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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国有资产处置会议纪要范文(20篇)

时间:2023-10-24 00:46:45 作者:MJ笔神热门国有资产处置会议纪要范文(20篇)

青春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充满了梦想和希望。如何在青春时期找到自己的兴趣和激情?小编为大家精选的青春经典诗句,一起来感受一下吧。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参加人:

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

关于鱼仙山煤矿房屋拆除鱼仙山煤矿为我矿资源整合兼并矿井,20xx年资产评估后,设备材料均保留在鱼仙山矿区,且保留4人留守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丢失,目前我矿已把遗留财产全部转运到盛泰矿区,鱼仙山矿区内只剩下破旧的房屋及构造物,由于房屋年久破损,墙面有大面积裂缝,屋顶也已破损,职工居住安全得不到保障,并有村民在鱼仙山煤矿破旧房屋内居住,前段时间房屋突然倒塌,幸好没有造成伤亡,并且雨季即将到来,房屋已经不起风吹雨打,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决定把鱼仙山房屋全部拆除。

附鱼仙山矿区房屋照片。

与会人员签字: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20xx年9月1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蒋文化主持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处理废旧、积压物资等有关事宜,公司总经理张铁义、副总经理邵怀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张福山、副总经理朱立仁、总会计师逄元东和党政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公司同意按照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废旧、积压物资进行处理,同时总会计师逄元东牵头制定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二、公司同意煤炭销售公司调整煤炭价格的意见,地销煤炭价格从9月1日起吨煤售价上涨10元,公司20xx年初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价格执行。

三、公司同意煤炭筛分厂意见,将煤炭筛分厂生产岗位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招标方式整体外包给一家外委单位完成,需保洁人员预计40名。

四、为全面推进海拉尔小区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华宝居安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小区门卫房及小区文明施工围栏的施工工作,经过招标确定呼伦贝尔天成集团建成分公司为施工单位,工程总价为109万元。小区竣工后围栏及门卫房回收价格为45万元,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五、公司同意20xx年中秋节为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福利费。

六、各单位、部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重点是公司的窗口单位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外联系沟通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xxx。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材料;

(五)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置换的材料;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四)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捐赠的材料;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六)捐赠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该组织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1〕9号)同时废止。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参加人:牛正杰牛胜建宋福成孙震李建龙宋文雷杨东岳。

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

关于鱼仙山煤矿房屋拆除鱼仙山煤矿为我矿资源整合兼并矿井,20xx年资产评估后,设备材料均保留在鱼仙山矿区,且保留4人留守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丢失,目前我矿已把遗留财产全部转运到盛泰矿区,鱼仙山矿区内只剩下破旧的房屋及构造物,由于房屋年久破损,墙面有大面积裂缝,屋顶也已破损,职工居住安全得不到保障,并有村民在鱼仙山煤矿破旧房屋内居住,前段时间房屋突然倒塌,幸好没有造成伤亡,并且雨季即将到来,房屋已经不起风吹雨打,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决定把鱼仙山房屋全部拆除。

附鱼仙山矿区房屋照片。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资产处置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当前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实现科学化资产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下文是资产处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12月3日下午,宋箭副院长主持召开学校资产报废工作会议,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资产处王祥贵、潘咏梅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资产处处长沈小璞关于20xx年度资产报废工作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对资产报废工作进行了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对电信学院、环能学院、管理学院、外语系和数理系五个系(院)上报金额共计肆佰陆拾陆万零壹佰玖拾玖元壹角叁分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二、资产报废工作完成后,资产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做好查找发票等后续工作。

5月26日,区委、常务副区长熊志伟在区政府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工作会议。区人大副主任彭文苹,区监察局石丽玲、财政局周国兵、审计局詹秋琴、国土局胡晶晶、房管局胡清泉、招管局洪建华、物价局江立新、规划局罗青、浪漫红公司李剑光参加会议,会议就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研定,现纪要如下:

1.会议听取了浪漫红公司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

工作方案。

的汇报,会议认为,处置古镇商业中心资产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和促进全区商业发展。

2.会议同意浪漫红公司关于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的方案,以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由浪漫红公司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区长工作例会研究。

3.会议要求古镇商业中心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办理,竞价拍卖要符合市招管局相关要求,由区招管局做好工作指导,浪漫红公司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4.由浪漫红公司邀请中介机构对古镇商业中心进行资产评估,如该资产评估价格高于2200万元,以评估价格作为销售底价,如评估价格低于2200万元,以2200万元作为销售底价。

5.请国土局、规划局、浪漫红公司就古镇商业中心进行土地分割,尽快办理土地证。

6.因该地块尚有部分房屋未进行征收搬迁,会议同意岩寺老街照壁暂缓建设,中心前小广场地面铺装待搬迁完毕后再行施工。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xx年lo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一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入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恂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合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

八、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t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入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入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关于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会议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请求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通过诉讼继续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麈炊不良。债樱最终受让人舞、始逐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既有规定的适用。

会议认为,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

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孱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剧公司除外。

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

十二、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

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xx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xx年至20xx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会议还认为,鉴于此类纠纷案件具有较强政策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要时也可以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在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发现违规现象的,要及时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案件指导,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好此类案件。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出席人员: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监标人:

记录人:

20xx年xx月11日下午14:00于xx厂对公路桥梁废旧模板招标事项进行了开标,本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有:

开标情况如下:

1、本次招标共计发放招标文件3份,收到密封良好的投标文件3份,经现场核实,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符合要求,所附资质资料符合要求,3家参加投标的单位均为合格有效的投标方。

2、投标报价情况如下(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1600元/吨。

xx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509元/吨。

3、经所有参加评标人员查询xx网20xx年xx月11日xx省废旧钢铁市场价格(见附件废钢价格行情),因为xx县绝大部分废旧钢铁基本上都是发往xx市各大钢厂销售,参照xx市重废价格1780-1800元/吨的不含税市场价格计算,按照销售废铁实际承担的税率大约为5%计算,其大致承担税费为90元/吨。另外回收单位需要在现场解体废旧模板,大致费用约为20元/吨。从xx县到xx市的运输距离约为300公里,其需要承担的运费约为80元/吨(按照超载情况计算约为0.27元/吨)。因此收购单位需要承担的成本约为190元/吨(90+20+80=190)。

按此计算,收购单位能够承受的基本价格约为1600元/吨的情况下可能有微薄的利润,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报价1600元/吨的价格较为合理。

因此所有参与会议人员均同意按照1600元/吨的价格将本次招标的公路桥梁废旧模板出售给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废旧物资处置作为公司一个新的效益增长点之一,在国有大企业处在了不可或缺的位置。下文是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20xx年8月24日下午,叶科副市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市府办沈志东,市经贸局王如毓,市公安局徐志远,市国土资源局陆建龙,市规划建设局宋怡昉,市交通局俞国荣,市城管执法局刘纪清、沈卫,市工商局徐伟明,市供销总社朱小汉、徐新华,丁桥镇吕水杰,海洲街道办事处陆靖英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市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围绕进一步规范全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管理,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整治是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秩序,优化城乡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的作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着力点,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会议指出,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的整治对象面大量广、情况复杂,必须按照集中整治与规范提升相结合、疏与堵相结合、控新与治旧相结合、重点整治与面上推进相结合、部门联动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统筹、分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会议就近期各项主要工作及其责任单位明确如下:

1.加强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市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各自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点的数量、设置地点、登记备案情况、设施状况、土地性质等进行详细调查摸底,为下一步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信息。

2.完善整治。

工作方案。

在深入调研、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分步整治、有序推进的原则,由市城管执法局对《全市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再作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标准、整治重点,并征求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意见。

3.制定行业规范提升意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规划、三产、国土、供销总社等单位,制定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范提升的意见,规划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交易市场、固定收购网点布局,制定行业规范发展扶持政策,鼓励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发展。市供销总社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利用行业整合发展的契机,盘活存量土地空间,推进废旧物资回收交易市场建设,通过包装项目、招商合作,加快废旧物品收购龙头企业培育、网络平台建设和运作机制创新。

废旧物资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范提升意见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并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实施。

20xx年9月1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蒋文化主持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处理废旧、积压物资等有关事宜,公司总经理张铁义、副总经理邵怀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张福山、副总经理朱立仁、总会计师逄元东和党政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公司同意按照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废旧、积压物资进行处理,同时总会计师逄元东牵头制定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二、公司同意煤炭销售公司调整煤炭价格的意见,地销煤炭价格从9月1日起吨煤售价上涨10元,公司20xx年初签订。

合同。

的按照原合同价格执行。

三、公司同意煤炭筛分厂意见,将煤炭筛分厂生产岗位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招标方式整体外包给一家外委单位完成,需保洁人员预计40名。

四、为全面推进海拉尔小区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华宝居安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小区门卫房及小区文明施工围栏的施工工作,经过招标确定呼伦贝尔天成集团建成分公司为施工单位,工程总价为109万元。小区竣工后围栏及门卫房回收价格为45万元,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五、公司同意20xx年中秋节为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福利费。

六、各单位、部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重点是公司的窗口单位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外联系沟通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xxx。

开标时间:20xx年x月11日下午14:00。

开标地点:xxx。

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监标人:

记录人:

20xx年xx月11日下午14:00于xx厂对公路桥梁废旧模板招标事项进行了开标,本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有:

开标情况如下:

1、本次招标共计发放招标文件3份,收到密封良好的投标文件3份,经现场核实,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符合要求,所附资质资料符合要求,3家参加投标的单位均为合格有效的投标方。

2、投标报价情况如下(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1600元/吨。

xx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509元/吨。

3、经所有参加评标人员查询xx网20xx年xx月11日xx省废旧钢铁市场价格(见附件废钢价格行情),因为xx县绝大部分废旧钢铁基本上都是发往xx市各大钢厂销售,参照xx市重废价格1780-1800元/吨的不含税市场价格计算,按照销售废铁实际承担的税率大约为5%计算,其大致承担税费为90元/吨。另外回收单位需要在现场解体废旧模板,大致费用约为20元/吨。从xx县到xx市的运输距离约为300公里,其需要承担的运费约为80元/吨(按照超载情况计算约为0.27元/吨)。因此收购单位需要承担的成本约为190元/吨(90+20+80=190)。

按此计算,收购单位能够承受的基本价格约为1600元/吨的情况下可能有微薄的利润,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报价1600元/吨的价格较为合理。

因此所有参与会议人员均同意按照1600元/吨的价格将本次招标的公路桥梁废旧模板出售给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邹琴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20xx年9月1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蒋文化主持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处理废旧、积压物资等有关事宜,公司总经理张铁义、副总经理邵怀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张福山、副总经理朱立仁、总会计师逄元东和党政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公司同意按照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废旧、积压物资进行处理,同时总会计师逄元东牵头制定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二、公司同意煤炭销售公司调整煤炭价格的意见,地销煤炭价格从9月1日起吨煤售价上涨10元,公司20xx年初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价格执行。

三、公司同意煤炭筛分厂意见,将煤炭筛分厂生产岗位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招标方式整体外包给一家外委单位完成,需保洁人员预计40名。

四、为全面推进海拉尔小区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华宝居安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小区门卫房及小区文明施工围栏的施工工作,经过招标确定呼伦贝尔天成集团建成分公司为施工单位,工程总价为109万元。小区竣工后围栏及门卫房回收价格为45万元,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五、公司同意20xx年中秋节为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福利费。

六、各单位、部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重点是公司的窗口单位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外联系沟通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请参考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略),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牟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条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

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

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下文!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四)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划解省国库,事业单位划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有关程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行政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在使用时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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