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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司法社区矫正人员心得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4 00:45:56 作者:雁落霞优秀司法社区矫正人员心得范文(15篇)

培训心得还可以帮助我们提升学习效果,加深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实习心得】在实习中,我通过接触大量的实际案例和业务操作,对所学知识进行了实践和运用,并取得了可观的成果。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社区矫正的背景与意义(200字)。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社区矫正着重于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治和行为改造,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帮助矫正人员重建自信,依法行为,健康发展。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来自不同背景的犯罪分子,他们可能经历了婚姻家庭的破裂,失业贫困的困扰,以及社会地位的边缘化等一系列困境。这些困境使得矫正人员心理压力剧增,自我价值感受到打击,导致他们面对社区矫正途中的挑战时常感到自我的动力不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与心理矫治的紧密结合尤为重要。

第三段:心理辅导与自我成长(200字)。

心理辅导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手段,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矫正人员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解决内心问题,重建信心。在心理辅导中,矫正人员会逐渐理解自己的犯罪动机并反思错误行为,进而开展自我成长和心态调整。这种心理矫治的主动性,让他们更容易接受和适应社区矫正的工作,同时也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段:职业培训与社会支持(200字)。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而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是这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自身价值感和社会认同感。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增加他们的社会交往机会,扩大社会资源。这些社会支持和职业培训的措施,为矫正人员的恢复和社会融入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过程中,不仅矫正人员能够得到帮助和改变,更多的是我们能从他们身上学到许多启示。首先,他们的经历教育我们要珍惜法治社会为我们提供的幸福生活,不违法、不犯罪。其次,他们的坚持和勇气告诉我们,无论遇到何种困境,只要坚持积极面对,努力改变自己,就能走出低谷,实现自我价值。最后,他们的重返社会和亲友团聚,是我们最大的成功和喜悦。

总结: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是一种融入关怀和心灵矫治的工作方式,不仅为矫正人员带来了希望和改变,更为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社区矫正帮助矫正人员重建自信,走上正道。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包括珍惜法治社会、坚持努力和维系亲情等方面的启示。因此,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并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改善,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参与矫正人员教育的一员,我深感司法教育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至关重要。通过参与矫正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教育,我不仅增长了知识,更深刻地领悟到了人的改变和社会的进步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我体会到司法教育对于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重要性。矫正人员是社会中流动性最大、拥有创造力的一群人,而他们往往出身于社会底层,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他们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常常存在偏差,且对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认同程度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教育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司法教育,矫正人员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明确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这对于他们重新认识自己、调整思维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其次,我意识到司法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病态现象,它既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摧毁了个人的身心健康。而矫正人员作为已经或正在摆脱犯罪困境的群体,他们的改过自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教育正是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基石之一。通过对矫正人员进行法律教育,他们将明确法律是社会公认的准则,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司法教育可以帮助矫正人员转变思维模式,消除不良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从而进一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第三,我认识到司法教育不仅能够治疗心灵创伤,更能够恢复人的信心和尊严。参与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我目睹了许多有着心灵创伤的人。他们在犯罪期间经历了与家人的疏离,与社会隔绝的痛苦,对于人生和自己的价值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然而,通过司法教育,我看到了他们心灵的转变和日益重建的自尊和尊严。在教育中,我们注重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我看到了他们开始愿意接受帮助,主动寻找改过自新的途径。这种积极的改变让我深感司法教育的力量和价值。

第四,我体悟到司法教育需要加强专业化与人文化的结合。司法教育作为一项涉及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工作,需要保持对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掌握,同时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人文关怀和尊重。在与矫正人员的交流中,我发现很多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出现了偏差。因此,作为司法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我们也需要在工作中积极培养自己的人文素养,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综上所述,参与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是一项困难而有意义的工作。通过与矫正人员的接触,我深刻体会到司法教育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也认识到司法教育需要加强专业化与人文化的结合,以更好地引导矫正人员正确认识法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将继续努力,为矫正人员的教育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我叫××,20**年8月6日因为抢劫罪被×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矫正人员月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因为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社区矫正人员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保持警觉和认真,坚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分享他们为矫正对象服务的经验和感悟。

二、工作计划:恰当分配时间,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工作中,时间管理至关重要。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时间,把每个工作日的工作任务细化,对每个任务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布置,合理分配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制定工作计划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指引社区矫正人员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此外,还要将每次工作任务做好记录,这样有助于突出问题,找出解决方案。经常性地修改和优化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沟通:关键性的工作。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与矫正对象的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至关重要。社区矫正人员需要用心倾听矫正对象的疑虑和问题,解决他们的困惑。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和背景,给予矫正对象正确的指导和帮助。我们在工作中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在社区矫正制度和系统的框架下,积极沟通,交流心得体会,提高我们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的沟通是成功的基础。

四、工作态度:坚守原则,规范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社区矫正人员必须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否则将影响到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在工作中,社区矫正人员还需要应对各种意外变故,处理好突发事件,彰显职业精神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担当。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是我们的任务,所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每一步工作。

五、工作总结:不断进步,迎接挑战。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广泛的重要性,社区矫正人员肩负着推动矫正工作的重任。我们需要承担起职责,不断进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也要以务实的态度和清晰的思路来应对挑战,面对困难。通过反复总结工作,寻找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方案,化解问题,不断成长提高,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

总之,社区矫正人员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原则和职业道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坚持规范和高质量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为建设社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启示,对于其他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来说都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启示的作用。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认真落实矫正办印发的《**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一)加强管理,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重点落实日常管理教育制度:1、矫正对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

汇报时间为每星期的星期一,采取固定电话的汇报方式;2、公益劳动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的15号、25号2天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3、集中教育时间为每月的20号,教育内容为法律法规和矫正有关文件要求;4、监护人每月底反馈一次矫正对象信息;5、个别谈话分别不同情况随时安排进行。

每月每人不少于一次个别谈话,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话;6、走访工作安排在每月21号至30号进行。

7、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外出请销假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管理教育制度的落实,基本上防止了脱管失控。

(二)多方协调,齐抓共管,努力形成良好的管教机制。

在工作中,积极协调街道党工委,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取得街道党工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经常和派出所沟通信息,及时交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和公安机关通力配合,把社区矫正工作抓好、抓实,努力形成良好的管教工作机制。

(三)大胆探索,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在工作中大胆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逐步积累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并能够运用到管理工作的实际当中,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开展,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上能够服从管理,坚持按时汇报、学习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改造,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了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决心和信心。

(四)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

社区矫正人员月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人员是一支值得尊重和崇敬的职业队伍,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宁、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他们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帮助矫正对象实现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法公民。本人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深刻地体会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第二段:工作中的体验。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和人格尊严,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安全。在执行矫正计划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难题,但是通过不懈地努力和思考,我最终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我结合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选择适合矫正对象的矫正方式和措施,最终取得了满意的成效。

第三段:工作的收获。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如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调解和解决冲突的能力、创造团队合作的机会等。这些技能不仅能在工作中派上用场,也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更好地与人交往,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四段:工作的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心理医生和适当的沟通技巧,需要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与社会各种资源建立成功的联系,同时也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公正的评估。在我工作中的一个问题就是:虽然我一直在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但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时可能有些主观,不能十分客观地看待事物。我正在努力改正这个问题,并希望能够更好的处理类似问题。

第五段: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令人感到充实、有意义,也很具挑战性。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有心理素质、社交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并且在社区矫正的岗位上坚守初心,以更高的热情和精神投入为广大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与帮助。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矫正改造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为了帮助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司法教育成为矫正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与司法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获得了积极的心理成长。在此,我将分享我在矫正人员司法教育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教育为我提供了一个反思自身问题的机会。通过参与各种法律知识教学和心理辅导活动,我学习到了很多与我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这使我更容易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以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司法教育还通过心理辅导帮助我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这种反思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我当时的错误决策是如何导致犯罪行为的,并且我明白了再犯罪将会对自己和社会造成怎样的伤害。

其次,司法教育让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在矫正人员中,有很多人对法律和道德都存在着偏差的认识或观念。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没有错,或者觉得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司法教育给了我更全面和深入的法律教育,让我认识到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同时,道德也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约束,法律就失去了意义。通过了解和学习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再次,司法教育让我发现了自身的潜能和价值。参与司法教育活动不仅仅是学习知识和法律条文,更是一个培养自身能力和提升自我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了很多研讨会和讨论班,与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进行交流和互动。这让我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一个犯罪的人,而是有着更广阔的潜力和价值。通过参与讨论和表达自己的观点,我逐渐恢复了自信并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最后,司法教育为我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在犯罪被判刑后,我曾一度感到失落和自卑,不知道未来该何去何从。然而,司法教育让我重新拾起自己的信心并为我的未来做出了规划。通过参与各种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勤奋,我一定能够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对于我们矫正改造工作至关重要。参与司法教育让我深刻反思了自身的问题,认识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发现了自身的潜能和价值,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希望在未来,更多的矫正人员能够通过司法教育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塑造自己的人格,重新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二次成长。社区矫正人员是刑满释放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经历了惩罚与改造,需要我们的关心和支持。长期以来,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就我的亲身经历,从个人成长、社会和法制角度分享了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个人成长。

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深切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对于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矫正期间,矫正人员接受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多方面帮助,来重建自信、寻找再生机会。通过参与各种活动,我更加明白了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成长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在失去信任的同时,给予他们重新走上正道的机会与希望。

第三段:社会责任。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不仅是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支持,也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一种责任。通过关心矫正人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罪犯的背后故事,理解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影响。将他们纳入社区,提供机会让他们改过自新,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关心矫正人员还能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社会的共识和道德水平。

第四段:法制建设。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也是对法制建设的一种体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正是法律的具体运用。通过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和社会反馈,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的力度和质量。同时,加强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推动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改善整体社会治理水平。

第五段:结尾(总结观点)。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是一项关乎个人成长、社会责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亲身经历,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一点。我们应该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在失去信任的同时,给予他们重新走上正确道路的机会与希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指对监狱中刑满释放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的管控和矫治,促使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人员往往背负着过去的错误和社会的偏见,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支持。本文将以个人经历为基础,讲述我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了一个叫小明的社区矫正人员。当初,小明因为盗窃罪被判刑,并在刑满释放后得到了社区矫正的机会。我开始意识到,社区矫正人员不一定是我们想象中的冷酷恶劣的人,他们只是在生活中走了一些弯路,需要我们给予理解和鼓励。于是,我主动和小明交流,并尽力去了解他的经历和内心感受。通过与小明的交谈,我看到了他努力改过自新的决心和努力,也更加了解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内心。

其次,我参与了一次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活动。我们一起组织了一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习一项有用的技能,提高他们就业的竞争力。通过和他们的交流,我了解到很多社区矫正人员在刑满释放后面临着就业难、社会歧视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重返社会。我深感到,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温暖。同时,这次活动也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社区矫正的工作,明白了社区矫正人员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救助和治疗手段,有助于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我主动参与了一个社区矫正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这个组织通过定期的探访和交流,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日常帮助。我和其他志愿者一起去看望了几位社区矫正人员,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在和他们聊天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他们需要更多的关心和鼓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支持。同时,这次探访也让我在交流中改变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刻板印象,我逐渐看到了他们内心的渴望和努力,这使我更加坚定了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决心。

第四,我通过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文艺培训活动,发现了一种关心他们的新方式。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特殊,很多人对他们敬而远之,导致他们被孤立在社会的边缘。我参与了一个由社区矫正人员自己组织的文艺表演活动,并与他们一起排练和演出。通过这次活动,我看到了他们有着与常人一样的激情和才华,他们只是在过去一段时间走了一条错误的道路。这次活动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心情和需求,让我意识到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不仅仅是提供帮助,还可以通过文化交流来促进他们的自我价值和社会认同。

最后,通过与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流和参与,我逐渐意识到,关心社区矫正人员是一个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且改过自新。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关心社区矫正人员,比如探访、帮扶、交流和文化交流等,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支持,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只有通过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才能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社区矫正人员月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针对面临刑事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家庭,通过指导和辅导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悔改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者。在工作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需要不断反思和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分享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体会一:引导受脱帽后服刑人员正确的价值观。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遇到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这些人由于犯罪行为受到了社会的惩罚,需要接受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与这些人员交往中,需要引导他们正确的价值观。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并引导他们从内心悔过自新。我们的任务是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并重新审视自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三段:体会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团队协作。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在工作中,通常会涉及到诸多因素,如犯罪人的人身安全、派出所、法院等,需要专业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在团队协作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协同合作,克服困难,共同推进工作。这个过程中需要大家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第四段:体会三:引导受帽戴后服刑人员正确对待自己和家人。

在处罚期间,犯罪人所受到的打击不仅仅是精神的束缚,还有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压力。社区矫正人员的任务不仅仅只是医治精神,更需要通过对他们关注,帮助他们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并充分享受家庭的浓浓温情。在矫正期间,家庭是犯罪人最强的后盾。正是由于家庭的支持和鼓励,犯罪人才有动力去改变。

第五段:体会四:应加强服务,注意职业操守。

现代社会,社区已经成为治理社会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人员作为重要的社区工作实施者,应该注重服务精神,不断为社区做出贡献。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进步,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要注重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守时守信,切实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段:总结。

社区矫正人员所要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矫正者,还是社区安全的守护者,参与者,甚至是领导。通过指导和支持,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为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中,积累心得、总结经验,不断反思和提升能力是不断完善工作的关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多个案例,与不同背景的矫正对象进行交流和指导。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解教的重要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发现了解教是改造犯罪分子的关键。每个矫正对象都有自己的背景和故事,我们不能仅仅把他们看作是罪犯,更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理解他们的思维和行为。只有真正了解他们,我们才能找到切入点,帮助他们改变。例如,有一位矫正对象曾经因为家庭问题而滑入犯罪泥潭,他需要被理解和关心。通过与他的交流,我发现他对家庭的渴望是他重新站起来的力量,于是我一直鼓励他与家人保持联系,并提供了一些经济援助,帮助他度过困难时期。

其次,理解和尊重是成功进行社区矫正的基础。我们必须意识到犯罪分子也是有尊严的人,他们同样值得我们的尊重和关心。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深刻感受到理解和尊重对他们的影响。有一次,我遇到了一个曾经有过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他一开始对我的教育态度十分抵制,我但是我没有对他进行指责和批评,而是耐心倾听他的故事,了解他的内心动机。最终,他开始信任我,愿意接受我的指导和帮助。通过与他的互动,我深刻意识到尊重他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一环。

再次,引导和激励是社区矫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的引导和激励。在我的一次案例中,我遇到了一位犯罪分子,他因为沉迷毒品而陷入无尽的循环。他曾尝试戒毒,但每次都会失败。我决定采取不同的方法,通过与他一起参加戒毒康复团体活动以及提供工作机会,让他感受到重新融入社会的希望。逐渐地,他逐渐形成了正向的行为习惯,并且重新获得了信心和尊严。

最后,我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矫正对象的榜样。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不能止步于改造犯罪分子,我们还应该成为他们的榜样,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身作则,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只有通过我们的言行举止,矫正对象才会真正相信我们所传达的理念和价值观。我始终坚守这一原则,在我的每个案例中,我都尽力做到让他们从我的身上看到一个正向的榜样,并以此来激励他们。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是一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通过了解教和尊重犯罪分子,我们能够真正地帮助他们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通过引导和激励,我们能够为他们创造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他们的榜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走访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罪犯改造的重要环节之一。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走访活动,深入与矫正对象交流,近距离感受他们的生活状态和心理变化。通过这次走访,我深刻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我们矫正人员的责任,也对未来矫正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

第二段:心态调整(250字)。

在走访前,我十分紧张,因为这是我首次走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圈。然而,当我看到他们表情平和、与家人和谐相处的场景时,我对他们产生了更多的了解和尊重。他们中的一些人曾经迷失在犯罪的深渊中,但现在他们已经做好了改变的准备。在走访过程中,我尽量保持平和的心态,建立了互信的关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激发自觉自愿改造的内在动力。

第三段:尊重与理解(250字)。

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具备足够的尊重和理解。通过一次次的走访,我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过去和处境。社区矫正对象并不是冷血的罪犯,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工作和社会关系。通过与他们的对话,我深入了解到他们内心的挣扎和渴望重新融入社会的愿望。尊重和理解是我们与他们建立亲密关系的桥梁,也是帮助他们重新找到人生方向的关键。

第四段:人性关怀与社会支持(300字)。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人性关怀和社会支持的重要性。我亲身体验到,社区矫正对象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我们的关怀息息相关。这次走访中,我遇到了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因失去工作而陷入困境,对未来感到迷茫。通过与他的交流,我提醒他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机会,并将他介绍给相关的职业教育机构。这个小小的安慰和帮助让他重新燃起希望,对改变生活充满了信心。

第五段:成功案例与展望(250字)。

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是对我们努力的最好回报。通过走访,我见证了一些社区矫正对象重获新生的案例。有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了稳定的工作,有的人重新和家人团聚,有的人在社区建立了积极的社交关系。这些成功案例鼓舞着我,让我更加坚定了走好社区矫正道路的决心。未来,我希望通过继续走访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见证更多的成功案例,推动他们真正实现身心的全面改造。

总结(100字)。

通过社区矫正走访活动,我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意义和重要性,加深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理解与尊重。同时,我也意识到矫正人员的责任和社会支持的重要性。通过人性关怀和支持,的确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回正轨。回顾这次走访,我感到由衷地由于有能力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份子,也对未来矫正工作充满了信心与期待。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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