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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良资产处置心得(汇总17篇)

时间:2023-10-31 10:37:00 作者:FS文字使者最新不良资产处置心得(汇总17篇)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熟能生巧”的道理。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和领悟到人生的真谛和价值。

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心得体会

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坏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在工作中参与了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案件,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等,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时,我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这是因为客户对于自己的负债情况通常了解得比较少,他们只知道自己欠了很多钱,但并不了解具体的还款状态以及债务的来源等细节。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我要耐心听取客户的陈述,并细心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债务性质等。同时,我也要向客户解释清楚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风险,以便客户能够理解我的工作意图,并配合我的工作。

其次,了解案件背景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不良资产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包括债务产生的原因、欠款人的交易习惯、还款意愿等。只有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够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置方案。在了解案件背景时,我通常会查阅大量的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同时,我也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例如与风险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

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一步。根据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我会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例如与债务人协商、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在制定处置方案时,我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这需要我在工作中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我也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取得良好的处置效果。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和总结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不能一刀切地套用相同的处置方案。每个案件都需要我认真分析、深入调查,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此外,我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

总结起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以及不断反思和总结,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龙源期刊网http://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http://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不良资产处置典范文

2020年,汉江国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按照法治建设的文件要求,坚持依法治企,深入推进法治国企建设。2020年11月19日,市委依法治市办下达《关于印发的通知》,并附考评细则,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考评细则,现将2020年法治建设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纳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到位,截至目前,党委会研究法治建设工作3次。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有序、责任分工明确,我公司先后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建设工作,法务合同部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二)落实法治建设考核制度。

(三)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

1.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

党委中心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领导人讲话的活动。党委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v^^v^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6次,先后学习《中国^v^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湖北省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和^v^^v^在^v^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集中学习采取研学原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2)加强公司员工学习培训。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字数约200字)。

在经济运行中,不良资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银行与法务部门之间紧密配合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法务工作者,我从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得到了宝贵的经验和心得。本文将详细讲述我在这一过程中的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不良资产识别与分类(字数约2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首先要做的是识别和分类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识别需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资产价值、背景情况等,通过分析来判断其是否存在不良资产。分类涉及到将不良资产划分为可收回与不可收回两类,并制定相应处置方案。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准确的资产分类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基础。

第三段:公正与公平原则的贯彻(字数约3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至关重要。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在处理与借款人的联系中,我始终坚持以公正和公平为原则,努力保障双方的利益。注重与债务人的沟通,听取其意见,尽量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处置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公正与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它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资产处置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段:法律风险管理(字数约3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我与那些债务人进行沟通时,我始终强调法律的约束和风险,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故意逃废债的后果。在制定处置方案时,我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我及时寻求法律建议和专业意见,并根据律师的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通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风险管理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性。

第五段:情感与职业化管理(字数约2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情感与职业化管理是相互关联且重要的。作为法务工作者,我们不能被债务人的冷漠和傲慢所影响,要坚持以职业化的态度为案件服务。情感管理是指我们要面对债务人时保持冷静客观,不受情绪的干扰,做到实事求是;职业化管理则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秉持专业的态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细致入微,保证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结尾(字数约100字)。

通过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准确识别和分类不良资产的重要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以及情感与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我将继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更好地处理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作出更大的贡献。

不良资产处置典范文

黔东南州^v^2020年主要围绕法治国资和依法治企作为法治工作的重点,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和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切实提高国资国企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我委2020年度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v^公司法》、《^v^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州^v^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出资设立的十户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十户国有企业履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州^v^履行的出资人(股东)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与政府其他机构、部门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同,不属于行^v^力的范畴,我委既无行政执法权,也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我委结合实际,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中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推进法治工作。

我委按照职责贯彻落实(黔党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黔东南州^v^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州^v^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方案》,明确了州^v^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州^v^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国资建设职责。落实了州^v^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2020年听取了不少于2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将法治建设纳入州^v^“十四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州^v^工作开展情况。我委和监管企业均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充分采纳法律顾问意见,并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各级决策机构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法治建设涵盖了国资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我委制定了相应的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各监管企业在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报批时,必须进行法律审查论证,州^v^在审核时把是否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书作为重要的要件。把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任务,实现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与法治建设完成情况挂钩,按季度调度企业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做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修订印发了《州^v^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州^v^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版)》,制定印发了《黔东南州^v^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部分内容的补充规定》等8项规章制度,转发了贵州省^v^11份规范性系统文件,明确了州^v^的56项核准和备案事项,下放和授权19项与管资本要求不符的职能给监管企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实施的规定,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省、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度的要求,按要求向州司法局备案3份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度审议的前置程序,对我委办公室、考监科、改革科、领管科草拟的4份文件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目前我委规范性文件达37份,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国资监管体系。

建立了重大法律纠纷备案管理制度,首次明确了我委对监管企业200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备案管理,强化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程序合法性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规范程序,减少争议。指导监管企业完成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实现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效跟踪,有效加强了对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今年实现按季度调度常态化管理各企业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指导州凯宏集团、州开投集团、州交旅集团、中建伟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15个重大涉法涉诉问题。

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年初下发通知并督促各监管企业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在上半年完成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企业下属公司年末初步建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全年制订印发了11项规章制度,转发了贵州省^v^11份规范性系统文件,做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年初有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文件的清理工作,按要求向州司法局备案3份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度审议的前置程序,对我委办公室、考监科、改革科、领管科草拟的4份文件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目前我委规范性文件达39份,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国资监管体系。

组织开展检查和督办监管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全年开展10次专项督查工作,主要集中体现在州凯宏集团大额资金违规使用、州凯宏集团台江县革一乡廉租房项目拖欠工程款、州开投集团使用浦发资金情况、州开投集团下属企业购买农行资产债务包处置涉法涉诉问题、州凯宏集团为凯里开元城投公司提供担保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中建伟业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州凯宏集团农校棚改项目epc总承包中标人资格问题、州药材公司反映2个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监管企业贯彻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形成了10份专项检查报告,发出12份工作提示函到相关企业。

按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和法律提醒。对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的法律依据、权限、程序和涉及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产权变更等,都先由州^v^政策法规科和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以确保州^v^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对包括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出售,企业合并、分离、增减资本金,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和选择管理人等重要事项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法律提醒,降低企业风险。

深入监管企业开展调研,围绕各企业对国家、省、州利好政策的运用情况,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根据调研和问卷反馈存在的问题拟写《州^v^监管企业应对政策工具运用助推企业发展能力不强的调研报告》《关于如何更好履职,当好出资人的建议》。不定期组织各监管企业围绕研究国家、省利好政策做好对接落地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各企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州^v^法规督查科通过从各企业获取和州直各部门掌握的政策信息,将汇总收集的各类利好政策定期推送给各监管企业,实现利好政策信息共享共用,用好用足利好政策,最终监管实现企业开源节流。

认真落实“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委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州^v^党委书记、主任为组长,委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v^“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政策法规与督查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事宜,做到了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0年度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和《2020年度普法教育工作要点》,按照规定开展了“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平时有督查、年终有总结。

制订和完善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全年至少2次以上,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学习。制定学法时间保证制度,通过“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安排,制订了《州^v^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明确要求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50小时,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建立了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将“七五”普法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量化到室科、任务细化到人头,确保了“七五”普法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

组织国资系统参加2020年度干部普法考试,开展了10次法律专题培训、4次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和一期23人的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结合“4・15”国家安全日和“12・4”国家宪法宣传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水投集团、中建伟业集团、凯运集团等10户企业对企业员工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道路安全法》《民法典》《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黔东南州^v^监管企业2020年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州^v^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暨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计划》、《黔东南州^v^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州^v^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工作方案》、《州^v^关于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的通知》和3份《依法治企重要工作提示单》,我委和各监管企业均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建立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及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清单,各监管企业根据我委制定的各项依法治企工作指标按季度逐一完成各项考核任务,实现台账式量化、按季度调度监管企业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

不良资产处置典范文

一、基本案情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贸易。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深圳首批挂牌上市的企业之一。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深中浩经营业务连续亏损,其股票在2001年终止上市。因债务危机严重,深中浩经营性资产被执行殆尽,并逐步丧失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经债权人申请,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产一案。破产程序中,出资人以深中浩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其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深中浩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深中浩已无可变现资产,负债规模高达亿元,公司停业多年,已无经营能力。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方等相关利益方充分沟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由债权人及重整方设立偿债基金,由偿债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个月内以10元/股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权;普通债权通过按比例持有偿债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股票回购款,由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提升至;为保护广大中股东的利益,本案仅有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用于偿债,未调整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因深中浩原有主营业务已不具备盈利能力,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将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经营性资产以助其恢复经营。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中浩在管理人监督下,完成税款等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并已将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划转至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的偿债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深圳中院同时还在审理“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迅宝系”企业包括三家关联公司,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迅宝系”企业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但由于行业利润水平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迅宝系”企业重整正在酝酿实施“债转股”,但因为非公众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多数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识到这是深中浩与“迅宝系”联合重整的良机,“迅宝系”企业有资产经营但缺乏的是股权的流动性,而深中浩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交易的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强,但亟需支撑股票价值的优质资产。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导深中浩与“迅宝系”结合实施重整计划,将“迅宝系”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宝系”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解决了双方重整中遇到的难题。深中浩和“迅宝系”企业的重整计划均已经执行完毕。经深中浩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但因为深中浩尚没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债权人面临受偿时间和受偿金额不确定的困境。为此,本案为债权人搭建了专门的偿债基金作为平台,将股东让渡的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债权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偿债基金的财产份额。同时,重整方承诺在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后固定时间内以10元/股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金额的清偿。该债权受偿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义务也有动力把深中浩经营好,也以适当时间取得更高的债权受偿比例,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近年来,为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类似深中浩这类退市公司在资产、利润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请重新上市。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备政策优势,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价值。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并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恢复盈利能力,为重新申请上市夯实基础,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解决经营危机的政策价值。

本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深中浩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及广大中小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联合“迅宝系”重整程序,注入剥离债务后的“迅宝系”,不仅使得深中浩成为具备优质经营性资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亦彻底解决“迅宝系”的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在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中的价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经济效果。两个案件的有机结合也为后续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不良资产处置购买合同

依照^v^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甲方拟在资产和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在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具有金融领域业务能力的个人),拥有卓越的金融服务团队,在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有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融资经验。

乙方是一家拥有专业金融业务能力的优秀融资机构(或者个人),在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有自己的资金优势和人脉关系。

甲乙双方认可彼此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在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尽职调查等业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志向,为了更好地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双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甲方提供人力和技术对乙方即将收购的资产或债权进行前期调查梳理,开展事前协调和资产摸查工作,事后由乙方出资购买相关资产和债权包。

2、甲方协助乙方对相关债权文件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3、甲方对乙方收购资产(债权)包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或者担保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出风险评估。

4、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促成资产出售方的资产或者债权转让的洽谈、协商和合同签订事宜。

5、在乙方确定收购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础上,由甲方协助乙方拟订债权收购及资产出售的方案和文本。

6、资产和债权收购后,清收变现过程中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项合作事项具体细则,甲乙双方将根据合作业务涉及的客户对象、标的金额、合作方式等另行协商约定。

1、甲方配备人员参与乙方的合作事项。

2、乙方出资元,并配备人员参与甲方的合作事项。

3、资产包收购成功后,双方按照下列步骤分工细化工作:

4、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作出诋毁对方声誉、影响双方团结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被侵权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侵权方赔偿相关损失。

5、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见第九条保密条款),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将合作的相关细节、具体方案等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6、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单方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法律责任。

7、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诉讼与追偿案件的情况,关于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合作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合作期间内,任何一方发生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办公场地变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更换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对本协议项目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以下内容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对方的全部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成员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的相关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资信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产管理的规划设计等信息。

(2)甲乙双方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甲乙双方为完成合作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合作过程中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

3、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应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对方有滥用或者误用应保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

*批量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

*单户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

破产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建议方法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计划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220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都进行了有关规定:

担保物权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物权顺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不同情形不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失踪,联系不上的问题,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法院将无法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遇此情形一般较为审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甚至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审判解决,这对银行来说就增加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法院专属管辖是指“(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并先行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地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且具体分配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因此,有效实现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批复【法释〔2016〕6号】():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协议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种方式:。

折价:相当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将抵(质)押物作价转让给债权人。《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19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并且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拍卖: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卖抵(质)押物,出卖的价款抵偿债务。

变卖:即将抵(质)押物以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用来清偿债务。为避免道德风险,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抵(质)押物进行估价。

问题:担保物解押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担保物解押后至转让给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为“真空”状态,未设定抵(质)押权,且名义权属还在原抵(质)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抢”查封或者抵(质)押登记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面临担保物权无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果。(福建部分地区有成功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1)按校长要求“地毯式”的。对各处各组各室公共物品,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分别进行了逐一登记。6至7月一次,9月开学后,又对重点部室再次核对梳理。

(2)核对中油资产管理、系统及黑龙江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固定资产数据。学习管理软件操作。

(3)粘贴管理标签。

(4)按中心细则要求一项一项形成文字材料,分类装订。准备迎检。

中心下发检查时间表上,10月16日检查开始,咱们是第一天第二家。第一家是27中学。谁知16号早上学区通知第四检查组直接奔咱这儿来了,而且带队是科长。

检查材料,心有点底儿。按中心要求的都有,实物,有各别的的我没有看到在哪存放着,谁负责保管着。

头一家检查吃亏,按细则只要查50件资产,30个低值易耗品。由岩龙,老马,宝哥带着三位的老师,实地查看的怕不下300件。

不良资产处置购买合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晚上好!我是资产风险管理部xxx,xx年入行,先后从事会计、储蓄、信贷法律和资产风险管理等工作。xx年在职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xx至xx年荣获省行不良资产处置“特别能战斗”先进个人、股份制改革先进个人一等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现任资产风险管理部中级客户经理。

首先,汇报xx年10月以我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具体组织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近一年,共组织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项目xx个,涉及不良本金xx万元;先后通过现金收回不良贷款本金xxx万元、呆账核销不良贷款xx万元;处置抵债资产及闲置资产户,收回现金xxx万元;完成了xx户不良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及处置预案、不良贷款客户清户及基本清户xx户;完成了xx户账销案存档案资料整理、入档,现金清收账销案存xx万元;迁徙不良贷款xx户,累计金额xx万元。为我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作出了努力。

二是完善不良资产剥离后及闲置资产处置后续工作。

继去年6月份全面完成剥离工作后,我作为剥离工作具体实施者,针对其后续工作:政策上为各方面做好指导、解释、咨询服务;数据上报准确,多次得到省行好评;档案资料已全部入库存档,规避了我行剥离后风险。已基本完成了闲置资产处置后过户手续,由于历史原因,6月份处置的闲置资产手续不完备,暇疵众多,办理过户非常困难,特别是一宗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买受人按拍卖合同小于实际过户面积,我行自留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通过与买受人及省产权、房管、财政契征、税务、土地的部门多次勾通,得到理解,已基本完了过户手续,从而为我行自留房产增加面积近0平方米,实际面积与分割后新办理的产权证完全吻合。

三是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切实履行风险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各项职能,审查各项风险预案,拟定上会风险议案,主撰了《20xx年度分行风险管理报告》及《20xx年中期分行风险管理报告》,为提高我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竞聘的优势和特点。

大家知道,当前困扰我行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不良贷款问题。全面建设风险管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划是我行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主要任务。我从事资产风险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近10年了,认为有以下优势:。

一是我热爱这项工作,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自xx年开始至现在,我始终坚守在资产风险管理这个艰巨而又神圣的工作岗位上,回顾自己取得的认识和成绩,自豪的是近十年的青春年华未虚度。近十年,我为我行的资产风险管理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曾参与全国职工再就业优化试点城市工作,为我行在阶段内信贷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奠定了基础;协助领导组织实施第一次不良资产剥离及债转股工作,为全行不良资产降低及经营效益提升起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去年4月份^v^批准工商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参与实施财务重组即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工作,随着政策性及商业性剥离的签约,为我行加快财务重组步伐起到决定性作用。历年,我担负着对全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指导及咨询,同时参与并制定及实施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通过综合灵活运用各种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完成了多宗处置重大项目,多次得到省行部领导的高度赞赏。

二是我熟悉这项工作,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我熟悉风险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政策规,多次被省行抽调参于重大剥离、债转股、呆帐核销工作。具体完成了如xxxxx等等重大企业处置工作,特别是近期有待完成的xx的处置。

三是我能做好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我业务精熟全面,一直承担了主要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牵头拟定规制度、工作安排、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并独立承担了多项具有全行影响性的工作,协助组织全行二次剥离工作;仅用一星期时间,组织完成核销小额损失贷款18户,得当省行的好评;独立组织大规模闲置资产及抵债资产的拍卖工作;协助^v^对我行部分剥离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延伸审计,展示了我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得到多方面领导好评。

我所取得这点成绩,离不开组织的培养、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帮助!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谢意。

今后,我将继续发扬“特别能战斗”的吃苦精神,勤奋工作,为分行的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不良资产处置购买合同

鉴于:甲方是按照^v^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_______________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协议书。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保密条款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资产收购协议书合同范本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不良资产处置购买合同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第一条?资产收购。

资产交接:转让资产按下列方式分两期交付:

(1)_________房产应在本协议生效日交付给甲方;

(2)其他资产应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第二期收购价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

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1)乙方应在将附件1所列房产按本协议第条交付时协助甲方到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还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乙方同意在根据本协议第条交付相关资产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产的发票、购买合同、资料等文件。

第二条?支付价款。

收购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出售转让资产(包括第一期和第二期资产)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价款(下简称“收购价款”)。

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计划

市办:

近年来xx联社全力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不良资产多仍然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现将我县联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资产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二)xx联社2009年至2013年账面不良贷款占比变化图。

(三)账面不良贷款清收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处臵不良贷款?万元,其中现金清收?万元,占比,呆账核销?万元,占比,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万元,占比。

(四)清收表外不良资产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表外不良资产?万元.(五)不良贷款迁徙情况2009年以来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其中2009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0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1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3年上半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新增迁徙不良主要集中在农户的小额贷款及农林牧富渔业行业。

(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期,农业银行通过多种形式转嫁了一些包袱,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无法落实。二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层社为了取得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委曲求全”地发放了不少行政干预贷款。这些行政干预贷款,有些超越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行政命令,信用社不得不委曲求全,这些贷款往往风险较大。三是经济体制和信用环境的影响,受社会思想根源的长期积淀,一些贷户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能拖则拖,能赖则赖信用社环境差。

二、具体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情况。

(一)建立健全的奖罚机制。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管理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奖罚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针对信贷人员实行管户信贷员工资绩效挂钩,通过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及失时效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动性,有效地控制了新增不良贷款形成。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调动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实行联合清收不良资产。

(三)依法核销不良资产。对确无还款能力,并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搜集、整理核销资料,进行核销。

(三)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不良贷款,为加快我县信用社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地方政府用优质资产臵换部分不良贷款。

(四)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监测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使行实时监控新增贷款质量变化情况,按月下发新增贷款风险提示,对新增贷款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不良资产存量大,清收不良资产压降工作难度大,特别是以臵换的不良资产清收进展缓慢,历史包袱仍然很重。

法院执行难,信用社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致使信用社无法有效维护债权。

建议省联社及市办应出台,打包、拍卖、转让等创新清收方式的可具有操作性实施细则,满足信用社在现实工作中的缺陷。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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