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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时间:2023-10-30 02:00:13 作者:QJ墨客最热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通用17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个人理解和感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挑战和困惑。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交通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交通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参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诉讼案件,我有幸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以下将从案件准备、审理过程、法律知识、社会责任和心态调整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我的交通行政诉讼心得有所总结与分享。

首先是案件准备阶段。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充分的案件准备是至关重要的。在此期间,我要仔细检查和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例如交通肇事的现场照片、相关人员的证言以及医疗记录等。此外,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法律意义。只有以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其次是审理过程。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法庭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地方,了解并遵守审理规则和程序非常重要。在旁听其他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和答辩辩护的技巧。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的判决,并遵守庭审纪律。此外,我还学会了如何向法庭提出合理且有力的辩护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坚持自己的立场。

第三是法律知识。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涉及法律领域的活动。参与其中,我受益匪浅,不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在实践中学习到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应对复杂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法律知识的实用性和必要性。只有熟悉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应对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

其次,是社会责任。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在行驶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通过交通行政诉讼,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行驶习惯进行反思和改进。此外,我还要积极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在社区、学校等场合宣传交通安全,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最后一点是心态调整。在交通行政诉讼中,可能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困难,我要调整自己的心态。首先要保持平静和理智,以便更好地思考和处理问题。其次要相信法律定能给予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不被外界干扰和诱导。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判决。只有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才能战胜困难,赢得胜利。

通过参与交通行政诉讼,我不仅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还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责任。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改进自己的行驶习惯,并将交通安全的观念传播给更多的人。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可以为社会的交通安全做出一份贡献。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范文

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它保障了公民和组织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很多人遭遇到了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作为一个败诉的当事人,我深感痛苦与无奈,但同时也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的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败诉需正确认识。败诉并不意味着自己一无是处或者法律存在缺陷,它只是司法审判的一个结果。行政诉讼是一场公平、公正的较量,胜败乃常态。我们不能过分自责或灰心丧气,而应该及时调整心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今后的诉讼之路做好准备。

其次,败诉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败诉之后,我反思自己可能存在的失误和不足之处。例如,我的行文表达是否准确、充分,是否有法律条款作为支持,是否及时收集证据等等。只有及时总结并改正自己的不足,才能在今后的行政诉讼中有更大的胜算。

第三,败诉也需要尊重法官的判决。法官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他们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并具备专业知识。败诉不代表法官的失误,而是表明自己的主张未能取得法律的支持和认可。我们要尊重法官的判决,接受现实,同时也要利用法官的意见和观点来完善自己的主张。

第四,败诉也需要寻求其他解决方案。行政诉讼败诉并不意味着终点,我们可以寻求其他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例如,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寻求自愿解决。在实际操作中,我选择了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虽然未能完全达到我的诉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一定的满足。

最后,不论输赢,都要保持坚持与热爱。败诉并不意味着不再追求正义与公平。相反,这是一个更加需要坚持和努力的时刻。只有保持对法治的信仰,坚持自己的正义信念,我们才能在日后的行政诉讼中取得更好的结果。换个角度看,败诉也是一次宝贵的经验积累,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为未来更好的行政诉讼之路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行政诉讼败诉让人感到失望和痛苦,但我们不能因此气馁,必须正面面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更好地为自己辩护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充分准备,相信正义必将在合法的道路上实现。(1200字)。

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实践手段,为维护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难免出现败诉的情况。本文将以一个行政诉讼败诉案例为切入点,从中梳理败诉的原因以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第二段:背景介绍。

该案例发生在某县城建设项目中,一位市民因为其房屋被征收而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得到合理的赔偿。然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市民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虽然具体细节有待调查,但可以从这一案例中看出,败诉背后可能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三段:败诉原因分析。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不少公民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导致其败诉。在本案中,如果该市民在起诉之前,能够充分了解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或许他的诉讼请求会有更大的成功几率。

其次,败诉的原因还可能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有关。行政机关在征收房屋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存在不当操作,或者对征收事项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理解,都有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

另外,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市民的诉讼请求,也启示了我们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问题。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保证公民享有公正的审判程序和权益保护,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也给公民的诉讼请求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四段:反思和启示。

首先,公民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建立起对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的基本了解。只有掌握相关知识,才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不当的行政行为,减少因程序不当而导致的败诉情况。

最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专业素养。同时,各级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一致性,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为公众提供更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支持度。

第五段:结尾。

行政诉讼败诉案例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通过分析败诉的原因和启示,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只有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范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也是常有的事情。在我最近一次行政诉讼败诉的经历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败诉的痛苦和教训,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败诉告诉我,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必须充分准备和掌握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复杂,对我们的法律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次诉讼中,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深入了解,导致我在辩护过程中无法有效地运用法律条文,无法合理、准确地驳斥对方的意见和观点。所以,我明白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下决心加强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其次,败诉也提醒我要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行政诉讼,特别是对公共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时,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在本次的诉讼中,尽管我有一些证据,但是在法庭上却没有恰当地使用和展示它们。这使得我的辩护力度不够,面对对方的驳斥和抨击几乎无还手之力。因此,我深刻认识到,掌握、运用、充分利用证据是行政诉讼胜诉的关键。

第三,败诉也告诉我要合理利用法治资源,并争取专业法律意见的指导。在行政诉讼中,尽管我们可以自行代理,但是我们也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通过请律师代理,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利用律师的专业经验和法律资源,还可以获得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而在我的案件中,由于自负,我没有选择律师,结果在诉讼中遭受了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因此,我认识到,合理利用法治资源,尤其是请律师代理,能够提高胜诉的机会。

第四,败诉让我深刻领悟到诉讼是一场长期的战斗,需要坚持不懈。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常常需要进行多轮的诉讼和上诉。尽管败诉令人沮丧,但是要能够坚守初心,保持信心,不轻言认输。在本次败诉之后,我并没有灰心丧气,而是重新审视和总结了自己的不足,并坚定地决定继续诉讼,争取胜利。因此,我相信只要我坚持不懈,胜利最终会属于我。

最后,败诉也让我认识到法律与公平并不总是一致的。在我的案件中,虽然我觉得自己的请求合理合法,但是法庭最终判决我败诉。这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维护公平和正义,司法判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在反思和总结中意识到,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寻找其他途径和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这次行政诉讼败诉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诉讼的艰辛和不易。我相信通过及时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技巧,我一定能够在未来的行政诉讼中取得更好的结果。同时,我也希望能够通过我的经历和体会,为其他人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帮助和启示。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败诉是每一个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不愿面对的结果。它代表着自己在法律面前的失败,给自己的权益损害带来了进一步的困扰和不公。然而,即使败诉也不意味着完全的绝望,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并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避免类似的错误。

首先,败诉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案件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行政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就会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原因还可能是因为自己在法律逻辑上的推理和表达存在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逻辑和条文解释的准确性对于案件的胜败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在陈述案情和辩护时缺乏清晰和连贯,就会给对方找到诉讼的漏洞,进而导致败诉。

通过这次败诉,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严谨性。行政诉讼不仅需要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如何精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如何运用法律逻辑来推理和表达。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了足够的能力和素养,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心得还包括了对自身不足的反思和提升。在未来的行政诉讼中,我应该更加注重对自身素质的提升和修炼。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基础,了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做到谙熟法规,避免因自身的理解错误而导致败诉。

第四段:总结经验。

通过这次败诉,我也深知行政诉讼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和时间的工作。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我会更加重视对案情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足够的底气和说服力。同时,我还会加强法律素养的提升,深化对法律逻辑和法规的理解,提升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竞争力。

第五段:展望未来。

虽然败诉是一种痛苦和失败,但它也是一种成长和收益。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有了提高,并且对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确的认知。我相信,只要不气馁、不放弃,我必将在将来的行政纠纷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历了行政诉讼败诉,虽然失去了案件的胜诉权,但是我们却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认真总结心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做到更加游刃有余,降低败诉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是一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制约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然而,有时候即便我们有理有据,却仍然会面对败诉的情况。在一次我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作为原告最终败诉,但从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一些规则和策略,同时也对法律和自身维权能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案情回顾。

此前,我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在一次行政执法行动中误伤一名居民,导致居民受伤并需要治疗。居民家属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维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团队准备了大量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证明社区工作人员的过错,并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居民的权益。

第三段:败诉原因分析。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对策略并不够全面。首先,我们未能充分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有效地否定社区工作人员行动的合法性。此外,我们团队的证据准备工作也有所不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社区工作人员的过错。这些因素导致法院最终判决我们败诉。

这次败诉让我意识到,在行政诉讼中,充分了解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了相关法条,我们才能更加合理有效地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我们的主张。此外,证据的准备也是至关重要的,事先应该事无巨细地了解案件细节,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主张。只有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才能更有说服力。最后,诉讼过程中法律的运作机制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理解,以便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可能的法律情况。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尽管我们在此次行政诉讼中败诉,但这个失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和反思。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同时,在诉讼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提供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进一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虽然败诉是一次挫折,但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个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规律性。只有在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次败诉也教会了我谦虚和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只有在不断提升自身维权能力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真正实现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的目标。

行政诉讼年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推广。作为一名行政法律工作人员,我在过去一年中从事了大量的行政诉讼工作,对于这一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这里,我愿与大家分享我对于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有时候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而行政诉讼就是市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途径。通过行政诉讼,市民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今年的行政诉讼工作中,我亲眼见证了很多市民通过行政诉讼赢得了胜诉,使得原本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了恢复。这无疑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好处。

其次,行政诉讼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滥用职权、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必须面对司法的审查和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官的审查和裁决,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在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也因此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和运作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再次,行政诉讼缓解了社会矛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而行政诉讼的存在,通过司法的裁决和公正,可以使矛盾得到合理化和妥善解决。今年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就是由于市民对一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不满而提起的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和裁决,不仅让受害的市民得到了赔偿,也让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的进程。这种通过行政诉讼缓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无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最后,行政诉讼增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的普及和完善,提升了行政法治水平,推进了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从我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一年来看,行政诉讼的实践对于我个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我越来越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的行政诉讼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行政诉讼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缓解社会矛盾,增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行政诉讼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二.完善执行制度。

《大众日报》曾报道这样一件事: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刘荣再三申诉,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

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

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执行制度,保证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管辖制度。

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参照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已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而相比之下,却没有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是必要的。

其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仅限于侵权,还应包括违约、过错、风险等。

随着现代行政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已成为广泛运用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实务中频频出现的行政合同违约、行政指导致损等现象,却往往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三,建议将行政补偿也纳入行政诉讼法。

由于行政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危险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故有必要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行政诉讼法。

补偿的理论基础为“公平负担原则”,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而我国在立法上已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

参考文献: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杨海坤,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1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2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3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诉讼年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维权、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我今年参与了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亲身体验了行政诉讼的过程与心态转变。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行政诉讼的意义与价值(200字)。

在参与行政诉讼之前,我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仅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没有真正理解其意义与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逐渐领悟到,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通过行政诉讼,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诉讼具有追求公正、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价值,是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面对诉讼过程的挑战与艰辛(200字)。

行政诉讼的过程并不容易,参与其中将面临许多挑战与困难。首先,诉讼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其次,行政诉讼往往需要与政府机关对抗,面临官司不易打赢的情况。另外,行政诉讼还面临政策法规的变化、证据收集的难度以及专业知识的需求等问题。这些困难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充满挑战,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锻炼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200字)。

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我不仅增加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提升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首先,行政诉讼过程要求当事人具备敏锐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能够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法律理论和借助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行政诉讼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证据收集与整理,这锻炼了我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技巧。通过整个过程的参与,我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为以后面对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段:发现行政诉讼的不足与改进方向(200字)。

尽管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行政诉讼的成本较高,参与诉讼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较长,有些案件需要经过多次诉讼才能得到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

第五段: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发展(200字)。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违法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认识到行政诉讼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及公众的支持。我将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我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常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为行政诉讼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参与其中让我深刻认识到其意义与价值。尽管行政诉讼过程中有许多挑战与困难,但通过参与诉讼,我锻炼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行政诉讼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将继续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的发展,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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