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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大全(14篇)

时间:2023-11-03 05:21:32 作者:曼珠热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大全(14篇)

通过阅读范文,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文化和知识面,增加见识。下面是一些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第一步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第二步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特别提示:《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1、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步酒类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加盖区县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印章的《登记表》。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心得体会

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由个人或集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一直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切感受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取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社会组织登记是对社会组织合法地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登记,社会组织才能够获得法人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登记工作也有助于社会组织在实施活动过程中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组织的信用度。通过参与登记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感。

第二段: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让社会组织合法合规地开展活动,因此对于登记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工作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逐渐了解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社会组织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等。了解了这些要求之后,我在工作中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指导社会组织,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登记。

第三段: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复杂繁琐,一个个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多次审核、审批才能最终完成登记。因此,在工作中,我积极探索并总结了一套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以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首先,我建立了一套详细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帮助社会组织准备齐全材料,避免因缺少材料而耽误时间。其次,我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快了材料审核和审批的速度。通过这些努力,我成功地缩短了登记工作的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段: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组织登记意识。

虽然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也发现很多社会组织对登记意识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提高登记意识,我积极开展了宣传工作。首先,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讲会,向社会组织解释登记的意义和好处。其次,我利用各种渠道,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向社会组织推送有关登记的政策和政策解读。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我逐渐提高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登记工作。

第五段:持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复杂且变化快速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素质。在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同时,我也积极与同行交流,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不仅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同时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了解要求、规范流程、加强宣传和持续学习都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希望未来能够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继续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重新修正了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2月18日修正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心得体会

作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一员,我深刻体会到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要了解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熟悉登记流程和要求,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我们需要对待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分析和分类,完善登记所需的各类证件和备案资料,确保一切材料的齐全。最后,我们还需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人力资源,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和指导。

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人通常对于登记流程和要求不太了解,因此,我们作为工作人员,需要耐心地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指导。我们要仔细解答他们的疑问,帮助他们评估自己的资质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同时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解读。在指导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重引导申请人合理规划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避免出现过于模糊或太过宏伟的目标,以免影响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优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在我国各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繁琐的手续、冗长的审批时间等问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优化登记流程的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我们加强团队协作,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避免流程中的重复和交叉。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电子化登记系统,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只是一个起点,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重要。我们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首先,我们要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的变动情况,比如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财务收支等,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其次,我们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其开展的活动、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最后,对于违规违法行为,我们要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和学习。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变化,因此,作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学习新知识。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了解政策的最新变化和更新,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处理突发状况。其次,我们要不断增加工作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比如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最后,我们要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和学习,引入外部专家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和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

总结。

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三、

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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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规章制度说明:

“水十条”内容2014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施细则

所谓整合是指调整对象中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有序化、统一化、整体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从而使组织成员的活动互相配合、步调一致。通过组织整合,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这种合力不是1+1=2,而是1+12。显然组织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组织成员尽管都要服从组织的统一要求,但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目标、需要、利益等方面得以实现或满足的程度和方式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性,因此,组织成员之间或组织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组织充分发挥协调功能,调节和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以保持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这是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维护利益的功能。

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组织是人们利益分化的结果。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维护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增强组织成员的向心力,从而顺利高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4、实现目标的功能。

组织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组织成员的统一力量,而这种统一力量的形成,需要组织整合和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作为基础,以利益功能为动力,从而才能使组织达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都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分子,因此,达标功能就既包括实现组织自身目标,同时也包括实现社会大目标这两个任务。当然,以上述及的四种功能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作为一个系统发挥其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要以健全的组织构成要素为基础。因此,加强组织自身建设,是充分发挥组织功能的基本前提。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第四十条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四十一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

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法侵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九条变更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等。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涉及到行政区划争议的,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涉及行政区划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当事各方应主动将人员和牲畜撤离争议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拆毁边界标记或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应签署协议、合同,并将附图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议、合同一经签署,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的决定、批复、文件和附图等资料,应及时送达争议各方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乡村(镇)建设、农牧民建房需要征用、划拨和占用草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草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按期归还,并视其植被损害程度,按当地草原前三年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其草原植被损害程度较重,二至五年不能自然恢复的,按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的二至五倍予以补偿。造成根本性破坏、无法自然恢复的,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

国防或紧急抢险临时使用草原,可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完毕须及时归还。

第三章草原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使用者可少量开垦草原种植其它农作物。

已经开垦的草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一)开垦后造成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

(二)因土壤贫瘠、灌溉无法保证和气候不适宜等原因,致使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三)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在草原上挖药材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取沙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限量采挖,做到随挖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草原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对草原进行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

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合理使用草原,过量放牧的应调整放牧强度,不得掠夺式超载滥牧。对使用的草原应划定季节放牧区和割草区,建立轮牧制度。

第十九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和农牧业部门,应当采取防治草原鼠虫病害的措施,加强经常性的鼠虫病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方法。

第二十条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草原。在草原上开矿、筑路和进行其它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保护植被和水源。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保障人畜健康。

严禁猎取和捕杀草原益鸟益兽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经许可猎捕草原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

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破坏草原。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焚烧草场时,必须报乡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防火措施,建立毗邻地区防火的联防制度。

发生草原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草原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工作,制定草原建设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整治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建设围栏草场和人工改良草场。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牧区从自然放牧向集约化放牧、从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方向发展。鼓励修建牲畜棚圈。加强草原水利建设,改善和保障人畜用水。

第二十六条草原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各有关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育草基金。

鼓励、扶持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谁投资建设谁受益。按有关规定变动草原使用者时,应对草原建设者的投资作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育草、发展固沙植物和改良草场等建设,建立打贮草基地和商品草基地,防止草原退化,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广优良牧草和先进放牧制度,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提高牧民的科学素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草原保护、管理、建设成绩显著的;。

(二)草原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勘查调查、规划和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建设饲草饲料基地成绩显著的;。

(四)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成绩显著的;。

(五)防治鼠虫病害、草原防火灭火成绩显著的;。

(六)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开垦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其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超载滥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调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草原监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佩章持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有关人民政府”,是指其行政区域内有草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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