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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1-20 06:22:08 作者:BW笔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模板17篇)

规章制度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组织的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样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压缩空气、液化气。

3、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酒精等。

4、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二)易爆物品。

储气罐、压力管道。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9)压力容器、管道管理: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1、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堆放区的安全,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有标识,有专用容器、通道和通风口。

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5、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1、选拔具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五、管理职责。

1、安全员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3、生产科负责对压力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4、库房保管员按规定发放、登记易燃易爆物品出库。

六、管理程序。

七、隐患整改管理。

3.3.1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改。

3.3.2库房、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3.3.3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必须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科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第二条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第三条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第四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第五条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

第六条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第七条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第八条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条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危害,保障全员参建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1职责。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1原料保管员职责。

1.1.1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1.1.2负责危险化学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1.1.3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装卸管理。

1.1.4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1.1.5负责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

1.1.6对危险化学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1.1.7负责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1.2采购部门职责。

所采购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需经采购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准许入库。

由使用部门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规格和数量以及需求日期。采购部根据

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储存和使用管理。

2.1保管负责人必须组织储存、使用人员查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学习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它们的性能、危害,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足够灭火器材,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4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柜必须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5领用必须执行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危险品领用单上规格、数量准确发放,并办理登记手续。

2.6按实际需要领取危险化学物品,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严格领退,监督使用。

2.7领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标有明显标志的可靠的包装、容器盛装;要谨慎,防止溅洒、碰撞。

2.8危险化学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完后的包装物、容器如数交回所现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统一存储、处理,不准乱放乱扔。

2.10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3装卸管理。

3.1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人现场指挥。

3.2搬运危险化学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3.3人力搬运危险化学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碰撞而发生事故。

4出入库管理。

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4.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每个月由财务部门负责清点账物。

5废弃管理。

5.1危险化学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氢氧化钠的瓶子,使用稀盐酸中和至中性后;浓硫酸的瓶子,必须经过石灰水中和后;无水乙醇,丙酮、乙醚的瓶子,使用自来水冲洗两遍后;集中在一起,月底作为可回收垃圾统一处理。

5.3测定粗蛋白实验中的蒸馏废弃溶液,使用工业盐酸中和至中性方可排放到下水道中。

5.4液化石油气瓶中的残留物,交给具有资质的液化石油灌装单位处理,严禁我单位人员私自处理,更不允许私自将残留物倒入到下水道中。

6关于氧气、乙炔和液化气的规定。

6.1氧气瓶、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必须经过打压鉴定合格符合规定的气体瓶方可使用。

6.2氧气、乙炔、液化气瓶必须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减真圈、防护帽,否则禁止使用。

6.3严禁氧气、乙炔同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运输。

6.4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氧气、乙炔、液化气瓶是否漏气。

6.5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放点,氧气瓶和乙炔瓶、液化气瓶分开存放,两者距离至少1米。

6.6操作氧气和乙炔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操作证,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仓库应通风良好。仓库周围应有围墙并装置大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2.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等带入库内。

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电石应注意防潮。

4.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5.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处理。

6.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7.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

8.仓库内的电机、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仓库人员不得拆卸。

9.报警系统必须良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0.运送易燃、易爆物品时,盖要拧紧,容器要竖直放稳。运送人员禁止吸烟,沿途须距离火种5米以外。运送电石时,先要把桶盖松开放出气体,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准装运电石。

11.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 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 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 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场所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对于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在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物品需要进行制定物品管理规定,今天小编就来具体介绍一下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控制,以避免和减少有害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过程。

1.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2 警示标识(标志)指提醒进入工作场所人员注意安全(危害)的标识(标志)。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活动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要求

3.1.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3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等活动进行控制。

3.1.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5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识别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8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路等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各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4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7.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并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部门应按q/sz g59.31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处置等活动中,对易燃易爆物品及其贮存容器、相关设备等实施适当的警示标识(标志),以对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警示或提示。

3.1.6 从事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活动的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火防爆、消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1.7 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场所应配备具有适宜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8 禁止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燃明火,做生活间和开会学习。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未经批准的非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3.2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

3.2.1 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

3.2.2 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

3.3.2 搬运操作者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危险化学品有权拒绝搬运。

3.3.3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搬运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操作者应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穿耐酸鞋和耐酸工作服,严禁赤手搬运或裸露皮肤工作。

3.4.1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贮存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贮存数量不能超过2天的使用量,节假日必须封存。

3.4.2 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标志)。贮存各类油品的油库应按q/sz g57.17标准规定进行控制。

3.4.3 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及使用场所应当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特性,在仓库及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环保运行要求。

3.4.4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3.5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

3.5.1 生产、使用和处置废弃易燃易爆物品,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要求执行。

3.5.2 有关部门在生产、输送、使用煤气时,应按q/sz g59.17标准规定,制定并实施有效防火、防爆措施,对煤气的生产、输送和使用予以控制。

g59.22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对气瓶的灌充、运输、贮存、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输送软管、割炬,以及氧气切割过程进行控制。

3.5.4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场所以及重点消防部位不应动明火。在进行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这些部位动明火时,应按q/sz g59.16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3.5.5 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和处置,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废弃的固体易燃易爆物品、油品、废弃包装物等的处置应按q/sz g57.12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3.6 应急准备和响应

3.6.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q/sz g58.12标准规定识别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做出必要的响应。

3.6.2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人员疏散通道等,并组织员工进行灭火、人员疏散等消防演习。

3.6.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针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防范部位是加工厂和材料堆放场,钢筋等构件加工时,由于使用电焊机等机械设备,容易飞溅火星,引起火灾事故;材料堆放场是消防的重点防范部位。为此我项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4、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房。

6、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7、仓库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8、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加工厂,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10、物资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需作登记。

11、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的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应盛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征,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类、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止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危险品、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我们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储存不当,将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仓库的正确储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给大家支几招:

(l)库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房梁选用金属或钢筋混泥土,屋顶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2)库内地面平整无缝,门用双肩外开门,根据从最远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确定门的'距离。

(3)窗户应有铁栏杆和窗板,采光面积按地面面积的5%计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门窗框采用有色金属制成。

(4)库内室温应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气或火炉取暖,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灯具。

(5)大型仓库应设防护堤,防护堤应高于房檐,顶部宽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与厂房的距离为2~3米,并修筑排水沟,库外的电线要穿管布线。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要详细造册登记,建立台账。

二、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四、存放库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登记表》。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库房内要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六、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七、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有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区严禁一切烟火,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要按照分类、分间、分堆稳妥存放。

3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或使用不同灭火方法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4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准存放在露天或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液体,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或包装上标明不准在阳光照射存放警告的)不准在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库前,保管人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校对物品的品名、生产厂、规格、数量等是否与送货单据相符;检查物品包装是否完好、锈蚀、渗漏、封口不严、危险标志等。

6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物品一律不准入库。

7对租用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钢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按规定进行校验使用期限有效的气体钢瓶。

8仓库进出易燃易爆物品后,对遗留或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9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且要“三留距”即留墙距、柱距、堆距,以便清点检查,确保物品的安全。

10允许露天存放的物品,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要有遮盖物,火灾危险性较大以又允许露天堆放的物品不得用芦席、油毡等遮盖。

11凡易燃易爆液体罐开盖取料后,应及时将盖拧(盖)紧,防止液体蒸发,引起火灾。

12定期做好灭火器材的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1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xxxx—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油漆库及作业面;氧气瓶、乙炔瓶库、食堂天然气管道;机械使用、维修、保养时漏油。

1、上岗人员合格化。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岗位由主责部门定期组织岗位培训。

2、使用者必须熟悉所使用物品的安全要求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阴凉、通风,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4、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在存放区域明显位置张贴“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的标志。需明火作业时必须经过负责管理人员批准,不得擅自操作。

5、存放易燃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清洁,地面做防潮、防渗漏处理。

6、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必须明显标识物品名称,对于张贴有商标的物品,必须将物品商标朝外放置,易于辨识。

7、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对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存放。

8、油料、油漆及其他化学品定期变换存放位置,以防止沉淀结块,影响使用效果。

9、易挥发变质的物品,应根据使用情况随用随购,在不影响其使用效果的同时减少库存。

10、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注意,平时与乙炔瓶之间的工作距离至少不小于5米。

11、各种气瓶不得暴晒、倒置使用。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

12、管理气瓶和天然气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气瓶和管道进行检查,防止气瓶或管道的破损,防止连接部位或计量仪表的损坏,造成气体泄漏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物件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3、食堂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后对煤气开关进行检查,防止泄露。

14、易燃物品的运输、装卸应符合安全规定。运输过程中不得将乙炔瓶和氧气瓶混放,装卸做到轻拿轻放。

15、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物品的场所的监控。

16、必须在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配置消防器材,例如:库房、食堂及其他重要地点。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更换。

17、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张贴“安全通道”等明显标志。

1、设专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控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部门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2、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公司于每年12月份由主责部门组织对管理办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当发生法律法规变化、产品和组织结构变化、事故事件和相关方投诉抱怨等情况时,及时进行评审,必要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证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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