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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战基础读后感范文(14篇)

时间:2023-10-30 18:31:13 作者:碧墨实用法律战基础读后感范文(14篇)

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是否与作品中传递的思想相契合,进一步加深对作品的理解。下面是一些读者的读后感,他们通过文字表达了对书籍的思考和体验,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

《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

在讨论该案本身或应承载的实质意义之前,我想先引入曾经拜读过的一本法学著作――《木腿正义》。该书为法学家冯象所作,冯象先生在书中涉及法律、文学上下两篇,凭其深厚的法学与文学功底,通过结合个案立足于社会现实的视角,为人民展示了法律与文学不一样的图景。木腿正义便是其中之一篇。

每每谈及正义,学者们乐于用法治社会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和维护来实现公正的观点来指导公众。的确,法与正义密不可分,维护正义是法的职责之一。真假马丹一案,假设阿尔诺与白特兰(马丹妻子)出于自愿而共同塑造家庭,也没人戳穿阿尔诺,似乎会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有悖于伦理和正义的爱情终归是负疚的,以上假设可以说很难经得起考验。将伦理考虑到法律之一中,更重要的是符合了西方传统上真善合一的信念,正如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言,“蟊贼跑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

真假马丹,中间是重归家庭与焚尸灭迹的差距,善恶于欢,中间隔着五年与无期的自由剥夺差异,马丹案的正义拄着木腿姗姗来迟,于欢案的正义顶着舆情谨慎前行。在二审判决之前,媒体的报道使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事实支撑的舆论轰鸣让原本不尽复杂的刑事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真真假假的说法满天飞甚至给司法工作带去困扰。随着二审的全程直播公开,案件的细节浮出水面,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大众情绪也趋向理性、客观。由此可见。司法机关通过这样一种司法公开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与舆情之间找到平衡,可以说是达到了真善合一的结果。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法律必须考虑社会舆情以保证经得起民意的考量,但最终让法官敲法槌落定论却依靠的是法庭审判规则。木腿正义涵义之一是,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是不尽合情合理。例如于欢案中,站在伦理角度来看,先不管我国的民间借贷规则如何,明明是黑恶势力暴力逼还高利贷案,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伤害案?于欢既不是案件的发动者,又非主导者,他由始至终不过是一个处于多人暴力行为之下而被迫反抗的受害者。

基于这样的案件基本事实,民众考虑的更多是同态复仇的正义性,而法庭恰恰相反,将定性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这也体现出司法干预的强制性特征。事实上,法庭当然也考虑情理,但这种情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大众情感,披着刑罚严厉性外衣的它多多少少显得有点冷冰冰。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审判才是最好的平台,因为借助于国家公权力及强制力的保障,有些证据的获取往往更为便利与具有信服力。审判者手执正义之天平,利用法律与事实区分侵犯者和受害人,确认利益纷争,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确保法律之正义本色。实质上,这样法庭确认规则之下的结果,往往也是冲突的各方利益之间妥协的结果。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来加以规范,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一言以蔽之即伦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通常始于道德伦理的规范,从而可见司法审判为何如此重视舆情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同时人们又必须清楚的是,法律一旦触动,干预起来是猝不及防、不留余地的。从另一角度看,法律程序的目标有二:一是审判技术足够理智,二是提供法律维护正义的信念。

一方面,正如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只是一条木腿的保证,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小的损害,于欢一案二审纠错程序启动之时,采用的是庭审公开策略,将控辩双方的对证置于公众眼前,重事实和证据,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提供一种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合一的'说法。于欢案公开庭审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庭之上,更在法庭之外,它用严谨的程序和对真相的较真告诉公众:个案的正义需要实现在法庭,而且应该实现在法庭。

杜米耶在《刑辩律师》中提及: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以前述观点来看待这句话,两者之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律程序提供给人们的信念,便也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因素。木腿正义启迪人们,案件的审判往往体现法律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妥协,通过这一妥协,理智规则的胜利获得了信念仪式的认可。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但孰知离开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于欢案庭审公开的方式给围观者提供了自我判断的机会,每个人都可以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即使最终判决的结果或许不能获得每个人的赞许,但它的过程之中承载着对事实与法律的尊重,会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由此看来,此亦不失为我国法治建设探索路上的又一进步。

最后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这点也尤为重要,正义虽然拄着木腿,但它终归会到来,这不仅是法律给予民众的承诺,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职责。不管是当前的于欢案,还是早前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李庄案等等,最终法律都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国家审判机关也会进行深刻反思并从中吸取教训然后投之于更进一步的法治建设工作中去。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正如《圣经》所言,上帝的磨盘转动得很慢,却磨得很细。法律不能沦为权力的奴隶,但也不能被道德伦理所误解,其真正的威严来自于人们真心的拥护和虔诚的信仰,也只有当司法只向事实与法律,而不是权力、利益及偏见卑躬屈膝时,正义才有可能如期而至。

此文章荣获院刊第十二期征文大赛一等奖。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

【单选】。

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3.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4.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上物业管理处马主任现场解答业主的提问,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5.关于我国兵役制度,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d.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权限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8.下列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某饭店店堂告知:“请保管好随身物品,丢失概不负责”b.某干洗店申明:衣物丢失,只赔付洗衣费二倍的价钱c.淘宝网某服饰店表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d.某商场厕所门口警示牌“地滑小心摔倒,否则概不负责任”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原《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a项提到的地级市中,有部分城市属于符合该条所规定的较大的市,有立法权。故本题选a。

【本题相关知识点】(1)海南省三沙市是中国地理纬度位置最南端的城市,目前是中国最年轻的地级市,海域面积260多万平方千米,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总面积最大、人口最少的城市。

(2)2015年修正后的《立法法》对原第六十三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具体内容见《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项错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b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c项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d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本题选c。

3.【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题目的表述从擅自出售和按市价两个关键词得出符合善意取得的特征,这就意味着其妻子丧失了所有权,但是可以向其丈夫追索。a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工伤补助金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配。b项错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以c项中应依照合法遗嘱进行继承,不支持平分家产的要求。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d项这对夫妻虽然有一名健康的男孩,由于收养对象是孤儿,不受已有子女不能收养以及仅收养一名的限制。故本题选d。

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屋顶天台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顶楼业主无权私自封闭屋顶天台;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c项错误,架空层是建筑用词,指建筑物中只有结构支撑,没有四周围护的建筑空间。架空层属于建筑区划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有权对这部分车位进行处理,无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d项错误,《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本题选a。

5.【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项正确,《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b项正确,《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c项错误,《兵役法》第十九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d项正确,《兵役法》第24条规定,“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故本题选c。

6.【答案】b。解析:a选项错误,建筑工程质量并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b选项正确,《产品质量法》第15挑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c选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d选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本题选b。

7.【答案】a。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a项的表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有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利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故本题选a。

8.【答案】a。解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行业规定,衣物丢失,应给予消费者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的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故本题选a。

9.【答案】a。解析:a项正确,因为公民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被称为“民告官”,属于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b项错误,因为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c项错误,因为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d项错误,因为是要邻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故本题选a。

10.【答案】c。解析:原《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012年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a、b、d三项错误,甲公司、丙某和某报社下属编辑部都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c项正确,某人因为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己采光,某人及其邻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题选c。

法律读后感

法律讲堂”我每天都看,可是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下面随便说一个吧。

深夜,一女子(下面简称a)被两个抢匪追赶,逃到一个中年男人(下面简称b)所开的小卖部求他救自己,b为了救a,与两歹徒搏斗,负伤住院,a从此再也未露过面。在歹徒尚未被抓到的情况下,b认为他是为了救a才负伤住院的,a不但不感谢他,连一次都没有来医院探望过他,b十分气愤,他认为医疗费应当由a负责,所以将a告上法庭。而a认为是歹徒将b刺伤的,与她无关,她也是受害者,所以拒付医疗费。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她被歹徒追赶,逃到b的小卖部,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她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替b付医疗费。

a的情况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没有别的办法了,只有这么一个唯一的出路了,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而当时a除了逃到b的小卖部求b帮助,还可以寻求其他的帮助,比如说报警、向其他人求助等等,所以a的做法根本不是“紧急避险”。

法院认定a的做法不属于“紧急避险”,而且a将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转移到了b身上,导致其受害,法律上称为“风险转移”,所以a应当负责b的医疗费用。突然觉得有些累了!心里总是有种莫名的心烦!不知道自己该去做什么,能去做什么!

今天法律讲堂上演,男主人公和女主人公是大学同学,后来结了婚,婚后10年,他们有了女儿,可是男主人公却和单位里的女秘书偷偷在一起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被他老婆发现了!当初那个男人创业很艰辛,是女主人公一直陪在他身边,可是后来有了钱就。。。为什么男人有钱就会变坏?为什么不能忠实原配老婆?难道这就是男人的本性吗?女主人公发现后,说要离婚,其实或许男主人公是怕他老婆分他的钱,因为他现在公司的资产已是百万。女主人说让他签了份协议,大概意思是说如果离婚给付女方99万,好像房,车,都归女方,还有公司部分股份。但是那个男人最终还是和女主人公离婚了,法院好像也判了给女方99万,车,房,也都归了女方,孩子也归了女房,每月给付生活费!

其实有时候看了这些电视,我倒是真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我不想面临失去,更不愿意看到老公有了钱就变。所以有时我会傻傻的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

通过老师讲解、视频播放、学生演讲等多样化教学,让我深刻认识到大学生所肩负的责任和所必备的素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属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结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才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既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的知识性,又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教育性,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因此,它在当今高校育人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学科地位。

在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具体落实和现实体现,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必经环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为主线,以教育和引导大学新生适应大学生活,培养综合素质为切入点,针对在校大学生成才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思想道德、人生价值和心理、恋爱、法律诸问题,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教学实际,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较好地发挥着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当代的我们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共同生活作为青年学生形成思想和理论认识的土壤,以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为主线,并通过它们之间的结合与统一,勾画了我国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社会秩序的方向、内涵和样式,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在秩序领域的基本构造和性格特点。它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结合、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结合,以达到培养全面、健康发展的”社会人“、”道德人“、”法律人“的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是以科学的人生观指导个体的人生实践,是人生自觉地自我规范,自我塑造,自我完善。”修养“不是脱离社会现象的修身养性,不是排斥教育的自我封闭,也不是对人的束缚,而是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地自我锻炼,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塑造和自我完善。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

对于法律修养部分而言,更重要的是理清法律条文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内涵,要让青年大学生充分认识现代社会在其构成上的特点是追求自由自主的个体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并存,认识主体、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遵守法律规范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要能使青年大学生形成对于法律的总体认知--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护人(不仅是单一的个体,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正义而出现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它既实现人的需要,又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国家的强大力量促使主体在满足和实现自身各方面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又不去损害和妨碍他人、社会、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实现。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律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我们自身发展状况看,此时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我们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在我们的思想、认识、观念逐步成熟和成型的大学时期,科学的理论武装可以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可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科学地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让我们学会能正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复杂现象。

从社会规范的层面上来看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融合,体现的是在建设目标上追求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统一,思想道德修养更关注人的思想动机,法律基础更关注人的行为结果,而内在的思想动机又是影响外在的行为结果的重要主观因素。把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相结合、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提高相结合。对青年学生提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在行为评价标准上的反映。

在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讲述中,在生动搞笑的动画中,在真实新鲜的新闻中,在血淋淋的法盲案例中,在”大家之风"的激励中,我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避免空洞的道德说教,循序渐进、由浅及深的原则,避免空洞说教的最好办法就是追求科学性,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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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简历

  姓名:郝某某                    毕业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

性别:女专业:工商企业管理                  。

出生年月:邮政邮编:          。

通信地址:         手机:                 。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技能总结:

英语水平:

能熟练的进行听、说、读、写。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尤其擅长撰写和回复英文商业信函,熟练运用网络查阅相关英文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翻译。

计算机水平: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熟悉网络和电子商务。熟练办公自动化,熟练操作wordexcel能独立操作并及时高效的完成日常办公文档的编辑工作。

实习经历总结:

2006年7月某化工网站电子商务实习。实习期间主要职责是1、协助网站编辑在互联网查阅国内以及国外的化工信息。2、搜集,整理相关的中英文资料。

2007年7月某信息咨询公司专职话务咨询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及时、准确的服务于客户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超额的`业绩,赢得了同事和主管的认可。

教育背景:

主修课程:

法律基础,审计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管理案例分析,广告学,市场营销学。

专业选修课:

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企业员工的绩效考核职位说明书与岗位报告。

获奖情况:

三次校三等奖学金  一次校单项奖学金。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思维活跃,易于沟通,具有较好团队的意识,善于与同事相处。做事塌实,自觉服从公司纪律,对公司忠诚。

招聘员工,最重要的是能力。用人有才,无才不用。我相信自己是贵公司招聘需求岗位最合适的人选,期盼下轮的面试!

 

《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

《木腿正义》,作者:冯象,上海人,哈佛大学古英语博士,耶鲁大学法律博士。作者是一个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写的文章也非常有水平,其中里面的“木腿正义”文章写得尤其好,其表达的意思是:正义的木腿虽然姗姗来迟,可是终究会到来的;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说的,“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这篇文章是唯一我能够看得比较清楚的,其他的杂文和随感,我是看得蒙蒙胧胧,只得感叹自己阅读能力太差,看看经过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三年后再来看这本书,能不能看得懂了。

《法理学精义》,作者:郭道晖,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清华大学的.退休教授;因为刚好最近在开法理学的课,所以从图书馆匆匆忙忙借了这本书出来,说实话,书写得不错,对法理学的各种内容阐释也很到位,可是法理学看起来毕竟过于枯燥,看来任何越基础的东西,越是不引起人们的注意。法理学这门课马上要结课了,看看写论文时能不能静下心来再好好看一下,如果有心得时再来补充了。

《法律的基础》,德国法学家著,张万洪、丁鹏主译,邓伟平教授讲过,法理学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叫做法律的基础,但九十年代开始已经统统改为法理学了,怎么现在还有以“法律的基础”命名的书,还是去年才出版的;这本书是图书馆临关闭前从书架随便抽出来的,说实话,翻译得非常一般,非常抽象,对于我这种法学基础理论入门不久的人来讲,读起来才困难了,而且仅仅是翻阅了一下,就束之高阁了。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对法律细节和路线熟悉起来,可以保护自己在关键事项上所选择的合理行动及具体结果。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基础,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木腿正义》《法理学精义》《法律的基础》读后感

当初在选择阅读与介绍法律有关的书籍时,《木腿正义》这个名字最先吸引我的眼球。我总觉得这个名字有极大的新颖,有难以言语的魅力。为了满足不断萌发的好奇心,我毅然选择了阅读这本书。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作者以及作品内容。

作者冯象,5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文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曾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文学、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代表作有《政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腿正义》一书,共有31篇文章,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学术性;下编15篇谈文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和文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文章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来其妻子以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病缠绕,临终前两位老人选择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管。1556年夏一个自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遗产问题与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真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彻底破灭了假马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来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够维持一世,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所吞噬。

书中有一个故事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这本书看到的故事中最喜欢的`一个。这让我生发一个疑问:法律、法治要怎样尽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了架并骂村长“断子绝孙”,由于村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他听后大怒并踢了对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但他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搞去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但是村长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决定邀请村长出席儿子的满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长就因被上级查到了秋菊男人的伤处而被政府抓走,秋菊无比难堪。诚然,法律有权对伤人事件进行制止并对伤人者进行制裁,()但是我觉得法律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长之间已经达成和解,那为什么还要有村长被抓走这样的结局发生呢。法也是要合理变通的,正如书中所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压制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民间法、传统规范也是有合理的一面,况且中国法律是从西方引入,既然这样为什么要过分呆板地强调法律呢?为什么不结合自身实际,而盲目把别人的客观实际所制造的产物运用到自身实际呢。我想,中国的法律及法治要尽可能做到完美,必须注重自身客观实际,懂得与自身的合理的传统规范相结合,避免法律成为呆板机器人。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避免成为第二个秋菊,因为秋菊严格来说是一个“法盲”,这正是推进法治所忌讳的。秋菊只想到法律保障的是个人权利,保障她那所谓的“说法”,但是却没想到法律要制止违法事件。案例中村长踢中秋菊的男人的“要命的地方”显然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如果秋菊有较强法律意识,就算其与村长已达成和解,她也不会觉得村长被抓走是一个令她难堪的结果。

愚以为,此书一个较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漫画,这有助于增加读者的兴趣,提升读者欣赏漫画的能力。通过欣赏漫画,读者可以加深对故事的印象,甚至可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另一方面,作者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与文学功底,使得故事讲述极为流畅严谨,在加深读者阅读兴趣的同时更能提升读者的写作表达能力。

总之,我觉得此书最觉得关注的就是那个讲述秋菊的故事了。因为它对于现代法律、法治化进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而且,在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秋菊这个形象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反面教材,那就是避免“法盲”,积极做法律的学习者。

法律基础

当我第一次接触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时,我对它一无所知,对法律的概念也只停留在书本上的定义。然而,在经过一学期的学习之后,我对法律基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也收获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实践、法律的限制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这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对于法律的定义,我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曾经,我将法律视为一种被迫的约束,一种限制自由的规则。然而,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工具。法律是社会协议的一部分,它旨在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在一个依法行为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自由地发展和追求幸福。

其次,我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学习法律基础让我了解到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是其核心原则。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以人的身份、地位进行歧视。法律的公平意味着法律对每个人都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处理争议时要仔细考虑各方的利益。法律的公开要求法律透明、易于理解,人们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指导。

第三,我通过学习法律基础了解到了法律适用的实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它也需要在实践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和背景。对于变革社会现实的新情况,法律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而且,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还需要借助法律解释和判例的累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只有使法律与实践相适应,才能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

接下来,我认识到法律也有其限制和局限性。法律虽然是调整人际关系的重要工具,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些问题是法律难以涉足的,比如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此外,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预测和解决所有的争议和矛盾。在法律的运用中,也经常会出现误解和不公平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意识到法律只是社会的一部分,还需要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公正和正义。

最后,我深刻认识到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存在、法律作用和法律规范合理性等方面的认识和感知。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法律,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意识到自己在许多方面缺乏法律意识,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只有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与法律背道而驰的行为。

总之,学习法律基础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这门课程给予我的不仅是专业知识,更是丰富的心得体会。希望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并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为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作出自己的贡献。

基础法律心得体会

基础法律知识是每个公民必须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法律观念则是指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正确的基础法律观念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深有感触。因为人类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一切规定和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公正的社会秩序和正义;因此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增强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

(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如果我们没有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就会被一些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所欺骗。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成为爱国守法、公正公正的公民。

(三)我对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理解。

我认为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也就是说,它们不仅对个人有所作用,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虽然并不是法律专家,但通过学习和实践,我逐渐的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自己应该有的法律意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是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必不可少的知识,特别是对于新的从业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四)我如何提高基础法律知识。

为了提高自己的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我不仅在学校里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课程,还通过读书和访问许多专家学者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我还利用网络和其他媒介获得法律知识,学习并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实践,以此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五)思考。

正如我所表达的,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应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不仅要在意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要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值得注意的是,在法治国家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仅仅是关乎自身利益,更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用我们每一个人的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基础法律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始终认为了解基础法律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我的职业生涯和日常生活中,我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我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从了解基础法律中获得的体会和体验,以及建议其他人也应该了解它的原因。

第一段:法律对我们的重要性。

了解法律对我们所有人都是很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我们作为唯一的社会组织方式,它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没有法律,我们将会面临一场完全混乱的社会。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曾经看到了许多案例,其中有很多都是因为人们不了解法律规则而出现的。了解基础法律可以帮助我们防止自己不知不觉犯错,避免陷入困境。

第二段:我如何学习基础法律知识。

学习基础法律对我来说并不容易,因为我从未在法律领域工作过。我从朋友和同事处得到了很多指导,并且也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和教程。此外,我还在网上寻找支持,例如合法的论坛和博客,了解一些常见案例和背景,这些有助于提高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第三段:理解法律的意义。

学习和理解法律真正的意义,需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但是,一旦我们真正理解了它的内涵,对个人和社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为最弱势群体提供了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待遇,无论他们的贫富或地位如何。法律还确保了财产的安全,保护商业合同,以及解决争议的流程。

第四段:了解法律的好处。

了解基础法律有很多好处。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可以了解消费权益,以避免成为不可预见的受害者。我们可以了解避免诈骗的技巧,并且可以控制个人数据的安全。另外,了解基础法律也为我们的职业规划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卖点。许多雇主希望他们的员工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这有助于促进工作场所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段:建议了解基础法律知识的原因。

了解基础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很重要。正如我在之前的几段中所讲的那样,了解它真正的意义和价值,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它还可以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提供基础。我建议所有人都了解基础法律,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社会义务和成为更好的公民。

结论:

了解基础法律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技能。我们可以通过读书、参加社区活动、在网上查找合法论坛和博客等方式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尽管它可能不是完美的,但它可以为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提供指导和支持。更重要的是,知道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帮助我们成为更好的公民,并在社会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法律是社会发展和维护秩序的基石,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和福祉,也与国家的稳定与繁荣息息相关。因此,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施,渐渐体悟到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以下是我对此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我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了解到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形势和发展变化的,是与时俱进的。法律的变革和改进源于人民的需求和意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在课堂上,老师所讲述的现实案例和法律的历史发展,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是一个连续不断的体系,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完善的。只有不断地调整法律和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明白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有明确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定,以保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不触犯法律制裁,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通过《法律基础》的学习,我认识到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原则,发现了法律事务的复杂性。法律的实施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需要在具体的案例和实际情况中进行合理的运用。这使得法律事务需要专业的人才和责任感强的专业人员去处理。同时,法律问题往往受方方面面的因素影响,需要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因此,我们要学会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把握全局,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同时,通过课程学习,我也认识到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法律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常人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导致法律普及和宣传工作的不足。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只有通过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给予了我深刻的学习和体验,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意义。我将会继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法律事务的处理和法律工作的推进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有责任和义务的。

总之,《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人民权益和社会发展的保障。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法治意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性及学习目标(200字)。

《法律基础》是一门重要的课程,它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的机会。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学习目标有三个:一是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体系,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二是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条文和判例;三是培养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和法律实践能力。

第二段:课程内容概述及所学知识的理解(250字)。

《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在学习中,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一种规范行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我了解到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指导。

第三段:深入探讨法律适用与实践案例(300字)。

学习《法律基础》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学会将法律应用于实际问题中。在课程中,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例如,我们学习了合同法,通过分析合同纠纷案例,学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效力和履行方式等,从而能够评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学习了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内容,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通过实践案例的学习,不仅巩固了所学知识,还培养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强调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及培养法治思维(250字)。

《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法律意识是指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们遵守法律的意识会得到增强,明白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法治思维是指在处理问题时候能够遵循法律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和决策。这种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学习《法律基础》的收获与感悟(200字)。

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收获了很多。首先,我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其次,我培养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我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法治思维的价值,这对于我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相信自己将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展现出更好的综合素养。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子及课程介绍(200字)。

在大学期间,我选择了一门名为《法律基础》的课程。这门课程对我来说是全新的,因为我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法律方面的知识。通过这门课程,我逐渐了解到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个人的作用和意义。在这门课程中,我学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这门课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则(250字)。

在课程开始的几周,我们首先学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我意识到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到人们的权益和义务。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和公众利益等,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基础。同时,了解到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益,而不是给他们带来限制和压迫。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正义性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第三段:法律权责与法律体系构建(300字)。

随着课程的深入,我们学习了法律权责和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赋予人们权力和义务,遵守法律意味着承担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法律的权责,我明白了个人的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并且学会了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了解到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和制度上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善和协调。这个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第四段:法律实施的方法与挑战(300字)。

在课程的后半部分,我们学习了法律实施的方法和面临的挑战。我了解到法律实施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文字,还需要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法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法律适用性的灰色地带、法律意见的多样性以及媒体对法律案例的影响等。学习这些内容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法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需要有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智慧。

第五段:我的收获与展望(250字)。

通过这门《法律基础》课程,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我明白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个人的意义。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工具,法律权责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法律实施面临的挑战和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这门课程让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应用,为我将来的学习和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学习《法律基础》课程,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个人的意义,学会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和思考问题的逻辑。这门课程不仅仅为我打开了法律的大门,也使我思考更深一步的社会和公共事务。我相信这门课程为我未来的专业发展和人生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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