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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通用22篇)

时间:2023-11-25 11:06:34 作者:曼珠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通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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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过程中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范文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安装、维修事故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设备处理的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项目中心、施技部、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设备处理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护现场,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3、

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质量性能;

4、

收集资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5、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6、

运用事故案例,对事故责任者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条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造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3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下重伤。

3.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即时报告。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1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

(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抢救伤员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施工、运行日志、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有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2.因抢救人员或采取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3.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负责人,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报告。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记录、作业方案、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施工日志、运行日志、通知纪要、伤亡人员信息等记录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有新情况发生和原因分析进展的,事故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

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事故相关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以及违章违纪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查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后续建设影响等情况。

3.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全过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及责任。

1.事故单位应在公司调查组召开事故正式分析会前提交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原因分析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外包项目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一)由政府及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上报总公司。

(二)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三)由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由该单位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涉及人身伤亡的,报公司审核备案。

(四)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单位概况和发生经过。

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后续工程、运营项目的影响情况。

3.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应急处置和恢复的情况。

5.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调查结案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损失材料。

7.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十一条责任归属。

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中造成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人身、设备事故定为该单位的事故。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领导审阅,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处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三条所有工程、运营项目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除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经公司认定的以外,均应作为发生单位安全事故统计:

(一)新投产项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无责任事故、事件。

(三)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非责任事故、事件。

(五)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非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综合部应做好事故统计,并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跟踪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并在公司推广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工程、运营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事故定性标准和调查、处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范文

为强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督促各工点组织和发动职工参与排查事故隐患,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3、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安排相应的举报奖励经费,凡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将按质监系统内打假举报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予以奖励。

为强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2、

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对列入的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对隐患治理的进度及其整改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整改完毕的应及时摘牌销号,整改未到位的应提出后续措施。

3、

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并对下一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

4被挂牌督办整改的隐患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应技术机构进行整改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相应督办主体。

为强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制度。

2、

我单位在认真排查特种设备隐患的基础上,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档案的信息内容应包容以下内容:

(1)。

隐患部位;

(2)。

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3)。

采取的防范措施用应急预案;

(4)。

隐患整改措施及方案;

(5)。

隐患治理情况。

3、

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应建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并做到“一事一档”,实现隐患治理有效闭环,做到隐患处理件件有着落,个个可跟踪。事故隐患总台账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隐患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设备数量、整改情况等。每件隐患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隐患整改回执等内容。

4、

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需要政府采取措施的,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办法供政府采纳,坚决消除隐患。

特殊设备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了增强每个管理者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条坚持安全生产三个理念。

坚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上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硬件完善胜于软件约束,为职工创造不出安全事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坚持诊断预防胜于通报处罚,重日常监督检查、轻事后处理。

第三条坚持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

第四条坚持落实五步安全工作法。

我是否持有此项工作所要求的许可证或得到批准。

我是否具备了从事此项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我是否对此项工作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并采取措施以保证自己安全。

我是否检查过我的活动不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

我是否使用了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考核细则。

第三条凡是有“三违”现象的,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责任人的班长连带150元,车间主任连带100元,项目经理连带50元(“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在生产工作期间,凡人员因受伤,治疗金额较大,需住院治疗的,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罚:。

1、

治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5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100元;

2、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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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治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扣除责任部门主管、责任部门经理当月考核工资;

7、

情况严重者,视情况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八条其他相关规定。

1、

公司内严禁聚众闹事,辱骂诬陷他人,严禁威胁、打击报复管理人员,违者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当事人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处罚,性质恶劣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2、

对公司有关部门调查不积极配合或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伪证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200元处罚。

3、

对不服从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无理斥责、出言不逊、谩骂、威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做辞退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上级。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上级;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 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队伍进场时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六、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七、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三、安全事故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各班级必须在每月末向校长室报送当月的事故情况。 

五、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学校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救援部门,亲临指挥,研究讨论布置抢救方案,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坚持抢救到最后。

六、在发生重大事故现场或接到通知的教职工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配合和协调做好抢救工作,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七、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救援人员要按时赶到现场,在现场要服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服从指挥员的安排和要求,一切行动要听从指挥,严肃现场纪律,尽心尽力抢救受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并负责好自己份内工作。

八、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在场人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好记录,应急时,作口头汇报,事后形成书面材料汇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少报的现象出现。

九、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整个事故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抓好今后的安全工作。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B5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各级医务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院工作制度》等医疗法律法规,严格执业,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各科室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现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差错、事故时,应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补救措施等情况。科室应将差错、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

三、发生重大的医疗事件时,所在科室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抢救病人;所在科室采取措施不力或不积极抢救的,视为不做为,医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视情节立即(或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

四、在积极抢救医疗事件病人的过程中,需要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的,相关科室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不积极配合或借故推诿者,不论后果如何,均视为违规行为,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五、发生医疗事件后,与医疗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其药品、器械等应妥善保管备查。血液标本及可疑安瓿应保留三天。抢救病人的安瓿应保留24小时备查。任何人均不得涂改和销毁与医疗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物品。

六、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讨论,对医疗事件的性质及责任人做出初步认定,并根据事件的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医疗事件报告表(一式两份)报医务科。与护理有关的医疗事件,科室先将调查与处理意见报护理部,经护理部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医务科。

七、医务科负责对医疗事件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并根据需要上报院委会,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医疗事件的性质、级别及相关责任人。

八、医院委员会根据医务科相关材料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件的认定结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的具体规定,提出对医疗事件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九、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十、医疗事件发生后,其所在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的,事后经院方或他人发现者,不论后果如何,院方均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差错)追究制,具体处罚措施详见本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及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临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专人专册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科主任要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第二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三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当事人要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时科主任要立即报告教务科和院领导,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第四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常温下不得超过48小 时,冰冻条件下可延长至一周。

第八条 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及医院医疗事故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讲座,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目的。

第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及时拨打120,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目标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全委员会确定事故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及时填报事故报表,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2、明确统计工作要求。对各类安全事故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具体要求。

3、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又称统计调查,是指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是整个事故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统计调查一般采用报告法,具体按照国家或者指定的报告制度,采用报表等方式逐级上报。

4、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又称统计汇报,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故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汇总就是按一定的统计标准,将分组研究的对象划分为性质相同的组。然后按组进行统计计算第四项指标及指标完成情况。

5、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建立事故数据库有利于在相互孤立的统计信息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6、强化分析,切实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表或绘制统计图,应用相对指标和觉得指标使大量的零星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是统计工作的结果。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表达。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报表里、数据上,要能透过数据,发现问题。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导向作用。

1、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在配合协同公安交警部门的前提应当及时、准确,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方式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的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

(7)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

(1)发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作出处理,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当地有关安全监管的部门。

(2)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调查报告和作出处理上报。

(3)对事故进行通报。

4、按规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档案资料,由安全部门负责建档。

(1)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在组织施救,并将事发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领导必须全面掌握事故情况,亲自参与并组织人员处理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减少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4)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将事故的各种资料纳入驾驶员个人档案、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训。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上报肇事者的处理意见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落实处理及教育措施。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的有责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由安全部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

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级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

2、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公司主管人员须根据事故类型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3、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六、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必须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保持事实求实,务求实效,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十、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广大从业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属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为安全委员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事故处理报告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2年3月10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的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经市政府“3.10”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4日,地址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罗虹,注册资本50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风力发电机轴承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研究、开发和销售。2011年1月9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公司总投资45694万元,占地203亩,新增建筑面积94740平方米,建成年产2.5兆瓦以上风电轴承30000吨的生产能力生产项目。

2011年11月13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为江苏京冶1号、2号、3号厂房、综合楼、后勤服务中心、传达室、道路、给排水等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无施工资质个人唐于军挂靠该公司施工资质承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双方口头协议收取挂靠管理费20万元。唐于军承揽工程后,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

在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屋面梁钢檩条下反扣彩钢板安装工作时,由于3号厂房高度较高,采用活动脚手架方式施工会投入较大,故施工负责人要求施工人员自制了两只吊篮钢平台,采用吊篮施工。

2012年3月10日11时10分左右,孙文亮等人在安装结束后,准备将吊篮钢平台下降至地面,当钢平台从作业面下降约1.5米时,该平台东北角提升钢丝绳突然断裂,造成钢平台失稳,随后西北角提升钢丝绳断裂,使吊篮北端坠落,在吊篮钢平台一端坠落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南侧两根提升钢丝绳相继断裂,致使9名施工人员坠落,吊篮钢平台呈180度倾覆于地面,部分人员被压在钢平台下。

直接原因:一是违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自制简易吊篮钢平台;二是吊篮钢平台提升钢丝绳选择不符合标准;三是吊篮钢平台制作工艺、结构不合理;四是吊篮钢平台传动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间接原因:一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唐于军非法挂靠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二是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出借资质。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礼清同意无资质个人唐于军非法挂靠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非法承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无人监管;三是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对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查,对擅自使用自制吊篮钢平台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到位。

三、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1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3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2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2名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给予34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对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停招投标60日。同时,责成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阜宁县人民政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有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切实增强法制观念。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严禁工程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强化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作业。

(三)迅速整改事故隐患。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要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行为。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各个场所、各个岗位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迅速落实整改人员、资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在抓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巡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四)强化施工项目监管。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园区、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未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项目不得要求开工建设。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挂靠、非法转包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留死角,不漏盲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加强建筑行业管理。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整顿和规范全市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专项整治和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努力形成建筑市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三大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压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盐城市阜宁县“3·10”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较大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孙文亮,男,50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孙文军,男,42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队长。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孟凡东,男,46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3号厂房钢结构项目承包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李德军,男,42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王礼清,男,51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唐于军,男,50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实际承包人。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王礼亮,男,56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部经理。吊销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8.肖爱民,男,43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9.吴徐智,男,62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唐光平,男,47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处理意见。

1.崇庆华,男,25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监察中队队员。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戴震华,男,36岁,中共预备党员,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监察中队队长。给予其延长中共党员预备期、行政记大过处分。

3.王惠华,女,37岁,中共党员,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基建局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张桂军,男,37岁,无党派人士,阜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给予其诫勉谈话。

5.黄晓东,男,41岁,中共党员,阜宁县建筑业管理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兼建设工程执法中队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吴建军,男,40岁,中共党员,阜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周仁安,男,53岁,中共党员,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县建筑业管理局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宗光华,男,50岁,中共党员,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其诫勉谈话。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事故发生经过、时间、地点、设备和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通知本部门领导。

二、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

三、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后,应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四、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五、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六、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保障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学校周边环境和全体师生的安全,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因教学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因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1、学校需要进行报告的事故范围是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即可能导致残疾;学生个体死亡;群死群伤;涉及面广,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等伤害事故。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首先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3、当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时,学校还应同时报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

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必须及时,不得拖延报告,更不得隐瞒不报。报告必须本着真实的原则,不得谎报。同时应有报告记录。

5、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先行口头报告,同时尽快完成书面报告。

6、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范文

特种设备的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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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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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故处理报告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xxx公司。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范文

认真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有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

2、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认真配合项目经理部组织的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4、

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必须认真记录,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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