,气管连接处是否有管卡加固;确保气瓶角阀关闭之后,打开燃器具排压,然后关闭燃气具再打开气瓶角阀供气1秒立即关闭,看看压力表是否有压力值显示,有压力值证明压力表正常可用;观察减压阀上的压力表的压力值在关闭气瓶角阀后30秒的变化判断是否有泄漏,表现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压力值立即没有了,说明泄露严重;第二况压力值缓慢下降,说明有轻微的泄露;第三种压力值没有下降,说明没有泄露。如遇燃气泄露应迅速打开门窗,加速通风;立即关闭燃气开关,停止使用燃气;杜绝一切火种,禁止开关电器用具;用肥皂液涂抹法,查找漏气部位,将肥皂或洗衣粉加水调成泡和溶液,用毛笔蘸上肥皂液涂抹在怀疑漏气的部位,发现泡沫或气泡增大,即表明该处是漏气点,查出漏气部位可暂用胶布包扎,并及时报告燃气公司,请求修理。

国家标准规定:充装15公斤或小于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期限超过8年的任何类型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立即关闭液化气角阀;用温布扑打或覆盖着火点;若液化气瓶发热发烫,可用冷水浇洒,使其降温;灭火同时,勿忘向“119”报警。

将钢瓶倒立或卧放使用,减压阀将失去减压作用甚至被破坏,直接影响减压阀的正常安全使用,极易造成漏气,一旦遇到明火易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另外,还会造成残渣堵住出口嘴,容易形成泄漏。

1、一切人员进入液化气站,都需自觉遵守该站有关安全规定。

2、站内生产区严禁一切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外单位来站人员随身携带的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入站时应交门卫保管。

3、本站职工和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穿带钉鞋进站。

4、凡进入生产区的.各种车辆,必须在发动机排气管处安装合格的防火帽。

5、严禁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和助力车进站。

6、自管户来站拉气的人员和车辆,都必须经站方批准,否则一律禁止入站。入站后装卸钢瓶时严禁摔、砸、滚、撞。

7、不准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防水。

8、外单位来参观人员必须持有该有关规定批准的介绍信方准入站,参观时必须由本站有关人员陪同。

9、外单位来站人员,未经批注动用站内生产设备,不准自行罐瓶。

10、带物出站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有与物品相符的出门证,否则不准将物品携带出站。

11、外单位来站人员不许乱走,未经允许,不许进入罐瓶车间、烃泵房、变电房、压缩机间等,更不得在此区域抛、人、扔易产生静电、火花的东西。

液化气消防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岗位和逐级责任人职责。应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液化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液化气站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液化气站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维护保养由液化气站负责落实,每半年自检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液化气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层与层之间应有隔垫,钢瓶应有橡胶护圈;严禁人货混装。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

第十四条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码头、涵洞等建、构筑物以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泊);中途停放(泊),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船舶。

第十五条槽车、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凡超过检修期,严重损伤、变形,安全附件短缺和铭牌、标记不合规定或不易识别的,不准充装。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量,充装过量或发现漏气的,禁止出厂(站)。

第十六条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准以槽车代替储罐。没有储罐和充装设备的单位,必须到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储备站储存充装。

第十七条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有专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排险工具。发生火警和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事故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和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隐患,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的,可采取停供液化石油气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消防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站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站、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4、液化气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液化气站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厂站安全生产的意义、特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2、安全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一般安全知识和消防常识,可采取讲解和实际演戏相结合的方式。

3、职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后,才能分配到各个工作岗位上去,未经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

1、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和工作任务。

2、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

3、本岗位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

4、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保管制度。

5、本岗位应注意预防的事故及预防的方法,曾经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和教训。

6、发生紧急情况的急救措施和报告程序。

1、交流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找出事故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2、检查和讨论本单位不安全的因素,研究解决办法。

3、检查各种安全制度和规程的遵守情况,开展评比和竞赛。

4、学习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通报及安全生产知识等。

5、研究和讨论有关安全技术的革新项目等。

6、对一些工种的工人,如电工和液化石油气各工作岗位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充装区、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动火;在液化石油气罐区、压缩机间、烃泵房的动火;槽车装卸台、槽车处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处的动火;充装、供气设备管网接改线的动火。

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生产作业区内除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外的动火均属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

(1)作业的内容;

(2)作业的具体部位,画图说明;

(4)作业的现场指挥员;

(5)作业的起止时间。

拟定方案以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本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签字后报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危险作业。

2、凡属二类危险作业也需按一类方案的内容由作业部门拟定作业方案由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批准,并由站安全员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作业。

3、一类危险作业方案须在作业前两天报安全部门。

4、特殊紧急状态下临时抢修用火,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安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危险作业要在动火证或作业方案所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或动火部位和方案有改变,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6、无论一类或二类危险作业,都必须有作业方案并经过批准。无作业方案或未经批准的作业,按违章论处。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安全用液化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  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第十二条  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层与层之间应有隔垫,钢瓶应有橡胶护圈;严禁人货混装。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

第十四条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码头、涵洞等建、构筑物以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泊);中途停放(泊),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船舶。

第十五条槽车、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凡超过检修期,严重损伤、变形,安全附件短缺和铭牌、标记不合规定或不易识别的,不准充装。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量,充装过量或发现漏气的,禁止出厂(站)。

第十六条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准以槽车代替储罐。没有储罐和充装设备的单位,必须到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储备站储存充装。

第十七条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有专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排险工具。发生火警和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事故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和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隐患,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的,可采取停供液化石油气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液化气消防管理制度

一、保安值班人员应提早15分钟准时到岗,准时上岗,禁止抽烟、睡觉、擅离岗位。

二、岗位主管责任制:。

1、检查该岗位人员到位情况,每天到液化气房查看;。

2、中班当值班主管,应在稻香源停止营业时,检查所有煤气阀是否关闭;。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并同时上报;。

三、岗位值班人员职责:。

1、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煤气储备房,工作人员进入时,应注意其工作状况;。

2、整个房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使用通信系统;。

3、通道不能堆放杂物;。

4、必须设置并保持3kgco24支;。

5、每天检查煤气泄漏报警系统的性能,并利用嗅觉时刻注意煤气是否有泄漏;。

7、岗位应设置在离煤气房安全距离位置。

8、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工作记录(进入煤气房人员记录)。

四、如何处理煤气泄漏:。

1、发现煤气泄漏,应立即设法截断煤气来源;。

2、如果嗅觉到浓烈的煤气味可采取:。

a、关闭煤气罐总阀;。

b、打开所有的窗户通风;。

c、熄灭一切火种,切断电源禁止用电;。

d、通知消防中心、工程部到现场处理;。

e、禁止使用火柴或火机查寻漏气位置;。

3、如果嗅到轻微煤气味,应采取:。

a、立即关闭总阀,检查气味来源;。

b、若仍有煤气味,马上通知消防中心、工程部人员到现场检查,切勿自行修理;。

五、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做好沟通工作,密切与我方值班人员合作;。

六、工程部主管安排人员每天定时到煤气房检查,不少于四次;。

七、消防主任每天到煤气房定时检查;。

八、煤气值班岗设检查签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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