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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民事起诉状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月12日至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 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95125. 7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7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 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 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21793.06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 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 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21793.08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2006.8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8件。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一:___________发包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二:___________工程承包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三:___________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方多次就支付工程款事宜与三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_____及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起诉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_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_______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_______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_______元。甲方虽然承担了_______元的误工费,但尚有_______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__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__元。
从______年______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________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状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一:___________发包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二:___________工程承包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三:___________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1、判令上述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元、逾期利息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一将____________市_____楼_____室内及公共区域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二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原告签订石材供货及安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安装,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按每月供货总价的85%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成之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供应石材并施工安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二不能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曾中止供应石材。被告三作为上述工程项目负责人为保障施工进度,以个人名义保证:“施工完成之后两周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原告听信被告三的保证,继续供货完成安装。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被告二与原告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二应支付货款__________元。时至今日,仍拖欠__________元未支付。
原告方多次就支付工程款事宜与三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二:___________工程承包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被告。
三:___________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元、逾期利息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将____________市_____楼_____室内及公共区域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石材供货及安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安装,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按每月供货总价的85%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成之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供应石材并施工安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二不能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曾中止供应石材。被告三作为上述工程项目负责人为保障施工进度,以个人名义保证:施工完成之后两周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原告听信被告三的保证,继续供货完成安装。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被告二与原告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二应支付货款__________元。时至今日,仍拖欠__________元未支付。原告方多次就支付工程款事宜与三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此致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拖欠工程款的起诉状
住所:xx县xx庄乡边家庄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场地的.费用294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厂房与办公房返修、拆除费用993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用建设工程时使用矿石作地基的费用3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铲车费75000元;。
5、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铲车维修费用5021元;。
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经人介绍,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承建原告一、二厂房及办公室、筛选厂与硬化一、二厂房地面、料厂地面等工程,并约定被告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原告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05年8月开工,于2006年6月基本完工,但在修建地基时被告却使用部分矿石做基础。2007年9月,一、二厂房及办公室墙体多处裂缝、硬化的地面塌陷,筛选厂精矿池也发生下陷。每逢雨季,由于墙体裂缝雨水渗漏到地面形成淤泥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就维修事宜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其只对办公楼房顶做了防水处理,其余一再以多种理由推脱,不得已原告只能对部分工程进行了维修,勉强使用。但现在办公室后期工程(门、窗部分未安装)未予完成,厂房已成危房急需重建,原告只能停产放假。2007年4月,被告承揽县城河道治理工程,向原告提出租用铲车一台,原告要求其若他厂内急用时必须送回。但当5月原告开干选厂要用时,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直至9月10日才送回。在被告借用铲车期间,因其违约原告不得已又向别人租用两台,被告送回铲车后,因无法正常使用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25021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被告应当对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房承担返修义务,或者承担返修及拆除相关费用99300元。
综上所述,由于生产车间属于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原被告双方就工程余款及铲车的租金和维修费用始终协商不成,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柴xx。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企业性质:集体;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______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95125.7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7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21793.06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被告:xx县民政局,地址:xx县行政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确认周口市xxxx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其责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周口市xxxx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毁损失5000元,重新安置费用10000元,地表整平费用500元,田间作物损失1500元,共计17000元。
4、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执行平坟。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远在广东打工,事前并不知晓被告要求配合平坟的事实和期限,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平坟”并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2,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根据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的强制平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法院执行。本案中,被告则依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阶位比法律低,不足以对抗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并未赋予被告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综上,被告并无对原告责任田中坟墓进行平整的强制执行权。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
3,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一下程序: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决定书——送达——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被告仅于村委会张贴通知,并未听取原告的申辩,也未制作行政决定书,更未送达原告。原告身处广东打工,行政机关在未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原告责任田中的坟墓。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
4,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刨挖坟墓,造成原告先人与妻子的尸骨散乱田野直到原告归来。而并未进行妥善的安置。与其在通知中将尸骨妥善安置于公益性坟墓的精神相违背,违反了其自我设定的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5,20xx年10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将推土机开进原告即将要收获的玉米地中拆除了原告位于玉米地中的家族坟墓。共计破坏花岗岩制墓碑三座,价值人民币5000元;对坟墓进行挖掘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棺材成为碎片,破坏墓坑。重新安置费用总计需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使用大型机械进入原告的责任田造成作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xx元;大型机械碾压土地造成的土地板结需要进行土地的平整需要费用5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责任田中坟墓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不能妥善安置平坟尸骨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其平坟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恳请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先人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且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年xx月xx日。
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______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起诉状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__________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__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_________________“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__年3月14日。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_______________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__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__________,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20__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20__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__年5月31日向上海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__年7月20日,上海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_____劳仲(20__)办字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__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__________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__________应在书面通知公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3月28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__年4月1日,公司对被告__________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_________________dell(inspiron1640m服务编号:_________________bh7vz1_____)】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20__年7月25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类签呈”(见证据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_________________dell(inspiron1640m服务编号:_________________bh7vz1_____)】。同年8月25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__________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_______________使用(见证据七)。被告__________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诉状副本1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
3、证据清单一份。
起诉状
上诉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汉族,x银行职员,住x市xx区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黑龙江律师。
被上诉人:陈,男,x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员,住x市xx区清滨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市xx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述,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及第五项。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双方财产数额的调查上存在瑕疵。
1,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
(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财产情况进行分割的基础上应当坚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照顾女方进行分割,涉案房屋经过司法鉴定得知。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50700.00元。一审法院却仅仅判给上诉人房屋折价款350000.00元。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显失公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上诉人没有住所,考虑到目前的房价问题以及在婚姻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之考虑,上诉人要求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对此房产的处理上过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诉人未得到一丝关怀和照顾,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及婚姻法照顾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础之上,重新分割该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2,关于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应当公平分割。因为公积金的数额多少不同,所以简单的判决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是毫无道理且没有依据的。上诉人有公积金30544.18元,被上诉人的公积金有73402.74元,共计103946.92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诉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给上诉人。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情况,公平公正的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
二、关于双方子女陈抚养权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考虑离婚双方各自的生活习惯、品行、经济条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确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品行及生活习惯则更是应首先被考虑的因素。陈是马上进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妈妈抚养更为合适,如果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顾,这显然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相反,被上诉人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上诉人晚上经常参与各种应酬活动且有酗酒的恶习。如此品行不良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诉人于x年因为患病必须进行手术而丧失了生育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诉人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合情合理合法。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体谅理解一位母亲,特别是丧失生育能力的母亲对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上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起诉状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确认上诉人系哈尔滨市区地段街号栋单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
4、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的承租权没有依法确认。该房产系公产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的父亲田纪(已死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区街号栋单元至今,上诉人的户籍婚后一直在该公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继续承租,上诉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该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权利。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承租该住房,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在判决中没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作出确认。致使上诉人母女二人至今无家可归,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该公产房依法享有承租权。
二、一审中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取得买断工龄款万元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事实是:上诉人因为无法取得该证据,为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买断时间、工作年限等证据线索,以证实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买断工龄款的事实,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故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婚内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道里区安顺街号单元号门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租住在此。上诉人为证明这一事实,向法院出示了该单元楼门该楼楼长的录音证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楼内共同生活近个月,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此证言。
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打骂、虐待上诉人。20xx年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到民政局与其办理协议离婚,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为此怀恨在心。借琐事殴打上诉人泄愤,将上诉人打得遍体鳞伤、视力模糊,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诉讼请求于不顾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起诉状
地址:
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苏xx,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被告二:温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xx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kbj545号二轮摩托车g207线沿高凉西路往高州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高州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xx、廖立致,造成陈xx、廖立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xx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20xx)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xx支付了人民币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xx,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xx年3月26日。
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王伟地址:上海浦东区金山路68号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上岛咖啡店。
法定代表人:万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火炬路32号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青北路经营上岛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10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上岛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岛”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日。
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告:
地址:
请求法院对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的第____项、第____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_____年_____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_____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此十分不满,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______市管城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做出劳仲裁字第(____)_____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______市管城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___项、第_____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____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而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_____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__元。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起诉状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____分之____为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诉状
e-mail:[emailprotected]。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房屋售价为二十五万元整,原告于20xx年1月22日支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余款二十四万五千元于20xx年1月24日支付给被告。被告收讫房款后即将xx街xx号宿舍楼x层x号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入住。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并赔偿一万元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xxx。
20xx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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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起诉状的范文:民事起诉状。
公司起诉状_起诉公司的起诉状
注:《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以取得独立人格。
二、行为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在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结果要件: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
上诉人:____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莒南县长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莒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滴滴,男,汉族,20__年12月7日出生,住址,____南县同泰家属院。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于20__年9月25日作出的(20__)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独立”、“三家公司独立地位已经丧失,成为逃避公司债台的工具。”与“三家公司的业务、客户、资产和财务方面是混同的,均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认定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错误的。
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资产、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为标准的,而并不是以客户及业务等为基本要件。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的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显然是错误的。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债务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以上分析,上诉人与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投资主体、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不是一体公司,不能对美食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