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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优质15篇)

时间:2023-11-16 11:16:24 作者:碧墨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优质15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合作的基石,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合作框架。合同协议的样板可以作为起草合同的参考,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一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路号幢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于内,向甲方支付所有购房款(定金从中扣除)。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水、电、气、电视收视等过户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方承担。七、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后,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等过户手续。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及产权证等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2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不能按规定日期交付房产,逾期30日按2倍房屋购买定金返还违约金(含已交付的定金),同时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在规定交付房产日期内拒不接收房产,逾期30日,甲方不得返还房屋购买定金,同时合同自行终止。

十、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年月日。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年月日。

黄冈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黄冈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二、本合同括号中所列选项以及空格部位,须据实填写。双方不作约定须在空格处打×,以示删除。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填写内容请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五、本合同条款由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合同由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合同封面右上角加盖合同监制专用章,未经许可,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黄冈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______市(县、区)______镇(乡)______路(街、小区)______幢(座)______层______号,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字第______号”。房屋所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划拨或出让),用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字第______号”。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等(见附件)。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及其权益全部卖给乙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买卖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1、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2、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3、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由甲方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乙方买受后,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时,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甲方出面的,甲方应予协助。如因一方延误,影响房地产权过户登记,遭致另一方有损失的,由延误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原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乙方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所有未缴纳的税费一律由甲方负责缴纳。本合同所发生的转移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费由双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分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乙方买受后应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对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按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并承诺遵守小区(楼、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二份交房产和土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附件1:房屋平面图及共用面积分摊说明(由房产测绘机构提供)

附件2:装修及设施、设备清单(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水电管线等由双方认定)

附件3:合同补充协议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

户籍所在区(县)。

性别: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

(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

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___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___倍。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选聘________物业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

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

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__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其它约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丙方执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____份、________执____份。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乙方(名字)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卖方:

买方: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标的、价款:

第二条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________元。

乙方全部购房款分___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第三条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甲方中途悔约,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双倍定金和乙方已付款及其利息一并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屋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办理上述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承担:

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如下:

第九条本契约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代理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土地供应)。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第七条(项目选址)。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第八条(项目认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第九条(建设方式)。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主要建设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统筹建设管理)。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第十七条(价格确定程序)。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剩余房源安排)。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第三章申请供应。

第十九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审核登录)。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第二十二条(供应标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

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第二十三条(轮候名册)。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重大情况变更报告)。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

第二十五条(供应程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

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第二十七条(购房优惠政策)。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第二十九条(地下车库产权确定)。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条(房地产登记)。

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三十一条(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规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资金保证)。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第三十八条(禁止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继承)。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四十条(维修资金)。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信息化和档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供后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使用以及退出的相关档案。

第四十六条(信用信息管理)。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七条(社会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五十条(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筹措房源的其他渠道)。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的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6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同时废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7.2016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8.2016年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9.2016年最新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黄冈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书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本人和和受害人一行人在地方发生了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事后,我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当地公安局自首,并向受害人一行人达成协议,赔偿他们的损失。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时后,我感触颇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候审期间,本人一定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综上,恳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能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努力纠正自己的错误,踏实做人。

此致

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悔过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某年某月某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本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对供后房屋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后房屋违规使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

(四)供后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协助核查购房人、同住人的审核分配、社会关系等信息,并配合对购房人、同住人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相关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供后管理工作纳入本区、乡镇社区综合管理范围。

第三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下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进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等合同管理;。

(二)组织住房回购、上市转让、优先购买以及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等转让管理;。

(三)组织供后管理巡查、收回住房等使用行为管理;。

(四)进行供后管理档案以及信息化管理;。

(五)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配合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队伍建设)。

区政府应当根据供后管理工作任务,加强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队伍建设;按照购房家庭户数,合理配置住房保障管理人员。供后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应当进一步充实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力量。

住房保障对象较多的分配供应地区政府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本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队伍建设。

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和条件,稳定人员队伍。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并通过考核后上岗。

第五条(资金保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处置、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发现和查处等信息,并发送至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供后房屋转让管理。

第七条(购房合同的重新签订和解除)。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同住人因离婚、死亡、人员增加或者住房贷款资格等原因需要调整买受人的,应当重新协商确定购房人和同住人,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申报。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重新认定购房人和同住人的书面意见后,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同住人无法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八条(人员变化后的处理)。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不得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经其他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购房人、同住人。

因家庭成员增加、继承等原因,发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变更且购房人为多人的,购房人之间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第九条(商品住房购买限制)。

申请人在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向区房地产交易机构查询本人在本市申请及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情况。

经查询,确认商品住房购房人已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则该申请人不具有购买商品住房资格。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回购或者优先购买,并完成转移登记和房屋移交;。

(三)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完成转移登记;。

(五)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第十条(5年内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人(继承人)、同住人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

(一)全部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

(三)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不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

第十一条(申请回购)。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四)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回购审核)。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购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内实地踏勘,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回购的书面决定: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三)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第十三条(实施回购)。

回购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

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一)户籍已全部迁出;。

(二)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五)已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六)回购实施单位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款=原销售价款×(1+计息周期对应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周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购合同签订之日止。计息周期不足3个月的,适用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个月的,适用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6个月的,适用6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1年的,适用1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2年的,适用2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年及以上的,适用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回购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回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5年后转让)。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二)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的。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低于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优先购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前,应当先书面征询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意见。优先购买实施单位不予购买的,购房人、同住人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而不购买的,等量核减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分配供应地区自行解决。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除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外,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第十五条(转让价格)。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适用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适时发布:

(二)区级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予以核实,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财政、地税、规划土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转让价格,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与该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销)售时使用的浮动幅度一致。

第十六条(住房转让申请和审核)。

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填报格式表单,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其中,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还需如实填写已确定的买受人及转让报价。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申请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根据上市转让报价、本区保障性住房筹措计划以及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反馈意见等,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优先购买的决定。

第十七条(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补缴价款。

补缴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住房建筑面积×政府产权份额。

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购房人、同住人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住房的产权人后,应持该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第十八条(政府优先购买)。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决定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应当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内实地踏勘,在确认房屋使用状况良好后,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转让合同;协商确定购买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条件,且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购房人、同住人。

优先购买实施单位与购房人、同住人以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为基础,协商约定房屋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房屋转让总价款×购房人产权份额。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及时办理政府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上市转让)。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的不予优先购买的书面决定后,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购房人、同住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计算公式为:政府产权份额价款=房屋转让价格×政府产权份额)。

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已缴清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的书面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持前述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转让税费)。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供后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发现)。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常态化的供后管理巡查,发现并制止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指导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房屋使用行为的日常巡查。被委托单位发现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后,应当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调机制)。

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规划土地、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供后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协调处理违规违约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分类管理)。

购房人、同住人实施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等违规行为,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违规行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购房人、同住人实施的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房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房屋所在地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规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理措施)。

购房人、同住人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责令其限期改正;购房人、同住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予以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购房人、同住人有两次及以上违规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合同处理措施)。

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解除合同,收回住房,按照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实施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书面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二)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改正后又再次实施的;。

(三)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挠调查、取证,抗拒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购房人、同住人拒不配合上述处理措施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腾退决定实施)。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腾退住房而不予腾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的决定。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腾退义务,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腾退决定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住房后,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

第二十七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

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等单位可以将其违规违约行为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有关主体查询使用。

(一)因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受到处理后,又再次实施的;。

(三)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腾退住房决定的;。

(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挠调查、取证,抗拒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购房人、同住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的政府产权份额价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该款项可用于以下用途:

(五)供后房屋使用行为管理费用;。

(六)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房源使用)。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回购、优先购买、收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可向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供应;也可在办理房源用途调整手续后,作为其他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适用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

第三十一条(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9月30日。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青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姓名:

乙方(买方)姓名:

依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销售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

1、座落地址: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结构:建筑面积:

3、乙方购房用途:

4、房屋所有权人:

二、价格及付款方式。

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付款方式:

三、责任与权利。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

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

乙方:

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四、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五、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灾害除外。

六、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

八、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民法典》有关条款为准。

十、其他应说明的有关事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合同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房屋四界东:西:南:北: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甲方:

乙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的中介促成下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内部着设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但未办理分户土地证。

如该房屋确需办理土地转让使用手续,甲方需提供协助并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条价格

按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或不付清房款。

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于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处罚。

甲方未按时或不交付房屋及产权证书按上述条款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应对甲、乙双方交易起配合和协助义务并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___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契税和房产证登记费由乙方向国家交纳;房屋交易如有其它税费均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卖方:

买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市______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

合同。

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____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编码:__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预售登记机关:

经办人。

________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_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________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寂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和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编码;。

代理人: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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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_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____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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