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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医疗自查报告大全(19篇)

时间:2023-11-28 14:36:41 作者:字海村卫生室医疗自查报告大全(19篇)

自查报告是对自身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发现问题、提高效率和提升自我管理能力。这些自查报告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工作,是对工作总结和分析的优秀示范。

卫生院医疗自查报告

为规范我院医疗保险服务行为,根据医保中心关于对基本理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我院对20xx年度的退休公务员住院病历、本院职工住院病历和参保人住院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此次工作由院长带头,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自查小组,对照评价指标,认真查找不足,并积极整改。我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相关政策。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定期检查医保工作,研读医保文件,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和费用情况。

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顶替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禁止挂床住院。严格掌握病人入、出院指征,严禁出现“小病大养、挂床”等违规行为,患者出院带药不能超量。住院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严禁超剂量、超种类、超范围用药,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坚决不做虚假证明,积极配合医保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病历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抓好制度落实,严格操作规程。我们继续强化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程的落实,重点抓了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病历书写及处方审评制度,保证医疗安全。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逐步建立健全了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实施检查、抽查考评制度,使我院医疗工作做到了正规、有序到位。医务人员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医疗工作中严格执行。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院能做到医保病人住院及时上报,同时按规定的时间、种类、数量报送结算报表。参保人员各项医疗费用真实、准确,费用明细与病历、遗嘱相符。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我院严格执行相关单位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药品价格、检查收费标准,及时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此次专项自查,尚未发现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冒名顶替住院、降低入院标准、分解住院、过度医疗、不合理收费、重复用药、未按阶梯和限制原则用药等违规行为。同时发现一些病历书写方面的不足,如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病历书写不工整等,并加以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贯彻始终,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并完成,使医保工作真正成为参保人员的可靠保障。

卫生院。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一、存在问题:

1、对新的医疗质量检查标准理解欠缺。

全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中未完全使用质量管理工具,pdca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运用率不高,对统计分析无柱状图、鱼刺图等,不能充分体现数据变化。

2、消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干粉灭火器未定期检查,检查后未及时记录在案,消防知识消防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医疗质量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1)核心制度及病历书写规范执行力度有待加强,部份人员对核心制度掌握和理解不够,不能熟记核心制度。

(2)手术管理较差,对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相关知识培训欠缺,对急诊手术管理欠缺,“三步核查”未完全落实到位。

(3)医务科、护理部等对相关科室的监管痕迹不足。

(4)对急诊病人的转诊流程不明确,缺乏急诊急救设备,相关人员急救技能较差。

(5)未建立高风险诊疗项目目录,对本院高风险项目认识不足。对从事高风险项目的从业人员未进行授权。

4、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1)手卫生培训有待加强,无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对七步洗手法掌握不牢,手卫生宣传图少。

(2)院感检测计划无针对性,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风险评估不完善。

(3)实验室个人防护设备缺乏,无洗眼器,标识不全,有职业暴露风险,对职业暴露随访认识不到位。

5、临床药事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1)毒麻药品管理工作有待提高。毒麻药处方不规范,未按规定登记,毒麻药品管理人员无资质,毒麻药保管处安全设施欠缺。

(2)抗生素使用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无抗菌素分级使用目录;无医生培训、考核记录,无医生抗菌药分级使用授权,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不符合规定;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超标。

(3)有无适应症用药,处方调剂审核有漏签,对处方的合理用药点评能力较低。

6、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

(1)实验室检查项目不能完全满足危急性况下的诊断所需。

(2)实验室内质量控制项目不全。

(3)做有创检查前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答案认可。

二、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医院管理。

健全制度强化责任,认真落实各级查房制度,报告制度等。临床科室要强化首诊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等核心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核心制度的落实。

(1)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改善患者就医环境。

(2)医务科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查房和运行病历检查工作,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医疗质量是很好的措施,但是要注重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对查到的问题除了当面讲解以外,对屡犯的一定要通过经济处罚,给予惩戒。

(3)要加强三基训练与考核,要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注重考核的实效,不定期对科室人员进行抽问式检查。科室负责人要重视三基训练,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讲三基学习的重要性,保证每月进行一次科内考核,这对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4)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及病历检查标准,要制定奖惩办法,保证住院病历的及时归档和安全流转。

(5)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控要进一步在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上下大功夫,严格执行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要将工作做细,不能应付。要进一步加大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让每个医务人员都要认识到医院感染控制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做好个人控制环节。发挥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小组的职责,配合院感办积极开展工作,杜绝医院感染事件的漏报。

3、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1)根据卫生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通知精神,制定我院具体实施办法及奖惩制度,注重监控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情况。要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医生设置处方权限,保证制度的落实。保证合理使用抗菌药。

(2)严格按照《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加强毒麻药品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毒麻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3)强化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确保病人临床用药安全医院药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培训、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临床用药、医疗材料等质量合格、安全,符合临床使用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按时上报。规范药房建设,及时清查并上报近效期药品。

4、满足患者心理需要,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营造和谐就诊环境。

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必须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精力充沛,主动向患者介绍自己是其分管的医生或护士,使患者得到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医护人员产生信任感和有所依托感,使患者情绪稳定,家属满意放心,在诊治过程中才能主动配合,建立起主动合作型的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斌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昆明汤池医院”,性质为民营企业,位于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汤池镇;法人代表:高凯宏;主要负责人:。具有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张,诊疗科目有外科、内科、中医科、妇产科、检验科、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名,住院医师名,主管药剂师名,检验师名,主管护师名,护师名,技师(放射)名。我院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孙承启、于爱英、王可福、崔建春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

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卫生自查自纠报告

回想xx年医疗工作中,我在医院各级领导和老师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工作和学习。通过这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在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上等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提高,也有不少的教训和体会,从各个方面锻炼了自己,但有时又感十分无赖。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我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的系列理论,进一步端正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营造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温馨和谐的医患关系开展自身思想品德建设,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科室主任的英明决策下,积极的为人民服务。

我在科室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了普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我在各种医疗操作中,严格遵循医疗常规,认真仔细,从不违规操作。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科主任及老师们悉心教导,我更加熟练掌握了普通外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些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从不旷工,反而是多次加班工作,目前在同科医生中,欠休假是最多。每个月的门诊病人及门诊收入,我不计较个人得失。

我一开始工作,就深知自己的不足,为此,我一方面再次温习大学书本,一方面从其他途径去了解和学习医学知识:我积极参加院内和院外组织的多种学术活动,不断吸取医学的新知识和新进展;在工作学习期间,我积极参与科室的业务学习并讨论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参加了科室组织的“三基”考试并顺利过关。同时今年参加了腹腔镜培训班活动并取得了腹腔镜中级技术合格证。通过不断学习,我健全了自己理论水平,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了自己的临床经验,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医疗卫生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临湘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全院以及重点科室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我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制定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委会成员以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明确了以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制定了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方案,健全完善了各项医疗管理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按照管理方案的要求,定期对各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核心制度的落实,有效地促进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二)加强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教育,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我们通过每月一次职工大会的形式,对全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并与各科室有关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每季度举办一次“医疗质量安全”培训。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纷隐患,找出核心问题和整改措施,召开科主任、护士长、业务骨干会议进行质量讲评,有效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

加强三基、三严的培训与考核,按照三基培训考核计划,各科室每季度必须考核一次,医务科、护理部每半年必须举办一次全院性的三基考核,参考率、合格率务必达95%以上。

(三)健全了防范医疗事故纠纷、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预案,建立了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

(四)护理管理方面。

(1)护理管理组织。

能够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组织护士长及护理人员认真学习了《护士条例》,确保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业。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每年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包括三基学习、业务讲座、护理查房等。按计划认真执行完成。

(3)临床护理管理。

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确保将患者知情同意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护士规章制度。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了健康教育内容。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健全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2)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得到了落实。

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要求,每年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每月召开医院感染管理会议,总结近期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解决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布置下一时期的工作重点。

(3)加强了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隔离意识。

(4)认真开展落实了医疗废物、污水排放、医院感染控制与消毒隔离监测工作,降低了医院感染率,从未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流行现象。加强了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管理。各科室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统一购进、储存和发放,“三证”齐全。各科室按需领取,做到先领先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用品用后,由专人集中收拢,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安排专人对污水排放进行管理与监测。

(六)、药品管理。

每月检查药库毒、麻、精神特殊药品管理情况,核对剩余数量、核实售出药品去处是否真实。查是否有“四无”药品,有无假、劣、过期和变质药品。

二、存在问题:。

(一)某些医疗管理制度还有落实不够的地方。

个别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不够高,对首诊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有时不能很好的落实,病例讨论还有应付的情况。患者病情评估制度不健全。

(二)抗菌药物的应用仍存在不合理的想象。

个别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普通感冒也使用抗生素,抗生素应用时间过长。

(三)住院病历书写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病程记录中对修改的医嘱、阳性化验结果缺少分析,查房内容分析少,有的象记流水帐。

2、存在知情同意书漏签字、自费用药未签知情同意书。

3、住院病历完成不及时,未体现三级查房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不及时。

(四)病房整理不及时。

1、个别床单上有污渍,为及时更换,病房生活垃圾袋发现医用垃圾。

2、抢救室湿化瓶使用后未及时消毒干燥。

三、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

医务人员普遍存在重视专业知识而轻视质量管理知识的学习,质量管理知识缺乏,质量意识不强,这样就不能自觉地、主动地将质量要求应用与日常医疗工作中,就很难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质量管理是一门学科,要想提高医疗质量,不但要学习医学理论、医疗技术,还要学习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不断更新质量管理理念,适应社会的需求。只有使医务人员树立起正确的质量管理意识,掌握质量管理方法,才能变被动的质量控制为主动的自我质量控制。因此,培训全体医务人员质量管理知识,增强质量意识是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工作之一。首先要加强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级人员职责的培训。我院花大力气进行了制度建设,汇编了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及各级人员职责。要认真组织学习《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医院常用法律法规选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医务人员务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核心制度、人员职责,加强医务人员的质量管理基本知识的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与防范意识。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核心制度的落实。

1、进一步加强质量查房和运行病历检查工作,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对查到的问题除了当面讲解以外,对屡犯的一定要通过经济处罚,给予惩戒。

2、加强三基训练与考核,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注重考核的实效,不流于形式。科室负责人要重视三基训练,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讲三基学习的重要性,保证每月进行一次科内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操作水平。

3、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及病历检查标准,制定奖惩办法,保证住院病历的及时归档和安全流转。

4、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控,严格执行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将工作做细,不能应付。进一步加大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让每个医务人员都要认识到医院感染控制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做好个人控制环节。发挥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小组的职责,配合院感办积极开展工作,杜绝医院感染事件的漏报。

5、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根据卫生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通知精神,制定我院具体实施办法及奖惩制度,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保证合理使用抗菌药。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1、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教育。让医务人员明确:“医家首在立品”,医德是医务人员从业的行为规范和自律操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培养谦虚谨慎,不骄不傲的工作作风,立志做一个医德高尚,受人尊敬的医务人员。每位医师都要熟记《医师严格自律与诚信服务公约的内容》,要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要真正做到将病人当成自己的亲人,不谋私利。

2、制定奖惩措施,保证医务人员在医院执业时要有好的服务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只有端正态度,才能认准出发点。要时时刻刻谨记我们是为了治病救人,病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决不允许在诊疗工作中找任何借口对病人采取冷漠、推诿、粗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不管什么情况下,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带不良情绪与病人打交道。要善于调节自我,始终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上岗,把自己阳光的一面充分地展现给患者。

(四)满足患者心理需要,密切医患关系,减少纠纷发生,营造和谐就诊环境。

患者在医院内的心理是十分复杂的,他们需要被关怀,被尊重,被接纳,需要了解他的诊断、治疗信息,需要安全感并渴望早日康复,同时他们还会有对今后家庭、工作等社会问题的种种忧虑。这些都需要医护人员很好地了解,予以解决或满足。首先,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必须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精力充沛,使患者得到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医护人员产生信任感和有所依托感,使患者情绪稳定,家属满意放心,在诊治过程中才能主动配合,建立起主动合作型的医患关系。患者和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迫切地要求医护人员及时为他们传达诊断治疗信息,这也是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所以医护人员必须及时和他们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使患者及家属能主动配合,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能和患者及家属经常交流病情和治疗计划,对他们需要了解的不能满足,也会造成误解甚至引起医疗纠纷。

卫生院医疗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我院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对我镇医疗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通过自查,共查处问题5条,制定整改措施5条,其中近期需要解决的4条,逐步解决的1条。

1、卫生院人员缺少,一身兼多职,造成无证上岗现象较为突出。

2、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门诊日志、处方书写、病例书写、技术操作不够规范。

3、个别医务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有时出现无交接班记录。

4、防保工作中儿童接种的表、薄、卡、册不健全。 5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够强。

1、针对无证上岗存在的问题。我院在未安排新的专业上岗人员前,暂且采取有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来带好无证人员上岗,保证医疗安全。

2、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近期组织医务人员集中学习,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制度、13项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标准及护理操作规范等,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3、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存在的问题。查出后停发值班费,对其进行警告并按照院规进行严厉处罚。

册。

5、针对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强的问题。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制定计划、狠抓三基三严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人才培养。

为确保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下设医务科。主任: 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医疗安全隐患整改自查报告我院根据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活动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整改活动开展以来,现将我院整改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门诊科室存在的问题

根据门急、诊科室的管理要求,我院门急诊科没有单独设立,没有固定的业务技能强的门、急诊工作人员。门急诊医生持证上岗率不高,存在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情况。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要素不全,剂量用法不详,抗生素应用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够严格规范书写留观病例。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

各种记录不规范,急危重病人谈话记录、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人讨论记录等书写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有待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制度已不符合现阶段医院管理的需要。

护理部存在的问题各项护理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以前的各项护理制度是以门诊制度管理为起点建立起来的,自从住院部大楼投入使用以来,原来的制度已经不等够适应现在管理的要求,现需结合住院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标准制度。

护理管理组织体系不建全。未能够按照《护士条例》制度规定,实施相关护理管理工作,未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医院住院部投入使用以来护理管理部门不能够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起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各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

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护士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技术能力、技术标准无明确要求,未能建立健全护士级别、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医院护理人员配备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达不到要求标准。

护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不全、不完善。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不严格按照《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书,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消毒记录、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无菌技术观念不强,操作仍需进一步提高。未能有效建立各项护理技能操作规范标准,部分护理人员技能操作不规范,一次性物品的销毁不彻底、不规范。门诊、住院部等科室卫生较差,存在交叉感染隐患,被套、床单陈旧,玻璃不干净,清洗不及时。

3.药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不建全。毒、麻、剧药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帐务记录不规范,管理有隐患。药品管理工作不到位,过期失效虫蛀药品仍存在。

门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患者时有反应,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医疗服务当中存在冷、碰、硬、顶等问题,服务态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改进。

护理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未能体现人性化服务。提供的基础护理和等级护理措施不到位,对住院病人的护理停留在原始阶段。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患者反映强烈。部分护士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够,“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医疗隐患。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患者的观察不到位,护士不能够主动报告一些护理不良事件。

3.药房工作人员

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未能建立起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服务模式。对患者服务言语生冷,态度差,存在和病人吵架情况,患者反应强烈。服务态度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部分医务工作者得过且过、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使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作风满意度明显提高。部分医务人员精神面貌差,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不能够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去。

(四).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医疗系统存在卫生单位不卫生的情况,通过我院检查各科室地面、玻璃普遍存在卫生脏、乱、差情况,桌面物品乱堆、乱放,影响医疗卫生单位形象。

医疗卫生质量自查报告

工程建设质量自查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资、计划、工程量完成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情况,业主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改进意见、整改措施等。自查情况简述(内容要点):

一、工程概况。

主要简述: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工程审批情况,包括工程位置、审批、规模及任务、效益等;工程设计变更、调概的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审批结果;简要说明工程建设实施情况或竣工面貌。

二、工程质量管理。

(一)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

主要简述: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其现场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的现场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简述: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现场质检人员配备情况;设计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设计代表;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现场质检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项目站成员组成情况;质量检测单位派往现场的检测负责人及检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参建各方主要人员上岗培训及持证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情况)。

(二)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标准。

主要简述:国务院令。

(三)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简述:参建各方制定的施工图会审制度,项目划分与质量评定制度,质量检查“联合开仓证”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监理月报制度,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工程进度结算制度等一系列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接受质量监督。

主要简述:项目划分及提交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情况,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接受监督情况,阶段(中间)验收有无监督机构评价意见等情况。

三、施工质量。

(一)施工管理。

主要简述:施工组织安排、施工工艺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文明施工布局是否合理、有无违规现象等情况,施工现场测试和试验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满足施工要求。

(二)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

主要包括:已完工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评定情况(合格数量及优良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等),是否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了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四、施工企业评价。

主要简述:是否对企业资质严格管理、是否实行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是否重合同守信用,主动接受监理与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资料是否进行规范管理,是否及时开展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医疗卫生质量自查报告

我队企业调查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五年时间,数据质量的好坏,数据是否能较真实地反映我市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等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提高数据质量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之一,在这一方面我们本身也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本次结合闽企[]23号文精神,按照省队关于调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队在队长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总结过去的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结合现实的实际情况,将提高数据质量的工作推向了另一个高潮。

一、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方式。

对于本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我队自上而下都十分重视。队长亲自召集专业人员讨论了相关的事项。

1、过去为提高质量所施工作的回顾。

1)我们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样本扩充及轮换工作。在抽样调查中,样本点的代表性直接影响调查数据的质量。“大型企业极少,小型企业占绝对多数”是市企业的特点,在样本未调整前经常出现一家企业影响整个宏观走势的现象,为此我们利用基本单位普查等资料为依据对样本点进行科学的甄别,先后三次充实了样本点,样本数量由起初的88家扩充到了335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样本的代表性,数据质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和提高。

2)我们更新和完善了调查方式方法。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针对我市调查扩点、成倍增加工作量和人力物力不足的矛盾,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县级联络员系统,一是改过去集中催、收、审、录的调查方法,创造条件把整体工作分成有机的若干部分由各县分开承担,对县级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增强了数据的源头控制力量。二是队内分工协调,重点抓好市直单位调查点的资料搜集、审核录入工作,把好质量关。

3)我们加强了与数据和相关数据的对比论证。

数据是否能反映实际,应该通过多方对比来论证。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专业间的沟通和协调,以相关专业的数据验证走势,二是努力把握经济形势,通过直接感观来验证数据质量。三是通过了解全国、全省及各地市的形势来分析数据质量。

4)我们加强了调查工作力量。

调查工作力量的相对不足对工作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为此,我队具体承担调查工作的干部由一人增加到二人,同时配置并完善办公条件和设备。以工作岗位考评责任制为基础,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5)加强历史资料的归档管理。

我队非常重视调查历史资料的管理,每季都按照档案管理的原则,将报表全部收齐并分门别类整理同时装订成册以备后查。

6)坚持企业回访制度。

我队与企业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坚持电话采访和实际走访相结合,对报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仔细倾听企业的需要和要求,尽最大力量把握企业经营动态,并主动帮助企业向上级反映一些实际问题,赢得了企业的信任也提高了数据质量。

2、本次自查工作的实施方式。

本次自查活动正值第二季度季报之时,我队决定以本季季度报表质量审查为出发点,针对报表中表现出的特殊问题,结合本季调查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不足因素,通过对以前工作的经验总结,大范围、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数据质量自查自纠活动。

本次自查工作的实施过程如下:

1)于6月12日利用我队召开县级联络员专项调查会议的机会,在会上对联络员再次强调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本次质量自查的精神和意义。

2)6月17日起对二季度报表进行审核,结合审核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进一步了解企业填报报表的方式,重点审核企业填报日期及报表填制的完整性。

3)6月20~25日期间通过电话加强企业回访工作,进一步从宏观上了解行业运行动态,倾听企业实施调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7月初电话通知各县联络员,通报二季度调查中所存问题,并做好记录。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我院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国家政策不动摇,广泛宣传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将我院08、20xx年两年开展新农合工作情况汇报下:

一、20xx年、20xx年度我镇新农合工作实施情况。

我镇20xx年、20xx年新农合工作运转顺利,20xx年参合人数为41658人,参合率达90、2%;20xx年参合人数为43426人,参合率达95、02%;同期增长4、98个百分点。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61481人,住院就诊人次为355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达391266元,住院补偿金额为349517、50元;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89064人,住院就诊人数为476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为684082、50元,住院补偿金额为477048、20元;门诊人次同比增长27583人次,住院人次同比增长121人次,住院补偿增长127530、70元,我院在门诊、住院患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无一例套取门诊基金、造假病例出现,申报资料齐全,无多报和少报补偿基金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我院参合病人住院补偿以及县外补偿报销手续复杂,患者反响很大,一直没得到解决。

2、财务账目有待规范。

3、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存在门诊、住院公示不及时,药品替换、代签字、分解处方现象发生。

三、自查整改措施。

1、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减少住院患者补偿环节,做到出院即补,对县外住院患者补偿多方筹措资金,做到结算即补。

2、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或派往上级有关部门进修学习。

3、加大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药品替换、分解处方现象绝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院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我镇20xx年农村管理工作重点。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为认真落实市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且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医疗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分类、盛装、暂存、交接、登记医疗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开展医疗废弃物处置知识培训,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11月1日―10日)。

各医疗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开展医疗废弃物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二)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日―20日)。

各单位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报送数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于11月20日前报送到区卫健局。

六、工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推动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检查指导。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将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时整改,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机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为50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程,决定在继续实施医改等四大民生项目的基础上,再办一批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实事,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列为当前应抓紧落实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纳入打好“五大战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加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一)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是底前完成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该项目总投资1769万元,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二是底前完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三是底前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建设规模2.04万平方米。四是底前完成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拆除及新建面积3.1万平方米。五是再安排6-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

(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底前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放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所需要的办公桌椅等;203月底前,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改造,确保社保卡能够作为就诊卡使用;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接入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体任务如下:

1、配置硬件。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置适应社保卡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读卡器。遵循按岗位定需求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硬件配置标准为:甲类卫生院(打印机13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46个),乙类卫生院(打印机8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1个),丙类卫生院(打印机5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印机9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3个)。计算机配置数量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配置并上报。省卫生厅确定后给予补助配置。

2、基层软件安装和应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基于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软件(b/s模式),内容涵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业务,部署于市级平台,供我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应用和传输健康档案信息;本软件将与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免疫规划软件客户端程序对接,通过省疾控中心平台与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3、接口改造。对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含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以新农合证作为结算凭证改造为以个人社保卡为凭证的结算方式,并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部分已有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接口改造,实现社保卡身份识别、医保(新农合)结算和电子钱包医疗支付应用。

4、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市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汇集预防、保健、医疗健康信息等,建立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并接入省级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与省级平台间的枢纽。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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