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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22篇)

时间:2023-11-03 10:02:36 作者:JQ文豪优质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22篇)

人事工作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人事部门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以下是一些关于人事管理的成功故事,可能会对你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

检讨书。

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我叫**,今年**岁,中共党员,现任**单位**职务。近日,**组织部按照要求,对**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在检查中发现我存有少报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为一名在**系统并受党培养多年的党员干部,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本人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出现了少报、漏报的问题,确实不应该发生。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党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我予以诫勉,并给予**处分。这一决定是**党组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对此,我诚恳接受。为了提高认识、真诚悔过,现就少报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如下深刻检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x年x月x号**召开**传达会议,深入学习了**精神,**人进行了特别的强调,**还专门下发了**x文件,我局还专开了会议进行了再部署再学习。我本人也学习了文件精神,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梳理,知道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当时感觉,办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现在如果改建装修,麻烦不说,还浪费钱财。所以就没把这个事当做急事进行急办。**日纪委来我局来专项检查核实,我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日我就按照要求进行腾出。

现在回想事情发生的经过,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以致在关键时候没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事后经过上级领导的批评教育、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进一步地认识到这一违纪事件的严重性。这件事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作风松散,纪律松懈休威相关。痛定思痛,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我认真地剖析了所犯错误的原因:

一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错误,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时对上级的指示精神学习不够、理解不深造成的。正如古书上有句话说的好:贫学者,不空也泛,行必缪。讲的就是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善于学习,脑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谈。其行为必将失之毫厘,缪以千里。再回想自己平时对待学习的态度,总感到当领导多年,又经过组织的培养,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谈不上了如指掌,但对于每一项规定要求说上个**不离十还是不成问题的,自己认为上级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去学习了,逐渐放松了平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错失了学习新规定,适应新形势的良机,以致各种错误的思想趁机而入占据了头脑,影响了心态,放宽了言行,从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作怪,企图蒙混过关。

记得韩非子曾经说过侥者,学必废,战必败,经必衰,说的就是一个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学业必然枉废,作战必然失败,经商必然衰败。而侥幸心理,说到底说是一种赌徒的心态,赌徒偶尔也许会赢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输得血本无归。再对照自己所犯的错误,感觉年年提超标超占这个问题,年年也没见真刀实枪的干过;总认为,以前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也没见有几个受到纪律的处罚;总认为,自己是身居领导的干部,上下关系都很熟悉,没人会在这个件事情上较真;总认为,虽然现在要求越来严,标准越来越高,腾出房子有一个过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说;还认为,这么多单位,这么多领导,不可能就检查到自己头上吧,殊不知纪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为,侥幸的心态本身就意味着可怕的后果。

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

以前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我都能遵守纪律规定,工作兢兢业业,做事谦虚谨慎,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自己逐渐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认为遵章守纪是基层的事,是职工的事,自己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适当放松一下要求、适当自由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潜移默化中自由主义思想抬头,造成我这次出现问题,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对上级指示精神视而不见,对领导讲话充耳不闻,总觉得违章违纪的事与自己无关、跟自己无缘,从而对自己放松要求,事实证明,放松必然导致放纵。放纵也必然与会纪律格格不入,与纪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纪律的惩罚。

四是集体荣誉感不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

责任重于泰山,荣誉高于生命,这是作为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现在细细分析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在有损于荣誉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一是执行规定不严格,落实指示不坚决,影响了集体正常工作秩序。县里办公用房是有明文规定的,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严格执行,但我却以个人利益为重,臵县里规章制度而不顾,顶风违纪,影响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单位的集体荣誉感不强。**x局负责**,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谨慎细致的,在执行命令、严守规定上,应该为基层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却为**摸了黑;三是职责意识淡化,牵涉了领导精力。作为**干部,本应以对单位、对领导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己任,但我却以一时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为,图自己方便,不顾事情的严重后果,为领导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典型的对领导不负责的表现;四是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对自己成长进步不负责。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阐述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身为机关的一员,加强责任心,增强荣誉感在平时虽然也曾挂在嘴上记在心里,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时刻,却当责任如耳旁风,视荣誉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这既是对单位不负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对自己不负责。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对于你自己造成的耻辱,除了面对,别无它法,后悔一次可贵,后悔二次可谅,后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对这次所犯错误,光有后悔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我决心本着从哪儿跌到从哪儿爬起来的原则,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从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保证在下一步工作中坚决做到: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理论是行为的向导,修养是理论的升华,反省这次事情经过,无不与自己的理论水平底,自身修养差有着直接的联系,我决心在下一步学习工作中,本着学习是为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不是武装自己的嘴巴原则,向书本学,向他人学,向实践学,坚决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技能与智能并重,做人与做事并重。努力做一个让县委领导放心,让基层满意的合格人员。

二、培养诚信的品质。

诚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后做人做事过程中,我一定诚字当头,做老实人,干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下瞒上,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标,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正确处理好两个利益的关系,时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断增强战胜自我的意志,团结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在当前全县各项发展蒸蒸日上的关键时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做遵章守纪模范。

在学习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实质基础上,我一定以法规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遵章守纪的模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任何一个岗位上都体现着党的价值,维护党的良好形象。能力弱一点可以赶上来,形象差了可就没法改过来了,通过严格的自律和约束,把形象重于生命牢牢记在心头。每一名党员都是一面旗臶,看你举的是红旗、黑旗还是白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盯着你,在效仿着你。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志,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忠实的履行好上级赋予的权力,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随时防止私欲膨胀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职责要求把本职工作干好。

四、强化责任心,提升荣誉感。

一个没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至少可以说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因此在以后工作中,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让自己的言行举止永远臵于集体之下、群众之中。

请党组织和同志们看我的行动吧!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xx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将政治,清正廉洁知敬畏,全面提升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坚持积极稳妥、标本兼治,既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问题和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等问题,又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总结完善。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填报、严格执行查核规定和精准科学认定处理、统一查核验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使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认定处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整治任务及。

整改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检视和整改2019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查核验证、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做好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结合起来,重点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将两项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学习篇目,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自行学习相结合方式,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填报工作;

配合单位:联合核查小组各成员单位;

责任人:区管领导干部)。

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单位、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实行重要事项即时请示报告。除需事先请示的重要事项外,领导干部在发生以下重要事项的1个月内,应主动向区委组织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在年终时将相关事项汇总填报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严重病情、伤情情况,离岗动向不明、婚姻变化等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及其他个人主动报送的信息(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及区管领导干部)三、实施步骤(一)个人报告阶段(2月上旬至2月底)。各单位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分别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洁从政信息报告表,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另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为区管领导干部总数的10%。廉洁从政信息档案的抽查,由区纪委结合信访投诉件核查、纪律审查工作进行核实。

(三)整改处置阶段(6月上旬至6月底)。领导干部应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从政信息档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一)如实报告。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忠诚、对自已负责的态度,如实主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从政信息,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其中,2016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首次填报”要求,全面、如实填报各项内容,以前年度如有漏报事项可一并补报,不予追究。

(二)严格核查。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联合核查小组。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协调开展核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审核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有隐瞒不报的,先暂缓提拔重用,并对报告人进行函询,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签廉洁档案信息填写内容时,未落实审核把关责任的;

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社会舆情反映的一些负面信息,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区纪委派驻〈出〉机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未及时将情况报送到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或能发现没有发现的,将视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背景下,中央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操作办法,而且逐年加以改进和丰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实行了年度集中填报,需要报告的事项比较多,有些内容大家还不是很了解。因此,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县委主要领导要求,利用今天这个机会,围绕近日中央下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制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与各位领导一起学习交流,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了解一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发展过程1、规定提出的背景。我党历来重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报告,曾先后出台修订过4项制度规定。从1995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再到2010年对报告规定进行修订,这些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央于今年2留许可。

三是需要报告的财产情况。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宜,具体有个方面内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也包括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独资、合伙、参股等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这里指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办法》的主要内容。与《规定》同时下发的还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办法》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进行了划分,共计9条。提出了5项可认定为漏报的行为,10项可认定为瞒报的行为。同时,对于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可认定为漏报的五种行为。

(1)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4)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5)存在其他瞒报情形的。

二是可认定为瞒报的十种行为。

(1)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2)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3)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4)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5)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6)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7)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8)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9)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家以上的。

(10)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从上述所列的漏报和瞒报的行为可以看出,类似的行为情形严重的,基本都被列为瞒报行为。比如,未报告私自去港澳的行为是漏报,未报告私自出国的行为是瞒报。少报告房产面积是漏报,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是瞒报;少报告投资金额的是漏报,未报告投资行为的是瞒报;少报告股票情况的是漏报,不报告股票情况的是瞒报。

三是漏报和瞒报的处罚措施。尽管行为类似,但是认定的结果不同,处罚的手段和程度也不尽相同。

(1)对漏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提出: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什么是情节较重,比如,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等行为将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漏报行为。

(2)对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提出: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该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办法》作出了对于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或隐瞒情形的将从重处理,对于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使用等要求。

三、了解一下填写个人有关报告需要注意的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是中组部根据《规定》设计制作的,不仅填报的事项多,而且要求非常高,涉及的数字要求准确无误,要想填准、填全,符合规定要求,确实需要各位领导收集大量信息、查阅相关资料、多下一番功夫。根据近几年填报的实际情况,我们归纳梳理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这里向各位领导简单进行介绍。

1、要知晓《报告表》中的新变化。随着《规定》的修订出台,《报告表》填报内容也有所修改,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都要按首次填报填写。今年报告表与往年填报有不少调整,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分列开来报告。二是在要求报告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三是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经商办企业情况也纳入了报告内容。四是在报告房产情况中,针对填报中房产附属部分容易漏报的情况,明确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需要报告,登记的以产权证为准,未登记的以备案和买卖合同为准。五是对金融投资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调整。这次特别明确要求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六是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这些新变化都需要各位领导在填表时进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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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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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尊敬的**党组:

组织给予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诚恳接受!我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入检查!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就是要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的主动性。在**年度开展的随机抽查核实中,我个人存在少报告房产面积**平方米(或股票**万元、基金**万元)的情况。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反映出我在深入学习、切实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到从严从实的氛围中还有较大差距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深入查摆,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在积极主动融入从严从实氛围上还有差距。近年来,按照党组部署,认真参加了党的专题教育,但在融会贯通、触及思想、学以致用。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从实自律的表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认真贯彻总局《六项禁令》和省、市局《关于增收节支的实施意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党的十六大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这里,党中央提出了不仅要反对腐败,还要从根源上防止腐败,并将反腐败上升为政治任务,而不仅仅是政治斗争。这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动向。分局紧紧抓住这一新动向,认真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国家工商总局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要求和“六项禁令”,结合市局党组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以着装、佩证、公示、承诺、公正执法等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廉洁自律规范教育,将廉洁从政贯彻各项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以人员经费管理、公用费用管理、差旅费、邮电费及接待费用管理为龙头,减少费用开支,科所电话实行定额管理,从而有效控制了超支和浪费现象,并通过调整费源,保证了分局工作正常运转。本人和亲属子女没有违犯规定行为。

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结合开展。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七)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地方及今后整改方向。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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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团结带领全体党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社区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党总支部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1、狠抓第一要务,社区实力得到显著增强。

一年来,社区党总支始终,注重管理、狠抓落实,社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一是强化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社区专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总支一班人集思广益,确定了今后社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改变社区面貌”。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特别是在我们市委机关离退休支部和我们小饭桌张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我们现在的养成教育课堂,社区的办公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严格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管理,讲实效是我社区党总支一年来工作的最深体会。一年来,社区首先,严考勤,讲责任,各项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详细制订了全社区工作计划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着重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工作作风考核,还把工作实绩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召开调度会进行通报。通过强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社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也增强了。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在创建全国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弃小家顾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给社区的各项任务。

其次,强管理、重实效,件件工作求实在。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如环境管理上我们响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环境,决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处,管一处,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实施的是长效管理,全社区的每个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洁,我社区现有保洁人员15名,基本上达到社区卫生无死角。如我社区皂角树小区一带在前几年一直是偷盗、抢窃、偷盗案件高发地,社区发现位于电视台家属房旁边的一条通往南门村的小路有隐患,给盗窃人员提供了可逃之机,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塞,从此,这几年这里偷盗,抢窃急剧下降,还有就是电大、电视台家属房一带,从1997年建房开始无路灯,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见五指,2015年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安上了路灯6盏。

第三、抓公开、促民主,每项工作见成绩。党总支经过认真和反复的学习、领会,认识到搞好党务、财务公开是推进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建设的需要,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社监督委员会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专门设置了公开栏,对财务、居务、党务一律定期公开,遇重大居务做到随时公开,从不隐瞒,接受监督。这样一来,群众可以随时了解社区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事务、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都能围绕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尽心尽责做好,做出成绩。

3、社区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党的三民・三进工作要求,组织全社区共产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对照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了党建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2)、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共发展积极分子2名入党,接收了预备党员3人,转正2人,党员队伍得到了加强。

(3)、制定了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抓好“6条禁令,八项规定”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了社区班子的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把组织发展情况、入党人员名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随时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情况。

4、立足为民办事,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党总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群众谋更多实惠。我们社区党总支,每年都要确定一些,为民所关注的`实事、好事,努力办好。

(1)、社区道路破损严重,一直是社区的心病,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终于在今年中旬,区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来社区现场调研,目前即将开始修复。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的施救工作。3年来,先后解决低保53户,人数103人,金额493800元。推荐就业11人,慰问困难户151户/次等。

(3)、建设好居民的生活设施。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外来人员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队伍不分节假日值班和巡逻,社区购置了小喇叭坚持喊话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进居民家工作,大大促进了社区治安稳定工作,2013年被区政法委评为“平安社区”先进集体;评为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先进社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受到制约,发展的方式没有转变;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和凝聚力还需进一步发挥;党员学习方式力求多样化,社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居民的文明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增多,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在开展三民、三进活动的基础上,以“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始终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党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实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干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增强社区居干服务群众的意识,提倡礼貌用语,礼貌接待,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夜间值班制度。

(3)、对困难户、低保户、老弱病残要尽最大努力照顾。

(4)、继续做好医保、低保工作,让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街道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全社区共产党的信任与帮助,离不开全体社区班子成员的通力协作。我相信,有全体党员的热心支持,党总支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组织和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希望。以党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为重点,始终把满足居民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扎实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使南门社区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文档为doc格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据《市党政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现本人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个人履行廉政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加强廉政学习,提高廉洁意识,注重自我预防。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级别

 

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登记表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就业学习情况)

职务

国外定居情况

     
     
     
     
     
     
     
     
     
     
     
     
     
     
     

需报告事项

发生  时间

报告  时间

最终处理结果

备注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系统晋升为正科级(含)以上职务的情况

    

本人因公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10天以上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税务系统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本人婚姻、学历、学位变化情况

    

其他事项

    

填报人签字栏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个人事项报告。

个人事项报告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个人事项报告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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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启动以来,已经施行了。今年以来,这个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不仅申报范围扩大,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也面临着更严厉的惩处。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_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_现象,小官巨腐、能人_、带病提拔每一种_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_、预防_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_倾向,治理了_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个人事项报告

暑假刚开始时想怎样才能让人身中的倒数第二个暑假过得更有意义时,正好看到了江苏省盱眙农村商业银行招收大学生暑假实践工。于是我立刻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我也很荣幸的被录用了。

在工作的第一天我才知道工作的内容,原来是居民的基本信息采集。我当时想这事应该很容易根本不用四十天的时间,可是现在想来现实与幻想总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工作第一天我和另外三人分在了同一个小组,负责调查最远的`四个村子。再商量了一上午后我们决定下午骑车去最近的欧湖村去做调查。下午我们一点就到了村子里,到第一家调查时就被拒绝门外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认为我们是骗子!这让我感觉到了工作的难度。还有我们没有考虑周全下午去时大多数人家都睡午觉了,还有好多人都搬到了镇上,家里只有老人,这些老人也不知到家里的情况,这是我们的工作难度变的更大了。一下午我们四个人跑了三个组才完成十份采集表。于是我们回来向领导反映了基本情况,领导知道后给我们准备了工作牌和统一的着装。也向村里面的干部通知了基本情况。

于是第二天我们找到村里的干部由他带领我们每家每户调查基本情况,有了熟悉的人村子里的人就好说多了,工作也顺利多了。由于村子里大多数人都搬到了镇上,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办法调查到基本信息。很快第一个村子就调查玩了。接下来的三个村子由于路远而且骑电瓶车每天只能一个来回。为了节约时间我们小组六点多钟就出发了十二点多才能回家,于是我们上午调查下午整理和录制表格。我们组的组长骑得是摩托车,有一天骑到半路竟然没有油了推了两公里的路才加到油到家时都一点多了!还有并不是所有的村干部都愿意带我们去做调查的,有的人根本不愿搭理我们。这时我们只有自己上门调查了,到每一家都要解释一下自己是干什么的,和他们聊聊天谈谈心从中来问出他们的基本情况。在不知不觉中我们就把任务完成了。

在这段暑假实践里我体会到了生活中酸甜苦辣,也懂得了许多。首先我明白团队的重要性,一个团队比个体更加容易的完成某些事情。使我与人交流变得更加容易,让我的语言与思维变得更加谨密。也让我体会到了父母的不易,我相信这次暑假实践对我有着很大的影响,让我受益匪浅。

报告个人事项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个人事项报告总结

不论我们从事什么工作,我们都应该养成做个人总结的习惯!这样可以总结我们在一段时间里的收获!以下是:个人事项报告总结,欢迎阅读!

xx年,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带领下,在焊领导班子及广大职工的支持及配合下,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另一方面,我严格要求自己,自省自律,努力工作,并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职工感觉到xxxx的温暖,努力做职工的贴心人,调动了职工热爱企业享受工作、享受生活的热情。

回顾一年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对自己进行总结,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检讨,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促进。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对于腐-败行为不仅要狠抓严打,更要在“防”字上下功夫,让干部“不愿”“不能”“不敢”腐-败。

今年初,罗店镇党委政府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基层延伸,包括机关科级干部、镇属公司、行政村正职干部在内的七十多名领导干部填报了《罗店镇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填报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情况;本人因公(私)出国(境)情况;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其中,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进行报告,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7天内报告,其他事宜每年集中组织上报。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行,不仅加强了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防治腐-败,同时,对于一线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作积极性也是一种保护。通过填报个人重大事项,要求基层干部进一步规范职务行为,廉洁自律;进一步落实廉政准则具体要求,严于律己;进一步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抵制特权现象。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自觉遵守党内法规,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

篇二: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司-法-部2010年反腐重点之一就是抓好个人事项报告制;2009年,上海对3100多名厅局级干部购买商品房情况进行专项申报;今年起,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由处级以上扩大到机关全体干部。

个人事项报告制能否有力推进反腐倡廉,成为两会热议话题。

法律尊重个人私生活,同时为防止滥用公权力,需要官员部分“让渡”和“牺牲”私权。这构成了反腐机关和公众监督官员生活圈、将官员个人事项纳入反腐体系的法理基础。

建议逐步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上升为“官员财产等重大事项申报法”。把制度变为法律,才能强化权威性和威慑性。可在一些城市或省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

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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