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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报告(模板17篇)

时间:2023-10-27 12:00:58 作者:ZS文王实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报告(模板17篇)

银行是一种法定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银行理财的经验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个人工作报告

微笑,是自信的一种表示,是无声的语言,她传递着友好的信息,她是人们交往中最丰富、最有感染力、最有征服力的表情。柜台是银行的窗口,柜台员工的精神面貌代表着银行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微笑是员工心灵的窗口,是职业风范有效展示形式。只有发自内心的微笑,才能和客户进行最真诚有效的沟通。

比起年轻漂亮的同事,我没有先天有利的条件,但我相信“相由心生”,只有发自内心的微笑才最具魅力,才能把一颗真诚的心传递给客户,用我发自内心的足以赢得每一位客户信任的会心的真诚的微笑,来温暖客户的心灵,从而赢得客户的信赖。我深知客户是银行的宝贵资源,有了客户才有我们的存在,服务是银行的经营之本、是银行的效益之源、是银行的灵魂、是银行的生命,所以无论工作压力多大,还是工作多累,还是家有烦心事忙碌到深夜,都不能摆出一副不开心的脸色,因为这样会使客户感觉他是不受欢迎的人,将会引起客户的猜疑和不满,无形中会把许多客户拒之门外。有一位客户来我行办理了几次业务后,他告诉我们,他到全国很多银行办理过业务,相比之下华夏银行的员工给他留下的印象最好,我真诚自然的微笑让他备感亲切,在华夏银行有家的感觉,虽然他们单位现在搬到离其他银行较近的地方,可他还是愿意舍近求远的来我行办理业务,成为我行的忠实客户。其实在每天的工作中,随时随地都面对着客户审视的目光,就好象是每天都要面对“考官”,我做到了多少,也就意味着“考官”能给我打多少印象分,也就意味着他将决定以怎样的态度对待我,客户对我的态度,实际就是我自身言行的一面镜子,不能去挑剔镜子的不好,而是要更多地反省镜子里的自己,哪里不够好,哪里需要改进。然而要使所有客户都对自己的工作表示满意那是很难的一件事,但我知道除了每天着装整洁、文明用语、班前准备工作做充分外,微笑就是无坚不摧的利器,保持良好的心态,养成微笑的习惯,而且不仅仅是我自己微笑,更要让我们的客户微笑,这样就能让即使是初次到华夏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也感到亲切,在给别人带来快乐的同时,我自己也能从中得到快乐。

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银行网点的一线员工,没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娴熟的操作技巧,就无法为客户提供完善快捷的服务,就干不好本职工作。在进入华夏银行之前我并不是金融从业人员,没有从事过经济类工作,银行工作对我来说是一片崭新的天空,所以我十分注重加强业务技能水平的学习和提高,深知技能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只有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的为广大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赢得客户的信赖。

八小时工作之内很难有充足的时间练习技能,于是我利用中午休息时间、晚上、休息天抽空练,并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我以前打字速度不够快、准确率不够高,就坚持每天利用练十分钟,二十分钟,练打报纸、打书本,坚信有一天“铁棒能磨成针”。点钞工作没有捷径,只有做准每一个微细的规范动作,进行无数次的机械重复训练,做到心、口、手合一,这样才能提高速度和准确率。我深知抓紧一切时间,严格要求自己,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坚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繁的精神,才能练好技能。也只有把基本功练好,才能提高办理业务的速度。

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服务理解为态度,即态度好就等于服务好。其实不然,服务有其更深刻的内涵,服务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遵纪守法的合规意识和善解心意、准确、快捷、高效的服务技能,而知识是提高服务能力的坚强保证。

个人住房贷款调查报告范文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制定了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贷款,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心委托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确保贷款便捷、及时、安全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外,还应提供房屋总价款的完税发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新放贷款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已发放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在十日内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请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文件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帐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的公积金除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外,停止支取并不能再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人可选择银行代扣或每月到受托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对提前偿还贷款的,受托银行按实际使用资金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如发生逾期,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含)六个月的依照法律程序,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经中心批准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受托银行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中心通报情况。

第六章、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联保、质押、担保公司保证三种方式。

(一)联保:是指有稳定收入且缴存公积金正常的自然人(联保人)愿意用自己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家庭财产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贷款保证方式。联保人一般为2-3名有财政工资收入的职工。联保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须分别出具保证承诺,并有能顺利扣划联保人工资偿还贷款的具体操作方式。根据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联保人。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贷款。

(二)质押:是指用其它职工(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保证方式。质押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多个质押人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应低于贷款额度的50%。质押人须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质押人承诺书,并当面签字留手印。质押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超过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可申请分批解押。质押人在解押前,不能提取公积金,不能贷款。

(三)担保公司保证:是指由市中心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担保公司向中心提供还款保证,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保证的贷款保证方式。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其房产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人除与配套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外,应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抵押保证合同后,向中心提供保证书,两份合同与保证书从签订签发之日起同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产,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以现购房作为抵押物而暂无产权证无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经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可以后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公司可先行担保,以后补办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房屋全部价值为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当面签字留手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抵押人对所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变更其它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处置抵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担保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借款人应执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交担保公司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后,持房屋他项权利证去房产管理部门解除抵押换回房产所有权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文档为doc格式。

银行个人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转眼20xx年又开始了还记得去年今时,时光飞逝。刚刚入行的甚至都没有机会来写这份述职报告,而此刻都算是行里的老员工了虽然只是这短短的一年,却感觉我人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工作上,学习上,还是思想上都逐渐成熟起来。

在xx支行,我从事着一份最平凡也是最基层的工作――柜员。作为一名一线的员工,有的只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那些诸如存款、取款,账务录入,收收放放,营销维护,迎来送往之类的枯燥运作和繁杂事务。而在银行员工中,柜员又是直接应对客户的群体,柜台是展示银行形象的窗口。柜员的日常工作也许是繁忙而单调的,然而应对各类客户,柜员要熟练操作、热忱服务,日复一日,用点点滴滴的周到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九银人的真诚,感受到在银行办业务的温馨,这样的工作就是不平凡的。我深切感受到自己肩负的重任,所以我要求自己每一天都以饱满的热情,用心服务,真诚服务,以自己用心的工作态度羸得顾客的信任。

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想客户之所求,急客户之所需,排客户之所忧”,做到操作标准、服务规范、用语礼貌、举止得体,给客户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也赢得了不少客户的赞赏。在做好柜面服务的基础上,我们想方设法为客户带给更加周到的服务。因为,没有挑剔的客户,只有不完美的服务。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主管带领我们用心刻苦钻研新知识,新业务,理论结合实践,熟练掌握各项服务技能。同时,我还能不断学习银行各项业务知识,用心利用工余时间加强对金融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对总行及支行下发的各种学习资料能够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业务工作潜力、综合分析潜力、协调办事潜力、文字语言表达潜力等方面,都有了必须的提高。

在取得一点成绩的同时,我也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之处:一是,业务潜力方面提高不快,还需要努力学习;二是本职工作与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差距,创新意识不强,工作开拓不够大胆。应对新的一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金融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我将透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

3、“学精于勤而荒于嬉”,实践是不断取得进步的基础。我要透过实践不断的锻炼自己的胆识和魄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用心、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

这天,我们正把如火的青春献给银行,银行也正是在这青春的交替中,一步一步向前发展。在她清晰的年轮上,也将深深的烙下我们青春的印记。作为一名成长中的青年,只有把个人理想与事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用心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开创银行完美明天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此致

敬礼!

述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2.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8.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其抵押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把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八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制定了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贷款,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心委托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确保贷款便捷、及时、安全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外,还应提供房屋总价款的完税发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新放贷款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已发放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在十日内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请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文件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帐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的公积金除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外,停止支取并不能再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人可选择银行代扣或每月到受托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对提前偿还贷款的,受托银行按实际使用资金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如发生逾期,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含)六个月的依照法律程序,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经中心批准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受托银行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中心通报情况。

第六章、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联保、质押、担保公司保证三种方式。

(一)联保:是指有稳定收入且缴存公积金正常的自然人(联保人)愿意用自己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家庭财产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贷款保证方式。联保人一般为2-3名有财政工资收入的职工。联保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须分别出具保证承诺,并有能顺利扣划联保人工资偿还贷款的具体操作方式。根据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联保人。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贷款。

(二)质押:是指用其它职工(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保证方式。质押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多个质押人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应低于贷款额度的50%。质押人须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质押人承诺书,并当面签字留手印。质押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超过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可申请分批解押。质押人在解押前,不能提取公积金,不能贷款。

(三)担保公司保证:是指由市中心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担保公司向中心提供还款保证,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保证的贷款保证方式。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其房产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人除与配套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外,应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抵押保证合同后,向中心提供保证书,两份合同与保证书从签订签发之日起同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产,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以现购房作为抵押物而暂无产权证无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经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可以后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公司可先行担保,以后补办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房屋全部价值为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当面签字留手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抵押人对所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变更其它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处置抵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担保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借款人应执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交担保公司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后,持房屋他项权利证去房产管理部门解除抵押换回房产所有权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

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

省辖市(含所属行业分中心)、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

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四)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种类。

第八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

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二)二手商品住房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

(九)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

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第十四条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贷款程序、时限和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准予贷款的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房屋他项权证或预抵押预告登记证收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如:户口本、结婚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贷前管理。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应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的;。

(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

四)按合同约定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五)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参照商业性贷款罚息计收标准计收罚息,并在合同中载明。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日常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按住房交易形态划分:新建房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

按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划分: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

3.20世纪80年代中期,首批住房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烟台、蚌埠;中国建设银行最早开办住房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是我国最早开办的、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个人住房贷款真正快速发展的标志是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颁布。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银发(1998)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2月22日起陆续发行贺岁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银质纪念币1枚,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银质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见附件1)。

1.正面图案。

正面图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2.背面图案。

背面图案为“福”字造型,配以民居影壁、雪人、灯笼、中国结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面额3元,圆形,直径25毫米,含纯银8克,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70万枚。

(三)银质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销售渠道详见中国金币网()。

二、双色铜合金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见附件2)。

1.正面图案。

正面图案为“中国人民银行”、“10元”字样、汉语拼音字母“shiyuan”及年号“”,底纹衬以团花图案。

2.背面图案。

背面主景图案为一只中国传统剪纸艺术与装饰年画元素相结合造型的公鸡,其上方为宫灯和牡丹图案,币面左侧刊“丁酉”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面额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5亿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色铜合金调拨数量见附件3。

(三)发行方式。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采取预约方式发行。对于未预约或预约未兑换的'部分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将通过二次预约方式发行。具体发行工作安排见附件4。

(四)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公众防伪特征见附件5。

(五)双色铜合金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以上内容,都是经过官网转发的)。

4.2016猴年纪念币发行公告及兑换预约方法。

5.20杭州g20峰会纪念币发行公告【央行】。

6.2016年6月国债发行时间及利息公告。

银行个人辞职报告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很开心能够陪伴着银行度过这一段的美好时光,接下来的路我就需要自己去走了,我将要离开银行重新去发展,未来的我可能会有很多的磨难,但是我一点都不畏惧,更有无限的期待。

这么久在银行的工作我都感到十分的顺心,我知道在这份工作中还有很多的东西都是需要自己去学习的,就算自己在这份工作上已经做了很久了,但是还是需要持续的学习,这就是这份工作的魅力。其实我也是十分地想要继续在这份工作上继续下去,但是现在我实在还是想要去感受别样的人生,这一种我已经明白了未来的方向,我更想要一种无法确定的未来,这样我更有奋斗的劲儿。

每天对于自己工作的学习都是十分努力的,对此我也是想了很多,并且我是知道自己在未来还有很多的东西都是需要不断去学习成长的。银行的工作带给我的一切我都相当的感激,与此同时,更是铭记领导对我们每天的指导,那些话语我一直以来都视为自己的指路明灯,并为我前进的道路照明。自己的每一点成长都是我十分珍惜的,每一点都让我成为了完全不同的我,我感觉我在一步一步成长为自己所期待的那个样子。但是我越发的感觉到那个样子是现在的我不太想要的,我更想要未来可以有更多的新鲜事情,比如会给我带来更多的精彩的经历,更多精彩的感受,更让我变成不一样的自我。我想那样的生活才是我更为期待的,如今我就是想要去寻找那样的我,更是要在不一样的生活中感受到更加有意思的事情。

接下来的路我会用自己最为坚定的心去走,我不会后悔自己的决定,更不会想要向后转,我会一直带着自己的信念往前进。我是一个想到什么事就真的会尽力去达成的人,所以现在我的决定也基本上没有任何人是可以阻挡的,我想要的精彩未来,我是一定会去努力争取与奋斗的。虽说我看不见自己的未来了,但是那样我会更加觉得有动力,我愿意再去付出百倍、千倍的努力去换取。我就是对自己有信心,我想要做的事情就一定要去拼搏,人生会有很多的奇遇,但是一切的奇遇都是在行走的路上才能真正的获得的。

日后我们会变成什么样,大家都不知道,但是我还是相信领导您仍旧会将银行的员工都带领得很好,当然银行的业务也会有很大的提升,而我也总会寻找到我自己想要的一切。那样美好的未来的就在将来不远处,更是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更加努力奋斗的,我们一起加油!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银行个人实习报告

20__年5月26日中午十二点半,由资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实践部组织的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__年暑期社会实践宣讲会暨动员大会在资环院办二楼报告厅举行。

暑假就要来了,而本次大会的目的也就在于给想要在暑期开展社会实践的同学们一些指导和建议,让大家了解暑期社会实践开展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席本次动员大会的嘉宾有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党委副书记肖胜春老师、团委书记施焕军老师、第七届分团委学生会团委副书记杨晓慧,以及来自各兄弟院系的代表。

首先,肖胜春老师为本会致词开幕,说社会实践是引导同学们参与社会,了解国情的一个渠道,同学们要在关注社会,将所学应用于社会的过程中增长自己的知识才干。对于同学们,肖老师也提出几点要求:在准备阶段中保持谨慎,关注社会热点,结合专业背景和兴趣;做好团队合作的交流;借鉴以往实践的经验教训;充分利用实践基地作为依托;充分搜集准备好大量的调查资料,寻找针对性问题,以小做大。随后实践部部长顾妍婷为同学们介绍了暑期社会实践流程,就实践的前期准备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接下来是武汉大学20__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代表及优秀个人为大家传授他们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来自20__级环境工程的童霁恒子为我们讲解了关于实践课题的选择与挖掘,20__级地理信息系统的吴啸就团队的分工合作问题给我们做了详细的解答。而对于社会实践的经费筹集和合理利用这一问题,资环绿舟环保协会湿地使者活动队长王景和同学们分享了她开源节流的独到见解。经验分享后,实践部前任部长旷勇耐心详细的为同学们解答了心中的疑问。

最后,团委书记施焕军老师为大家做了致词动员,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实践活动,指出要坚决杜绝实践就是旅游的这种不良风气的传播,同时也对及时完善实践成果以及实践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提出建议,并祝福了大家的暑期实践能够取得成功。

银行个人述职报告

20xx年对我来说,是加强学习,克服困难,开拓业务,快速健康成长的一年,这一年对我的职业生涯的塑造好处重大。我从事综合柜员工资岗也已整整两年,在领导的带领与指导下,我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做人的道理,从中体会到的酸甜苦辣也是最深刻的。领导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充分地信任我,大胆放手让我施展才能,从中我得到了很好地锻炼。柜台营销方面是我的弱点,但是领导仍然对我给予充分的鼓励,使我更加信心百倍地迎难而上,进而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学习、改善,并不断进步。以下是我这一年的述职报告。

我能够更加用心主动地学习银行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各种制度文件并及时掌握,各位同事的敬业与真诚都时刻感染着我。在工作期间,我能够虚心向同事们请教,学到了很多书本以外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团队精神、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同时为自己在今后的成长道路上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在工作方面,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责感,我能够任劳任怨,不挑三拣四,认真落实领导分配的每一项工作与任务。日常我时时刻刻注意市场动态,在把握客观环境的前提下,研究客户,透过对客户的研究从而到达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力争使每一位客户满意,透过自身的努力来维护好每一位客户。

我个人也能够用心投入,训练自己,这一年中,我始终持续着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一名合格的xx银行员工的标准严格的要求自己,立足本职工作,潜心钻研训练业务技能,使自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为招行事业发出一份光,一份热。对我个人而言,点钞技能已经基本达标,但是xx与熟练的同事相比还有必须的距离,因此,我利用一点一滴的时间加紧练习,因为我明白,作为储蓄岗位一线员工,我们更就应加强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的为广大客户带给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

我能够及时地融入到xx银行这个大家庭中,用心应对工作,与大家团结协作,相互帮忙。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从事哪个行业,哪个岗位,都离不开同事之间的配合,因为一滴水只有在大海中才能生存。只有不同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团结一致,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出更多非凡的业绩。

银行做为服务行业,除了出售自己的有形产品外,更重要是出售其无形产品――服务,银行的各项经营目标需要透过带给优质的服务来实现,由此可见,服务是银行最基本的问题。做好银行服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培育客户忠诚度、提升银行声誉、增强综合竞争实力的需要。

每一天我都被同事们的微笑所感染,被同事们的满腔热情所打动,xx银行的服务处处体现着“客户第一”的理念。在xx银行工作过程中,逐渐地,我也明白了“以客户为中心”,是一切服务工作的本质要求,更是银行服务的宗旨,是经过激烈竞争洗礼后的理性选取,更是追求与客户共生共赢境界的现实要求。银行就像生活,偶然发生的小插曲,客户轻轻的一声“谢谢”,燃起了心中的激情;客户不解的抱怨,需要的是耐心的讲解。激情让我对工作充满热情,耐心让我细心地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一个小细节,精益求精,激情与耐心互补促进,才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工作才能做到。

做好银行服务工作、取得客户的信任,很多人认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过硬的专业素质是基础;细心、耐心、热心是关键。我认为,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仅有上述条件还不够,银行服务贵在“深入人心”,既要将服务的理念牢固树立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又要深入到客户内心世界中,真正把握客户的需求,而不是仅做表面文章。

我们经常提出要“用心服务”,讲的就是我们要贴近客户的思想,正确地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没想到的我们要提前想到,用真心实意换取客户长期的理解和信任。此刻社会日益进步,人们对银行服务形式上的提高不再满足,多摆几把椅子、增加一些糖果、微笑加站立服务,这些形式上的举措已被社会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从根本上扭转服务意识,切实为不同的客户带给最有效、质、最需要的服务才是让“上帝”动心的关键。

“深入人心”一方面要求我们内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而不能被动、机械地应付客户,要时刻把客户放在内心,要经常站在客户的角度来思考自身的表现。还要求我们及时、准确把握客户的内心真实需要,要能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不同的客户需求心理不同,要深度挖掘、动态跟踪。我们要区分客户、细分市场:对于普通客户形式上的服务提升就可能获得他们极大的认可,比如大堂经理的进门招呼,柜台人员的微笑和礼貌用语;对于vip客人,则更多的要思考如何为其缩短等待时间、节约交易成本和个性化服务及增值服务问题。为客户服务除了及时、准确、到位之外,还要能激发客户需求。在时时处处把客户放在心中的同时,还不能忘记风险,在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把握适度原则,服务流程、手段必须要依法合规,防止过头服务。

由于岗位限制与个人因素,柜台营销是我的一个弱点。在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忙下,我的个人营销技巧有所提高。俗话说得好:不要怕麻烦,就怕没人找麻烦。麻烦越多,朋友就越多;朋友越多,发展业务的机会才越多。因此,今后我会用心认真践行营销技巧,抓住每一个发展业务的机会,做好日常营销工作。

20xx年已经过去,在新的一年中,我会一向持续“空杯心态”,虚心学习,继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相信,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终身学习才能不断创新。知识造就人才,岗位成就梦想。有一种事业,需要青春和理想去追求,有一种追求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辛勤的汗水,我愿我所从事的xx银行永远年轻和壮丽,兴旺和发达!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制定了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贷款,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心委托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确保贷款便捷、及时、安全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外,还应提供房屋总价款的完税发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新放贷款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已发放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在十日内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请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文件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帐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的公积金除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外,停止支取并不能再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人可选择银行代扣或每月到受托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对提前偿还贷款的,受托银行按实际使用资金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如发生逾期,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含)六个月的依照法律程序,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经中心批准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受托银行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中心通报情况。

第六章、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联保、质押、担保公司保证三种方式。

(一)联保:是指有稳定收入且缴存公积金正常的自然人(联保人)愿意用自己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家庭财产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贷款保证方式。联保人一般为2-3名有财政工资收入的职工。联保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须分别出具保证承诺,并有能顺利扣划联保人工资偿还贷款的具体操作方式。根据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联保人。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贷款。

(二)质押:是指用其它职工(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保证方式。质押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多个质押人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应低于贷款额度的50%。质押人须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质押人承诺书,并当面签字留手印。质押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超过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可申请分批解押。质押人在解押前,不能提取公积金,不能贷款。

(三)担保公司保证:是指由市中心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担保公司向中心提供还款保证,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保证的贷款保证方式。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其房产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人除与配套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外,应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抵押保证合同后,向中心提供保证书,两份合同与保证书从签订签发之日起同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产,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以现购房作为抵押物而暂无产权证无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经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可以后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公司可先行担保,以后补办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房屋全部价值为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当面签字留手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抵押人对所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变更其它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处置抵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担保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借款人应执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交担保公司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后,持房屋他项权利证去房产管理部门解除抵押换回房产所有权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号。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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