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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通用12篇)

时间:2023-11-03 14:11:49 作者:翰墨最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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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谁能告诉我?哪里有人类和动物和睦相处的地方?

月色还是那么朦胧,却多了一份凄凉;树木还是那么葱郁,却多了一份孤寂;风儿还是那么轻柔,却多了一份无奈。

我——一只小鸟,孤单地在月光下徘徊。我的眼里噙满了泪水,我的心中充满了思念。我多么怀念从前那舒适而宁静的生活,多么希望时光可以倒流,能够重新回到爸爸妈妈的怀抱。

以前,我和爸爸、妈妈无忧无虑地生活在一片美丽的森林里,那个温暖的树洞就是我们的家。早上,妈妈用柔和的声音把我叫醒,当我睁开惺忪的睡眼时,妈妈早已为我准备好了丰富的早餐,在妈妈深情目光地注视下,我津津有味地吃着美味的小虫;白天,爸爸教我飞翔,捕捉害虫;黄昏,我和小伙伴们在树林里蹦呀!跳呀!尽情地享受着大自然带给我们的欢乐……那时候,我们生活得多么幸福啊!我纯洁的心灵里从来没有想过会有人来破坏这样温馨的生活。

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同伴,我心如刀绞。亲爱的人们,你们知道吗?我们动物也是有感情,有生命的啊!我们的存在保持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在此,我代表我的同伴,向你们呼吁:希望你们不要再伤害我们了,不要为了你们暂时的利益而破坏我们幸福的生活。请还给我们一个美丽的家园,一份安宁的环境,让我们成为永远的朋友吧!这是一只小鸟的哭泣,这是一只小鸟的呐喊!这是一只小鸟的呼唤。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我家住在太西镇,我家门前有一条长长的大水沟,要是以前,我一定跷起大拇指夸它,可是现在,我对它却提之有愧。

我从小就在这条水沟边玩耍,记得我五六岁时爸爸经常带我到沟边玩水。每到夏季,沟里的水涨得满满的,水中的鱼儿成群接队,追逐嬉戏,沟的两边是茂密的杂草,鸭子喜欢在草丛中穿来穿去,仿佛在捉迷藏,每天一早,当杂草上闪烁着露珠,鸭子就歌唱起来了。清澈的沟水哗哗地向东流去,似乎也在欢乐地合唱着,每天下午,这里简直成了我们小朋友的乐园。

后来,在不知不觉中,沟水变的又脏又臭,连一条小鱼也看不见了,沟面上不时漂来一些动物的尸体,各色的塑料袋,树叶禾杆,饮料罐……原来,近几年,太沙工业园区新建的厂子越来越多,各个厂子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进这条水沟,人们也随便往沟里倒垃圾,丢砖头……现在,沟两边茂密的芦苇被一些人割去喂羊,剩下的红柳树也寥寥无几,鸟儿不在这里搭巢,鸭子不在这里歌唱,有时沟里到处漂着大大小小的死鱼。

啊!家乡,你原来是多么美丽整洁呀,可现在你却变成了一个被污染的小镇,我从心底里大声地疾呼:“人们,醒悟吧,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义不容辞!只有这样,才能拯救水沟,拯救家乡,拯救地球,拯救人类自己。”

如今,愚昧无知的人类却无止镜地把工厂的废气、废液和烟尘大量地排放到地球妈妈的皮肤上、血液里,排放到地球妈妈哺养人类的乳汁中,仅全世界每年排放到大气中的铅、汞和镉就分别是200吨、11000吨和55000吨,那一团团废气、烟尘,那一股股废液、污水,像群群癌细胞张牙舞爪地向我扑来,侵袭着我的身体健康,甚至还把保护地球妈妈和我们的臭氧层面纱撕了两个打洞,使紫外线无情地灼伤了地球妈妈的皮肤,严重危害着我们的生存。你看,我们常把天空比喻是蔚蓝的海洋、白云比喻是洁白的棉花,草地比喻成绿色的地毯,而实际却一切都变成灰色的,这些环境的变化,令我伤心,让我落泪。

人类的衣、食、住、行无一不依赖大自然的恩赐。大气、森林、湖海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我们人类应该清醒了,破坏自然环境,就等于自毁家园,制造饥饿。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保护环境,义不容辞!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难道我们就应该这样对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吗?不,保护环境,应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可现在很多人来却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的行为。

例如:出门时不知道随手关灯;吸收式,用水太多,放音乐时声音太大;经常用一次性的东西;破坏树木……节约,是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应该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用塑料袋;不用泡沫纸做的饭盒;不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勺子等。保护环境,是人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多植树,不破坏树木;少用塑料袋,尽量将环保袋代替塑料袋;拒绝噪音污染;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垃圾应该分类安置;废弃的电池不要随点乱扔;不要践踏草坪;不随便摘花等。

我想要呼吁大家,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在浩瀚无边的宇宙,有一颗璀璨的明珠,那就是我——地球,一个如水晶般美丽的水蓝色星球。广阔的海洋给我披上蓝色的薄纱,一棵棵郁郁葱葱的树木,是我的“衣服”;一条条清澈见地的小溪河流,是我的“血管”;一座座巍峨险峻的山峰,是我的“肝脏”;一亩亩肥沃的土地,是我的“肌肤”;在我身体上幸福生活的人类,就是我的儿女们……我带着我可爱的儿女们,在世界上快乐地生存了46亿万年。我有一个保镖,它叫“臭氧层”,它就像一件盔甲,它时刻保护着我。我们俩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在200多万年前,地球上只有一些小动物,小昆虫。到处是绿树成荫,到处是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甜润,天空湛蓝深远,每一条河流和每一片湖泊都清澈见底,小动物们在这里生活的快快乐乐的,无忧无虑。可在这时,人类就出现了,人类比一般小动物都聪明,我想人类可以把我变的更美丽,但我却没有想到,人类却是架子十足的败家子。他们为了生存,为了取乐,把我可爱的儿女——小动物们,杀了又杀,我的儿女们都快速的灭绝,而败家子——人类却越来越多。人类还发明了一些叫“摩托车”和“汽车”的东西,它们到处排放污染,这几十年我一直在咳嗽,难受极了。一直守在我身边的保镖,终于经不起人类长时间的不爱惜,开始变的残破不堪。不止是咳嗽,我还得了其他病,我的肾已经坏了;我的血液也已经黑了;我的皮肤也腐烂了……我得了癌症!

我本来是宇宙的掌上明珠,我是宇宙间最受宠爱的,可现在,却一个“好朋友”都不肯跟我玩,他们看我的衣服那么脏,身上那么多伤,还患了那么多病,他们都不敢靠近我,都嫌我这不好,那不好。我好伤心!我是一个受害者!

谁能拯救我?只有你们人类!只要你们爱护我,保护我,在一个世纪之内,我就能恢复成200多完年前的摸样,可着都需要你们人类出一份力,你们愿意吗?你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曾经是一颗璀璨的明珠的我,需要你们的帮助!我在这里向人类呼唤啊!人类们醒醒啊!给我这颗璀璨的明珠一个休息养伤的时间吧!

这就我——人类的母亲——地球!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记得在几年前,爸爸妈妈带我去看望外婆,外婆家门前有条小河,河水清凌凌的,闪着金光,缓缓地向前流着。河边,一群阿姨正欢笑着在洗衣服,一群孩子在河中游泳、嬉戏。我和妈妈挽起裤脚在河边捡鹅卵石,爸爸在旁边悠闲地垂钓。这安乐祥和的景象,现在我还记忆犹新。

然而,几年后的一天,当我再次看到那条河时,不禁吓了一跳。河水已经不清澈见底了,水是浑浊的,还夹杂着一些脏东西,光秃秃的河床上,水已快枯竭了,还散发着臭气。这些臭水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呢?我放眼望去,只见几家工厂正向天空_着烟雾,烟雾污染了白云,然后变成酸雨飘落下来,毒害大地;同时,工厂还不断地向河流排泄废水,将清清的河流变成了浑浊的毒水。煤是大自然几亿年蕴藏的太阳能,而在短短的几百年内得大量的开发和利用,大量的煤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造成了地球的温室效应。同时煤中数少量硫的燃烧生成二氧化硫气体,随雨水降到地面上,形成酸雨。酸雨毁坏了大量森林,成为生态系统的“空中杀手。”

由于水源的污染和地下水的超量开采,人类的'淡水资源已经开始告急。由于森林的砍伐和过度开垦,放牧、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问题日趋严重。由于地球的破坏,截至20_年已有2、3万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绝灭,现在每小时就有1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土地污染,人类乱砍树木,岩石下滑,洪水冲毁了房屋,淹没了庄稼;人们往河里乱丢垃圾,造成了水污染,到处可见随手扔掉的塑料口袋,形成白色污染。人们乱杀动物,造成动物灭绝;人们乱摘花木,使我们失去了美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就要保护地球,保护我们的家园。

为了我们的地球家园,为了我们自己、为了造福子孙后代、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自然环境,用我们的努力创造新天地。我们相信,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基层干部在行动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认真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的重要批示,全面执行新修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建设开发,严厉查处乱砍乱伐、私采滥挖、违规搭建等行为,同时搞好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秦岭保护为重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切实做好秦岭、桥山等山体保护工作,持续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江河治理,强力推进铁腕治霾,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快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着力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从秦岭北麓的违规别墅,到洞庭湖畔的超级矮围;从千岛湖饮水保护区违规填湖,到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突出矛盾,之所以常常演化为顽瘴痼疾,就在于山水草木、林田湖海的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总想着赚快钱,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发展,那就是在为短期利益透支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换句话讲,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看到更远的将来,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不是非此即彼、二选其一,而是一枚硬币不可切割的两面。同样是秦岭北麓,在浅山区有一座天留村,曾在历史上小有名气,然而一度发展滞后。近年来,当地大力开发天留景区,打造森林公园、薰衣草园、农家休闲体验园,打响了“山水桥南,天然氧吧”的名号,当地人说,“没想到金钥匙就藏在山上的林子里、溪流中”。这说明,要把生态理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的思路,还需要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只要肯下心思、善找门路,就能搭上绿色发展的快车,避免走牺牲环境的老路,蹚出兼顾生态与发展的新路。

于山水之间发现新的出路并不难,难就难在斩断陈旧发展模式的利益链条,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落在实处。近年来,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报告中,“主体责任”“政治责任”成为高频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到河长制、湖长制的建立和完善,压实主体责任、悬起追责利剑,成为推动地方践行环保政策的有效制度保障。去年7月,中央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也为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敲响警钟。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因个体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消极后果,会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分担,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正因如此,无论是一个地方还是某家企业,都不应该抱有“收益是我的,污染大家担”的侥幸想法,也不应该产生“让别人保护,自己坐享其成”的搭便车心理。正因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辩证关系,真正把环境保护当成全局的事来办,并承担起自己在全局中的那一份责任,才能用每个地方的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珍稀动植物保护,着力做好林业科技推广,守护好秦岭这一“生物基因库”。

保护秦岭心得体会

秦岭是中国自然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带之一,然而过度的采矿和无序的开发建设却给这片美丽的土地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了保护秦岭这片宝贵的自然资源,近年来,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投身到秦岭保护的行动当中。

为了保护秦岭的自然生态环境,政府和社会组织采取了众多措施。比如限制开采、划定保护区、倡导绿色出行等。其中,划定保护区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它可以从源头上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减缓过度开发和破坏的程度。

为什么要保护秦岭呢?其实,保护秦岭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首先,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它对于中国的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秦岭被誉为生物多样性极高的区域,许多野生动物和植物只在这里繁衍生息。最后,秦岭是中国的山水甲天下,许多风景名胜古迹都集中在这里,是我们中华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

近年来,我也曾多次走进秦岭,亲身感受到了这里神秘而壮美的自然风景。千姿百态的山峰,流水潺潺的溪流,郁郁葱葱的森林,这些景色让人流连忘返。而同时,我也注意到了这片土地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就会日益加剧,最终对我们的生态和自然环境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害。

第五段:呼吁大家行动起来保护秦岭。

如今,保护秦岭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投身的工作。我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关注和参与到保护秦岭的行动当中,多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无论是从个人习惯上,承担起环保的责任,还是从社会组织和公民行动的角度来进行积极的推动,都可以为保护秦岭这片土地,为更美好的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保护秦岭,不仅仅是我们各自的责任,更是我们共同的行动,让我们共同维护这片沃土,为美丽中国的实现添砖加瓦。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秦岭保护心得体会

秦岭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著名山脉之一,其多样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全球珍贵的自然宝库。然而,长期以来,秦岭地区遭到了人类活动的破坏和侵蚀,生态环境受到各种压力和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秦岭保护刻不容缓,意识到个人的责任和角色对繁荣和健康的社区至关重要。

第二段:关于秦岭的重要性。

秦岭地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农牧业生产区以及生态系统重要区域。秦岭地区紧邻西安市,是全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其生态系统独特,物种丰富,早已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的焦点之一。秦岭的生态和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为了更好地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也已越发紧迫。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活动,为秦岭的生态保护出一份力。

第三段: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健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无数的生物物种在环境变化的进程中常常失去栖息的地方、缺乏适宜的饮食和居住环境以及一系列的威胁。而在秦岭地区,保护好它的生态环境显得更为重要,它是维系地球上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生态保护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保护运动中来,为保护美丽的秦岭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段:如何有效保护秦岭。

秦岭的生态环境已经进入到警戒状态,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秦岭保护行动中来。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增强我们的环保意识,树立环保文化。学会关爱环境,习惯绿色生活。其次,要节约能源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进行再生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积极参与到秦岭的保护运动中来,人民是秦岭的主人,要把秦岭保护当做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五段:结语。

秦岭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我们应当深入学习生态文明理论,积极向全社会宣传生态文明理念,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在生态保护行动中,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发扬中华民族的团结协作精神,共同为秦岭的美好明天而努力。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十四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秦岭保护

段落一:引言(100字)。

秦岭作为中国最重要的生态屏障之一,对于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我曾有幸参与一次秦岭保护活动,亲身体会到了秦岭的壮丽和宝贵之处。在这次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秦岭保护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与大家分享。

段落二:了解秦岭的珍贵(250字)。

在保护秦岭之前,我对这片山脉的了解相当有限,只知道它是我国重要的山脉之一,拥有丰富的物种资源。然而,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的讲解,我才真正理解到秦岭的珍贵之处。秦岭拥有丰富的植被,是中国多种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其中包括世界上最大的熊猫栖息地。此外,秦岭还有大量的自然景观,如陕西华山和秦岭大峪等,这些景点吸引了大量的游客。了解到这些,我深深感受到保护秦岭的责任重大。

段落三:秦岭保护存在的问题(250字)。

在秦岭保护活动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人为开发对秦岭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由于短视的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人在秦岭进行非法采矿、过度伐木和房地产开发等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其次是游客对秦岭的垃圾乱扔和破坏行为。尽管秦岭已经设立了许多景区和保护区,但仍有一部分游客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不爱护和尊重秦岭的自然环境。这些问题给秦岭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

段落四:秦岭保护的重要性(350字)。

秦岭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秦岭作为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之一,保持秦岭的生态平衡对于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气候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其次,保护秦岭的丰富物种资源可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对于保持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秦岭作为旅游资源,保护秦岭可以保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当地经济带来更大的收益。总之,秦岭保护不仅关乎生态环境,也关乎经济和人民的福祉。

段落五:个人责任与行动(450字)。

秦岭保护是一个持久而且综合的工作,需要每一个人来参与和付出努力。作为普通公民,我深深感受到了保护秦岭的责任。为此,我制定了一系列个人行动,以实际行动支持秦岭保护工作。首先,我自觉遵守秦岭保护区的规定和要求,不随意采摘野花野果,不乱扔垃圾,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其次,我积极宣传秦岭保护知识,与更多人分享秦岭的美丽和重要性。此外,我还参与一些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秦岭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去保护这片美丽的山脉。

总结(50字)。

秦岭保护是一项关乎生态环境、经济和人民福祉的重要工作。希望每个人都能站起来,为秦岭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的后代也能欣赏到青山绿水的美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全面执行新修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建设开发,严厉查处乱砍乱伐、私采滥挖、违规搭建等行为,同时搞好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秦岭保护为重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切实做好秦岭、桥山等山体保护工作,持续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江河治理,强力推进铁腕治霾,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快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着力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从秦岭北麓的违规别墅,到洞庭湖畔的超级矮围;从千岛湖饮水保护区违规填湖,到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突出矛盾,之所以常常演化为顽瘴痼疾,就在于山水草木、林田湖海的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总想着赚快钱,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发展,那就是在为短期利益透支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换句话讲,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看到更远的将来,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不是非此即彼、二选其一,而是一枚硬币不可切割的两面。同样是秦岭北麓,在浅山区有一座天留村,曾在历史上小有名气,然而一度发展滞后。近年来,当地大力开发天留景区,打造森林公园、薰衣草园、农家休闲体验园,打响了“山水桥南,天然氧吧”的名号,当地人说,“没想到金钥匙就藏在山上的林子里、溪流中”。这说明,要把生态理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的思路,还需要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只要肯下心思、善找门路,就能搭上绿色发展的快车,避免走牺牲环境的老路,蹚出兼顾生态与发展的新路。

于山水之间发现新的出路并不难,难就难在斩断陈旧发展模式的利益链条,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落在实处。近年来,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报告中,“主体责任”“政治责任”成为高频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到河长制、湖长制的建立和完善,压实主体责任、悬起追责利剑,成为推动地方践行环保政策的有效制度保障。去年7月,中央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也为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敲响警钟。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因个体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消极后果,会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分担,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正因如此,无论是一个地方还是某家企业,都不应该抱有“收益是我的,污染大家担”的侥幸想法,也不应该产生“让别人保护,自己坐享其成”的搭便车心理。正因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辩证关系,真正把环境保护当成全局的事来办,并承担起自己在全局中的那一份责任,才能用每个地方的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珍稀动植物保护,着力做好林业科技推广,守护好秦岭这一“生物基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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