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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心得体会(优秀12篇)

时间:2023-11-02 16:51:25 作者:琴心月银行结算账户的心得体会(优秀12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增强个人的自信心,让自己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与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思路。

银行结算账户风险心得体会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用于结算业务的账户,是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银行结算账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账户被盗刷、账户密码泄露等问题。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风险的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

对于企业来说,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账户出现资金损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至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应该认真了解银行结算账户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切实保护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

为了防范银行结算账户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切勿轻信不明来路的短信、邮件、电话等诈骗信息,以免账户被盗刷。其次,保护好账户密码,不要将密码共享或以过于简单的密码,以免被破解。相应的,还要定期更换密码,并及时更新账户信息。最后,企业应该选择可靠的银行机构,签订合适的协议和契约,保障自身权益。

相比与其他行业,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更为严重,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通过加强对风险的了解,企业可以有效地规避和防范各种风险,并规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共同防范银行结算账户风险。

第五段:结语。

对于企业来说,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从而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通过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风险的认识,企业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规避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的需要。

银行账户使用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约150字)。

银行账户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长期使用银行账户的年轻人,我在这里分享我的心得体会。通过灵活运用银行账户,我不仅仅在财务管理方面受益,还享受到了个人经济发展的便利。我认为,善用银行账户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效率,还能为我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第二段:账户的安全性(约250字)。

作为重要的财务工具,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在使用银行账户时,我们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谨慎处理银行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另外,为了增加账户的安全性,我们还应经常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和通知。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银行报告。通过积极保护个人账户的安全,我们可以更加放心地享受银行账户带来的便利和效益。

第三段:账户的管理能力(约250字)。

银行账户让我们能够更加简便地管理个人财务。通过开设多个账户,我们可以将不同的资金用途分开,如一个用于日常消费,一个用于存储紧急备用金。此外,我们还可以设置自动转账功能,确保每月固定金额的储蓄。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控收入和支出,避免浪费和过度消费。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实时查看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从而更好地管理和控制个人财务。

第四段:账户的金融投资(约250字)。

除了管理日常开销,银行账户还为我们提供了投资财务的机会。通过银行中的理财产品,我们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储蓄保险、债券等金融产品,享受相应的利息或回报。通过选择适当的理财产品,我们可以将钱生钱,实现财务增值。此外,银行账户还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和转账功能,使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进行货币交流和商业合作。

第五段:总结(约250字)。

通过善用银行账户,我们能够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个人财务安全和稳定。然而,我们也应注意避免某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例如高额透支和金融欺诈。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地使用银行账户,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当我们正确地运用银行账户时,它将成为我们财务管理的得力助手,为我们的个人经济状况提供强大的支持。

总结上述文章,通过善用银行账户,我们可以从安全性、管理能力和金融投资方面受益。同时,我们也需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态度来使用银行账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财务,为我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银行账户开立风险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日常资金管理。然而,在银行账户开立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账户安全和风险管理。近期,在我自己开立银行账户的过程中,亲身体会到了一些风险和感受,这些心得体会可以为其他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风险意识及保护意识(250字)。

账户开立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首先,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了解常见的账户风险和防范措施。比如,账户被盗用、诈骗等问题。我们要学会保护账户密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使用简单、容易被猜测的密码,不轻易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其次,我们还要掌握防范措施,比如开启双重验证功能、定期更改密码、定期检查账号活动记录等。提高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可以有效减少因账户被盗用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第三段:选择合适的银行及账户类型(250字)。

在开立银行账户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选择信誉好、安全可靠的银行。通过查询和了解不同银行的信誉和安全记录,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银行机构。其次,我们还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账户类型,比如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了解不同账户类型的特点和使用条件,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账户类型,可以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需求,减少账户开立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段:妥善保管账户信息(250字)。

在账户开立过程中,我们要重视账户信息的保管,避免账户信息泄漏和被他人盗用。首先,我们需要将账户信息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将账户密码和其他重要信息写在易被他人找到的地方。其次,我们不要随意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尤其是陌生人。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我们要保持警惕,遵循银行正确的操作流程,不相信陌生人的诱导。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可以减少被盗用和被骗的风险。

第五段:及时监控账户活动(300字)。

账户开立后,我们要及时监控账户的活动,保持对账户的关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我们要定期登录账户,查看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对账户活动有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我们要设置账户的提醒功能,当账户发生异常活动时,及时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我们。如果发现账户出现异常情况,比如频繁登录失败、大额转账等,我们应及时联系银行解决问题。通过及时监控账户活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账户的动态,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减少损失和影响。

结尾(100字)。

在银行账户开立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并及时监控账户活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安全,避免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通过我自己的经历和体会,我相信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对其他人在账户开立过程中提供帮助和指导。

银行涉案账户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现代社会,银行成为了我们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机构。然而,相当一部分的银行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这给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最近我在工作中接触了一些银行涉案账户的处理事务,通过这些工作,我深刻感受到了银行制度的漏洞和加强防控的重要性。本文将详细阐述我的心得体会,以及对于银行涉案账户处理工作的一些思考。

第二段:认知误区(200字)。

我发现,大众对于银行涉案账户处理普遍存在着认知误区。很多人认为,银行账户就像是保存货币和信息的普通信封,只要不承担犯罪活动,业务细节不清和市场风险也无需过多关注。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事实上,银行账户本身就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金融监管等政策的重要执行载体,银行账户资金流动路径上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是非法资金的潜在通道。银行处理涉案账户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追查和取证,更重要在于防范和预警。

第三段:反洗钱法规(300字)。

随着新兴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防范银行涉案账户的工作也进入了新的阶段。近年来中国一系列反洗钱法和监管措施越来越加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也更为严格。银行要加强对账户管理和监控,通过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和团队,加强数据和情报的信息管理,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明确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交易的合规性,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和可疑客户等,完善反洗钱管理体系。

第四段:社会责任(300字)。

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份子,银行应肩负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整个社会的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活动。银行需要在以合规为核心的前提下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创新服务模式,让资金流动更加安全、透明、有效,尽可能减少金融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银行还应加强与政府、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机构的互动合作,引导全社会的金融行为和金融风险意识的正确认知。

第五段:结语(200字)。

综上所述,银行涉案账户的处理工作,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每个公民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我们应该抓住时机,提高自己的金融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前沿工作,让我们的资金和信息在绿色金融的保护下,创造更多的价值。银行与社会各界共同搭建起一个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平台,实现更高效、更公平、更安全的金融交流,为夺取共建共享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伟大胜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银行账户开立风险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银行账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开立银行账户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思考,我在开立银行账户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其中包括识别风险、提高安全性等方面。以下将逐一介绍。

第二段:识别风险。

在开立银行账户时,首要的任务就是识别风险。个人信息泄露、盗用等可能发生的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因此,了解银行的信息安全措施和隐私保护政策非常重要。在选择开立账户的银行时,要选择信誉良好、安全性较高的机构,以降低风险。此外,也要关注银行提供的账户保护服务,如短信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以增加账户的安全性。

第三段:提高安全性。

除了银行自身的安全措施,我们作为账户持有人也需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账户的安全性。首先,密码设置要复杂且定期更换,尽量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密码。此外,多因素验证也是提高安全性的一种方式。例如,使用指纹、面部识别等技术来进行身份验证,能有效减少盗用风险。同时,也要谨慎使用账户,不随意在公共场合进行网上交易,避免被窃取账户信息。

第四段:管理账户风险。

除了开立账户时的风险,账户的日常使用也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学会管理账户风险。首先,要经常查看账户的交易明细,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其次,要保持良好的账户习惯,不随意泄露账户信息,并定期更新手机号码及其他重要个人信息,以确保账户的安全性。此外,也要谨慎对待陌生电话和短信,防止落入诈骗陷阱。

第五段:及时处理风险事件。

即使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防范,风险事件仍有可能发生。面对风险,我们要勇于面对,及时处理。如果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联系银行,停止相关交易,并尽快办理挂失手续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同时,也要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帮助银行追究违法犯罪活动并保护自身权益。

结尾段:总结。

通过开立银行账户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风险性。在开立银行账户时,我们需要识别风险、提高安全性、管理账户风险并及时处理风险事件。只有充分意识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享受金融服务带来的便捷与安全。

银行涉案账户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银行涉案账户已成为一种热门犯罪方式。涉案账户指的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开设的银行账户,例如洗钱、诈骗等行为。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深入了解和认识银行涉案账户的心得体会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涉案账户是指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其用途和真实的持有人不符合法律要求,且用于实施非法活动,例如诈骗、洗钱等。银行涉案账户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可能被用于进行资金往来转移,让洗钱、逃税等非法活动的痕迹难以被查重。因而,银行涉案账户对金融秩序的打击非常大,对正常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运作不利,必须严加防范。

银行涉案账户的识别方法是多方面的。一种方法是实名认证。银行必须对开户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开户手续,以确保开户人真实、合法、严格履行义务。另外,银行还需要通过监控异动行为,以及监控资金入、出和转账流水,来检测涉案的账户行为。银行监控系统需要持续更新,以保证最新技术和手段的运用。

银行对涉案账户的处理基于合法、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银行应在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追回被转移的资金,在依据法律程序封存、保管账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记录。除此之外,银行还要积极地协助有关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追查,配合执法单位加强涉案账户的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第五段:如何预防和避免涉案账户。

银行作为涉案账户的开户行和监管行,对于充分了解涉案账户和识别涉案账户,都要保持敏感和高度的警惕。不仅要坚持严格审批开户的程序和要求,还要强化内部控制和制度建设,提高银行从业人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加强涉案账户信息数据化管理,提高银行涉案账户管理制度的技术含量和严谨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银行涉案账户的出现,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对银行涉案账户的深入认识以及有效防范和处理,是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必要技能和能力。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监管,保障监控安全以及应对风险,才能使银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股东。

(发起人)。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公司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x办发[20x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人:___(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___(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___(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变更___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__)顺法执字第_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年_月_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摘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该《办法》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替代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我国开始对活期存款账户实施分类管理,即将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20xx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国仍然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未作变动,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类别由原先的基本账户,扩大到临时账户(注册增验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四大分类制及人民银行核准制实行已近。

《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同时,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通过一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但随着各单位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需要,《办法》已暴露出了诸多弊端。第一,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给予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限制。第二,目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第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和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及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受到挑战。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收支,有的以代发形式通过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户支付,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收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xx]154号)下发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取消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后再附付款依据的规定,人民银行已明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从一般账户支付给个人款项日益频繁、金额日渐加大,加之个人收到款项后提取现金不受现金管理条例制约,大有摒弃“基本账户”之势。

2.“多头开户”的管理禁区形同虚设。《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存在数量限制,但不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往往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多个账户,虽不能开立一般账户,但存款人通常变通开户资料开立专用账户,既满足经营需要又规避监管风险。

3.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功能淡化。由于银行无法完全做到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及用途进行监控和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化”使用比较普遍。另外,按照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户。”对于基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只能开立专用账户而不能开立一般户,而对于一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可开立一般户或专用户。

4.临时账户不“临时”。《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临时经营机构工期较长,往往超过2年,若受工程延期等因素制约还可能延长。由于临时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导致存款人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甚至销户重开,以满足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其实际存续期限较长。

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户名前需加注“个体户”,实际操作中,此类账户很少开立。究其原因:一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不希望在开立的账户前加注“个体户”,认为有“歧视”嫌疑;二是个人结算账户可实现其基本结算需要。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为个人所得,在存款种类上应归属个人存款,如果作为单位结算账户,即使归属于“个体户存款”,其存款性质仍为单位存款。

(三)现有账户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核准的依据为商业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的文字信息及开户资料复印件,形式上相当于对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复核,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为其账户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2.缺乏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的主体。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作为特殊的企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没有义务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应由企业通过自我约束或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预算单位在开立预算专用存款账户时,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审批,且预算单位可放弃专用存款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受《办法》的约束,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只是形式。

三、问题分析。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四大分类及核准制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不利于将人民银行从审核账户分类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合规等琐碎的低绩效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行宏观分析及管理等高绩效工作。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控制四大分类实质上等同于执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而《办法》的法律级次尚未上升至行政法规,银行作为特殊企业是否具有监管权利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另外,随着金融企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做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用途分类或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客户开立账户的主要目的是存款和结算,四大分类对存款人无实际意义。同时,为打破账户分类的种种限制,存款人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规避监管,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例如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方式从个人户提现,容易形成“公款私存”,直接导致存款信息特别是个人存款信息的失真,甚至影响银行及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从香港经验及人民币跨境支付来看,资金可以自由流入和流出香港,而账户没有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之分,企业可以按需要开立无数个账户,且其功能和地位一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贸易平稳发展势头,国务院于20xx年下半年度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战略部署,先后提出“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选择有条件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等思路。

总之,《办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但四大分类及核准制过多考虑了加强现金管理及反贪污、反腐败等目的,管理半径过大、目标过多,淡化了实质矛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强化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账户管理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责,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构建面向全社会的账户管理架构体系。同时应加大对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合规使用账户的良好氛围。

(二)取消单位结算账户四大分类及核准制。

1.将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而非向人民银行核准,即由“核准备案制”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管理目标。此举将对商业银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银行效益乃至社会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商业银行仍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持续、全程的管理。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虚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进一步落实、规范账户的年检制度。应尽早优化人民银行账户系统,协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多方系统联网,由系统自动判断企业是否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资料是否过期,实现账户资料的自动年检以及商业和时间价值的双丰收。

(三)建立单位客户结算账户“主、分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为满足单位客户分类管理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效益,简化开户手续,建议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唯一身份实名开立主账户,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便于人民银行掌握所有单位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单位客户可在一个结算主账户下,按资金来源、性质、期限设立分户,实现单位客户资金在主账户统驭下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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