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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范文(15篇)

时间:2023-11-04 04:59:27 作者:笔尘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范文(15篇)

劳动合同是用以约定双方权益、义务和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书。下面是一些劳动合同的示例,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点。

浙江省劳动合同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_________元。

乙方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_____%。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鉴证编码: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鉴证人员(盖章):_________。

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____元。

(三)其它;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_______,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1、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3、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4、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5、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3、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至少一式_______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_______年备查。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浙江省劳动合同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按下列第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_____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_____、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_____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_____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_______元。

乙方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浙江省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____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

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浙江省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阅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企业等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加入劳动单位集体,遵守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享受某种劳动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这一分类标准,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

1、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

聘书。

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3、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3)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另一种是集体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同企业签订的合同。

(4)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个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等。

(5)按照用工制度种类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工劳动合同、合同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将协议的内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凭证的合同。口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写成书面形式的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用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议务,以及有关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试用期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试用期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元。

乙方月工资为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

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劳动合同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统计、变更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还《劳动手册》等证件,并将其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凭上述证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流动(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劳动合同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第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用人单位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劳动者未离开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书面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其全部或部分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劳动者愿意与接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接收单位可以依据接收协议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原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劳动者三方必须签订接受协议,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作出处理。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不计算为接收单位连续工龄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未被其他单位接受或者劳动者不愿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时,对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浙江省劳动合同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按下列第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_______元。

乙方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全文

(20xx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供水、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级、增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第二十条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符合消防规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自确定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抽查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

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对有条件的场所,推广使用自动灭火设施。

第三十条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用于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逃生的消防设施、器材。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并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单位、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第三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征信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四章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移动通信客户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具体单位名录由省公安机关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专职消防队的组建、管理、使用和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联合演练,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消防队的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并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疏散人员并组织力量扑救,向实施火灾扑救的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的相关信息。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类型、区域和产业分布,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火灾统计分析、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记录、证书;。

(二)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抽查有关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三)询问有关消防安全情况;。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

(二)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劳动合同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元。

乙方月工资为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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