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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专业16篇)

时间:2023-11-26 07:20:36 作者:念青松国际关系论文(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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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国家利益、人类价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是法律认识和实践必要环节,二者不可偏颇,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正是它们的统一使得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有二者结合才能让国际法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并且更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国际关系学科的基础课程设置分析的论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培养既懂土木工程技术又懂建筑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正成为高等学校土木工程教育的主导方向。如何在土木工程专业中设置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则是土木工程教育界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几经调整,曾一度出现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的现象,很多建筑类院校相继设立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管理)专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社会对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于计算机技术在工程结构设计中的广泛应用,设计单位对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需求量越来越少,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都很有可能到工程建设现场工作,或到建设单位作建设单位的代表(业主代表)或到施工单位作技术、管理人员,或到监理单位从事监理工作,而所有这些和施工现场直接相关的工作都离不开建筑经济与管理知识。即使那些到设计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也有可能从事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等经济管理工作。因此,系统地学习建筑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对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显得越来越必要。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也明确说明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从事土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隧道、道路、桥梁、矿井等的设计、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资、开发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这说明土木(建筑)工程中的经济问题己受到了充分重视,但是如何在土木工程专业中设置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土木工程专业中已经设置了“建筑经济管理”(或称为“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建筑工程经济与企业管理”等)、“建设项目管理”(或称为“工程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管理”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院校的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设置不尽合理,缺乏系统性和目的性,往往使学生既得不到系统的理论知识,也得不到可操作的实际能力,因此急需改进和完善。

二、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经济管理问题大致分为两大类: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问题和建设项目营造问题。投资决策问题是研究如何使拟建项目的预期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的问题,而建设项目营造问题是研究如何使项目最有效实施的问题。本质上讲,前者属于“投资学”范畴,而后者属于“工程学”范畴,二者是本质不同而又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然而,人们往往搞不清它们的关系,从而也使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设置相当混乱。事实上,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应包括哪些内容是长期以来没有定论的问题。从逻辑顺序上可知,项目投资决策问题和项目营造问题分别是项目设计的上游和下游问题。因此,对于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来讲,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则意味着知识链向上和向下延伸。

从国外的教育实践看,土木类学生的知识链主要是向下延伸,即他们主要学习的是项目营造中的经济与管理知识,这是因为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工程师,而非“经济师”。另外,项目营造与项目设计的关系比项目投资决策与项目设计的关系更为紧密,知识上也更为关联。从fidic模式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fidic中的engineer?(工程师)虽然有时也为业主提供可行性研究等投资决策的咨询,但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替业主管理项目的营造,即替业主进行工程招标或工程建设的控制、管理和协调。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土木工程的学生应该更多地学习有关建设项目的经济管理知识,尤其是在现在的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大部分都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情况下。但是,适当地学习一些投资决策问题也是必要的,最起码可以増加知识的连贯性、系统性。下面对上述几门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进行分析。

“建筑经济管理”课程如前所述:内容比较混乱,不成体系,往往使学生不知所云、难以把握。传统的“建筑经济管理”教材把其内容分为四部分,即建筑经济学、建筑工程经济学、施工组织学、建筑企业管理学,其自成体系可见一斑。其中“建筑经济学”研究建筑行业的经济现象,是属于部门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范畴;建筑工程经济学”研究某特定的建筑工程的经济现象,属于微观经济学的范畴;施工组织学”研究工程的施工组织,严格地说应该属于“建筑施工”的范畴;建筑企业管理学”研究建筑企业的管理,严格来讲应该属于企业管理学科的范畴。事实上,上述四部分虽然有密切的`关系,但严格来讲应属于四种不同的学科,如果把它们安排在同一个课程内,就会使此课程失去明显的学科特性,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最终变成“大杂烩”,导致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造成学生学习目标的迷乱,从而把握不住此课程的主线及重点。

狭义的“建设项目管理”课程是研究建设项目营造问题的。即分别从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营造进行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使建设项目能按质、按期并以最小的费用得到竣工。广义的“建设项目管理”课程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营造管理”。其中“项目营造管理”就是上边所谈的狭义的“建设项目管理”,而“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则属于产业投资学的范畴,主要研究建设项目的“前评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估)即从经济(包括国民经济和财务两方面)、技术、社会影响等角度来分析论证一个拟建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建设监理”课程严格来讲应是“建设项目管理”课程的组成部分,因为建设监理即是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管理,亦即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管理,它是建筑业社会化分工协作的产物。我国《建设监理》杂志的英译名就是“proje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管理”等课程是属于房地产类的课程,虽和土木工程专业紧密相关,但主要是研究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问题的,其中的“房地产开发”是研究房地产项目营造的。事实上,房地产开发(狭义)和其他类型项目的营造并无本质区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的范畴。

三、建议。

由于土木工程的专业性质和总学时的有限性,不可能开设太多的经济管理类课程,所以如何有效地安排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教学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按照目前许多院校的作法,将上述课程都安排给学生,显然容易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叠,既浪费课时,又缺乏系统性,还使得该深入讲授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课时。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设项目管理”课程较其他几种课程更适宜于土木工程专业,因此应大力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教学。“建筑经济管理”和“建设监理”可以适当压缩,甚至可以考虑整合到“建设项目管理”中去。而‘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管理”等房地产类课程应设为选修课,不要求每个学生都学。只有这样,才能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使学生掌握真正系统的、实用的知识,为他们以后的工作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国际法学中最重要一个论题,而且也应引起整个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广泛关注。一百多年来,尽管西方法学理论界作出了种种设想和求证,但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对以新兴发展中国家居多的亚洲地区来说,更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理论研究领域,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不足甚至模糊不清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为此,深入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观点,最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注:对此,各派权威学者均作为了较系统归纳,兹不赘述,详见[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0~153页;[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2页;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6-27页;等等。),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注:二元论几乎成为较为流行、较有权威的观点。如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就指出“本书作者极同意这种见解。”虽然二元论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总的说来,它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大区别的观点是比较接近客观现实的。正因为如此,许多从事司法实践的`法官,特别是国际法院法官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也支持二元论的观点“(余先予:《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二元论比较符合现实,它既承认国家主权,又承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5页)还有学者通过对二元论的扬弃,提出”自然调整说“(注: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书馆1976年版,第20页。在此作者指出”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与此观点一脉相承,今天有学者在批判以往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了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自然调整”这一命题(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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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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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科的基础课程设置分析的论文

外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创新,都需要国际关系学科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归结到教学方面,则需要在设置本科生的基础课程时,兼顾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需要。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邻国俄罗斯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1.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大学世界政治系的基础课程特点。

4月,莫斯科大学世界政治系颁行了新的国际关系专业教学计划,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将本科的学制由此前的5年缩短为4年,相应的课程设置也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不仅有助于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反映了其不断更新的培养思路。

新版的四年制教学计划主要分为必修和选修两个部分。整体上看,相较之前的教学计划,新版教学计划在课程分类方面依然保持了原有的类别和大致比例,但在具体课程设置上有所压缩和调整,从而保持并呈现出3个方面的特点。

(1)包含多个学科的基础课程。国际关系学科属于社会科学,但在必修课程中依然安排了三分之一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其中“人文、社会与经济”部分包括俄国史(5学分)、世界史(7学分)、哲学(2学分)、俄语与语言文化(4学分)、外语(9学分)、法学(4学分)、经济学(4学分)等7门课程;“数学和自然科学”部分包括信息学与信息技术(4学分)、高等数学基础(2学分)、现代自然科学(8学分)等3门课程。相较于旧版,新版教学计划将部分课程如文化学、政治族群社会学、世界经济、世界宗教、经济地理学等放在选修课中,部分课程如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生态学/逻辑学等被删减。尽管不如旧版全面,但重新整合的课程仍然保证学生能够学到多个学科的专业基础课,涵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助于为学生打下扎实的综合性基础。

(2)高度重视外语的学习和训练。外语能力是开展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和从事外交实践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平衡与统一。莫斯科大学世界政治系历来高度重视外语的'学习与训练。新旧两版教学计划中,本科生都必须修习第二外语。第一外语语种通常为英语,第二外语语种则有包括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汉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语种的多元化是国际关系专业外语教学的特色之一。

而新版教学计划更加强了外语的教学。除了基础必修课中包含9学分的外语课外,在98学分的专业基础课中,有57学分为外语课程,其中27学分为专业外语,30学分为第二外语。这就意味着本科生在必修课程的147学分中,共计66学分为外语课程。这有助于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平衡。旧版教学计划中,外语部分分为“外语基础”与“第二外语”两门课程,与之不同的是新版教学计划突出了专业外语的学习。

(3)在理论学习的同时强调俄罗斯特色。新版教学计划对专业课进行了大力度的整合和调整,部分课程如“新世界秩序中的俄罗斯现代外交政策”、“世界经济与国际经济关系”、“外交与领事服务”等并入了其他课程中。目前开设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包括生命安全(2学分)、政治学与政治理论(3学分)、外国宪法(3学分)、国际关系史(8学分)、现代国际关系(2学分)、世界政治(4学分)、国际关系理论(3学分)、21世纪的国际冲突(3学分)、国际安全基础(2学分)、独联体地区的经济和政治进程(3学分)、全球政治中的俄罗斯(5学分)、外交学理论与实践(3学分)等。专业选修课包括国际法(2学分)、政治地理学(3学分)、信息社会(2学分)、国际组织(3学分)、国际关系的地区方面——“西方”(3学分)、国际关系的地区方面——“东方”(3学分)等。这些课程涵盖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理论、外交学等学科基础理论,其教学内容也与很多国家的国际关系学科教学相类似,阅读书目也大都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名著。但还有一些课程明显强调俄罗斯的特点,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俄罗斯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和影响、俄罗斯的周边关系(独联体)以及俄罗斯如何看待世界(东方与西方的分野)等问题。

相较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国际关系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西方理论和话语长期占据着主导性地位,这在俄罗斯的课程设置中得到鲜明的反映,这一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并且我们当前的基础课程设置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不仅影响了理论研究的创新步伐,也不利于培养外交实践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1)课程类别较单一,多样性欠缺。国际问题涉及一个国家对外交往的方方面面,很多时候需要跨学科的知识,同时,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也离不开对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掌握多门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研究方法对国关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

但整体上看,我国高校国际关系学科的基础课程类别设置比较单一,多集中于法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领域。为弥补不足,很多学生采取辅修或双修第二专业的方式增强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素质能力;很多导师也有意在硕、博士阶段招录跨专业的学生;一些学校在选修课方面增加了高等数学基础、传播学、社会学、信息管理等课程。上述做法都有助于改变多样性欠缺的问题,但依然存在不足。我们可以学习俄罗斯的经验,采取部分选修课改为必修课的措施,促使学生得到相应的基础训练;在课程设置上,增加逻辑学、统计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跨学科的课程。针对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和难以尽快完成应试教育向专业教育转换的问题,需要增加汉语言文学与文化、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等课程,这些基础训练不能忽视,否则专业教师经常遇到的学生弄不清论文和作文的差别、写出来的东西语病连篇等问题将长期存在。

(2)外语课程单一,外语与专业之间存在水平差距。国际关系学科需要培养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才,这是适应外交实践的需要;与此同时,我们输送人才也应该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两者不可偏废。

然而,受母语影响和时代条件的限制,很多国关人才精通一门英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更不要说第二外语了。做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士在外语实践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外交部等实践部门又时常被斥责为“翻译部”,这显示出过往的人才培养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不平衡发展的情况。当然,也必须看到,近年来,很多学校加强了英语教学特别是专业英语的学习和训练,同时由于英语在国际关系学科中的主导性地位,使得英语专业与国际关系专业培养出的学生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能够较快弥合专业与外语水平之间的差距,实现复合型发展的目标。但对非通用语种或小语种来说,这种差距仍然明显存在,不仅国际关系学科,包括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学科,都存在导师招不到既懂外语又懂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而中国的国际关系学科,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可以预见的是将更加需要掌握两门外语、同时具备理论知识和专业研究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目前国际关系专业的第二外语学习,仅在部分高校的博士培养阶段才是必修课程,很多专业研究者直到为了研究需要或实际的出国需要才开始进行第二外语的学习。这对开阔研究视野、更好地了解研究对象国,都是不利因素。由此,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国高校应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国际关系学的本科生开设第二外语课程,允许有精力的学生双修或辅修第二外语的专业课程,这将有助于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3)不了解中国,只盯着世界。尽管国际关系学科涉及面广,但无论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学派,还是为外交实践服务,该学科所培养的人才都需要立足于中国。但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偏重于给学生介绍世界,引进西方的新理论和新方法,却忽视了对中国自身的理解,相当一些学校的基础课程中没有与中国有关的课程。这使我们的学生只盯着世界而不了解中国。

无论是学科发展还是外交实践,我们只有更了解自身,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探寻中国在历史长河和现实世界中的发展逻辑,才能更有自信地推动中国国际关系学科的进步。因此,在我们给学生开设西方政治制度史、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同时,也应该开设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等课程,即增加更多的有助于学生理解中国的课程。而对中国理解的加深,将有助于推动国际关系学科呈现更加明显的中国特色。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的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多重关系,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如何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这些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问题。10-12月,“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课题组在广东部分市县(区)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共调查了8个镇,12个村,内容涉及到镇村关系、村支两委关系、村级经济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1。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广泛接触了市县(区)有关领导、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村民等。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这次调查,同时还参考了相关部门的调研报告。本文提出的实际问题均来自基层,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亟待理论工作者和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一、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

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基层反映的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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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引言。

当今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各个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同时和平也是这个世界追求的目标,维护和平,实现共同发展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又为世界经济带来了有力的机遇。但是现如今的国际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经济制度,还没有及时的进行改变和创新,影响着世界的和平发展进步,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挑战,如何有效、合理的运用国际法,保障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和平共处就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的根本作用和价值。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国际法同时也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总规范,它的作用主要是采用法律的成文手段来公平合理的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冲突,或者是用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它的管辖范围在整个国际。国际法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的制定主要由国家之间签订协议来进行的,并依靠国际组织进行维护,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权利以及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一些国际条约中都明确了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国际法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展开,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强调的是和平发展,在当今的世界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总则。国际法可以约束国家的行为,避免了产生纠纷无法可依,在国际社会中应该进行相应的宣传,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国际法的存在,在各个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方面要时刻遵循国际法的规定,使国际法自身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也实现世界的共同进步发展。

现如今,国际法已经发展了将近三百五十年,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挫折,其中善意原则是指切都在法律的规章制度当中,并且被人们认为是国际法的基础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定,国际中的有效条约对于国家有着约束的作用,必须这个国家必须善意的履行,条约针对的国家不可以以国内的法律为由而不履行条约,对于善意履行的义务最大的冲击力量是美国,因为在美国,条约也是国内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存在着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区别,在二者发生分歧和冲突时,会比较容易产生法律倾向的情况,为了自身的利益,容易在条约上玩文字游戏,对于条约的有效性没有得到有效以及合理的实施,影响了签定条约时的初衷,同时对于成形的国际法律也是一个重大的冲击,不利于国际法的顺利实施,也在国际上对国际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同时尊重国家的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但是一些国家推行强权制度,成为了阻碍世界发展的因素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利用人权作为主要的突破口,推行人权观念。企图将本土的价值观念推动到整个人类的价值观念上,实际上是使用人权政策作为包装,意在推行强权政治,并向其他的国家施加影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主权平等,同时干涉内政的现象还存在着,普遍的影响着国际中的关系,这些因素也阻碍了国际法的顺利实施,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和各个国家的共同进步。

三、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构建一个文明的和谐世界环境,增强各国的善意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这也是适应当前世界发展方向的新型构想,同时这一思想也反应出了国际中各个国家的共同愿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促进各国之间的共同发展,成立互信互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平等协作的发展战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冲突等,强调互利合作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国际中的繁荣昌盛,帮助世界人民打造和平共处的社会环境,并有效的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同时倡导人类文明的包容精神,在竞争当中要良好的规避自身的缺点,发挥优点,构建一个和谐与文明共存的世界环境。努力实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民主化,民主化的思想也符合了大多数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实现民主化的发展战略也是国家之间关系友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中的各个国家应该团结一心,坚决抵制强权制度,并且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处过程当中,要做到相互尊重,对待每个国家都要一视同仁,努力实现国际中的和平共处,并促进国际贸易,实现互利共赢,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实f主权平等、互利共赢。

在国际法的实施过程当中,十分重视主权平等,并坚持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促进整个世界的繁荣发展,使整个世界都可以共同的发展和进步,实现世界的协调发展目标。一个和谐的世界环境可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和正确的实施,并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世界安全的保障,如果世界没有实现共同繁荣,那么各国之间产生纠纷的概率也会增长,现如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每个国家都感受到了经济利益在不断的增长,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感受最为明显,但是这种情况也容易造成贫富差距的加大,所以国际法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有成文的规定可以解决国际中发生的纠纷,利于世界建立一个公平并且合理的管理秩序。国际法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自身的优势,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并且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大进步,我们要重视主权平等,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的推动进出口贸易,同时不断的完善国际上的金融体制,努力构建一个适用于经济发展和主权平等的社会环境,发挥国际法的自身优势,努力实现全面发展,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在保证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平等化并促进国际社会实现民主化和法制化,使世界得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论。

国际法是一种国际中的法律,身为国际的一员,每个国家都应该认真的对待国际法,并认可国际法,在国际法实施以来,虽然过程中有许多的困难,但是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发展进步,国际法正在不断的完善自己。实施国际法要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在现如今的国际关系当中,国际法更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抵制强权政治,实现和平平等,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世界上国家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努力使世界上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在和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远离战争和饥饿,努力构建一个和谐、和平的国际环境。

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论文

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技术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角落,教育也不例外。现代技术为课堂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给教育带来了深入的变革。现代教育技术能够把不灵活的教育方式和抽象的教学内容变得更加生动和形象。基于此,文章探讨了现代教育技术在小学科学课程教学中如何恰当使用以提高教学效率。

关键词:现代技术;小学科学;优化课堂。

传统的教学手段使课堂教学变得枯燥无味。现代教育技术更新教师教育观念,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活力,小学科学课教学更是如此[1]。下面,笔者将谈谈现代教育技术对小学科学课程的良好推动作用。

一、运用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实验,优化课堂结构。

在小学科学教学中,实验是学生获取知识、认知事物的重要手段。课堂实验可以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然而,在实验中,总是有些实验效果不太明显,从而影响了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效果。运用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实验,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如在讲解“水是怎样溶解物质的”,笔者为了能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看清实验的过程,于是在教学之前,就用手机先将实验过程录制了下来。当在课堂上进行展示时,学生们根据观看的实验过程再进行具体的实验操作,很快就解决了这一堂课的知识难点。又如,讲解“电”这一单元“简单电路”一课时,要让学生学会组装简单电路,如果教师只是自己动手操作而让学生在讲台下边看,学生不仅看不清楚,而且也会影响整堂课的教学质量。笔者运用现代技术,把干电池、开关、小灯座、导线、小灯泡、电池盒等材料放在实物展示台上进行操作示范,学生看的清晰多了。教师把讲授转化为演示,既优化了课堂教学结构,又提高了教学效果。

二、运用现代技术,化静态为动态,丰富感性认识。

小学生好动,对动态的事物比较感兴趣,能够保持长时间的注意力。因此,作为科学教师,就要想方设法让静止的教材活起来,抓住学生的'注意力,运用现代技术,把静态的教学手段与动态的音像教学相结合,使学生由被动听讲变为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并结合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智能训练,提高教学效率。如在教学“凝结”一课时,凝结现象对于小学生而言是看不到摸不着的静态变化,要形成概念十分困难。因此,笔者制作了一个关于蒸发的课件,让玻璃杯内的小水珠长上翅膀飞到冰冷的玻璃杯盖上,从而凝结出一滴滴的小水珠。这比起仅靠观察插图来说显得更加生动、有趣。

三、运用现代技术,化抽象为具体,解决教学难点。

在教学过程中,有些科学知识比较抽象,小学生不容易直接感知。如果空洞地以分析、说教的方式进行教学,学生往往提不起兴致来。此时,如果将现代技术应用到小学科学教学中,就能让学生快乐地、轻松地学习。比如,在讲解“叶的光合作用”一课时,光合作用现象是学生学习的难点,教师就可以借助视频,使叶的光合作用形象化、具体化,让学生直观了解光合作用。在视频中,先展示光合作用过程,突出表现在太阳光的照射下,植物叶中的叶绿体把从根部吸收上来的水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加工成养料和氧气,并利用动画的形式来演示“叶绿体工厂”的加工过程。这样,学生学起来既轻松又有趣。

四、运用现代技术,化宏观为直观,提高观察效果。

适时地选用多媒体来辅助教学,不仅可以活跃学生的学习兴趣,还有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如,在讲解“食物的消化”一课时,教师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一些视频或者动画资料,让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消化过程,从而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五、运用现代技术,增加课外知识。

小学科学教材中,有些知识学生很感兴趣,希望能够继续“挖掘”。如在讲解有关化石的内容时,学生很想了解更多有关化石的内容。为此,笔者就在原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课时量。学生根据“化石”这一大主题,确定自己小组想要研究的小专题,来到学校电脑室上网查寻资料,然后将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在信息技术教师的帮助下制作成演示文稿在班级里进行交流。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致,同时也增长了学生的课外知识。

六、运用现代技术,能将知识点系统化、整体化。

学习完一个单元后,笔者都会对整个单元的科学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教学时,教师可以从简单到复杂地进行梳理,从现象到本质地进行梳理,也可以设计一些有层次的问题进行整理。这时候,运用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再合适不过了。总之,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既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又能有效提高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过,在使用现代教学技术进行辅助教学时,万不可喧宾夺主。教学中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应把握“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如此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质量,改进小学科学教学的固有面貌。

参考文献:

[1]刘力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小学科学课堂[j].北京教育(普教版),2009(5):61.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李广民。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国际法学界存在两派理论,三种学说。所谓两派理论即“一元论”(monism)和“二元论”(dualism);所谓三种学说,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被称为“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被称为“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故被称为“平行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学说无限扩大了国家主权,鼓吹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本身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了绿灯。日本学者虽不同意这种学说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内法所赋予的,但他们却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认国内法的优先。在国内关系上,通常由各国宪法来决定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效力关系,有时还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有效的。当然,日本学者只是将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也认识到在解释上尽可能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起来,在实践上防止各国宪法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主导的地位。国内法的妥当与否,应由国际法来确认,换句话说,国内法的合理性来源于国际法。这种学说虽适应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国际法效力的潮流,但它却因过分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而否定了主权国家应有的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使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和“世界法”。在这一点上,中日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

日本学者认为,“一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是没有错的,但要在同一个体系中,分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孰优孰先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他们主张,从现代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看,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既不能说国际法赋予国内法效力,也不能说国内法赋予国际法效力。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以国家的意志为媒介而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在国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单独起作用,而在国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是同其他国家一起起作用的。日本学者赞同“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应有不同的合理根据”,但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看作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国家意志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

中国学者认为,“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有道理的。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象“二元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交错关系。中国学者虽不同意“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视为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对“一元论”所指出的两个的共性也加以肯定。承认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国际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如何将其实施于国内。各国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实践也千差万别。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更没有关于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具体规定,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却涉及到这些内容。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规则,但至少可以说我们已开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实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是直接适用。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发生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代表表示:该公约一旦在我国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可以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

第二是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规定表明,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作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予以适用,而当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条约处于优先地位,适用条约规定而不适用与之不一致的国内法定。

第三是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国内措施。比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的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中国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修改后的《刑法》则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

第四是为实施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第五是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时对已有的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对已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均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长期以来,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际习惯持肯定态度,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使用导弹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伤害我驻外记者和使馆工作人员,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

与中国不同的是,虽然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第98条)但在国内法秩序中,日本却将宪法至于优先的地位,即所谓的“宪法优先论”。他们认为,条约虽然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在缔结条约时,全权代表是由内阁任命的,内阁的这种权限又受到“外务公务员法”、“内阁法”更进一步说是受“宪法”制约的。内阁批准条约的权限、国会承认条约的权限、天皇认证条约的权限,都是基于宪法而生产的。因此可以说,条约来源于宪法。再说,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并经国民承认(国民半数以上赞同)才可进行。(参见宪法第96条)而缔结条约时的国会承认,只要众参两院各有1/3以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议员赞同即可。这样轻而易举就可得到承认的条约,其效力自然不能与必须经过慎重修正程序的宪法相比。此所谓“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

其次,日本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的义务,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承担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责任。但国际法不能直接约束个人,国家只有依据国际法(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个人应承担义务的法律,才能在国内实施,这就是国际法规范的国内化。如果没有这种国内化程序,国际法只是在国际社会层面对国家课以义务,而在国内社会层面,依然是与国际法无关系的国内法对个人课以义务。例如,根据《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新美军地位协定》,凡日本政府同意美军使用的区域,若属国有地,美军则可以直接使用,若属私有地,则美军不能直接使用。这就是说,日本政府只是从国际法上承认了美军使用这一区域的权利,但从国内法上,并没有对该土地的所有者课以允许美军使用这块土地的义务。只有在日本国会为此专门制定了《特别措施法》以后,这个问题才顺利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坚持的是“二元论”,国内法在国内有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有效。

当然,日本也不是绝对坚持“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也承认“一元论”中的“国际法优先说”。一方面,日本也承认“自动执行条约或条款”,而且日本也积极进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内转化;另一方面他们也承认当国际条约与本国国内法生产抵触时,优先适用条约。他们的解释是:宪法规定的“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虽不能解释为“条约优于宪法”,但至少可以说,只要是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已缔结的有效条约,立法机关就应据此制定相关的国内法;行政机关的实施国政的时候,就应该尽量与之一致;司法机关在裁判的时候,就应该承认其法规性;作为国民,亦应诚心诚意去遵守它。前面从通过手续上比较了宪法与条约的优劣,其实,全权委员也好,阁僚、国会议员也好,他们均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在条约起草、签署、批准、承认时,他们就应该判断条约的内容是否违宪,如果一定要缔结违反宪法的条约,那也得先改定宪法的有关内容,再缔结条约。

总之,不能简单地说,日本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支持哪一种理论,哪一种学说。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日本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时而倾向“一元论”,时而倾向“二元论”,时而主张“国内法优先说”,时而主张“国际法优先说”。从这点来说,这到符合日本外交中“实用主义”的传统。

国际关系论文

当前阶段,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人们经常谈论的课题,它不仅仅在计算机领域中占领着主导地位,也深入渗透进了各行各业、不同领域,国际关系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产生了很大变化。尤其近年来一系列的国际僵持事件把国际关系研究中对大数据的研究推上重要位置,大数据也因此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必要课题。

一、大数据时代的诞生与内含。

(一)大数据时代的诞生。

大数据时代的诞生有着特殊的时代环境和技术背景。

從时代环境方面来看,在大数据诞生和发展的这些年间,社会环境在各方面都是处在高速发展中的,说是日新月异也不为过,在这种环境下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对自身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出决定前就要广泛的参考各种各样的信息数据来保证决定的准确性,对数据的依赖随之加深。

从技术背景方面来看,早在上世纪初,电话、电报等新型信息流通方式的出现就大规模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促生出了大量的数据,随着时间的更迭,移动信息设备广泛普及,数据存储变得日常和廉价,云计算技术也得到了发展,大数据时代来临的各种必要技术条件都已备齐,大数据时代也就应势到来了。

(二)大数据的内含。

大数据的具体内含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大数据首先是一种数据,一种独特的信息资产,它不仅仅是以枯燥的数字形态出现,还包括着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态的信息。“大”是其区别于其他信息的重要特点,这个“大”有着多重含义,首先,也是最浅显的一层含义,就是其数据储存量大、数据种类多、数据计算量也大;其次,从深层含义上来理解,大数据所代表的如此庞大的数据信息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关联存在的,数据之间有着独特的“关系网”,利用这些密切的关系网,我们可以从数据中分析出想要得到的信息,这也就是所说的大数据处理,大数据处理是大数据时代一种重要的能力,也是发掘数据背后价值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

二、大数据对于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

(一)国家数据主权方面。

国际关系多种多样,总归来说离不开竞争与合作,国家的实力是国际竞争与合作所要考虑重要条件。在如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国家的竞争力往往与这个国家拥有的数据量及数据的来源途径的多少和处理数据的能力的大小密切相关,因此,国家的数据主权必须要予以重视和维护。事实上,在如今的大国竞争中,大数据的博弈已经白热化。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大数据对于国家数据主权的意义。首先,大数据承载着信息,是数据主权的基础,利用大数据可以分析出一个国家和地区最新的经济、军事、社会动态,是维护国家主权必不可少的功课;其次,大数据作为一种信息权利在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维护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国家的社会权利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承载着信息的各种数据,大数据发展实力强劲的国家可以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将自国的信息数据扩散出去,增强本国的影响力,从而在国际关系中保有更大的权利;最后,只有做好了大数据控制才能合法维护国家的主权,控制才能了解,了解才有权威,有权威才能进行引导,大数据控制是了解国内外各种信息的不二渠道,了解是维持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大数据是国家维护其主权合法性的重要支柱。

(二)国家安全维护方面。

维护国家安全是社会和每个国民的责任,在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来维护国家安全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新时期,利用大数据对国家安全维护进行创新发展必将使国家的综合实力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其次,利用大数据还可以对未来国内外各种领域的走势进行预测,通过现有的以及可获得的数据信息来推敲出本国或者他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社会动态、军事变化、科技发展情况、经济走势等情况,就可以为国家争取到更多的时间来安排应对措施,为国家的安全增添了新的保障。

(三)经济实力提升方面。

在提升国家经济实力方面,大数据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的商业价值方面。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交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实体商品与财产的交换,更多的是有关的数据信息等虚拟商品的交易,这种交易使数据的经济效益增加,商业价值变大。在过去,已经用过的企业的相关产业信息成为了废弃物品,不仅保存不便,还占用空间,十分浪费,但是在大数据新时期,这些数据信息可以重新成为商品,直接变现,为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除此之外,大数据对经济的贡献还体现在催生除新的商业模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通过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技术,企业可以快速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方法,用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使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也会因大数据而发生较大改变,所幸,它会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大数据时代国际关系面临的挑战。

在国际关系的不断改变中,人们始终期盼的是维持平等的关系,但是,大数据时代在一切得到发展的同时却催生出更多的“不平等”。数据鸿沟的出现使得这些不平等的情况明朗化,对于数字鸿沟,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待它。首先,在数据获得方面,数据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人类活动的整合分析得出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主体都能够得到这些数据,在国际中,比较强的国家并加以利用,强者更强,差距更大;其次,在数据的分析利用方面,数据处理是一种能力,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能力的,有些人得到数据可以准确快速地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利用该数据获得发展,而没有能力处理数据的人即使得到了数据也无法利用,之能够白白浪费;最后,数字鸿沟还体现在学习机会的获得方面,对于强国来说,公民有着各种各样的机会学习大数据处理的相关知识,然而对于大数据技术本来就弱的国家来说,却难以得到比较好的学习机会。总而言之,大数据时代下,难以跨越的数据鸿沟严重阻碍了国际关系的平等发展。

(二)新型数据霸权的出现。

說道霸权主义大家都不陌生,我们一直致力于建设民主的国际关系,但是霸权主义一直阻碍着国际关系民主性的发展,在大数据发展的新时期,霸权主义也不仅仅是我们以往了解的形式,而是更多的以数据霸权的.形式出现。二战以来,美国与西欧等发达国家的科技一直走在世界前沿,且美国作为世界龙头一直推行着霸权主义,阻碍他国的发展,大数据处理也是美国首先推行的,之后,美国开始大力发展大数据事业,除强硬的技术支持外,还通过政策手段把大数据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试图迅速在大数据技术方面扩大与他国差距,占据世界主导地位。美国的表现就是典型的数据霸权主义,上文中的数据鸿沟是因为客观原因拉大了强者与弱者的差距,那么数据霸权就是主观意图的拉大差距,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破坏国际关系的民主性。

(三)国际合作的安全威胁增大。

竞争与合作是国际关系的主要模式,上文提到的两种挑战主要是出现在国际竞争中的,但实际上大数据时代,国际合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安全威胁的增大是最常见的。对于大数据来说,数据的量越大,涉及到范围越广,数据分析处理的水平越高,那么这些数据能够发挥出的价值就越大,因此,在大数据方面,两个或多个国家进行合作能将大数据带来的效益发挥到最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数据鸿沟和数据霸权。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政策不同且合作中的国家都想成为最大的利益获得者,使得国际合作的安全威胁增大。

在大数据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就离不开对数据的存储和运输,在数据存储和运输过程中都存在着安全威胁,更重要的是,不同国家对于数据管理的法律和观念不同,数据在合作国家间传输时,就会受到不同的法律管理,风险是非常大的。

四、我国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国际关系变化。

(一)政府给予重视、出台相关政策。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诞生,我国已经意识到了大数据给国际关系带来的变化,在未来,政府要更加重视大数据的发展,利用各种政策条件推动我国大数据发展进程。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关于发展大数据的相关政策,但是已经在部分规划中对加快发展信息处理技术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大数据发展的愈演愈烈,我国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政府要大力培养人才,利用政策制定出最适宜的发展战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以创新,走向大数据发展的前沿。

(二)建设数据平台、重视数据的整合与利用。

随着大数据发展的推进,数据的总量会越来越大,数据的分类处理也会越来越复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好的发展大数据,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国际关系的调整,我国应该建设数据平台,对数据进行整合,使数据利用更加方便。为了迎接国际关系中的大数据变革,我们要努力超越其他国家,走在大数据发展前列,在全球大力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想要超越他国,建设平台,整合资源,有序发展是不二法门。

(三)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应用大数据。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发展状态,在应用大数据技术谋求发展和精进大数据技术时,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去把发展模式过度理想化,结合自身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发展,稳扎稳打,才能发挥出大数据的实际效果。国际关系是纷繁复杂的利用大数据处理国际关系时,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关系、不同的涉及领域,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大数据,切忌千篇一律。

五、结语。

在全新的大数据时代,国际关系风起云涌,产生着新的变化,大数据在特殊的时代环境和技术背景下诞生,有着其独特的内含,对国际关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国家安全,提升我国经济实力,解决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难以维持国际关系平等、数据霸权主义出现、国际合作安全受到威胁等挑战,我国要从利用政策、建设平台、结合实际来大力发展大数据。

【参考文献】。

[1]试论科技进步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j].王逸舟.欧洲.1994(01)。

[2]中国互联网“时势造英雄”[j].田溯宁.互联网天地.(08)。

[3]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权和国家数据战略[j].沈国麟.南京社会科学.(06)。

国际关系论文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65年2月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70cm。

体重:

65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成都大学。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1987年。

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

职称:

初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高级管理。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成都市;。

待遇要求:

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三天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其他语言;普通话标准。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从事多年公司和企业管理,有丰富市场营销经验和公共关系融通能力,曾在国有上市企业长征电器工作多年,在成都有一定行业关系。思维敏捷,品行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独立的市场开拓能力,自带驾驶证c1。愿与有识有缘之士同进退,共发展。

发展方向:

随遇而安共同发展。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国际关系论文

1.曹胜强:《现代国际关系史:世界体系的视域》,北京:人民出版社,8月。

2.伏广存、于桂华、马凤岗:《近现代国际关系史论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6月。

3.徐蓝主编:《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4月。

4.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上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月。

国际关系论文

abstract6—7。

目录8—10。

导言10—20。

一、论文选题10—12。

二、文献综述12—15。

三、选题意义15—16。

四、主要观点16—17。

五、研究方法17—18。

六、章节安排18—20。

第一章21世纪前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历史回顾20—27。

第一节海合会建立前土耳其与海湾国家的合作关系20—22。

第二节冷战后期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状况22—24。

第三节后冷战时期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突破24—25。

小结25—27。

第二章21世纪以来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发展27—40。

第一节土耳其与海合会政治合作关系的发展28—30。

第二节土耳其与海合会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30—36。

第三节土耳其与海合会安全合作关系的发展36—37。

第四节土耳其与海合会文化合作关系的发展37—39。

小结39—40。

第三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发展的动因40—51。

第一节国际格局与中东格局的背景40—42。

第二节大国因素对双方合作关系的影响42—43。

第三节经贸关系在双边关系中的作用43—44。

第四节建构地区安全在双方关系中的作用44—47。

第五节政治改革和宗教因素的影响47—50。

小结50—51。

第四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发展的影响51—59。

第一节对土耳其和海合会的影响51—52。

第二节对中东地区权力结构的影响52—54。

第三节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影响54—58。

小结58—59。

第五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发展前景59—64。

第一节当前双方合作关系发展中存在的局限性59—61。

第二节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前景判断与强化措施61—63。

小结63—64。

参考文献64—74。

中文参考文献64—67。

外文参考文献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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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的规定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掌握本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研训练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一个总结,是对教与学所取得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途径。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把已经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综合运用,培养学生阅读和钻研中外专业文献、资料,以及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初步的科研训练,并加深和拓宽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质量的优劣,是检验学生思维、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师资水平、规范化过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1、每年10月中旬,由各系部向所有毕业班学生发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论文手册》),并组织学生学习毕业论文撰写的各种要求。论文撰写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均应记录在《论文手册》中。在学生完成论文撰写和答辩的全过程后,《论文手册》和论文定稿一起,上交学生所在系作为教学资料保存。保存期限5年。

4、各系根据学生选报的志愿,在尽量满足第一志愿的前提下,按照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名学生的要求,分派指导任务,并经过师生双方协商,于11月下旬向本系师生公布毕业论文指导分配表。如本系指导教师人数不够,可从院内或院外其他部门聘请有资格担任指导教师的人员代为指导。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应该填写《论文手册》中指导教师基本信息表。

6、各系应根据当年毕业生的人数,组成若干个开题报告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师或教授职称。每个委员会负责不多于20位学生的开题报告。各系应根据本系学生毕业实习时间安排的情况,于第七学期结束前(12月底或1月初)或第八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2月底或3月初)自行组织开题报告会。各系组成的开题报告委员会名单和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1、毕业论文一般应该执行三稿定稿的程序,即有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个版本;。

13、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到6月上旬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各系可以根据毕业生人数组成若干个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每个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本科生论文答辩一般不聘请学院以外的教师参加。指导教师本人可参加所指导学生论文答辩旁听,但不得参加该学生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各委员会对应的答辩学生名单、答辩时间地点,由各系安排后在答辩开始前一周向全体毕业生公布,并组织本科三年级学生旁听。各系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名单和答辩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6、本科论文答辩一般持续20分钟左右,优秀论文的答辩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应该用所学语言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参加答辩应着校服。

17、答辩程序规定如下:

1)学生用约5分钟时间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动机、背景和主要内容;。

2)答辩委员会用约15分钟时间就论文内容与学生进行现场交流;。

3)学生离开答辩场所;。

封面(样本见《论文手册》,也可丛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诚信说明、版权授权页(样本见《论文手册》);。

鸣谢页:对指导教师和所有帮助论文写作的人员表示感谢;。

目录,包括章和节的目录;。

论文正文;。

封底。

以上所有部分,每部分开头都应该从新的页面开始。

用汉、日文撰写大约8,000—10,000字左右,用英、法文撰写大约5,000单词左右。如果学生选择翻译作为毕业论文,外译汉,外语原文应达到10,000词左右,汉译外,汉语原文应达到8,000字左右,译文后应外加用所学外语撰写的1500单词/字左右的短评。选择纯翻译作为毕业论文的(翻译研究论文除外),不参加优秀论文评选。外语专业应特别注意外译汉论文的比例。原则上英、日、法语专业毕业生用外文撰写论文,非外语专业用中、外文撰写均可。

本科论文的评分标准从“选题、文献资料掌握及运用程度、引用文献的可靠性、基本观点、创新性、写作规范、学术专业功底、总体评价”等几方面来衡量与评定。论文成绩分四等:优秀(原则上占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良好、合格、不合格。每个专业的论文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加强学风教育,对论文写作中的学术诚信要从严要求,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发现学生有抄袭、剽窃行为的,应在指导过程中及时批评指正,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修正问题,写出合格的论文。如制止无效,则不得批准学生参加答辩。

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准备答辩过程中发现抄袭、剽窃现象,有责任向该论文的指导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系领导反映情况。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领导经过核实,可责令有关学生重新撰写或修改论文。论文修改完毕并再次通过审核之前不得参加答辩。

如在答辩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答辩委员会应该进行合议,确认存在抄袭、剽窃现象者,论文不予通过,并报系学术委员会批准。有关学生应重新撰写论文,通过审核后,再由所在系组织答辩。

因学术诚信问题,需要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造成不能按时答辩,无法按时取得学位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抄袭、剽窃现象,是指下列情况:

2、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作者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4、经所在系或学院组织三位(含)以上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1、论文内容不偏离选题;。

2、论文以本学科正确理论为指导;。

3、论点明确,且全文能够自圆其说;。

4、论据(资料)真实,有分析,有助于说明论点;。

5、结构基本合理,完整,层次比较清楚;。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合乎要求。

l、完全满足本科毕业论文标准;。

2、论文选题具有较重要的现实或理论意义;。

3、论点新颖,有独到之处;。

4、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5、语言流畅、精练。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论文打印、装订规范,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完整真实。

1、根据本人研究方向与研究成果,按本系要求提交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2、指导学生准备开题报告等有关事宜;。

3、参加所在系开题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4、向学生推荐中英文参考资料并指导搜集整理有关资料;。

5、审查论文提纲;。

6、在撰写过程中进行答疑和辅导;。

8、参加所在系组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

10、认真填写《论文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本规定经20x年10月向各系征求意见后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竟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s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

[2]〔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m].耿协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国际关系论文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掌握本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研训练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一个总结,是对教与学所取得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途径。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把已经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综合运用,培养学生阅读和钻研中外专业文献、资料,以及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初步的科研训练,并加深和拓宽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质量的优劣,是检验学生思维、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师资水平、规范化过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撰写、答辩程序和时间表。

1、每年10月中旬,由各系部向所有毕业班学生发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论文手册》),并组织学生学习毕业论文撰写的各种要求。论文撰写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均应记录在《论文手册》中。在学生完成论文撰写和答辩的全过程后,《论文手册》和论文定稿一起,上交学生所在系作为教学资料保存。保存期限5年。

4、各系根据学生选报的志愿,在尽量满足第一志愿的前提下,按照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名学生的要求,分派指导任务,并经过师生双方协商,于11月下旬向本系师生公布毕业论文指导分配表。如本系指导教师人数不够,可从院内或院外其他部门聘请有资格担任指导教师的人员代为指导。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应该填写《论文手册》中指导教师基本信息表。

6、各系应根据当年毕业生的人数,组成若干个开题报告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师或教授职称。每个委员会负责不多于20位学生的开题报告。各系应根据本系学生毕业实习时间安排的情况,于第七学期结束前(12月底或1月初)或第八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2月底或3月初)自行组织开题报告会。各系组成的开题报告委员会名单和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1、毕业论文一般应该执行三稿定稿的程序,即有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个版本;。

13、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到6月上旬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各系可以根据毕业生人数组成若干个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每个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本科生论文答辩一般不聘请学院以外的教师参加。指导教师本人可参加所指导学生论文答辩旁听,但不得参加该学生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各委员会对应的答辩学生名单、答辩时间地点,由各系安排后在答辩开始前一周向全体毕业生公布,并组织本科三年级学生旁听。各系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名单和答辩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6、本科论文答辩一般持续20分钟左右,优秀论文的答辩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应该用所学语言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参加答辩应着校服。

17、答辩程序规定如下:

1)学生用约5分钟时间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动机、背景和主要内容;。

2)答辩委员会用约15分钟时间就论文内容与学生进行现场交流;。

3)学生离开答辩场所;。

三、论文的基本格式、篇幅和评价标准。

(一)论文的基本格式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封面(样本见《论文手册》,也可丛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诚信说明、帮助论文写作的人员表示感谢;。

目录,包括章和节的目录;。

论文正文;。

封底。

以上所有部分,每部分开头都应该从新的页面开始。

(二)论文篇幅。

用汉、日文撰写大约8,000—10,000字左右,用英、法文撰写大约5,000单词左右。如果学生选择翻译作为毕业论文,外译汉,外语原文应达到10,000词左右,汉译外,汉语原文应达到8,000字左右,译文后应外加用所学外语撰写的1500单词/字左右的短评。选择纯翻译作为毕业论文的(翻译研究论文除外),不参加优秀论文评选。外语专业应特别注意外译汉论文的比例。原则上英、日、法语专业毕业生用外文撰写论文,非外语专业用中、外文撰写均可。

(三)评分标准。

本科论文的评分标准从“选题、文献资料掌握及运用程度、引用文献的可靠性、基本观点、创新性、写作规范、学术专业功底、总体评价”等几方面来衡量与评定。论文成绩分四等:优秀(原则上占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良好、合格、不合格。每个专业的论文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四)学术诚信。

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加强学风教育,对论文写作中的学术诚信要从严要求,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发现学生有抄袭、剽窃行为的,应在指导过程中及时批评指正,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修正问题,写出合格的论文。如制止无效,则不得批准学生参加答辩。

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准备答辩过程中发现抄袭、剽窃现象,有责任向该论文的指导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系领导反映情况。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领导经过核实,可责令有关学生重新撰写或修改论文。论文修改完毕并再次通过审核之前不得参加答辩。

如在答辩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答辩委员会应该进行合议,确认存在抄袭、剽窃现象者,论文不予通过,并报系学术委员会批准。有关学生应重新撰写论文,通过审核后,再由所在系组织答辩。

因学术诚信问题,需要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造成不能按时答辩,无法按时取得学位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抄袭、剽窃现象,是指下列情况:

2、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作者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4、经所在系或学院组织三位(含)以上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五)合格论文标准:

1、论文内容不偏离选题;。

2、论文以本学科正确理论为指导;。

3、论点明确,且全文能够自圆其说;。

4、论据(资料)真实,有分析,有助于说明论点;。

5、结构基本合理,完整,层次比较清楚;。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合乎要求。

l、完全满足本科毕业论文标准;。

2、论文选题具有较重要的现实或理论意义;。

3、论点新颖,有独到之处;。

4、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5、语言流畅、精练。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论文打印、装订规范,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完整真实。

(七)介于优秀和合格之间的论文为良好,合格标准以下的论文为不合格。

(八)凡被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的论文,均须经系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根据本人研究方向与研究成果,按本系要求提交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2、指导学生准备开题报告等有关事宜;。

3、参加所在系开题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4、向学生推荐中英文参考资料并指导搜集整理有关资料;。

5、审查论文提纲;。

6、在撰写过程中进行答疑和辅导;。

8、参加所在系组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

9、评定论文成绩,写出具有针对性的评语,避免评语程式化;。

10、认真填写《论文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本规定经20x年10月向各系征求意见后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竟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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