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申请书>行政上诉申请书范文(16篇)

行政上诉申请书范文(16篇)

时间:2023-11-02 11:35:33 作者:薇儿行政上诉申请书范文(16篇)

行政工作需要具备学习和适应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下面是一些行政工作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行政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xxxxxxxxxxx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永,局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上诉请求:撤销(xx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赔不字[xxx4]03号《不予行政赔偿通知书》中的不法决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在对法痞:孙建提出控告的同时,提出上诉如下:

一、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认定上诉人,住历山育才新村8号,这是错误的。这是“公安体制的个人身份信息有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艺文,也是错误的。因为早已变成了陈永的。这又是谁不与原审法院衔接所造成的错误呢?又认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错误的。因为徐晴是一个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当事人。见另行的控告文。这是强烈要求移送,和应当迅速依法追究其双开等行政、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即原裁定连当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这也是与上诉人有关的许多行政、民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继续、持续的。即人民法院的办案均是不讲真实、合法的乱办案的。这种办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恶的法痞。这种“人民”法院就是亡党、亡国先兆的“汉奸、伪”法院。特请求二审坚决予发回重审,以纠正之。

二、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又认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上诉人主张:这是海淀区“法匪、伪”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纵容的违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节之一。因为朝阳工商分局与本行政赔偿案件相关的行为、不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已被一、二审行政判决要求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来,朝阳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办理之中的了。(上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证明的。)。那么,被上诉人原纵容的不支持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上诉人投诉的查处某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复议决定”。是怎么一回事?该负种法律责任呢?请求二审予以查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本案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即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也已是被纠正错误了的。即已被自然确认为违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销了的。

三、原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又认定:上诉人诉称:生效行政判决书自然撤销了被上诉人与本案相关的不予支持部分。从不予支持到被撤销时止的,被加重的损失,就是本案诉请被上诉人赔偿的内容。如,11个月期间的食宿、房租费10450元,时间损失费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计36386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行政赔偿之诉,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上诉人主张:另案生效的1142号《行政判决书》,的确是撤销了本案对应的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的,即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并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在重新办理中的。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xxx5年2月17日。

行政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一、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

2、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行政复议前置,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仍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到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之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本案事实是:1985年,上诉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户条件,经村委会批准批划宅基地一处(系涉案所争议的宅基地)。1988年,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统一清查。因上诉人具备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并且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均有当时户主的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签章,故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根据统一清查的实际情况为上诉人颁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0000001号),其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有当时户主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签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依法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0000001号),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并限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其胜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受理其行政诉讼显然不妥,一审判决其胜诉更属错误。

综上所述: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起诉无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则是错上加错,应予撤销。

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于xxxx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健)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年5月15日(xxxx)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xxxx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xxxx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xxxx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卫生局。

xxxx年6月9日。

相关知识。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1、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上诉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上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行政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10栋。

法定代表人:徐路明。

职务:秀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文,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金霞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开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开福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作出《开福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

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

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

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

《会审表》是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

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

20**年12月10日。

诉讼重审答辩书[2]。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谢谢各位法官为本案付出的辛劳。

同时,也要谢谢诸城市公安局的领导再次应诉参加本案的重审。

本人提起的这起行政诉讼案,案情和诉讼的大致经过是,我们厂(原国有企业)改制成诸城市康佛特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后,私人企业法人代表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欺骗职工签领银行“贷记卡”申请表,让职工承担借贷款风险,变相侵占、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

本人极力揭露刘耀湘的阴谋,牵头组织职工抵制他的不法行为。

诸城市公安局包庇、纵容、偏袒刘耀湘的非法行径,趁机对本人实行报复。

20xx年8月21日,诸城市公安局作出诸公(开)决字〔20xx〕第7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于本人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

本人不服诸城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它违反行政法规,20xx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3月24日,诸城市人民法院〔20xx〕诸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诸城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本人不服上诉后,20xx年6月18日,潍坊市中级法院〔20xx〕潍行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24日至6月7日一两个星期内,刘耀湘等人迫不及待地诱骗厂里的职工,把身份证交到厂部财务科,过后又蒙骗职工签字银行“贷记卡”申请表。

我一向好管“闲事”,怕工友们受骗上当,承担将来还贷款的经济风险,就疯狂地到处宣传,揭露他们一伙的阴谋。

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厂长的王树功功和李臣磊,指使厂保卫科,对我实行跟踪式的监控,还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说要把我抓起来,关禁闭(原来我也曾被他们关过禁闭)。

所有这些,令本人十分愤慨,导致当年6月7日本人与王树功功和李臣磊的纠纷。

那天下午,我正在上班,当管保卫的两个“头头”王树功功和李臣磊突然出现靠近身边时,我立即产生了警觉,以为他们是来“抓”我关禁闭的,感到自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在这种危急时刻,我本能地抛出工作时的手中工件,进行自卫。

王树功和李臣磊是我们厂(公司)高薪聘请的高管人员。

其实,他们并不是技术人才,他们在厂综合管理部门,是保卫科的上司。

他们二人平时到处找职工麻烦,轻则罚款,重则关拘禁。

比喻一,我厂工友刘森与法人代表刘耀湘的舅子的小舅子发生纠纷,就被王李二人请进保卫科,逼他选择愿打还是任罚。

结果,因为要罚6000元,刘森承担不起,他选择受皮肉之苦。

刘森被拳打脚踢一顿。

比喻二,有一个东北籍的农民工,有一个月一天班没休,每天工作16小时,正常应该领到1600元,可结果只领到1300元,因对车间主任不满发生纠纷,事后被堵在舜王商贸城毒打一顿。

这位农民工哑巴吃黄连,凶手是谁都难以明白。

20xx年5月24日,王树功和李臣磊二人,又帮老板刘耀湘,谋划用职工身份证和工资卡担保贷款,《理由是换工资卡》一些工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双币信用卡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本人发现后,到处宣传,讲这事的阴谋和风险,劝说工友别上他们的当。

我的行为惹怒了保卫科,他们不让同事、工友靠近我,连有人跟我打招呼,都要受到保卫科的呵斥。

6月2日,我们车间主任和保卫科长把我带去见法人刘耀湘,刘千方百计蒙骗我,恐吓我,软硬兼施,想收买我、制服我。

我一口回绝了。

没有顺应他的愿望。

第二天(6月3日),保卫科长便叼难我的家人,用家人压我,要我不要多管闲事。

我就和保卫科长理论,指责他们:“你们这样欺骗职工,和强盗有什么两样?”他说我破坏社会和谐,要严厉处理我。

当天中午,我又到职工食堂演讲:你们都是初中以上文化,每位都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

你们又没神经病。

你们签了字就等于你们自己贷款,签了字就要要负法律者任。

将来出了事,银行会找你们要还贷款。

6月7日,高薪聘请的副厂长王树功和李臣磊带人抓我关禁闭。

我反抗不服从,我和他交了手。

这就是诸城市公安局处罚我所谓事实真相。

处那以后,私企老板们停止了我工作。

事后,不少受尽欺压、欺骗的工友听说我打了王树功和李臣磊,齐声叫好,说我打的轻了,打重点才解恨!

私企老板新账旧账一起算,在20xx年6月9日期,开除了本人的厂籍,理由是我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

为此,我先后找诸城市劳动仲裁、总工会等机构、组织,反映情况,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xx年8月20日晚上8点,我应约去诸城市公安局。

我想回顾了事情的经过。

他们不让我说其他的,只让我承认打了人。

我拒绝说,我强烈要求把事情的经过完整地说出来。

后来无奈就让我说。

公安人员听后也很同情我们工人的现状。

对我说了些好话[我当时心里感觉好像有了依靠。

终于公安部门为职工主持正义!]让我在记录上签了字。

我高度信任他们,让我签那我就签那。

8月22日,公安局通知我去拿处理结果,我就去了,结果是把我送进拘留所。

让我在处罚单签字,我拒绝签字。

后来我在牢房里静下心看处罚单和法医证明。

真是无法相信:我和副厂长相互扭打各有伤情,而公安的材料上,完全一边倒,倾向副厂长王树功,只说他有伤。

李臣磊只是个袖手旁观者,他的身上居然也有伤,而且是法医鉴定出来的。

我与王树功之间发生的是一般性扭打事件,而且事出有因,以上所说的来龙去脉,王树功清清楚楚,只是不不敢说出来罢了。

诸城市公安局对事情的原委也心知肚明,只是他们掩盖了事实真象罢了。

我是进行反抗和自卫,我的行为给对方可能造成了轻微的伤害,但是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询问笔录中,公安办案人员询问“胡艳花为什么打你”,王树功说“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一唱一和,搪塞、掩盖了发生事实的缘由。

正因为如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是在行使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这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受到错误的打击和刑事追究。

诸城市公安局,官商相卫,与私企老板串通一气,掩盖、包庇、袒护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蒙骗职工签约贷款的违法行为,对本人这样揭露、抵制违法行为,好心维护工人利益的人,乱施行政处罚。

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人再次重申20xx年9月22日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诸城市公安局诸公(开)决字〔20xx〕第791号处罚决定书犯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

二、请求判令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给予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登报道歉,挽回此事对本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原告:胡艳花20xx年8月24日。

行政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53535.62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男(女),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址xx市xx区xx街xx村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公正路x号,联系电话:,邮编:。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初字第号违法;。

二、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初字第号裁定;。

三、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年3月12日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xx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年04月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初字第号复印件一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x××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x××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xx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x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x××年×月×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7月13日,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219。住址:xx省xx市x区xx街6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7月18日,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xx省xx市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区大学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市x区人民政府区长。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x年3月13日作出的韶府征字()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并依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处理。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征收是“因赣韶铁路建设安置工作需要”(判决书第16页第2行),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远离赣韶铁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毫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证明上诉人的房屋被列入了赣韶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范围,被上诉人既没有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针对被上诉人房屋征收项目规划文件,也没有任何审批事项文件,其所举的证据1-3号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有关,而且其证据形式是“工作会议纪要”记录,不是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被上诉人始终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征收是经立项审批的合法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质疑,被上诉人是打着赣韶铁路建设需要的旗号,行商业开发征地之实。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房屋的征收与赣韶铁路安置项目有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诉人房屋征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及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结果都认定为合法有效,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相反,被上诉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以及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都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如下情节:首先,没有经过任何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程序;其次,对于选取确定评估机构,被上诉人先行指定xx市范围内的三家机构参与评选不合法,被征收人有权在广东省范围就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选举;再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确实证据证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任何被征收人参与了选举。

(2)涉案的房屋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时,没有依法通知上诉人现场勘察、核实、签名,其《房地产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也没有依法告知和送达上诉人。评估机构不是政府机构,评估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在没有当事人在场和确认的情形下所进行的评估使无效的。

(4)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报告》第八页第九条中承认对涉案房屋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而是采用所谓的“成本法”进行评估,其理由是没有发现同类房屋的交易,致使《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显著偏低,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评估机构的上述评估程序和结果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以“自愿进行交易”的情形确定房屋价值的规定。该《房地产评估报告》是违法和无效的,一审判决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和认定是错误的。

3、原判决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认可是错误的。

鉴于上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作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通知义务,也未依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并且被上诉人确定对上诉人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因此,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合法,人民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但是并未要求被上诉人举出适用该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三、原判决程序违法。

1、原判决在第14页第三段提及对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肖佰荣”、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李乔丹”、“刘刚”等人见证留置送达,并写明“对送达人、见证人均予以调查核实”,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关键证人的任何身份资料和证言,原审法院也未通知证人出庭,更未将“调查核实”笔录开庭质证。而上述证人是否存在及是否见证留置送达关系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于原审法院对证据未予质证,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2、原判决还在第14页最后一段,查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周训武”送达被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但是“周训武”并非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无权送达政府文书。庭审中,也无“周训武”个人身份资料和证言证实其向上诉人送达了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原审法院也并未对法院的调查核实笔录予以质证。因此,原审法院对此也是违反程序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对被上诉人依法承担的举证责任未予严格要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未予举证质证,因此导致了原判决错误。为此,上诉人作为一介平民,请求二审法院排除权本位观念,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平判决。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全权代理人:谭。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魏,男,x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党派人士,身份证号,现住址xx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邮编:。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上诉请求:

一、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

二、撤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裁定;。

三、裁定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年3月12日诉至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即“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为!“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不能改变“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这一客观事实。

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理由有二: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二点,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

上诉人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而重大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贵院将本案发回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以上诉求,请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x年04月07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复印件一份;。

3、本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上诉状

范文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xx区xx路末端4xx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区xx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年行政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x年1月9日生,汉,住xx市路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原审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局长。

原审第三人:xx省林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校长。

原审第三人:×××。

……。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榆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2、改判驳回一审周等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周等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在法院立案,应驳回周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查明,一审原告周等41人在向xx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得了立案。

在周等41人的《行政诉状》上,立案时已经有3人死亡,但周等人并没有向法院说明这种情况,欺骗了法院。周等人在欺骗被识破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一部分人撤诉的方式来掩盖立案时3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一审法院竟然下达《裁定书》同意三个死人撤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一审原告周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一审原告周等人不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xx市工商局核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林研中心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一审原告周等人如果认为林研中心的本次申请变更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状告林研中心,而不能直接状告xx市工商局。

2、本次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审原告周延礼你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核准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而一审原告周等人作为林研中心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如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分红权等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周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周等人要求撤销核准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周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林研中心在x年4月29日已经依法变更为xx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研中心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对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如何撤销?如何恢复?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应驳回一审原告周等人的诉讼请求。

四、一审法院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与事实不符。

五、一审法院认定xx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超出了xx市工商局的举证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9页):以中共林业学校委员会作出的校发()外法01号“关于周免职的通知”文件,现已被确认系个人所为,属无效文件,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也均予以认可。所以,被告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行为已经失去了变更登记的基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条件,即证据不够充分。

请二审法院一定查清楚xx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的依据文件,看有没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外法01号“关于周免职的通知””。一审法院以为只要在工商档案里面有的资料就是工商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真是笑话!

六、工商局的核准行为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忽视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不仅全面审查了被告xx市工商局的证据,还全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全部证据,将原告的个别证据当成了被告xx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了,以至于误认定xx市工商局没有基础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x年7月8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承德市行政中心办公楼法人代表:赵凤楼。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朱凤惠职务:局长。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钟鼓楼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凤栋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级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中级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20xx】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德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以及20xx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20xx]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20xx】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产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20xx年x月5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政上诉状

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男(女),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址xx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路(南岸)27号,联系电话:,邮编:。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号违法;。

二、撤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号裁定;。

三、裁定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年3月12日诉至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年04月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号复印件一份;。

3、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相关范文推荐
  • 11-02 因为有心愿(优质16篇)
    优秀作文是展示作者才华和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多读、多写、多思考,努力成为一个出色的作家。以下是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例子,它们以才思独特和独到的见解获得了广
  • 11-02 处罚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通用16篇)
    我们的决定也会受到外界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学会独立思考和做出自己的选择。对于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决策所需的能力和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 11-02 暑假见闻三年级(通用21篇)
    优秀作文不仅可以展示作者的才华,还可以培养作者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这个暑假,我去了美丽的天山。虽然是夏天
  • 11-02 加入保洁部申请书(热门20篇)
    申请书是一种展示个人责任感、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的重要方式。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成功的更多申请书写作策略。大竹县神合乡中心小学:我因_______
  • 11-02 公积金的心得体会(通用18篇)
    心得体会可以是对自己在某个事件或经历中的感悟和体验的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小编精选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 11-02 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热门14篇)
    活动总结是活动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促进活动的持续改进和发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心撰写的活动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技巧。结束了一年的大学新
  • 11-02 电力产权协议书(实用23篇)
    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不会受损。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使用的合同协议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经验。丙方(女儿方):x
  • 11-02 大别山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优质12篇)
    这次失败经历让我学会接受挫折,并从中找到了成长的机会。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别人的心得体会,从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感悟。孔府,位于山东曲阜,是中国古代文
  • 11-02 水利规范心得体会及感悟(模板17篇)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习惯性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和体会,这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思路和技巧。水利工程是国家
  • 11-02 宪法晨读活动心得(优质14篇)
    在书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所学内容。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共同进步。12与4日是国家宪法日,而今年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