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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大全(18篇)

时间:2023-11-14 09:49:06 作者:雅蕊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大全(18篇)

合同协议可以避免交易纠纷的发生,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下面是一些常见合同协议条款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负责智能无线测温设备的维护、保养、抢修工作,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2、维修保养方法及说明:

2.1.1乙方负责对上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每季度进行一次整体保养,确保设备的测温点准确,外部设备完整,测温数据准确。

2.1.2乙方提供合格的保养技工,按规定对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维修,确保设备保持最佳状态运行。

2.1.3乙方提供全新的设备备件,用于故障设备的替换工作。2.2应急召修。

2.3.1乙方在维修保养工作期间,甲方操作人员应在现场协助,并指定专人负责双方联系,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便。

2.3.2维修保养所需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但涉及动火焊接等工作,甲方应提供相应的焊接设备,和动火作业票的开票工作。

2.3.3设备维护保养期间,如果出现人为故意损坏设备情况,甲方应予以监督处罚工作。并需要另行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合同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维修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4.1维修保养费用总计:人民币。

4.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半年甲方付50%,余款50%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付清。

5、违约处理:

5.1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上述者,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赔偿对方本合同总费用10%每次的违约金。

5.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甲方在用电梯。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合同总金额(大写):玖万陆仟圆整(不含税)。

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对甲方的电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乙方派人在甲方驻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后15分钟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乙方维保负责人罗泽德联系电话:。

第三条维保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办法。

1、付款方式:合同执行每季度后一周内付合同款的25%即24000元整(第一季度预付10000元)。

2、付款办法:票到付款。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委托给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应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并提供随机资料。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含乙方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3、因甲方操作不当,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电梯年度定期检验检测费用、注册费用和有关检验的招待费用等。

5、甲方在乙方的配合指导下负责制作张贴安全标志、警示标语、防护设施。

6、甲方负责乙方驻点人员的住宿和就餐提供方便。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派遣的保养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甲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上签字确认。

3、乙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许可后,方可进行,并向甲方保证提供正厂原装备件。乙方负责单个100元以下的配件费用。

4、乙方负责组织电梯年度检验工作,包括申报、配合、取证等。若电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乙方维保责任,乙方负责整改并承担费用。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乙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6、如电梯到需要中修、大修时间,乙方应及时把整改项目报给甲方,如没报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认可,相应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甲方或乙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臵而造成的电梯故障、事故与对方责任无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用(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时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保技术要求,应列为本合同附件,不可侵害。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3、附件备注:

1、单个1000元以下费用电梯配件清单。

2、甲方电梯维保服务要求。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乙方报送: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使用户安全、正确、方便地使用电梯,保证电梯能正常运行,现经甲、乙双方磋商协定,就甲方所服务的内的电梯维护保养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合同期限及付款方式。

1月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均应于本合同终止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双方未曾依上述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则必须在合同期满时方能终止本合同。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

三、保养等级内容。

a级保养:保证保养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定期检查调整个安全部件及各活动部件,并定期进行清理润滑(依据电梯保养周期表内容执行)。提供全天24小时应急修理服务,在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提供为保证该设备安全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所有电梯配件更换及维修产生费用(电梯的装修、照明更换除外),负责实施技监局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质检局的各项年检标准(但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保养期内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款。

(2)甲方应按电梯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电梯,避免出现人为的损坏;。

(3)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5)前述电梯及其附件均为甲方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保养维修服务。

2、乙方职责。

(2)以顾客满意为最高目标,提供一流、优质服务;。

(5)提供各部件润滑(运行系统、传动系统)以及整机运行情况检查;。

(6)检查调整各项机件及安全保护系统;。

(7)指导甲方操作及正确使用设备;。

(8)以电梯保养周期表的内容实施保养。

五、保养工作中的免责范围:

3、由于现行的适应于电梯设备的法令、法规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种法令法规的变化生效于甲方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日期之后,对于这种变化,乙方负责及时通知甲方。

六、其他。

1、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电梯故障造成的任何设备、财产、人员。

2、乙方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维护,在维修、维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失职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义务。

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本合同总标的金额20%的违约金。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5页,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雅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备案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维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

2、建设地点:。

第二条项目内容及承包范围。

1、项目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消防系统执行定期维护保养内容并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维修。

2、承包范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开始执行,具体保养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承包方式、造价及造价调整。

1、承包方式:

1).在维护保养期内,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消防系统执行定期维护保养内容并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维修,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设备维修时所发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支付,但甲方不支付维修时所发生的人工费用。

2、本项目造价为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

2、向乙方提供设备图纸(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并组织技术交底。

3、处理现场有关维护保养质量等事宜。

5、负责现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按照合同及时付款。

7、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工作配合。

乙方义务:

1、在维护保养期限内,乙方保证甲方消防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

2、消防系统设备出现问题,乙方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直至问题解决后离场。

3、对于突发事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4、乙方应确保维护保养过程的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将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作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乙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做防护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价款结算方式。

第八条违约。

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维护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乙方应视情节至少赔偿甲方总合同额3%的经济损失;如情形严重的,甲方在获得赔偿的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更换材料设备或人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额3%的经济损失;因乙方服务不及时的,乙方应当根据情节的程度至少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获得第三方的服务,对于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人员的伤亡和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以及与项目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在当地进行仲裁,仲裁将根据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另有裁决,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补充、变更的,双方应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乙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范要求,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及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派出专业人员,对贵单位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一)工作任务:每月由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二次例行保养,主要是对电梯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调整、润滑、更换、清理等工作活动;以保证电梯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一旦出现运行故障,迅速到达现场排除,恢复电梯的正常运行。

(二)工作内容:

1、检查、调整、润滑的工作项目。

(1)对机械、马达和控制器进行注油和清洁。

(2)对电梯机件进行润滑。

(3)轿顶上所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调整。

(4)检查井道内轿厢和对重导靴、对重、缓冲器、保险装置及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

(5)保持导轨适当之润滑,导靴运行正常。

(6)检查并润滑厅门、轿门、门铰链、门吊板、门导靴。

(7)检查曳引机钢丝绳张力并清洁。

(8)打扫机房、井道、底坑的卫生(不含轿内、厅门外的卫生)每月一次。定期检查维护限速器、安全钳及各项安全装置,每年做一次空载安全试验。

2、年检前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配合甲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

3、乙方在对电梯进行保养及维护工作时,对所有正常损坏的机件或需更换的机件,均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遗留设备安全运行隐患,保证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更换机件(含油料)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不属维护范围之部分:

1、人为的损坏部份。

2、井道进水或底坑渗水造成电梯部件被淹没或受潮损坏部份。

3、自然灾害。

以上原因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用户进行有偿修复。

二、乙方维护保养电梯工作所依据的标准是。

gb7588-20xx、gb/t19775-20xx、gb10060-93,通过正常的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并达到技术监督部门的年度检验合格。

维护时间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届时期满,协议履行完毕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四、安全工作责任。

1、乙方在维修保养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一系列电梯法规和标准。否则造成使用单位的人身设备事故和损失,乙方应负全责。

2、乙方对电梯用户应建立24小时全天候的召修服务。接到召修通知,在半小时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否则,遭致用户投诉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及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本台电梯的维保工作,并填写电梯维修保养记录一式二份,交甲方一份备案保存。

五、维保电梯的品牌、型号及保养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对电梯的保养,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如不按服务内容或约定的时间进行保养,甲方可单方中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

维护保养是对武器器材的检查、试验、修理、配装、分级、回收等。电梯维护保养。

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使用户安全、正确、方便地使用电梯,保证电梯能正常运行,现经甲、乙双方磋商协定,就甲方所服务的内的电梯维护保养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合同期限及付款方式。

1月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均应于本合同终止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双方未曾依上述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则必须在合同期满时方能终止本合同。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

三、保养等级内容。

a级保养:保证保养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定期检查调整个安全部件及各活动部件,并定期进行清理润滑(依据电梯保养周期表内容执行)。提供全天24小时应急修理服务,在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提供为保证该设备安全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所有电梯配件更换及维修产生费用(电梯的装修、照明更换除外),负责实施技监局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质检局的各项年检标准(但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保养期内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款。

(2)甲方应按电梯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电梯,避免出现人为的损坏;。

(3)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5)前述电梯及其附件均为甲方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保养维修服务。

2、乙方职责。

(2)以顾客满意为最高目标,提供一流、优质服务;。

(5)提供各部件润滑(运行系统、传动系统)以及整机运行情况检查;。

(6)检查调整各项机件及安全保护系统;。

(7)指导甲方操作及正确使用设备;。

(8)以电梯保养周期表的内容实施保养。

五、保养工作中的免责范围:

3、由于现行的适应于电梯设备的法令、法规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种法令法规的变化生效于甲方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日期之后,对于这种变化,乙方负责及时通知甲方。

六、其他。

1、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电梯故障造成的任何设备、财产、人员。

2、乙方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维护,在维修、维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失职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义务。

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本合同总标的金额20%的违约金。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5页,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雅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备案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甲方负责维护保养乙方在用电梯(扶梯)。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维护保养电梯(扶梯)明细:

合同总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甲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对乙方的电梯(扶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甲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乙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通之后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甲方维保负责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第三条维保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办法:

1、付款方式:

2、付款办法: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乙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派遣保养人员,必须配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并应遵守乙方有关。

规章制度。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乙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次工作完毕,甲方维保人员应请乙方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3、甲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签字许可后,甲方方可进行,并应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厂原装备件。

4、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甲方维护责任,甲方负责整改及其费用。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甲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委托给甲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梯)。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乙方不得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含甲方人员)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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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4、因乙方使用不安、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

5、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申报及检测费用。

第七条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乙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置而造成电梯(扶梯)故障、事故与甲方责任无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

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保技术要求,可列是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附件备注:。

4、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甲方报送: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

甲方:乙方: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范要求,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及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派出专业人员,对贵单位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一)工作任务:每月由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二次例行保养,主要是对电梯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调整、润滑、更换、清理等工作活动;以保证电梯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一旦出现运行故障,迅速到达现场排除,恢复电梯的正常运行。

(二)工作内容:

1、检查、调整、润滑的工作项目。

(1)对机械、马达和控制器进行注油和清洁。

(2)对电梯机件进行润滑。

(3)轿顶上所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调整。

(4)检查井道内轿厢和对重导靴、对重、缓冲器、保险装置及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

(5)保持导轨适当之润滑,导靴运行正常。

(6)检查并润滑厅门、轿门、门铰链、门吊板、门导靴。

(7)检查曳引机钢丝绳张力并清洁。

(8)打扫机房、井道、底坑的卫生(不含轿内、厅门外的卫生)每月一次。定期检查维护限速器、安全钳及各项安全装置,每年做一次空载安全试验。

2、年检前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配合甲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

3、乙方在对电梯进行保养及维护工作时,对所有正常损坏的机件或需更换的机件,均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遗留设备安全运行隐患,保证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更换机件(含油料)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不属维护范围之部分:

1、人为的损坏部份。

2、井道进水或底坑渗水造成电梯部件被淹没或受潮损坏部份。

3、自然灾害。

以上原因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用户进行有偿修复。

二、乙方维护保养电梯工作所依据的标准是。

gb7588-20xx、gb/t19775-20xx、gb10060-93,通过正常的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并达到技术监督部门的年度检验合格。

维护时间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届时期满,协议履行完毕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四、安全工作责任。

1、乙方在维修保养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一系列电梯法规和标准。否则造成使用单位的人身设备事故和损失,乙方应负全责。

2、乙方对电梯用户应建立24小时全天候的召修服务。接到召修通知,在半小时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否则,遭致用户投诉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及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本台电梯的维保工作,并填写电梯维修保养记录一式二份,交甲方一份备案保存。

五、维保电梯的品牌、型号及保养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对电梯的保养,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如不按服务内容或约定的时间进行保养,甲方可单方中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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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建筑物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漏水或渗水现象,并向维保单位及时通告下述情况:

1. 机房、井道、底坑可能存在的问题。

2. 对电梯或电梯的工作条件将要采取的变动;

3. 将要做的任何与电梯相关的维护或修理。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限制非维修人员进出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并保证在维修井道、机房和滑轮间时有维保单位的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向维保单位特别通告下述信息:

1. 要使用的通道和在大楼发生火灾时的撤离途径;

2. 维修人员所用钥匙的放置处。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取用;

3. 陪同维修的人员(如有必要);

4. 要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其放置处(如有必要)。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随机技术资料;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监督检验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梯一档,归档技术资料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保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四章  维保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前,应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承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梯的维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了解所维保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操作规程、维保工艺,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能以必要的、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维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维保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的每一台电梯按照本规定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电梯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周、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证所保养电梯的备件来源渠道畅通,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准备充足的供维修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电梯使用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正规聘用手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紧急救援方法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及掌握紧急救援方法,熟悉相关制度及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任何电梯维保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维保单位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维保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以保证对每台电梯有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宜超过15台/人。

第三十九条  维保单位应制定固定格式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认真填写,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存档。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至少保存4年;

第四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也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电梯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  维保单位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不断改进。

自检记录格式参见附件f;

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就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安全使用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因使用单位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及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保的电梯以任何形式分包与转包;不得将其《许可证》转让或租借,严禁挂靠。

第四十六条  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标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监督检验要求。超过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

2.没有和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

3. 已签订维保合同但没有及时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的电梯;

6. 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电梯;

检验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地市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地市质监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区县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第五十一条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1. 因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并未能及时处置的;

2. 因维修保养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严重及以上事故的;

3. 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循《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

一、对所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严格按照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且日常维护保养项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

二、帮助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三、建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通知后及时排除。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保证维修人员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电梯信息卡。

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公司。

维保责任人员:********。

维保电话:************。

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

使用单位值班电话:**********。

塔吊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名称:________。

第二条、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地址:________。

第三条、维修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________。

一、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________。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

2、消火栓系统。

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4、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第四条、维护费用:________。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年维护费为:__。

第五条、双方责任:________。

一、甲方责任:________。

1、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该消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护,坚持日常值班制度,并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所有供水总闸,压力表及附属组件进行日检,并填写好系统运行日登记表及日检表。

2、甲方一旦发现故障不能自行排除时,应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与甲方联系确认后24小时内,必须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维修记录,甲、乙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交双方分别存档。

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时付给乙方维护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款项,如发生拖欠款项现象,除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将自动转为待工期,其间,该消防维护服务的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消防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工程的全部消防图纸资料及有关设备的材料,以利乙方能顺利地进行维护。

二、乙方责任:________。

1、乙方根据维护细则定期进行月检、季检、年检,同时对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分别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注:________年检和季检的当月不再进行月检)。

2、乙方在月检、季检和年检的维护工作完成后,应做出维护报告书,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由签字后存档。在不定期巡检期间,若甲方通知乙方到现场,乙方两次不按时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消防工程维修服务合同的期限及付款时间:________。

1、消防工程维护服务合同期为——年,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维护保养时间:_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该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2、甲方应在合同签定两周内支付30%维护费,剩余70%维护费维保期满一个月内付清。

第七条、其它:________。

1、消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需更换设备、零配件、材料单价在500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设备购买原则上由甲方自行解决,甲方亦可委托乙方购买,其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2、甲方现场负责人为:________乙方现场负责人为:________。

如双方现场负责人有所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甲方负责维护保养乙方在用电梯(扶梯)。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维护保养电梯(扶梯)明细:

合同总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甲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对乙方的电梯(扶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甲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乙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通之后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甲方维保负责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第三条维保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办法:

1、付款方式:

2、付款办法: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乙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派遣保养人员,必须配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并应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乙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次工作完毕,甲方维保人员应请乙方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3、甲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签字许可后,甲方方可进行,并应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厂原装备件。

4、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甲方维护责任,甲方负责整改及其费用。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甲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委托给甲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梯)。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乙方不得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含甲方人员)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4、因乙方使用不安、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

5、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申报及检测费用。

第七条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乙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置而造成电梯(扶梯)故障、事故与甲方责任无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保技术要求,可列是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附件备注:。

4、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甲方报送: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

甲方:乙方:年月日: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协议

乙方: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将塔吊设备承包给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后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基本情况、维护保养期限、合同总金额。

1、设备基本情况:甲方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的塔吊设备共2台,型号均为波坦mc170a-2c,生产厂家为张家港波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使用1年,现在使用地点为宁波市甬江特大桥施工工地。

2、维护保养期限:2台均为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3、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第二条:维保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及期限。

1、维保费用的计算:为每台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2、维保费用的支付方式:按月提前支付,支付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一天。

3、维保费用的支付期限:按每月第一天计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维保的范围、具体项目、方式及要求。

1、维保的范围:乙方负责对塔吊的电气系统和可运转的机械部分进行维保,其中不包括塔吊的供电电源部分、塔吊的基础部分、塔吊的焊接结构件。

2、维保的具体项目:乙方每月对每台塔吊进行两次的定期机械、电气维护,此外日常使用中如果塔机出现故障乙方人员随时赶往现场进行维护。

3、维保的方式:乙方只提供现场的人员维保服务,不提供任何维保所需的零配件。

4、维保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必须采用100%原厂机械零配件和同品牌同型号的正品电气零配件,同时在维保时提供两名相关人员协助操作。

第四条:塔吊原技术资料、图纸、维保记录等的提供甲方应提供给乙方一整套塔吊从开始安装到使用至今的所有出厂原始资料、安装调试记录、维保记录、电气和机械的零配件更换记录的复印件,同时告知乙方厂家的维保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于乙方更全面的掌握塔吊使用过程中的所有细节信息,有助于更迅速和彻底的解决各种现场故障以及合理地安排维保的具体项目和时间。

第五条:维保前甲方的相关准备工作。

经过乙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实地查看,针对现在塔吊的使用情况,乙方提出以下在维保协议签订前甲方必须完成的相关准备工作如下:

1、整机检测:由于塔机整机已经使用一年,乙方要求甲方在塔机交付乙方维保前,委托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对塔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校核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合格证明,以确保机器不含有使用的安全隐患。

2、现有问题排除:乙方要求甲方在塔机交付乙方维保前,对塔机上的所有机械结构进行一次检修,将所有现在塔机上缺少的安保设施完全恢复,同时对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气柜、箱、线路等进行一次彻底整改并经双方签字后确认。

3、双方对现存问题的共识:乙方经过了解和实地查看,对塔机的起升电机调速电阻频繁烧坏现象很重视,考虑到未来对塔机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要求甲方和制造厂家联系并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如果此问题未得到最终彻底解决,由此(即起升电机调速电阻频繁烧坏)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更换电阻、停工)和连带损失(如烧坏电机和电气线路、因更换电机长时间停工)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保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并对乙方的维保工作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安排提出自己的要求。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维保工作中的任何细节内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保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及时告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维保期间乙方人员提供食宿。

(2)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时间安排等以辅助乙方的维保工作。

(3)甲方有义务在维保过程中及时提供给乙方原厂生产的机械零配件和同品牌同型号的正品电气零配件,如因配件供货不及时或配件本身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督促塔吊司机遵守设备操作使用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并随时告知乙方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如隐瞒设备真实运行情况使设备带病工作或由此造成乙方维保不到位,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在使用塔吊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如果违规问题不能彻底杜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有权提出维保工作中的零配件计划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采购,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零配件无法及时供应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有权提出每月定期维保的时间和项目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维保期间的工作安排,如甲方无法及时配合应提前通知乙方,对于由于拖延乙方的维保工作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每月两次定期对塔吊进行维保,同时在日常使用中如塔吊出现故障需要维修,乙方维修人员应在四小时以内赶赴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2)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对于塔吊的供电电源部分、塔吊的基础部分、塔吊的焊接结构件等进行定期检查,但这些项目并不属于乙方的维保工作范围,所以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有义务对于在维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提出解决办法,如因甲方拖延未及时解决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义务对每一次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保工作中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记录并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乙方维保金时,乙方将暂停所有维保工作,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如不按期支付维保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维保金和(或)暂停所有维保工作,暂停维保工作期间乙方将不承担任何因塔机故障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连带责任。

(2)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3、除以上条款外,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经双方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合同附件等形式的书面材料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个月的预付维保金后生效。

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______________号)和《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教文_______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乙方正式调入甲方前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试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工作,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报酬:试用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享受本校教职工相应岗位工作的同等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及待遇。

1.试用期满,按甲方教职工考核办法考核乙方,考核合格,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首次签订聘期为_____年。

试用期满,按甲方教职工考核办法考核乙方,考核不合格,乙方自动调离。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个月的寻找新的用人单位时间。寻找新的用人单位期间只享受国拨职务工资、职务工资的10%、(30%)津贴、教龄津贴、福利性津贴和补贴。

2.超过试用期,甲方未对乙方考核,视为合格。

3.试用期间甲方发现乙方在教师资格、学历、身体等方面有隐瞒或有缺陷,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项目名称: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

2、建设地点:。

1、项目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消防系统执行定期维护保养内容并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维修。

2、承包范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开始执行,具体保养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1、承包方式:

1).在维护保养期内,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消防系统执行定期维护保养内容并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维修,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设备维修时所发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支付,但甲方不支付维修时所发生的人工费用。

2、本项目造价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义务:

1、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

2、向乙方提供设备图纸(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并组织技术交底。

3、处理现场有关维护保养质量等事宜。

5、负责现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按照合同及时付款。

7、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工作配合。

乙方义务:

1、在维护保养期限内,乙方保证甲方消防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

2、消防系统设备出现问题,乙方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直至问题解决后离场。

3、对于突发事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4、乙方应确保维护保养过程的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将完全由乙方承担。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作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乙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做防护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维护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乙方应视情节至少赔偿甲方总合同额3%的经济损失;如情形严重的,甲方在获得赔偿的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更换材料设备或人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额3%的经济损失;因乙方服务不及时的,乙方应当根据情节的程度至少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获得第三方的服务,对于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人员的伤亡和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以及与项目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在当地进行仲裁,仲裁将根据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另有裁决,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补充、变更的,双方应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维护保养合同

乙方: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将塔吊设备承包给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后特签订本合同。

1、设备基本情况:甲方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的塔吊设备共2台,型号均为波坦mc170a-2c,生产厂家为张家港波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使用1年,现在使用地点为宁波市甬江特大桥施工工地。

2、维护保养期限:2台均为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3、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第二条:维保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及期限。

1、维保费用的计算:为每台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2、维保费用的支付方式:按月提前支付,支付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一天。

3、维保费用的支付期限:按每月第一天计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维保的范围、具体项目、方式及要求。

1、维保的范围:乙方负责对塔吊的电气系统和可运转的机械部分进行维保,其中不包括塔吊的供电电源部分、塔吊的基础部分、塔吊的焊接结构件。

2、维保的具体项目:乙方每月对每台塔吊进行两次的定期机械、电气维护,此外日常使用中如果塔机出现故障乙方人员随时赶往现场进行维护。

3、维保的方式:乙方只提供现场的人员维保服务,不提供任何维保所需的零配件。

4、维保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必须采用100%原厂机械零配件和同品牌同型号的正品电气零配件,同时在维保时提供两名相关人员协助操作。

第四条:塔吊原技术资料、图纸、维保记录等的提供甲方应提供给乙方一整套塔吊从开始安装到使用至今的所有出厂原始资料、安装调试记录、维保记录、电气和机械的零配件更换记录的复印件,同时告知乙方厂家的维保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于乙方更全面的掌握塔吊使用过程中的所有细节信息,有助于更迅速和彻底的解决各种现场故障以及合理地安排维保的具体项目和时间。

第五条:维保前甲方的相关准备工作。

经过乙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实地查看,针对现在塔吊的使用情况,乙方提出以下在维保协议签订前甲方必须完成的相关准备工作如下:

1、整机检测:由于塔机整机已经使用一年,乙方要求甲方在塔机交付乙方维保前,委托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对塔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校核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合格证明,以确保机器不含有使用的安全隐患。

2、现有问题排除:乙方要求甲方在塔机交付乙方维保前,对塔机上的所有机械结构进行一次检修,将所有现在塔机上缺少的安保设施完全恢复,同时对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气柜、箱、线路等进行一次彻底整改并经双方签字后确认。

3、双方对现存问题的共识:乙方经过了解和实地查看,对塔机的起升电机调速电阻频繁烧坏现象很重视,考虑到未来对塔机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要求甲方和制造厂家联系并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如果此问题未得到最终彻底解决,由此(即起升电机调速电阻频繁烧坏)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更换电阻、停工)和连带损失(如烧坏电机和电气线路、因更换电机长时间停工)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保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并对乙方的维保工作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安排提出自己的要求。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维保工作中的任何细节内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保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及时告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维保期间乙方人员提供食宿。

(2)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时间安排等以辅助乙方的维保工作。

(3)甲方有义务在维保过程中及时提供给乙方原厂生产的机械零配件和同品牌同型号的正品电气零配件,如因配件供货不及时或配件本身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督促塔吊司机遵守设备操作使用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并随时告知乙方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如隐瞒设备真实运行情况使设备带病工作或由此造成乙方维保不到位,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在使用塔吊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如果违规问题不能彻底杜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有权提出维保工作中的零配件计划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采购,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零配件无法及时供应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有权提出每月定期维保的时间和项目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维保期间的工作安排,如甲方无法及时配合应提前通知乙方,对于由于拖延乙方的维保工作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每月两次定期对塔吊进行维保,同时在日常使用中如塔吊出现故障需要维修,乙方维修人员应在四小时以内赶赴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2)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对于塔吊的供电电源部分、塔吊的基础部分、塔吊的焊接结构件等进行定期检查,但这些项目并不属于乙方的维保工作范围,所以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有义务对于在维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提出解决办法,如因甲方拖延未及时解决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义务对每一次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保工作中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记录并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乙方维保金时,乙方将暂停所有维保工作,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如不按期支付维保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维保金和(或)暂停所有维保工作,暂停维保工作期间乙方将不承担任何因塔机故障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连带责任。

(2)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3、除以上条款外,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经双方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合同附件等形式的书面材料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个月的预付维保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我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三、积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五、当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等故障时,电梯维保人员保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处罚,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xx年月日。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

为保障电梯使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我单位承担电梯维保工作的`用户做出以下承诺:

三、积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五、保证在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等故障时,市区内30分钟、市区外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置。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维保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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