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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5篇)

时间:2023-11-26 14:19:00 作者:MJ笔神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5篇)

范文范本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种写作类型中,具有代表性和标杆意义的文本。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工作或学习的回顾和总结,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

(2)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会前要摸清党员思想状况,提高党员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

(4)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和不同岗位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形成自我评议材料。

(5)党员应向支部大会作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汇报,认真开展自我批评。

(6)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相互批评和民主测评,也可吸收本单位群众和服务对象参加测评。

(7)要召开支委会,结合党员本人的汇报情况、互评情况、平时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8)对党员的评议结果,要征求本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做进一步的思想交流,努力达到共识。

(9)要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对评议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处理。

2、“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听取和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选举或补选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等。

(2)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支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做好上月的工作总结,研究制定本月的工作。

学习计划。

;讨论和处理支部各项日常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围绕支部近期具体任务,研究落实解决的具体措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切实落到实处。

(4)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础知识和一些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为主。党课学习以组织党员听党课为主,也可结合党课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心得体会。每人都要记好学习笔记,支部要有学习记录。

(1)党支部除每半年组织一次党课学习外,还要至少组织一次其它形式的学习活动。

(2)支部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学习规划,党员要根据支部规划,做出个人学习计划。

(3)学习要采取理论讲座、典型报告、座谈讨论、参观走访和电化教育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4)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也可以结合党员工作实际,学习业务、法律、科技等知识。

(5)学习活动也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质和党性观念。

(6)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认真思考,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至用。

(1)党支部每季度举办一次党日活动。

(2)党日活动的规模和内容要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或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3)党员活动日主要以义务劳动、无偿服务等形式为主。

(4)活动前党支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活动后要做好总结,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5)要通过党日活动,达到使党员了解社会、服务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1)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

(2)干部党员的《。

入党志愿书。

》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3)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以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td,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劝党员td,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如被劝告td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1)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市纪检委审查批准。

(1)按期缴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对自己的一次党性教育。

(2)原则上党员每月上缴一次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提前预缴,一般不得延迟缴纳。

(3)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费标准根据中组部[1994]3号《关于共cd员交纳党费的办法的规定》标准,按比例缴纳。

(6)每个党员都有自觉按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党费的义务,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7)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党委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每月向党员收缴一次党费报党委,党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缴纳一次党费。

(8)党委每季度对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通报,市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党委进行一次通报。

(1)每个党员都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2)汇报的内容可以是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也可以是其他党员的模范事迹、不良倾向或问题。

(3)党员汇报要抱着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4)党员汇报可以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或党小组会上,也可以单独找党组织负责人汇报。

(5)长期外出的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6)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汇报,做好记录,并做好个别党员的思想工作。

(7)对长期不汇报思想的党员,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4)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不动,报党委审核后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5)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主动交纳党费。

(6)因公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7)党员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8)持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返回单位时,应及时检查在外地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9)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向党组织汇报和不交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10)对外来流动党员,要及时接收他们的党员身份证明,安排参加党的活动。回去后要签署有关证明,交本人带回。

(1)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再就业的党员,要按就近原则将组织关系转接到社区党组织。

(2)对暂时不能转接到社区党组织的,原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党”。

(3)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在待业期间,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党组织或市民政局、人才中心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4)对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和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党员就业后,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5)要本着立足实际、灵活掌握、发挥特长的原则,抓好特殊类型党员教育管理。

(6)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关心特殊类型党员,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对于个别作用发挥不好、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经多方工作仍无改进的特殊类型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党员在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时,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2)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及市委组织部逐级办理。

(3)转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超过有效期限办理手续,党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取得有关证明,党组织方能予以接转。

(5)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报到。

(6)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11、“创、联、帮”活动制度。

(1)每个乡镇党委和党支部都要成立“创、联、帮”活动领导机构,党委书记和支部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

(2)各乡镇党委和党支部要制定“创、联、帮”

活动方案。

明确长远目标、年度规划和推进措施。

(3)每名有活动能力的农村党员都要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确定“创、联、帮”活动的具体措施和活动目标。

(4)党员要把“创三户”、“联两户”、“帮一户”作为“创、联、帮”活动的主要内容。

(5)村党支部要通过开展“创、联、帮”活动,带领农民群众创出一条致富道路,搞好联合服务、联合发展,帮助贫困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6)要建立健全“创、联、帮”活动档案,并把党支部和每名党员的“创、联、帮”活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7)每年要召开一次“创、联、帮”活动推进会,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部署。

(8)要将每名党员干部的“创、联、帮”活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依据。

12、“结对子、帮调整”活动制度。

(1)各市直单位党组织年初要按市委要求,制定本单位党员与农村贫困户“结对子、帮调整”活动方案。

(2)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与所包扶乡镇、村屯党组织联系,搞好党员与农户的对接。

(3)要组织党员结合所包扶农户的实际情况,帮助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致富路子。

(4)要组织党员围绕所包扶农户的生产、生活,给予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5)党组织要定期对党员包扶农户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树立和宣传典型,推进工作落实。

(6)年末要对“结对子、帮调整”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7)各级党组织要将开展“结对子、帮调整”活动情况,作为考核评议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1)各有关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社区活动联系卡。

(2)在职党员要持联系卡到所居住社区党组织登记,参加社区党组织生活及其它活动。

(3)在职党员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4)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5)社区党组织要把住区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服务的情况做好记载,每季度填写一次活动卡。

(6)年末社区党组织要对在职党员在社区的表现填写反馈卡,并反映给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7)单位党组织要把党员参加社区活动的表现,作为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14、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1)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具有商服职能单位党组织要在党员所在商服岗位设立“党员柜台”、“党员摊床”等。

(2)具有社会性服务职能单位党组织要成立“党员服务队”、“党员维修队”等党员自愿服务组织。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实行党员“挂牌上岗”、“标志上桌”。

(4)企业党组织要设立“党员责任区”。

(5)每名共cd员都要佩带党徽,亮出党员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6)各单位党组织要设立专线电话。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党员要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16、践行共cd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制度。

(1)各级党组织要将本部门及不同岗位的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用宣传板等工具,置于本单位明显处,时刻提醒党员保持先进性。

(2)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按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在党员评议活动中,要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作为评议党员的重要标尺。

(4)各级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先进性具体要求教育和引导党员,保证党员保持先进性。

发展新党员工作。

(1)党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

工作计划。

(2)无特殊情况,每个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一名新党员,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要向党委说明原因。

(3)每个支部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对他们进行考察和锻炼。

(4)要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

(1)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

入党申请书。

(2)要通过本单位(村、企业、社区)群众无记名推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3)由支部全体党员无记名民主推荐,2/3以上党员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1)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申请入党的人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

(4)基层党组织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5)培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核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填写考核记实。

(6)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一次,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和整顿。

(7)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2年(农民和工人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1)发展对象在经过初审和填写《入党志愿书》后,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发展对象要有本人所居住社区征求意见。

(3)党支部要对社区党组织和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党员,进行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

(1)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人推荐,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支委会审查后,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2)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对从事经济活动的近期发展对象还要进行经济审计。

(3)由市委组织员办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4)党支部要填写发展党员请示报告单,并上报党委。

(5)党委审查考核后填写《发展党员送审报告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

(6)市委组织员办在初审后,发《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填写。

(7)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8)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形成决议后上报党委。

(9)党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员办。

(10)市委组织员办组织员谈话时填写《发展党员协审表》,并进行考核谈话和签署意见。

(11)党委讨论审批,签发《预备党员批准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

(12)举行入党仪式,入党积极分子成为预备党员。

(1)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填写党员卡后,由培养人继续培养教育,定期填写考核记实。

(2)预备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预备期满1年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3)党小组提出转正意见后,由支委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决议,并上报党委。

(5)党委讨论审批后签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将有关材料归档,预备党员成为正式党员。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好发展党员职责。

(2)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3)对预备党员或新转正党员两年内,在经济、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与其谈话的市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和培养人的相关责任。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管理监督工作要落实好10项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应组织党员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九、党籍管理制度。申请入党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籍。党员自动不愿上进的行为、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被开除党籍、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员干部学习,提高在职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根据我县和我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与发展实际,现就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以_***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的目标,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以“强素质、做表率、促发展”为主题的系列学习活动,促进党员在党性意识、学习创新、品行修养、服务奉献等方面作出模范表率作用,为促进农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政治保障。

本次活动的学习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重点学习2012年林西县两会报告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学习涉农法律法规和党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等,具体时间安排和专题内容详见通知,部分内容可依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1、精心组织。

各支部要结合全年的学习任务作出系统安排,及时根据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加强学习。

要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全年集中学习12次。学习中要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做到每一次学习活动有记录,学习有笔记。

3、注重实效。

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注重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在推动工作、争创一流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党员思想问题、提高党员素质,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党员,即政党成员,是指同意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入党的党员。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精神和要求,特此制定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

围绕建设廉洁、高效型队伍的要求,要狠抓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三个《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融于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廉洁教育进支部活动,将反腐倡廉纳入支部教育体系,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明确工作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到责任分解、责任督察、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

在党员监督中,要采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在揭露问题、加强监督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呼声的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下级评议上级、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化,充分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促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始终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一)坚持党组织对党员的评价制度。

每年对每名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坚持统一组织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共性工作目标考核与特色性突破性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等“四个结合”,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公平公正地评价每名党员、干部。

(二)落实党员、干部管理监督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评。突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重点。确定部门领导为管理监督的重点人员;确定党员干部的“工作圈”和“生活圈”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内容。三是定期通报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情况。每年度在支部范围内通报每名党员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对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及时通报,以使党员干部间进行相互监督,使支部了解每名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况。

(三)坚持党员自我检查自我约束制度。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度召开支部党员、干部述职大会,每名党员、干部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议。

1、共产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决议,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2、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机关纪律,按时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汇报思想,接受党内外监督。

3、共产党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借职权之便搞不正之风,坚持做到不批“人情贷款”、不办“人情事”。

4、为保证党内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支部成立纪律检查小组,建立监察委员、组织委员共同负责制,对违纪党员要从严查处,以保证党内生活正常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点在于管好党的干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作风整治力度逐年加大,党员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例,暴露出我们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也更加突现出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时间的紧迫性和任务的艰巨性。

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事关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权稳固,有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打造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有利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要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要突出思想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抓好理论武装工作。选用干部,以“德”为先,监督管理干部,更要以“德”为准绳,抓好思想宣传教育,加强理论武装,是做好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多形式、全方位,持续性的开展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在做好常规性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在方式方法上创新,提高思想宣传教育效果和现实意义。

要重点抓党风廉政教育,时时敲廉洁从政的警钟。通过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承诺、确定个人廉政风险防控点、填写个人事项报告书、履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诫勉廉政警示谈话等,全方位、多角度监督党员干部及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党风廉政建设倒逼的形式,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学习掌握党纪党规,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自觉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要加强从严执纪问责,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组织纪检部门,要以极其细微谨慎的态度依法执纪、从严执纪,实现执纪问责常态化,严肃化。要全方位的执纪监督,不能只注重领导干部或违法严重的干部,而忽略了一般党员干部,使多数党员“脱管”,必须在拔“烂树”、除“烂根”的同时,还要治治“病树”,正正“歪树”,以惩治一批,拯救一批,警示教育一大批的思路,维护党员干部队伍这片大“森林”的生态健康。要完善党员干部的进退机制和领导干部的能上能下机制,对那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进取性不强、工作动机不纯或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纪党规及时进行调整,时时肃清党员干部队伍。

要肃清源头,猛药去疴,健康党员干部队伍肌体。一是按照以“德”为先的原则,做好干部的推荐考察,力争考察结果准确,在源头上杜绝干部“带病”进入党的干部队伍。二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着力破解“中梗阻、庸懒散、低效率”的问题。三是加大干部监督考核结果运用,根据平时督查考核结果,在选拔培养调整干部时,敢于把工作不得力、思想品德差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把真正思想觉悟高,品德端正,愿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好同志放到重要岗位上来,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选人用人工作环境,从源头上肃清干部队伍。

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管理。完善群众监督举报党员干部的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的作用,畅通网络监督举报渠道,完善实名制举报程序和举报人人生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努力打造一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无缝隙、无漏洞的监督举报网,让干部习惯于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下工作和生活,规规矩矩为官、踏踏实实干事、老老实实做人,做组织信任、群众满意、自己安心的党的好干部。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管理监督工作要落实好10项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应组织党员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九、党籍管理制度。申请入党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籍。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被开除党籍、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2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其中,营利性民办的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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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1

.坚持教育经常化,把好预备党员培训关。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杜绝在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重发展前教育培养,轻发展后跟踪管理”的错误做法,各支部要针对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计划,要像入党前一样抓好教育培养工作。二是形成制度,定期培训。每年各支部根据自身特点,利用基层党校、组织生活会、党员服务活动等载体,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三是突出主题,分类施教。根据预备党员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的差异,分对象、分层次地开展分类教育培养,不断提高预备党员教育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落实措施,责任到人。实行“入党介绍人”责任制,规定入党介绍人为预备党员日常教育的负责人,明确其“三个一”的职责:每月与预备党员谈一次心,每季向预备党员布置一项学习任务,向党支部汇报一次预备党员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则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2

.坚持管理制度化,把好预备党员考核关。

根据预备党员发展时提出的缺点及培养考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建立完善一系列教育管理制度。一是定期汇报制。要求预备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党小组认真审核预备党员的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二是培育锻炼制。由各基层党组织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创设条件和舞台,适当压担子,让他们在实践中锤炼党性,提高能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考察鉴定制。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的情况作为其预备期期满后能否转正的主要依据,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四是检查监督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支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是预警提示制。对表现出不良言行或有轻微违纪,但尚未构成党纪处分的预备党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进行诫免谈话和打招呼教育,从而做到防微杜渐,为预备党员健康成长指明方向。

3

.坚持表决民主化,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一是坚持转正公示。在预备党员转正前,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公示。

7

天,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实行转正票决。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使党员转正表决程序更加民主,更能体现党员群众的意志。

照检查材料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监督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的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范文

今年以来,xx县坚持以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通过积极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党员教育管理激励机制,使党员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党员队伍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全县共有10个乡镇、78个村党支部、1个社区党支部,有党工委12个,部门党组26个,党总支8个,支部210个,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6个。20xx年机关新发展党员45名,农村新发展党员68名。全年县、乡、村组织召开党员教育管理培训会议378次,参会党员人数累计达到10000余人。

(一)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坚持党员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把农村发展党员作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群众推优、党委预审、支部票决、全程公示、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发展党员“五项制度”,重点做好在产业发展一线、农村技术能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等党的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全年发展党员103名,其中发展农村党员68名,在新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6名。

(二)创新党员活动载体。在农村开展了以“党员联系村务定责任,带头创建促和谐;联系群众定包帮,带头勤劳致富”为主要内容的“双联双定”活动。全县1360名党员共帮扶困难群众1324户,指导群众建设镇坪模式生猪圈舍30个,建标准养殖户180多个,发展生猪15万多头,发展中药材3万多亩,为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700多件。

在机关开展党员“十星级”争创,通过承诺定责、考核定绩、评议定星、争先创优,1418名机关党员参与“十星级”争创,机关作风得到转变,服务群众的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了中心工作。在两新组织开展“亮身份、作承诺、讲诚信、比贡献”实践活动,在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讲党性、献余热、谋发展、促和谐”主题活动,进一步拓宽老干部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渠道,增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在推动镇坪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作用。

(三)规范管理流动党员。建立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三级管理网络,定期摸底排查,上报工作情况。对外出的流动党员实行“乡镇党委协管、村党支部监管、流入地党组织托管加党员自我管理”的“三加一”管理模式,对164名流动党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了外出党员多元培训、流入党员主动服务、返乡党员支持创业一系列制度,保证了每名党员都有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建功立业的平台。

(四)开展党员人文关怀。建立了以党员培训制度、党内扶持制度、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党内走访慰问制度、党内结对帮扶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党内关怀”机制,让全县350余名党员尤其是生活困难党员、村离退休老干部感受到了党组织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温暖。在元旦、“七一”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由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带队,对老党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村离退职老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10万余元。同时在春耕生产时期,为生活困难党员购买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一)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体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在推动工作上,思想解放的程度不够,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探索解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提高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认识。部分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存在模糊认识,认为目前党员“各种各的田,各赚各的钱”,对村里的事不闻不问。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劲不足,大中专毕业生、回乡青年、复转军人等因为村里没有留人的良好环境,导致人才大量外出,后备干部无适当人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推进。

(三)流动党员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在参加组织活动上存在落实难、经常教育坚持难的问题。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部分流动党员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要力争通过组织引导,让部分流动党员中的“边缘党员”回到组织中来,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一)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完善党员作用发挥机制。健全党员关怀服务机制,深化和拓展党员教育管理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将党员自身的工作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与评判之中,主动融入于联系群众之中。

(二)继续开展机关党员“十星级”争创和农村党员“双联双定”活动。通过“十星级”争创,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在农村大力实行以“镇坪模式”生猪养殖为主要产业的致富工程,使农村党员通过示范引导、典型带动积极发挥作用,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头雁”。

(三)扎实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努力做到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互动双赢”。确保“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全覆盖。巩固规模以上“两新”党组织的建立和提高,实行规模以下“两新”组织的党建(政风行风工作总结)工作全覆盖,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积极建立党组织。

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范文

当前,在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管理水平不高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党员的先进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制约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基层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肤浅分析。

1、对党员教育培训重视不够。根据《党员教育问卷调查统计表》统计数据,在被调查的党员中,近40%的党员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其中农村和企业单位党员占30%左右,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左右。原因归根为部分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党性锻炼;部分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体现在口头上、文件上;学习内容与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单调枯燥,缺乏实用性与吸引力;农村年轻党员外出务工较多,年老体弱者又不愿意参加学习,机关事业单位的重心都在经济建设上,党员也把主要精力甚至是全部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工作上,党组织的工作重心也都倾向于抓中心工作,对党员教育和管理逐渐放松。2.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严。规范的制度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保证。部分党支部未能认识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对党员的学习纪律要求有所放松,造成制度执行不严。同时,党支部对不能长期按时参加学习的党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凸显出了当前党员教育的短板。3.党性观念淡薄问题突出。一部分党员的宗旨意识、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放松自我教育和管理,宗旨意识不断淡化,把自己完全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甚至个别党员组织和纪律观念淡薄,不带头履行义务,对党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随意发表反动言论,在工作和生活中不但起不到典型引领作用,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基层党组织没有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党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可有可无,时紧时松,制度不严,措施不力,对党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置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地。

2、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不全面。有的党组织面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形势,找不准管理定位,不能结合党员层次、行业、群体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教育管理,方式方法缺乏灵活性和吸引力。

3、落实力度不大。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中形式主义严重,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少数党组织及部分党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自身业务的拓展和政绩的树立,认为党员教育管理太虚,做再好领导也看不见,忽视了党务工作的重要性,对履行组织生活的义务没有放在心上,把个人利益得失放在了首位,导致了对待党建工作推诿、敷衍、走过场的现象时有发生。

4、党员教育工作难度大。一是党员领导干部重经济、轻党建“两张皮”现象。抓经济方面理直气壮出钱出物,抓党员教育方面敷衍了事。二是组织联系党员难。党组织与党员的联系,出现党员集中教育和管理难的问题,流动党员、失联党员教育管理更难。三是老党员教育管理最难。由于受文化、年老和身体等因素影响,像电脑、微信等现代化的教育方式又不会使用,集中学习很难,导致对老党员教育管理不及时、不到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已成为新时期党建工作的一大课题。

1、完善党员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党员综合素质。(1)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深化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要求,制定学习计划,每季度规定具体学习篇目和内容,重点围绕以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组织纪律教育、执政能力教育、履职能力教育等内容。(2)教育培训的方式和时限。一是正面教育。坚持每月推荐一本好书制度,坚持两周一次的支部集中学习制度,坚持中心组成员每季度为党员干部职工上一次党课制度。二是互动教育。以支部为单位,在过好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党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三是自我教育。党员结合实际,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交流主题,在支部的集中学习会上进行交流,使党员学习由集中组织转为行为自觉。2、完善党员目标管理机制,促进党员规范管理。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是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保证。一要建立党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党员实行动态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积极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机制,健全流动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登记台帐,做好跟踪服务,全面掌握外出党员去向,使流动党员始终置于党组织的管理中。二要完善党员目标管理制度。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对党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行目标管理,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开展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采取党员自评、群众测评、组织定评的方式,对党员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三要建立党员组织生活管理约束制度。要严肃党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党内纪律处分制度,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批评教育,增强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约束。

3、完善党员作用发挥机制,塑造党员全新形象。一要进一步发挥党组班子的表率作用。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建设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坚持每月一次的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完善党员群众联系机制。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点制度,通过下派驻点干部、非公经济党建指导员等,在机关与社区、企业之间架设倾听民意的桥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使党员在联系群众、造福群众方面真正发挥作用。三要建立完善党员帮扶制度。把“三解三促”和挂钩帮扶活动长期化、制度化,通过实行生活救助、就医就学等帮扶措施,对困难党员、受灾户、困难职工和城市低保户等进行长期帮扶,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评。二是突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重点。确定部门领导为管理监督的重点人员;丰富“16小时”党支部活动内容,鼓励党员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16小时倾听民众呼声,解决身边难题,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定期通报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情况。每年度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每名党员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对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及时通报,使党员干部间相互监督,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四是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机制。要结合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充分考虑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出台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巩固和推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点在于管好党的干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作风整治力度逐年加大,党员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例,暴露出我们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也更加突现出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时间的紧迫性和任务的艰巨性。

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事关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权稳固,有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打造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有利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要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要突出思想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抓好理论武装工作。选用干部,以“德”为先,监督管理干部,更要以“德”为准绳,抓好思想宣传教育,加强理论武装,是做好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多形式、全方位,持续性的开展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在做好常规性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在方式方法上创新,提高思想宣传教育效果和现实意义。

要重点抓党风廉政教育,时时敲廉洁从政的警钟。通过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承诺、确定个人廉政风险防控点、填写个人事项报告书、履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诫勉廉政警示谈话等,全方位、多角度监督党员干部及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党风廉政建设倒逼的形式,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学习掌握党纪党规,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自觉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要加强从严执纪问责,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组织纪检部门,要以极其细微谨慎的态度依法执纪、从严执纪,实现执纪问责常态化,严肃化。要全方位的执纪监督,不能只注重领导干部或违法严重的干部,而忽略了一般党员干部,使多数党员“脱管”,必须在拔“烂树”、除“烂根”的同时,还要治治“病树”,正正“歪树”,以惩治一批,拯救一批,警示教育一大批的思路,维护党员干部队伍这片大“森林”的生态健康。要完善党员干部的进退机制和领导干部的能上能下机制,对那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进取性不强、工作动机不纯或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纪党规及时进行调整,时时肃清党员干部队伍。

要肃清源头,猛药去疴,健康党员干部队伍肌体。一是按照以“德”为先的原则,做好干部的推荐考察,力争考察结果准确,在源头上杜绝干部“带病”进入党的干部队伍。二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着力破解“中梗阻、庸懒散、低效率”的问题。三是加大干部监督考核结果运用,根据平时督查考核结果,在选拔培养调整干部时,敢于把工作不得力、思想品德差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把真正思想觉悟高,品德端正,愿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好同志放到重要岗位上来,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选人用人工作环境,从源头上肃清干部队伍。

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管理。完善群众监督举报党员干部的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的作用,畅通网络监督举报渠道,完善实名制举报程序和举报人人生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努力打造一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无缝隙、无漏洞的监督举报网,让干部习惯于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下工作和生活,规规矩矩为官、踏踏实实干事、老老实实做人,做组织信任、群众满意、自己安心的党的好干部。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精神和要求,特此制定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

围绕建设廉洁、高效型队伍的要求,要狠抓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三个《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融于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廉洁教育进支部活动,将反腐倡廉纳入支部教育体系,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明确工作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到责任分解、责任督察、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

在党员监督中,要采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在揭露问题、加强监督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呼声的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下级评议上级、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化,充分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促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始终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一)坚持党组织对党员的评价制度。

每年对每名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坚持统一组织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共性工作目标考核与特色性突破性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等“四个结合”,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公平公正地评价每名党员、干部。

(二)落实党员、干部管理监督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评。突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重点。确定部门领导为管理监督的重点人员;确定党员干部的“工作圈”和“生活圈”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内容。三是定期通报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情况。每年度在支部范围内通报每名党员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对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及时通报,以使党员干部间进行相互监督,使支部了解每名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况。

(三)坚持党员自我检查自我约束制度。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度召开支部党员、干部述职大会,每名党员、干部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议。

照检查材料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监督

为巩固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全镇党员的政治素质,特制定党支部政治学习制度:。

1、党支部书记应在了解、协调好支部成员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结合每月支部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进行一定时间的集中学习,并安排好学习地点。集中学习有支部委员统筹负责,具体的组织者可以由党员轮值。

2、支部学习委员应在每月学习日的前两天通过适当途径向全体党员公布学习内容、发言提纲和学习的时间、地点。

3、党员参加政治学习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因故要提前请假。党支部对每次的学习情况,应认真做好纪录。

4、党支部应灵活多样地开展学习,如结合主题活动安排参观展览、红色旅游、影视艺术欣赏等。政治学习时应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共同学习。

5、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学习态度认真的党员同志,支部将定期通报支部综合党委予以表彰。

二、党员责任落实制度。

为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每位党员的特点组织党员不同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实际能力和社会活动的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社会工作以及党支部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党员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党员,特制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责任制度。

1、在社会活动中要敢于亮明自己的政治身份,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生活中要主动与居住地党组织联系,积极参与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活动,关心邻里和其他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积极配合完成居住区党组织安排的工作。

2、在工作中明确自我的工作岗位,向党支部申报责任区域,团结和带领员工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目标。带头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带头勤奋工作、岗位奉献;带头开拓经营、甘于吃苦。落实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经济指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3、积极配合党支部完成工作目标,认真实践主题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培养、考察工作,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具体教育影响和帮助周围的群众完成党和政府倡导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提醒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全镇党员队伍建设,搞好党性党风教育,确保支部每个党员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规范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现制订党员教育管理提醒告知制度:

1、自觉遵守党支部的“3会一课”制度,积极参加每月一次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及支部组织的各项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做到事先请假,并主动与支部书记联系及时补课。连续3次无故缺席的,党支部书记要找其谈心,了解原因,并要求其书面向组织汇报近阶段思想,教育其增强组织观念。

2、每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前,支部要将组织生活会内容告知全体党员。会上支部书记要引导党员积极发言,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对会上不作为、不主张、不发言的党员,支部要及时给予提醒,增强其党员意识。

3、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任何时候党员都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做维护稳定、破解不稳定因素的表率。一旦发现党员有信谣、传谣、受蛊惑和引诱、介入违法行为的现象,支部要对其严肃批评,责令其写书面检查,严格按党纪党规处置。

4、按期转接组织关系,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个月以上的,经党组织教育有思想认识后方可接受,逾期六个月以上的要书面说明情况,经支部上报后,上级党组织同意方可接受。

5、党员因工作、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在原党组织,但必须参加支部各项活动,如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四、“双向”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探索在新形势下,全镇党支部组织活动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激活基层党建,评估党员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表现,党员评估党支部在贯彻落实、开展活动、服务群众等有效性方面的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双向”评估。

1、党员的评估内容: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关心时事政治和党支部建设。

(2)工作胜任、业绩率先、关注公益,党性意识强,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认真负责的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党支部的'评估内容:

(1)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党支部实际,支委一班人团结有力,有效组织“3会一课”的实施,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开展富有本支部特色的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积极培养有梯次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工作。

(2)在方法上要创新,在形式上要多样,以服务为抓手,开展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凝聚力工程,凝聚党员、凝聚群众,凝聚社会,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3)领导好工会、青年团、妇代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做好党和政府倡导的事,如: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学习型班组创建等,切实维护好业主和员工的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开展评估的主要形式。

各支部每半年可以通过组织生活会等形式,由党员对支部半年来开展组织学习、发展党员、加强组织建设等各项工作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支部对党员半年来在理想信念、工作作风、理论学习、党员作用发挥等各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估意见。党支部和党员通过双向评估,积累经验,巩固成果,整改不足,并在下一阶段互相监督落实。

五、激励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提高党员参与党支部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党员的学习、交流、互动,确保党员在社会活动中保持党的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激励保障制度。

1、对于按照《党章》要求建设规范,活动组织开展有效,能按照要求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达标的党支部,全额返还党费作为活动经费,以保障党支部运作的活力。获得“五好党组织”称号的支部在“七﹒一”前后予以表彰。

2、对于能结合支部自身建设的特点开展党员拥护、群众欢迎、企业需要、业主理解的主题活动、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可向上级党组织列项申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给予适度的财力支持以保障党支部活动的有效开展。

3、党支部能有效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全镇党建中探索、开创党员教育管理新模式,被上级党组织肯定推广或在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根据情况给予创新奖励。

4、对于学习认真、乐于奉献、诚信守礼、关注公益、见义勇为,在支部建设中和社会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的党员,党支部可于每年“七一”前夕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党支部可以结合“七一”表彰,申报党员单项奖励。

5、对于成材奉献、知识创新、业绩一流、在企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党支部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将其纳入人才库。上级党组织按照党员贡献大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奖项,颁发荣誉证书。

6、对于在基层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并能结合支部情况在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支部凝聚力、带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形式的党务工作者,党支部可于每年“七一”前夕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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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从曾经发生的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看,确实暴露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进一步加大这方面工作的力度和深度,让纪律、制度硬起来、落下去,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向末端延伸、向深处推进。

组织管理监督要突出“实”。分析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由小过到大错的过程。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偏“虚”,既没有到边,也没有到位,导致问题经常发生,有时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党组织管理监督围绕“实”字做文章。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运用巡视、审计、群众反映等形式,尽早发现苗头性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就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函询、诫勉,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之时、萌芽状态,避免由“亚健康”恶化成“重病症”。要把“多”字贯穿监督管理始终。就是多重视、多研究,多近距离接触干部、观察干部,多同干部交流谈心,多关注其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多听干部部属及周边群众的反映,力求全面、真实掌握干部情况。要把“常”字落实到底到位。就是经常地开展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坚守政治、纪律和道德底线,自觉向高标准看齐,向高层次努力。要让党内政治生活经常化,用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各种教育监督制度,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

制度监督管理要确保“严”。制度保障不严密、查处问责不严格、执行规定搞变通,必然使得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难。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有了好的制度就要有相应的执行力度。要从严治官,对领导班子成员软、懒、散、奢等现象进行集中治理,对为官不为、插手基层敏感事务等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查处问责必须从严。对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敢较真、敢处理,就会产生较大震慑力,就会教育和挽救大多数。要抓住敏感事务、职务晋升等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同时以管人、管钱、管物等岗位党员干部为重点,突出监督遵守法规制度情况,清清爽爽为官兵办事的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坚持能上能下制度,运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免职等方式,推动不称职、不适宜、不作为的党员干部“下”,着力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不正、为官不廉等问题。

群众监督管理渠道要“畅”。从曾经发生的不正之风的情况来看,有的群众早有举报,但却未引起重视,最终导致问题越发严重。切实引导官兵提高监督意识,自觉把监督腐败及不正之风看成是自身职责和义务,做到乐于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党组织要鼓励官兵监督,支持官兵监督,让监督形成一张网,使之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事不在,绝不允许对实施监督的官兵予以打击报复或变相伤害。努力畅通和完善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信函举报等作用,使监督既达到目的,又保证监督人的安全。努力促进党员干部养成在阳光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为官、踏踏实实干事。

照检查材料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监督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破解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两涵盖两规范”。“两涵盖”,一是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两规范”,一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二是规范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了标准化的检查表格及结果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基层监管人员按照相应检查表格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的合规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也包括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根据本区食品安全状况开展的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等开展的检查等情况。

一般而言,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会有不同的检查方式方法。但日常监督检查始终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对于新的情况、新的监管需要和新的方法的出现,总局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四、《办法》实施后,如何使用配套表格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相应的检查表格,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配套《办法》的实施,并将于《办法》实施前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列表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项内容的检查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要点表都对应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对每一项如何检查进行描述,指导一线检查人员进行操作。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综合判定等情况进行记录,使监督检查工作有痕迹可循,也用于对检查结果的公布。结果记录表为各个环节共用的表格,附有相应的填表说明,对如何填写、如何进行综合判定都有详细描述。

五、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内容是什么?

《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者主要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还应检查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办法》规定,对食品销售者主要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办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六、《办法》对检查频次如何规定的?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的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后,监管部门对每家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计划数。

七、《办法》如何体现“双随机”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要求,《办法》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一是《办法》规定,在网格化监管和监管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双随机”检查。即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二是检查项目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每次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要求,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三是检查中可以对生产经营的产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八、日常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对检查程序的规定。一是由监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事项、抽检内容。二是检查人员现场出示有效证件。三是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抽检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办法》规定的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四是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五是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六是根据《办法》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七是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九、《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有哪些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执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一是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出示有效证件;二是检查人员应当掌握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和检查操作手册,并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三是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必要时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十、《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如何判定?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十一、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是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二是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如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办法》中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

本次《办法》的制定,强调了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下面是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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