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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通用21篇)

时间:2023-11-20 08:34:02 作者:JQ文豪乡镇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通用21篇)

发言稿的撰写需要注意控制时间,避免内容过长或过短,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演讲。以下是一些脍炙人口的发言稿范文,它们在演讲中巧妙运用了语言艺术,给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年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文规定:共产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这里仅按不同历史时期列举几条。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20xx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xx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xx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都重申要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至于不允许党员信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之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假冒“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而已,从宪法和党章的角度都无任何可指摘之处。

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党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确定。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一些西方人士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历史和现实证明,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或者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对亚洲北非地区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用武力强迫被征服地区民众改信伊斯兰教;近代一些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其人民,占其土地,掠其财富,哪里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言?而恰恰在多数人口不信仰宗教的中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作为执政党,我们应抵制种种无所作为的怪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承担起来。当前治理社会上存在的宗教热、宗教活动乱的现象,可以很快就付诸实施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这些措施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是宗教保持正常秩序,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必不可少的保证。

三、允许党员信教将侵蚀涣散党的肌体。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不仅这些人所许诺的种种“好处”虚无缥缈,相反其带来的恶果却显而易见。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鲜明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国历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宗教,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中国有着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影响中国人思想观念的中国传统哲学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强调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这与西方传统哲学的神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中国儒学传统精神影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数不信教或不持某种固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中国宗教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这样的国情背景是我们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政党而能够如此自然地从人民中孕育生长,得到人民广泛认同、支持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四、在全党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应当鼓励和支持党校、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应进一步强化相关的学习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党内文件的规定给予处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不能信仰宗教,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严格。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党的思想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年龄不满35周岁的青年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青年人仍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应当鼓励他们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学习。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除了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防止他们因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减少,受社会宗教环境的影响而在思想上逐渐滑向宗教。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往往也是传统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采取灵活态度,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集合

十月革命的胜利号角,向我们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精神在广大工农阶层的成功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战争,也再次证明了只有共产党才能解放和发展中国,只有社会主义道路才是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1921年,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明确党的奋斗目标,其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时光飞逝、岁月流逝,世界发展瞬息万变,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党人来说,亘古不变的是信仰,即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懈努力奋斗。

中国自古就有对“大同社会”的美好愿景,在孔子的《礼记·礼运》中就有对“大同社会”的生动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太平天国运动制定的《天朝田亩制度》也有这样的憧憬:“《天朝田亩制度》本着“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中国古代的“大同社会”思想与今天的共产主义理想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发自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呼声,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民主、自由、和谐的社会发展目标。所以,马克思主义适合中国,有着深远的、广泛的、基础的根基。

应该说,中国历来的反压迫、反剥削运动期初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重新构建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结构,但是大多数运动到了后来,不是重蹈压迫阶级的覆辙,就是没有把理想坚持到最后、把思想统一到最后,所以多以失败告终。读史可以明鉴、知古可以鉴今。一次次血的教训告诫我们:信仰不坚,大业不可谋;信仰不定,兴衰成败弹指一挥间。

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再到今天拓展到全体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贯穿其中的一个最为核心的就是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关于信仰的问题,为何在今天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及。我认为,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出于对民族发展事业的现实需要,需要统一党内思想,凝聚起精诚团结的强大力量。第二,出于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需要,信仰是共产党成立之初的初心所在,是共产党发展壮大的基础所在,也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动力所在。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必须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忘初心,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不管世界格局如何变迁,信仰不能丢、不能忘、不能变。第三,立足当前有的党员干部****、生活作风腐化不堪等问题,究其根本原因,都属于没有坚定信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追求丢失。因此,党性教育对于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崇高追求有着极为重要且紧迫的现实意义。

当今中国的发展道路只有一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它什么道路;中国共产党的信仰只有一个,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其它什么社会。如果说,每个人都有其个人的人生信条,那么共产党人的政治信条就只有一个,就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这既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关键核心的,失去这一政治信条,就会偏离方向,甚至走上万劫不复的犯罪深渊,共产党员决不能没有信仰。

事实上,中国能够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解放出来,取得今天令世界瞩目、让地球震惊的成绩,也正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信仰。信仰是我们的统一思想,是我们的一致目标,是我们的行动指南,有了统一的认识、一致的目标,我们才能紧密团结在一起,在发展的道路上同频同步同向前进。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重要的一条就是全党上下有着很强的看齐意识,有了偏差就喊看齐、就自觉看齐。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对于全党来说,就是要更加强化看齐意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心共济为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提出的看齐意识,实质上就是指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做到把党章意识、党员意识放在第一位,这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和政治要求,也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思想修养。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看齐意识,学习是前提、是基础。系列重要讲话,是当代中国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深刻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具时代特点的新要求。学系列讲话,要学好用好《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等重要读本,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增强看齐意识,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光口头讲讲,要落实在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上;结合本职工作实际来看,关键是在工作当中,要将规矩放在前面。准确理解和应用厂部、作业区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干事,用制度管人,做每一件事都要做到有理有据。作为党员干部,增强看齐意识,就必须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特别要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强化精神支柱的教科书,自觉地按照讲话的要求去做。

作为一名数字化管理人员,要增强看齐意识就必须要向标准看齐,向示范学习。学习其它作业区数字化建设、管理、维护、应用的先进方法和经验,不能故步自封,井底观天,做一个井底之蛙。一定要有大局意识,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每一个作业的数字化管理必然也有自己的特点,学习别人的长处,改正自己的不足。

增强看齐意识,必须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要向党章看齐,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经常重温党章,做到入脑入心、外化于行。要向党内法规看齐,切实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纪、心中有戒,始终坚守为人为政做人做事的底线。使党的纪律刻印心上,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忠诚信仰者、坚定捍卫者、模范践行者;必须增强思想教育的战斗性,把握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帮助党员干部澄清模糊认识、划清是非界限,达到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的功效。

增强看齐意识,学习系列讲话,必须聚焦问题、提升能力。必须坚持从问题中来,到问题中去。用系列讲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服从大局,具备大局意识,作业区发展的整体布局要求,做好当前工作,既不能止步不前,也不能自作主张。要坚信办法总比苦难多,既要打好基础、苦练内功,也要积极筹划,主动争取,逐步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集合

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的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范文

中纪委机关报发文指出,共产党员绝对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在宗教信仰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发言稿。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也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创造条件,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

党员沉迷于宗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利是图者。

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不经意讨论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在这里,给出明确答案,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才能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文规定:共产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这里仅按不同历史时期列举几条。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20xx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xx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xx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都重申要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至于不允许党员信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之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假冒“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而已,从宪法和党章的角度都无任何可指摘之处。

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党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确定。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一些西方人士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历史和现实证明,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或者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对亚洲北非地区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用武力强迫被征服地区民众改信伊斯兰教;近代一些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其人民,占其土地,掠其财富,哪里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言?而恰恰在多数人口不信仰宗教的中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作为执政党,我们应抵制种种无所作为的怪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承担起来。当前治理社会上存在的宗教热、宗教活动乱的现象,可以很快就付诸实施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这些措施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是宗教保持正常秩序,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必不可少的保证。

三、允许党员信教将侵蚀涣散党的肌体。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不仅这些人所许诺的种种“好处”虚无缥缈,相反其带来的恶果却显而易见。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鲜明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国历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宗教,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中国有着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影响中国人思想观念的中国传统哲学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强调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这与西方传统哲学的神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中国儒学传统精神影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数不信教或不持某种固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中国宗教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这样的国情背景是我们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政党而能够如此自然地从人民中孕育生长,得到人民广泛认同、支持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四、在全党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应当鼓励和支持党校、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应进一步强化相关的学习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党内文件的规定给予处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不能信仰宗教,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严格。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党的思想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年龄不满35周岁的青年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青年人仍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应当鼓励他们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学习。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除了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防止他们因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减少,受社会宗教环境的影响而在思想上逐渐滑向宗教。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往往也是传统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采取灵活态度,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年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作为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员的世界观决定的。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其宗旨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共产党员又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其世界观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是无神论者。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如果坚持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有人说《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难道共产党员就不是公民吗?持这种观点的人说明他还没有从根本上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以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还包括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共产党员当然是公民,正是有数以千万、数以亿计的公民也充分享受着宪法赋予的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由权利,坦然成为一个无神论者,才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这就是说,并不是无神论者就能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可以肯定的说,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毫无疑问应当是一位无神论者。

综上所述,如果在党内长期讨论或反复强调这一问题,反而会无形中降低党的威性和党员的标准,也使唯心主义有隙可乘。试想,一个本应在入党前应当解决和回答的问题怎么能在入党后还要喋喋不休去讨论,去辨明呢,一个在思想上还没有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界限的人怎么能“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呢,又怎么能算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呢。

因此,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要求入党和已经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修内容,帮助他们及早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早日成为一名符合党员标准的先进分子。而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则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肩负起积极宣传科学无神论,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责任。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集合

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切实做好宗教工作,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正确对待宗教的三重态度,即不信仰宗教的态度、多学习宗教知识的态度和多关心信教群众的态度。

作为一条思想红线,共产党员不信仰任何宗教,这是由共产党员自身的信仰和理论支柱所决定的。***总书记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信仰有着严格的区别,是有神论与无神论之间的截然对立。在依赖对象上,宗教信仰强调人类被动祈求神祇对自己的拯救,而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类尤其是共产党员在改造世界中的主动作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攻坚阶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不仅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要求,也是共产党员努力奋斗的动力源泉。

当然,宗教蕴含着对广袤宇宙的理论解释、对人类生活的道德训诫和对世事变迁的心理抚慰,不仅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的自然现象,也是人类灿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信仰宗教之外,共产党员要正确对待宗教现象,做好宗教工作,就必须多学习宗教知识。***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

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所要学习的宗教知识主要分为:一是党在长期宗教工作中提出的理论和方针政策与所形成的工作传统,包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原则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二是各大宗教自身的基本知识,包括各宗教的历史演变、理论体系和发展现状。前者是学习后者的理论指导,后者是学习前者的具体丰富,二者不可偏废。在学习中应当提纲挈领,抓大放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对于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群众工作路线依然是卓有成效的。正如***总书记所明确指出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干部应当从宣传、团结和引导三个方面来关心他们。

首先,要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党的相关理论和方针政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所熟知,以使得舆论引导向积极正面的方向转变。其次,对于宗教界人士,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结成统一战线,实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使之增强政治向心力,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广大信教群众,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地方基层组织承担着关心和引导的重担,应该关心其生产生活,引导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积极防范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思想的传播,避免把法律问题混同于宗教问题或民族问题。党的基层组织紧密联系着广大信教群众,而绝大部分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员,具体而微、春风化雨般的关心和引导,既是群众工作的一般方法,更是对待广大信教群众的特殊方法。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范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从这几年落马的高级贪官来看,有许多就堕落成为“不信马列信鬼神”的虔诚宗教徒。这一问题,在这次“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中,必须引起全体党员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作为从事政协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党员干部,因为工作关系,经常会与宗教界人士接触和交往,出入宗教活动场所,更应该毫不动摇地坚守共产党员不信教的原则立场。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都是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是无法调和与兼容的。马克思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都坚持和强调这一原则,并明确写进党的重要文件中。

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xx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同志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可是,改革开放已三十多年,为什么还会有许多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如此痴迷宗教、迷信风水呢?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二是个人信仰缺失。同志严正地指出:“在我们党员、干部民队伍中,信仰缺失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在一些人那里,有的以批评和嘲讽马克思主义为‘时尚’、为噱头;有的精神空虚,认为共产主义是虚无缥缈的幻想,‘不问苍生问鬼神’,热衷于算命看相、求神拜佛,迷信气功大师。”信仰的缺失,必然导致方向的迷失、精神的空虚,病急乱投医,把自己的前途命运寄希望于鬼神,托梦想于大师。

三是精神上缺钙。同志反复强调:“对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精神上缺了‘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变质、精神上的贪婪、道德上的堕落、生活上的腐化。”正是一些贪官得了“软骨病”,身子站不直,腰杆挺不起,不敢正视自己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严重问题,生怕所做的亏心事败露,一旦有风吹草动,便惶惶不可终日,所以他们只好天天在家拜祖宗、求菩萨,保佑平安度难关,求得暂时的心安,得到一时的慰藉。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借“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的契机,我们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共产党员必须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永不动摇。正如同志告诫我们的:“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

年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不经意讨论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在这里,给出明确答案,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才能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近期,中央提出今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两学一做”成了各地各级省市组织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底该怎么学?怎么做?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认识学。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要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后,深化党内教育的又一次重要实践,也是面向全体党员从集中性教育活动向经常性教育活动延伸的又一次重要举措。每一名党员都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提升理想信念、提高能力素质、加强党性教育的一次重大机遇和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落实好。二是分层分类学。“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中央、省市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既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持续用力,又要注重广大党员接受能力,因材施教,确保学习取得预期的效果。三是强化责任学。落实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上来,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到主体责任范围,通过层层抓落实的形式,推动学习教育有效开展。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各层级主体责任人,既要督促党员做好学习笔记和写好心得体会,又要对党员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定期检查,给出阶段性的评价,通过强化责任抓学习教育。四是加强引导自学。党章党规和系列重要讲话内容丰富、系统性强,除了集中学习,还要引导党员利用业余时间抓好自学,将学习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到挤时间学、主动学、深入学,把两个内容学好学透,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五是领导干部带头“做”。“两学一做”,“做”是关键。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一举一动都广大党员的注视之下,要带头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做好表率。每名党员要对照党员标准不断检视和改进自己,向党章党规看齐、向模范看齐。六是学以致用推动“做”。先学好“做”的标准,才能清醒认识如何做,在实践中检验“学”的效果。定期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推进会,通过自己讲,他人评、领导点的方式,找出学习教育“做”方面存在的不足,每个党员列出问题清单,在后期的学习教育中抓好整改。

第二篇:《结合实际谈谈如何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

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原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此,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必须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忧患意识,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等实际,不断增强学习党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联系思想实际学党章,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崇高的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保持先进性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也是共产党人的终生追求,需要付出一生的努力。当前,我们少数党员干部的思想沾染了一些灰尘,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和金钱美色的诱惑,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滋长。近几年被查处的一些党员干部,往往是从理想信念淡漠发展到政治上蜕化变质、经济上贪婪受贿、生活上腐化堕落的,教训极其深刻。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广大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实际学党章,就必须对照党章这面镜子,经常地照照自己的思想,打扫打扫思想上的灰尘,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党员意识,时刻不忘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做到不论从事何种职业,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不论是在何时何处,都要牢记“我是党的人”,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做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偏离、不含糊、不动摇,对党忠诚,紧跟党走。

二、联系工作实际学党章,处处彰显岗位模范作用。

市场经济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排头兵和行家里手,不断增强做好实际工作的本领。三是要全面增大岗位贡献。积极投身于岗位实践,做脚踏实地的实干家和开拓者,勇当岗位创业的自强人,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力争在工作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岗位业绩上取得新成效,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联系作风实际学党章,时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作风,关乎党的形象。党员的作风,是一个党员党性的集中体现。共产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党章规定:“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因此,广大党员联系作风实际学党章,就是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在作风上体现“三个字”:一是思想作风要“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弄虚作假,不阳奉阴违,不自行其是,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工作作风要“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知民心、解民心、通民情、了民愿,为基层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脚踏实地,讲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三是生活作风要“清”。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做到筑牢思想防线,淡泊名利、无私奉献,严于律已、拒腐防变,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永远同人民群众心连心。

四、联系生活实际学党章,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共产党员的形象,是共产党员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是共产党员内在素质和思想境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印记和分量。人们评判共产党员是否保持先进性,往往是通过其言行所表现出的直观形象来认识的。党章明确要求,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各种问题和风险的考验。有些党员组织纪律散漫、生活腐化堕落,沉迷于灯红酒绿的生活;有些党员热衷于传播政治笑话、政治谣言和低级趣味的黄色短信,讲的人浸染津津乐道,听的人津津有味,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这种消极现象必须予以消除。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党员联系个人生活实际学党章,就是要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决不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在群众中散布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要积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高尚的人生追求激励鞭策自己、影响带动他人,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公而忘私的高尚品格、奋勇拼搏的进取精神、恪尽职守的务实态度、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擦亮共产党员这一光辉“品牌”,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范文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作为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员的世界观决定的。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其宗旨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共产党员又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其世界观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是无神论者。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如果坚持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有人说《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难道共产党员就不是公民吗?持这种观点的人说明他还没有从根本上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以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还包括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共产党员当然是公民,正是有数以千万、数以亿计的公民也充分享受着宪法赋予的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由权利,坦然成为一个无神论者,才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这就是说,并不是无神论者就能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可以肯定的说,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毫无疑问应当是一位无神论者。

综上所述,如果在党内长期讨论或反复强调这一问题,反而会无形中降低党的威性和党员的标准,也使唯心主义有隙可乘。试想,一个本应在入党前应当解决和回答的问题怎么能在入党后还要喋喋不休去讨论,去辨明呢,一个在思想上还没有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界限的人怎么能“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呢,又怎么能算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呢。

因此,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要求入党和已经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修内容,帮助他们及早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早日成为一名符合党员标准的先进分子。而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则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肩负起积极宣传科学无神论,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不经意讨论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在这里,给出明确答案,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才能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集合

近年来,在党员队伍中,出现一些党员搞宗教信仰的不良现象。不仅是普通党员,个别高层党员干部也信教,韩桂芝、刘志军、李春城、丛福奎等都是如此。中组部1991年1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已指出:“当前,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情况更为严重。”此外,中央巡视组批评一些地方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少数党员背离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转而投向宗教的问题,已纳入纪律工作的视野。

宗教信仰是什么?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文化特征,是人类精神的最高体现,是一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则是禁止信仰宗教的。如果你加入了党,则必须放弃信仰宗教的自由。因为中国共产党唯一信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也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平常时期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时刻豁得出”,这是我们党员在不同时期所应表现出来的与群众不同的时代本色。党员教师,不仅仅要学习作为榜样的革命时期的英烈,冲锋在前,视死如归;要学习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劳动模范,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更要学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的人民公仆,党在心中,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我们身边有许多默默无闻、任劳任怨的优秀党员,他们无私地奉献着自已的青春,为教育事业呕心沥血,他们是我们党员的楷模,是一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活生生的教材。从他们的身上,我看到了许多闪光点,感受到了我党多年来始终保持的青春和活力。他们是党员中的优秀者,是教师中的佼佼者。

我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深感肩上的责任之重大。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是学生增长知识的导师,是人类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各种人才的培养者。更是道德的引导者,思想的启迪者,心灵世界的开拓者、理想信念的塑造者。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教师,我的大部分生活都是和学生联系在一起的。工作十年当中,有欢笑,也有眼泪,但什么时候我都没有退缩,我认为自己个性当中最大的优点就是不轻言放弃,一件事要么不做,要做就尽力去做好。我用一件一件的小事,一点一滴的行动去履行一名教师的职责,去诠释一名共产党员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忠诚,是一面镜子,映照着每个党员的行为,映照着人心向背;忠诚,是人的一种境界,更是一种行动。

要做一名好教师首先必须有敬业精神,要毕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其次,要用真爱去关心学生。学生的确存在“好”与“差”的差异,教师要因材施教,对“好学生”关爱备至,而对“差学生”更应加备的关爱与呵护。要倾注全部的爱去发现他们学习上每一点滴的进步,去寻找他们生活、品德上每一个闪光点,加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让他们感到温暖,增强自信,从而缩小师生间心灵上的距离,使他们产生“向师性”。这样,他就会把教师当成知心朋友,愿意向你畅开心扉,愿意接受你如何学习和如何做人的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习和效仿的榜样和楷模,身教重于言教,孔子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幽默风趣的谈吐,得体大方的着装,亲切热忱的态度,扎实渊博的知识,犹如和煦的阳光照射到学生的心灵上,使他们感到温暖、舒畅、轻松。融洽的师生关系可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产生对教师的信任感,尊敬感,即“亲其师,信其道”。

在工作中,我时时刻刻记得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有人说,教师的职业就是一种良心的职业。是的,只有我们真正做教师的人才能体会到,教师的工作不能用简单的时间和量来衡量,学生占据你的不只是时间还有你的思想和灵魂。做了教师我才体会到什么是魂牵梦绕,多少次半夜醒来,梦境中全是学生。而且要教育好学生,你面对的不只是一名学生,还有他的整个家庭,他的家庭背景,他的成长环境,你要关注的不只是他们的学习还有他们的精神。

听了这孩子的哭诉,我心里很震动也很内疚,内疚自己的工作太不细致。从那以后,我就经常找她谈心,开导她,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办公室给她补课。那时我想过,我只是这名学生的老师,该做的我已经尽力了,其他的事属于学生的家庭问题,已经超出了我的工作范围。但是我也知道如果这名学生的家庭问题不解决,她的学业也许就会从此荒废掉,一生可能就会毁了!于是我没有放弃努力,利用休息时间约她母亲长谈了一次,从中了解了许多不便于对儿女讲的苦衷。后来,我试着告诉那女孩,成年人的世界并不那么单纯,父母感情不和勉强在一起会很痛苦,母亲有自己的苦衷不能对她讲,长大之后她会明白。甚至我在爱人出差的时候以陪我为名把她找到我家里边学习边开导她,可这孩子个性很强,她最后跟我说:“老师,我答应您一定努力学习,不然对不起您,我将来一定好好回报您!”

说句心里话,为学生所做的一切,我从没想过任何回报,只是出于一名教师的责任感,出于一名共产党员对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我想只要我是一名共产党员,无论做什么工作我都会永远怀着这份忠诚之心。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曾几何时,我们庄严地举起右手宣誓,从那一霎那开始,我们心里便多了一份神圣的承诺,肩上便多了一份光荣的责任,为了这份承诺和责任,让我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做好表率,创先争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为鲜红的党旗增光添彩。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按照公司党委相关要求,围绕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主题。我积极参加党支部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围绕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认真学习领会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指示精神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强化了自身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对自身在专项斗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查找和深刻剖析,确保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中央部署要求,找准下步工作的发力点、着力点、突破点,坚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的信心和决心。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深入。一方面,对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精神领会不够系统深入。政治意识和思想基础还需进一步巩固。

(二)部署工作流于形式。在安排部署工作上,习惯性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部署代替落实。去年,我们围绕扫黑除恶工作召开了5次**级会议,推动村级召开会议80多次,有的会议更多的是表明一种姿态,表示自己重视了,对解决问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在推动具体工作上,更多地依赖于发文件和报材料等形式,往往是务虚多而务实少,部署多而落实少,研究材料多而研究具体工作少。对线索排查的方式方法,只是要求工作人员要给出具体要求,并没有针对各村和各行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不同情况的排查方案,导致有些干部群众对扫黑工作不关心、不参与,摆花架子、流于形式。

(三)过于追求宣传声势。不论是入户宣讲、入户发宣传单、公布举报电话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过分追求场面的隆重热烈和吸引眼球的问题,结果其实是口号响当当,效果不咋样。比如,我们将扫黑除恶的意义、举报方式和涉黑涉恶类型等都印在了宣传单上,但由于没有很好地把握内容的大众化和通俗化,导致群众可能存在看不懂、不爱看等问题。在线索举报上,没有着重强调要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也没有着重强调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导致有些群众不敢举报、不愿举报。

(四)调查研究浮于表面。自己习惯于浮在上面听汇报、抓调度,细致研究做的不到位。比如,**扫黑办向我汇报工作存在的困难,我只是相应的协调主管领导去解决,没有深入研究困难产生的根源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主动下去调研和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即便有时安排下去调研,也存在“先入为主”的问题,经常是自己定个地点,给下面发个通知,调研的时间、路线、对象、内容全都是“规定动作”,大多是看自己想看的、听自己想听的,原汁原味原声带地反映实际问题比较少,存在走马观花和“被调研”的情形,缺乏“解剖麻雀”和“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探究精神。

(五)工作缺乏长远谋划。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扫除黑恶势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也是工作的重点。自工作开展以来,我对扫黑除恶的一些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研究得不够深入,与市政法部门和全**各村各单位缺乏深入交流。在工作推进落实上,热衷于“打快拳”,缺乏全局观念和长远打算,往往把一些复杂的事情简单做,把需要长期做的事情短期做,特别是对加强基层政权巩固、防范重大风险隐患、重点领域日常监督等为扫黑除恶奠定基础的工作缺乏常态化、长效性工作机制,缺乏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的干劲和韧劲。

(一)理论学习方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学习还要再夯实,时刻警醒、修枝剪叶的精神和勇气需再加强。偶尔也会因事务繁忙而放松对中央扫黑除恶相关精神的深入学习,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学习的积极性不够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识上的不充分,有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学习、安排在记录上记得不够详实。

(二)政治站位不够高。自身以前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加上党的建设、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河长制等方方面面的工作牵扯精力,错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也是这些重点工作的一个,也曾经认为专项斗争是上级政法部门主抓的工作,作为基层党委政府,我们只要抓好落实也就够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宗旨意识不够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是党中央部署的政治任务,但归根结底,还是一场人民的战争。自桑树台**任职党委书记以来,政事变多了,操心的事变多了,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也变多了,潜移默化地就认为自己干的工作都是为了桑树台**人民着想,没有真正认清扫黑除恶工作就是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所思所想所盼,归根结底,就是没有能够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去想问题、干事情,没有百分之百地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很好地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能始终把群众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不能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自己工作好坏的最好标尺,这本身就是服务思想和公仆意识弱化的一种表现。

四是自我要求不够严。自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以来,虽然多次组织或参加专题学习会,但自我学习还是缺乏系统性、计划性,缺乏一脉相承的韧性和钻劲儿,造成用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做的不到位。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习惯性地把目光放在市里下发的文件上,把思想凝聚在如何部署、如何落实上,关于习总书记对扫黑除恶的要求,原文学习了,但没有学深学透,没有及时对标“北京时间”,造成了工作上的“时差”,究其原因,就是对自己的要求有所松懈。

通过深刻剖析,自己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步工作中,我将坚持目标导向,对黑恶势力坚决“拔刀亮剑”,重拳出击,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改进创新,推动我**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一是宣传再发动。组织全**各村、社区、各单位在重大节日、重要地点以及敏感时期,充分利用各种公共媒体、多种宣传方式,进村屯、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人员密集场所,通过面对面宣讲,打消顾虑、作通思想工作,让群众更加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扫黑除恶中来。组织各村、社区,发放入户宣传单,宣传单必须到户。在**村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条幅,有电子屏的单位,要将扫黑除恶相关内容在电子屏上滚动播报,务必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我**达到夺目、振耳、深入民心的浓厚氛围。

二是排查不放松。进一步加大线索核查力度,扫盲区,除死角,不让一处地方藏污纳垢。始终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组织村干部和党员代表逐户进行线索排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行业进行具体排查。强化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脱贫攻坚、换届选举、非法放贷、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管。认真梳理近年来的信访案件、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综合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打击不能弱。始终贯彻严打方针,坚持以打开路,对黑恶势力一定要严打、严管、严控,重拳出击,决不手软。进一步加大“打伞挖根”力度,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进一步发挥矛盾纠纷调解作用,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把每一起矛盾纠纷都化解在基层、行业和萌芽状态,坚决扫清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不经意讨论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在这里,给出明确答案,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才能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后,感觉受益匪浅,感触颇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的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任。我党宣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我国公民来说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他应该是一个无神的论者,而不是一个有神的论者。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意识形态,也是文化现象,历史上对社会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大众、民族、国际、复杂性。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认为,我党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的范畴,长期存在,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也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发挥重要的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清楚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穿着宗教外套,做着不耻的工作。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连接民族分裂,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故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员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所有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政治的具体表现。

通过这样的系统学习,我增强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了解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识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了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和方法。我认为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些知识,依法利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3月1日《条例》已经实施,至今一年多,我就自己的学习体会,从以下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研究。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结合,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国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

新疆自古以来就有很多宗教地区,从新疆发展的历史来看,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发展的历史,宗教在新疆的影响很长,大众性、民族性的特征非常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新疆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团结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了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繁荣和活力量。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市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市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任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市民和不信任宗教的市民。强调信教大众和不信任大众是我们必须信任和依赖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究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奋斗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各族群众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者不公正的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符合新疆实际的方法和机制。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员管理和训练的工作机制:从新疆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政府以爱国宗教人员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坚持政治信赖、信仰尊重、工作依赖、生活关心,制定和完善爱国宗教人员的录用、管理、训练、生活补助金支付等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员的训练机制,形成自治区、地州市长年集中训练,县乡村定期或不定期学习训练,根据形势任务具有特殊训练三个层次的大训练结构。向工作3年以上、通过评价的宗教教职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目前全区享受生活补贴的宗教教职工已达93%以上。通过多种措施,基本上形成了政治依赖、学识造诣、道德能够接受的宗教教职员队伍,使他们成为抵抗渗透、保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爱国。

宗教人的思想团队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打压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爱国宗教人士思想团队建设,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张春贤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党代会上提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报告第五部分指出稳定是新疆大局。说:目前,新疆社会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良好,但稳定基础仍然脆弱,稳定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复杂、尖锐的,有时甚至非常激烈。要坚定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配置,坚持中央提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双手抓住,双手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报告还提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宗教办公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违法、防渗、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我们必须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保护合法、制止违法、防止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威胁,利用非法宗教活动掩护是三股势力分裂活动的显着特征。他们煽动宗教狂热,向大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引起宗教冲突,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动乱。多年来反裂斗争的实践证明,暴力恐怖活动的背后一般有违法宗教活动的影子。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实践促进了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发挥。

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准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深入的理解,作为刚参加工作的教师,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努力在日常工作支付。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2、加强人员管理。着力建好两支队伍,一是抓好宗教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探索解决乡统战宗教干部人手少、精力分散问题的途径,通过配齐配强、培训、交流,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敢管善管的宗教干部队伍。二是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爱国情感、宗教学识、管理能力、个人修养;通过充实调整等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9月25日至26日,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

使命在召唤,时代在见证。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各族儿女共同团结奋斗,一个个稳定发展的奋进镜头、一个个暖心和谐的团结故事……如涓涓细流,汇聚成为激昂澎湃的情感洪流,浇灌出天山南北最美的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如何贯彻落实好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各族人民群众“心向党”“跟党走”“感党恩”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仍需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始终坚持以党建引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新疆落地生根,使天山南北春潮浩荡、生机勃发,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得以常开常盛。

“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凝聚人心、增进团结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全过程,从小从细从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以思想同向主导民族同心这个大前提,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胡杨精神和兵团精神,让“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深深扎根各族群众灵魂深处,促进各民族同胞同向同心同行,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把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打响一批知名民族文化品牌,推动文化交流持续深化,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进而夯实以文化繁荣促进民族共荣这个基础,坚定政治认同、深化文化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

“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关键在党。”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反对分裂的坚强战斗堡垒,让党的旗帜在每一个基层阵地上都高高飘扬起来”。要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把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按正确的标准、合理的结构选干部、配班子,使各级各类干部有充分施展才干的舞台,各级领导班子能发挥整体功能,推动各民族干部交流融合。进而突出以组织融入带动民族融合这一重点,促进各族群众情同手足、亲如一家。

“崇高信仰始终是我们党的强大精神支柱,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的坚实执政基础。只要我们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坚持党建引领,在事关长治久安的深层次问题上聚焦发力,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要“紧紧围绕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多搞一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多办一些惠民生的实事,多解决一些各族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推动各民族兄弟姐妹联情更连心,齐心谋发展。

“我们新疆好地方,天山南北好风光。”“新疆各族干部是值得信任、有战斗力的”,只要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继续带领各族群众,对标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根边疆、奉献边疆,把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就一定能更好地促进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创造新疆更加美好的明天。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咳嗽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3月1日《条例》已经实施,至今一年多,我就自己的学习体会,从以下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研究。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范文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共产党员、共产党员、共产党员,分为正式党员和预备候补党员。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经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不经意讨论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在这里,给出明确答案,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才能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指出:共产党员要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遵守党章的规定,坚定理想的信念,记住党的宗旨,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根据中国共产党建设党99年的历史,共产党员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神论者,是保持共产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表现,是成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习近平总书记说: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是积极的人本主义世界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原稿》中指出,无神论、共产主义是人的本质现实生成,是人的本质对人的真实实现,或者是人的本质作为某种现实的实现、无神论是否定神通过这种否定设定人的存在。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党的一切理论、思想和行动都基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党员是马克思主义者,是工人阶级的先驱士兵,是大众中最先进、最有意识的分子。先进性表现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为共产主义奋斗一生。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为基础的世界观,是共产党诞生的精神支柱。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直径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无神论的实践者,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无神论的世界观,不是向神灵保佑,追求幻想的天国和来世,而是向神灵寻求启发和主观幻想。相反,通过自己的长期奋斗,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在99年的旅程中,一步一步地把中国人带到了解放和富裕的光明大道上。消除无神论这个思想基础,党的理论大楼就会崩溃,党奋斗的一切都会变得模糊。如果不主张马克思主义的神论,就会动摇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社会主义信念,失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不分真伪,失去必要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成为唯心主义、神论等错误思想的俘虏。邓小平先生说: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中国革命胜利的精神动力。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重要特征和优势之一是在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指导下创造新世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大部分人的信仰情况,尤其是作为执政党党员的信仰是否正确、深刻、坚定,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对事业成败有决定意义。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内部要求共产党员不要相信宗教。作为工薪阶层的先锋战士,共产党员不能放弃神论而转向宗教寻找精神支柱和价值,不能在神论和神论之间协调。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国公民说,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只能是无神论者,不能是有神论者,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违反了党员的先进要求,失去了共产党员的本色,是党性不纯的表现,违反了党章。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原则。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信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和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19号文件也指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了党员不得信教的纪律规定,要求党员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党员信教和信仰马克思主义是矛盾的。20世纪80年代初,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牧民形象地认为:共产党员信奉宗教,就像一个人同时骑在两匹马背上走路一样,是行不通的。既然入了党,只能按照党的章程办事,做一个无神论者,不能像羊皮鼓——两面响。为了保持党员在世界观上的纯洁性,广大党员不仅应该把不信教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更应该作为内心的自觉追求,主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从世界观高度坚信无神论,把无神论作为自己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界限,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对世界观的侵蚀、渗透。

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共产党员不仅要坚持无神论,还要敢于和善于面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发挥对广大群众的政治导向和引领作用,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共产党人宣传无神论,不仅是为了坚持一种科学的学说,更主要的是为了使广大群众掌握无神论这个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把群众中从各种有神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做自己的主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虽然不能解决有神论的社会根源,但可以提高人们鉴别真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人们的主体意识,帮助人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全的心理。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是信奉科学的,不相信神学”,“要用唯物论代替唯心论,用无神论代替有神论”,“不批判神学,就不能写好哲学史,也不能写好文学史或世界史。”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我们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宣传。”1990年,江泽民同志指出:“共产党人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3年8月,胡锦涛同志批示:“关于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需纳入科学研究规划和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锲而不舍地进行。尤其是共产党员应牢固地确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与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和中央党校、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如何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减低宗教信众增加速度,抵御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家任继愈先生1988年说过:“无产阶级同神学做斗争,能够采取的唯一手段只能是思想手段,即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

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且要旗帜鲜明地、积极地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普及宣传科学文化知识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和引导人们划清唯物论和唯心论、无神论和有神论、科学和迷信、文明和愚昧的界限,逐步扩大无神论思想影响,逐渐消除有神论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任由有神论无限制地在社会蔓延并迅速扩大,甚至发展为主流意识形态,那将直接威胁到党的指导思想,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基础,最终挑战党的执政地位。所以,广大党员要从关乎党的执政安全和党的事业兴亡角度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共产党员向社会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要从团结广大群众出发,服从党的基本任务,以凝聚广大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和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为目的,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对立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世界观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在党正确的宗教方针政策指引下,只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战略目标。无神论教育、宣传绝不是制造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对立,而是使更多地人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地看待宗教现象,理性地选择自己的世界观,主动创造自己的现实幸福生活。

广大党员要不断提升自身水平,用丰富的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知识、宗教学知识和宽阔的世界眼光武装自己,突出青少年这个无神论教育重点群体,注重无神论宣传的政策、方式、方法、实效。只有无神论真正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才有完全的意义。要通过坚持不懈、广泛、深入地进行无神论宣传,逐步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树立无神论的积极世界观,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依靠自己去争取幸福的生活,建立人间的天堂,就像《国际歌》唱的那样:“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是我们劳动群众”,“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一个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都要坚持这个大原则。对于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成员来说,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不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是彻底的唯物论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九周年之际,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是保持共产党员政治本色和先进性的应有之义。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不经意讨论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在这里,给出明确答案,共产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党外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才能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7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共产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的基本的思想和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的界限,指出无产阶级的解放,包括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一般群众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群众,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优秀分子,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有些人认为不允许党员信教,就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假冒“人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名普通群众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放弃了作为一般群众信仰宗教的权利。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就不能信仰宗教,如果他又选择了信仰宗教,这就表明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只存在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这就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不能保持党员在思想、组织上的统一,党组织就可及时采取措施,依据党的纪律要求对其处分。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符合宪法和党章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赋予了其具有高度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那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在实践中共产党人就成了“两面人”。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混乱和分裂;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那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接受宗教组织领导,各种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党就不是一个理论、思想先进的政党,队伍不再纯洁,就造成党组织的分裂,极大削弱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则势必成为某种宗教的代言人,将出现宗教信仰者管党的工作的现象,利用公共权力和国家资源助长宗教热,党组织就失去了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党的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政党。这就决定了共产党人的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运用唯物主义世界观研究和分析问题,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人类解放和自由的价值;这就需要共产党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的信念。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信念和价值,依靠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思想就会混乱。同时,没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践中就会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找不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就会出现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纪律的错误行为。

实践早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共产党人的“钙质”就不会流失,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信念和价值。

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规党纪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根据党支部关于确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主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我努力学习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实行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党员信仰宗教和宗教活动问题,对照自己,进行党性分析,通过学习和自我分析,进一步巩固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接下来,结合最近的学习和思考,发言,请大家批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共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对于像我们这样多民族的国家来说,要实现民族团结统一,没有强大的政治领导是无法想象的。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实现各族人民共同主导,促进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沉迷于宗教的党员,其实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种行为是忘记党的纪律,失去党员身份的表现,不利于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迷失人。作为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民族宗教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坚持和完善民族地区自治制度的全过程中,体现在各个方面,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要把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把四个意识融入思想和工作中,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民族工作八个坚持和宗教工作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民族工作的责任。

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对照自查情况。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不信仰任何宗教,也未曾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家人中也没有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通过对自身学习、生活和工作的自我剖析,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对于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的学习还不够深入,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同时,对于有效区分违反民族宗教工作要求的行为和一些家庭传统习俗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对无法区分是否违反民族宗教工作要求时,一概不参与不讨论,对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需要进一步学习体会。作为一名名族地区党员干部,有义务有责任向身边的人传播“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伟大目标,弘扬各族人民一家亲的优良传统。

三、下一步打算。

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牢牢坚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及有关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民族宗教工作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要求。二是始终坚持不忘初心,自觉践行党员标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妄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反对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自觉抵制宗教渗透。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无意中讨论党员是否可以信仰宗教。在这里,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共产党员永远不能相信宗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永远不要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与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不得将自己与党外群众混为一谈。他们必须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自觉严格按照党章标准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直接从无神论开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自“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对于自己入党初衷进行了回顾,深刻反思自己近年来是否不忘初心,争做合格党员。近日,通过全所组织的讲道德有品行专题讨论活动,通过大家集体讨论,各抒己见表达自己对于党员民警在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我深刻认识到自己与优秀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认识到党的培养和群众的期盼时刻都是一种鞭策,党性修养,党性锻炼,是一辈子的事情,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讲道德有品行,我以为仅仅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赡养老人父母,关爱老弱病残。然而这仅仅只是讲道德的一个方面,对于一个党员,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是讲政治品德。政治品德主要包括共产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党性原则等方面的表现。指出,忠诚是共产党人政治品质的本质和核心,入了党,就要一辈子一心一意跟党走,对党就要知恩感恩报恩。守公德即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共产党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全体公民约定俗成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党章中规定,共产党员永远是普通劳动人民的一员,不得搞特权。严私德中的私德即指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俗话说:正人先正己。共产党员在品德修养上首先要管住自己,管好家人。公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私德包括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然而我起先认识的道德只是个人私德的一个方面,作为一名党员,讲道德包括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道德包含着品行,道德和品行经常联在一起,因为人的行为受思想的支配,有什么样的道德标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品行。

虽然一直以来,我个人认为自己的道德水平还挺高的,但是通过全所组织的专题讨论,作为一名党员民警,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在讲道德有品行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距,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自己在讲道德有品行方面存在的差距进行简单的梳理。

明“大德”不足。政治品德严重不足,虽然入党已有4年之久,教育学习,理论培训,毕业考试,我一样也未落下,但是政治理论学习仅仅是机械的应付考试,未完整的阅读理解党章,明确党员义务;未深刻感悟党一路走来的艰辛历程;没有革命先烈以及老党员那种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崇高信仰;同时在新时期,关注习的系列讲话,领悟党的先进政策不够,从前连新闻联播都不关注的我,随着教育活动的深入,深深感受到作为党员民警,与时俱进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改革创新面前,作为党员民警,未能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便捷群众服务,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锻炼自身修养,未能用自己的行动提高自己的政治道德水平,提高个人自身修养。。

守“公德”不严。公德是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守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回顾过往的自己,也曾因为赶时间,闯过红灯,忽略斑马线,心存侥幸上班晚一点,下班早一点。接待群众也忽视了自己应该拥有的热情态度,解决问题也有得过且过疲于应付的状态。当然还有一些行为也许自己就是说服了道德的底线,做了一些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当然如果被发现,我会说我还年轻,我的错误可以被原谅,但是作为一名党员需要严格用一个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提升自己,让自己成为一名典范,成为榜样。

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学习习讲话,反思自己当初入党的决心,观看的为国家坚持奉献的奥运人物郎平,比对比对身边时刻想着为老百姓办事的小村干部,我自愧不如,入党4年来,工作3年来,我缺乏该有的进步,对于自己当初入党的心愿欠账太多,我还需要在工作中、生活中深下功夫,提高个人的道德品行修养。

勤学习。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学习党的政策,关注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学习先进典型,收看新闻联播,关注国家大政方针,学习法律法规,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当然还要学习身边的榜样,学习他们先进的工作方式方法,学习他们为群众办事的态度,学习他们坚守党性的原则。

要慎独。个人的行为关键靠自律,在别人看得见的地方,别人看不见的地方,都要做得好。比如,当遇到红灯,又恰逢有车有人时,坚决做到不闯红灯,在没车没人时,也不贪图近路直接过马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把遵守规则的意识植生在自己的内心中。作到即使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也要坚持“慎独”,不做任何坏事,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

慎交友,净化三圈(朋友圈、生活圈、工作圈)。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人一般情况下,离不开社会交往,也往往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要学会慎重交友,净化朋友圈,交益友,自觉抵制吃喝玩乐的庸俗之交、互相利用的势利之交;净化生活圈,管好自己的家人。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发言稿

按照社区党总支的安排,今天由我给大家上一堂党课,我主要就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和大家做一个交流,与大家共勉。下面,我重点就两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一、新时期优秀共产党员应具备哪些素养。

每一个党员的先进性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而是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过长期艰苦的自我磨练、自我改造和自我修养才能形成。作为共产党员,应该是保持先进性的模范,是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模范。我认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应该在以下几方面有突出表现:

1、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社区发展的关键时期,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首先应表现出与时俱进。检验一名共产党员能否站在时代的前列,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看他在新的条件下能否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有没有埋头苦干的吃苦精神,有没有勇于探索的开拓精神,有没有求真务实的做事精神。具体到社区的每一名党员,就是要看能否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区建设之中去,能否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之中去,能否积极主动地维护社区稳定之中去。

2、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共产党员必须要在市场经济中树立坚定信念。有的同志说,现在吃不愁,穿不愁,就是心里乱忽悠。为什么会忽悠?究其原因,就是缺乏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的党员把市场经济的某些原则不适当地加以扩大,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理想信念的动摇,滋生了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倾向,有的党员宗旨观念淡薄,一切围绕“利”,一切为了钱,物质财富的追求主宰了灵魂。因此,要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检验共产党员的信念坚定与否,就要看他在种种扑朔迷离的变化中,能否始终不渝地忠诚党和人民,能否始终不渝地忠诚于社区工作,能否始终不渝地坚定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

3、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

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到纪律,大家自然会想起毛泽东同志的名言: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性就是我们取得胜利的保证。联想到那些在落入法网的党员,无不是胆大妄为、无视党纪国法的结果,正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古往今来放过谁”。所以说,我们在铁的纪律面前,绝不能存有丝毫的侥幸心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玩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伎俩,应当经常用“怕”字来约束自己。因此,检验一个党员是否具有高度的纪律性,就要看他能否把党纪国法转化为高度的自律,做到“四个一样”:领导在场和不在场一个样,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一个样,有权和无权一个样,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4、要有完美的人格。

人格是什么?人格就是做人的资格、做人的尊严和为人的品格的总和,而完美的人格则是一个人道德品质修养的最高境界,一个人不论你手中掌有多大的权利,拥有多少财富,具有多大本领,如果不能在人格上立起来,那么你必然是个失败者。古罗马有个哲学家说得好:“使一个人伟大,并不在于富裕和门第,而在于可贵的行为和高尚的品行。”因此,要看一个共产党员的人格完美与否,关键是看他有无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品行。在这方面我们社区党员更有优势,因为我们离群众最近,最能联系和影响群众。

5、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对于每个党员来说,能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他是否具备过硬的本领和出色的能力,只有热情而没有本事,先进性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我们每一名党员都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成为本职岗位上的行家里手,要在整体素质上比普通人员先人一步、优人一着、高人一筹、快人一拍,成为全面发展、干事创业的模范。

二、怎样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第一、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的先进是行动先进的基础。每一名党员都要注意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特别是要用邓--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社区建设发展结合起来,自觉运用科学理论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提升思想境界,始终保持不断创新、不断进取的精神状态。

第二、加强学习,增长本领。

光有良好愿望还不行,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本领和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克服困难,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优秀共产党员都是在不断学习、实践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提高而产生的。以社区这几年来的发展来说,新的管理制度、新的服务项目、复杂的居民群众矛盾调处,安居小区的入住、建庄物业的承包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用以往学到的知识,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就会感到“知识恐慌”、“本领恐慌”。因此,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就要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习惯,要下苦功夫多学习,多读书。

第三、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忠诚社区。

我们每一名党员,都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着一定的工作任务。这些平凡的工作和任务,都是同推进社区稳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怎么样,经常地、大量地反映在本职工作的落实上。每个共产党员所从事的工作虽然不完全一样,有宏观的、有微观的、有管理的、有事务的。无论表现形式多么不同,表现出来的先锋模范性质是一样的。

首先,要坚持从小事做起。常言说:“小中见大”,说的就是通过一件件小事能观察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操守。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由普普通通的不起眼的一件件小事组成。但无论是多么小的工作,都是社区的事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家要在实践中树立两个观念:一是树立小事就是大事的观念。要把每一件小事都当作为职工服务的一个绝好的机会,当作大事来抓,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去做,从而积累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养成良好的操守习惯;二是树立“精品”观念。虽是小事,但小事中仍蕴含着丰富的工作机理,要按照要干就干好,干就干成,干就干出精品的要求,认认真真对待每一件小事。

其次,要提高思维层次,增强工作的创造性。要善于打破陈规陋习,在工作中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大胆运用所学知识,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再次,要认真研究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工作规律是人们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的总结。许多规律大家已经发现并在工作中得到了运用,但更有许多规律还没有被大家所知。这就要求我们在本职工作中必须注意研究和分析出现的问题,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善于发掘工作中具有前瞻性的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始终关注影响本职岗位中那些关系全局、起着关键和核心作用的超前性的实践课题,进行认真的研究,从中找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更好地指导实践,从而不断提高本职工作的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四、加强修养,廉洁奉公,经得起考验。

一要经得起诱惑。在市场经济形势下,要经得住各种各样的诱惑,要用平民百姓的心态,做到知足常乐。俗话说:无欲则刚。在生活上不要搞攀比,要保持良好心态,淡泊名利,任何时候都要谦虚谨慎,不要忘乎所以。要明白任何成绩的取得,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和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同志一定要对自己定好位,要经得起种种诱惑,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二要耐得住寂寞。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走向人民的反面,是他们精神上蜕化变质,道德上堕落崩溃,人格上出了问题,生活上不甘寂寞,守不住清贫,耐不了寂寞。特别是工作以外的时间,我们一定要耐得住寂寞,对待吃请要适可而止,不要让别人形成一种逢办事必吃请、不请吃喝难办事的不良现象。总之不该吃的不要去吃,不该参加的场所坚决不参加。多留出时间来陪陪家人,思考思考工作,看看电视读点书,这都是非常有好处的。三要顶得住歪理邪说。我们社区党员不要受歪理邪说的蛊惑,对那些怀有私心杂念的人员要保持高度警觉,不要热衷于编织互惠互利的“关系网”,一个人犯错误有时就是一念之差。因此,我们必须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法律防线,不可越雷池一步。要守住防线,就要做到洁身自好,增强自制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要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念,常怀律已之心,常修从政之道。

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然还会遇到一些艰难和曲折,对此,我们不仅不应感到惊奇,而且还要将这些艰难和曲折当作我们加强党性锻炼的大舞台,反复磨炼,使自己成为一个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多说真话实话,少说空话。

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然还会遇到一些艰难和曲折,对此,我们不仅不应感到惊奇,而且还要将这些艰难和曲折当作我们加强党性锻炼的大舞台,反复磨炼,使自己成为一个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多说真话实话,少说空话套话,不说虚话假话;成为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不放松每日不懈的努力,不停止每项卓越的追求,每项工作都要出色的完成;成为一个审慎的乐观主义者,不盲目乐观,不消极悲观,保持一颗平常心;成为一个积极的与时俱进者,争做引领者,不当追赶者,坚持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别人做不下去的时候坚持做下去,成就自己。我想,如果我们在这些方面持之以恒地努力了,那么,我们就已经在向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迈进了一步。

百舸急流千帆进,波涛在后岸在前。最后,衷心祝愿同志们在本职岗位上年年取得新进步,为推进社区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近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组织老干部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同时要引导老干部遵守兼职和出国审批纪律,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在加强离退休干部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每年要对离退休干部理论学习作出统筹安排,完善和落实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通报情况、参观学习等制度。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

加大党费对老干部党组织活动支持力度。

在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方面,《实施意见》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党建工作机构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市、区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方面,《实施意见》强调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灵活设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积极推进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阵地、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或者临时党组织。

在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预算,国有企业列入企业预算。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提高到70%。按工作需要给予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据介绍,《实施意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管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要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其他要求包括:改进和完善集体学习、组织生活等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加强离退休干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在党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关爱、传递温暖活动。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并逐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要求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等经费标准。根据离休干部高龄养老需求,优先安排入住医养结合的养老院。

在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方面,明确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建立健全并逐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规范使用办法,通过列入同级财政或者单位预算等方式予以保障。另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要顺应老龄事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离退休干部特困帮扶机制,建立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台账,努力实现精准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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