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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5篇)

时间:2023-10-23 22:56:10 作者:QJ墨客专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5篇)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些经过法律专家审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现将我县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管理。

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性别、身份证号码、在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工资、是否在岗等,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且劳动合同文本要与职工花名册核对一致后,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才备案。

四、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携带已登记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新签劳动者的花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三)劳动者退休证明;。

(四)劳动者死亡证明。

五、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登记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施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

七、在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利和服务。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合同台账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公关法务部备案。

第三条合同管理人员为签订合同的联系人和法务联络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所附资料;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条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帐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帐管理人员。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并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1、合同档案实行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非经总经办允许不得作承办人。

1、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

2、合同编号规则:承办部门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xx年2月份第1号合同)。

3、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总经办和审查会签部门对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各相关部门和总经办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5、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6、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7、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8、财务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9、各部门员工可在财务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方可在财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0、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11、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四、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财务部存档。

2、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xx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xx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xx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客户评估需要,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公司决定落实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制订实施本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公司务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对需签订合同的员工介绍公司的优惠条件和相关情况。

三、签订的合同要规范,做到字迹清楚,内容正确、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页“用工单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车间名称,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写错别字。

第2项有关乙方自然情况均应填写完整,合同期限根据公司要求填写,自签订之日算起,一般为一年。同时,乙方工作内容(工种)也应注明。

最后一页(签章栏)的乙方签名应由签合同员工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并填写具体签订时间,严禁代签或作假,确保合同有效。说明:

1、只有夫妻关系的员工才能合签一份合同。

2、员工有别名,并已在工资表中体现的,均应在填写的姓名后写上别名(加括号),并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以免产生不良问题。

四、签订合同的员工应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粘贴在备注栏上。

五、各车间主任应对本车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造册登记,对没送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员工私自解除合同而离厂的,车间主任应在花名册上注明,并在15天内以联络单的形式,上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汇总后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各1份,以便于冻结其工资和注销劳动合同,否则,造成应冻结工资被领取的,按公司规定追究部门主管和车间主任的责任。

七、各部门主管应督促各车间按规定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掌握签订数量和质量等相关情况。

八、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劳动主管部门的合同验证工作,应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归档等工作,防止遗失。

谢谢!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a、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公正、诚实、信用。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c、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d、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e、以酒店经营目标为中心。

a、原在册的固定制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等以及新进酒店的人员(包括新招收的大、中专、高中、技职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初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c、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明确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完成某一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讫的时间为条件的。

d、新进员工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与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均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a、由酒店支付培训费、分房补贴费,分配住房或受过酒店业务技术培训的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离店的,必须按规定标准赔偿酒店的损失。违反劳动合同,已经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b、员工因各种原因被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酒店应按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纪律。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

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纪律。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第十条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第二十条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二十五条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期满终止。

三、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7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资总额)。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作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险转移等离职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员工要求,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具体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及其签订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双方约定的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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