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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案例14篇)

时间:2023-10-22 22:21:45 作者:雅蕊热门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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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四、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六、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七、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八、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九、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1、6负责法律事务部日常事务的管理。

2、2负责维护、维修公司的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工作;监督、指导大区、分部相关工作;

2、5负责与总部各中心、集团附属各公司的工作协调、指导;

2、7负责行政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核、报批。

3、1负责审核公司行政费用预算;

3、2负责监督总部及大区、分部行政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作出专题费用分析;

3、3负责指导公司进行各项行政费用节省、管控措施的出台,以及监督、落实工作;

3、6负责现场堪查调研,根据调研(暗访)结果进行通报及奖罚。

4、1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材料物资等资产整体管理工作;

4、4规范和完成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礼品的帐目的管理工作;

4、5负责公司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各种商业保险的投保及理赔工作;

4、6负责公司资产的使用状况管理及处置的审核上报。

5、3负责公司大型公关活动的组织协调;

5、4负责公司业务招待费用(除员工加班餐费及部门活动费)审核及管理;

5、5负责公司专项购置公关礼品的管理。

6、1总部安保部隶属于行政中心,是负责全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以确保公司正常有序经营为中心,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为重点,以加强对安保队伍的管理教育为主线,突出预防案件(防火、防盗)事故,并为公司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其职能是:

6、5负责对分部安保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

6、7负责审核总部、分部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标准及相关数量;

6、10负责公司指定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6、11完成公司主要领导和行政中心下达的其它临时任务。

7、1对外法律事务

7、1、2经公司授权,办理经济、民事仲裁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7、1、3负责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打假、维权工作;

7、1、5负责协助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2对内法律事务

7、2、4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更科学、严谨,适应公司管理体系的发展要求,根据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经营部负责的业务范围,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1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1.2负责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1.3负责编制工料分析。

1.4负责企业招投标的编制及具体实施工作。

1.5负责分公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1.6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1.7负责公司月结算及年结算的核算工作。

1.8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1.9负责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

1.10负责与企业有关的协会、组织团体及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落实。

1.11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体系运行工作。

1.12经常组织各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统一组织学习相关结算文件及法律法规,提高全体预算员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

1.13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中经济指标的审批工作。

2.1必须掌握相关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

2.2必须参加图纸会审,违者负激励50元/次。

2.3负责预结算书的编制与对外核算工作。

2.4负责编制工料分析表。

2.5负责审核外分包结算书。

2.6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2.7参与编制与建设单位往来的书面材料。

2.8必须积极参加招投标工作。

2.9协助技术人员编制现场签证并核实现场签证的落实情况。

2.10预算员必须深入到施工现场。

2.11负责项目部中体系运行相关记录。

3.1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2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3经营部长参加与建设单位合同条件的谈判,并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

3.4签订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两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门:财务经理,复印件抄送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

3.5负责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时,必须企业证件齐全有效。

3.6依据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初稿,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3.7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应在进场前签订。

3.8签订完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原件,三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f-j:总经理、财务经理、经营部、项目部,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

3.9经营部必须配合公司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如需修改、变更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变更的内容存档备案。如有合同终止,必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3.10经营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管理协议的签订。

3.11负责向财务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资料。

4.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4.3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4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4.5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4.6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4.7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4.8每年l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4.9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l5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50元/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4.10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4.11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4.12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5.1预算员要根据现场的进度安排,在每个月20日上报当月的实际工料分析表,经营部长审核后每月25日报送给总经理、生产经理、财务部、工程项目部及经营部,如拖期负激励30元/天。

6.1招投标项目确定后,经营部主要协调各相关专业编写招投标文件,并负责标书的装订包装工作。

6.2经营部负责投标文件的递交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6.3经营部要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做出正确预算结果,为领导最终投标报价提供真实依据。

6.4经营部必须对招投标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损害公司利益,如查出每次负激励l000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预算员必须认真细致做好投标文件工作,因预算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给公司造成影响损失,罚款500元。

7.1预算员负责外分包项目的核算,经营部长负责审核。

7.2预算员在做外分包结算时,必须要求分包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合同或定价单、质量验收单、计算书等。

7.3在计算外分包工程量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查出罚款20xx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4每年l月20日前完成外分包核算工作。

8.1预算员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并整理审核意见。

8.2预算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并且要求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到第一现场掌掮有关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履行情况,违者负激励50元/次。

8.3预算员必须及时(每次间隔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周)审核内业资料中的经济指标,对不符合工程结算要求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项目经理、经营部汇报。

8.4预算员必须参与现场签证的编写,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现场签证内容符合工程结算要求。

8.5预算员必须检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将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及时向项目经理及经营部汇报。

9.1预算员必须负责对各类工程合同、预结算书、计算式及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最后归档工作。

9.2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建立档案,资料要完备,归档要及时。

9.3预算员要对接收和发出的资料做好收发文记录。

9.4工程预结算及分包核算等资料必须在经营部留一份存档,并附相关结算依据和资料说明。

9.5经营部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9.6收集信息主要渠道有:建筑市场发布的信息、各种传媒刊登的`项目信息、个人渠道收集的信息等。对好的工程项目信息应立即跟踪,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将工程情况、具体要求、资金情况、承包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等,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上报给公司经理进行决策。

9.7经营部应掌握同行业中常见结构形式工程的常规承包方式、造价指标。

9.8经营部应定期对建筑材料的价格状况进行调研,收集工程上常用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等,为工程结算和材料的对比使用提供依据。

9.9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10.1经营部参与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

10.2在发生经济纠纷时,经营部应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经济纠纷,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10.4经营部负责处理对外费用索赔及反索赔工作。

11.1经营部应负责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建委招标办、建委合同处等部门及时沟通。

11.2营部应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结算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一、迅速按《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关资料,争取尽早到省金融办把经营许可证办下来。

二、加强与银行沟通,选定合作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先由单一合作银行再向多家合作银行发展,推进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与信息沟通机制的形成,积极落实“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和进行适当的利率调整,从而建立公平合理的协作关系,为企业融资牵线搭桥。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第一、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深入企业了解其财务、生产、销售等情况,通过查询收集企业的具体信息,由企业申报资金需求,将征集的信息统一提交管委会,评审。

第二,建立中小企业动态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所有评定等级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库,包含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经营范围、纳税额度等信息,在湘东政务网站公布,提供可供查询的开放式渠道。

第三,建立企业的守信褒扬与失信惩戒机制。企业的信用与担保机构和银行的业务相衔接,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对于失信企业,将其打入各种融资方式的黑名单,使其被市场自动淘汰,或者促其强化信用观念、履约守信。

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10%原则。

第二条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

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年薪制。

第七条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第八条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九条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月薪制。

第十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第十一条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

第十二条计时工资结构:

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资金。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

三、绩效工资。

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

(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

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岗位职责履行+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

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五、工龄工资: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年终一次性奖金;(5)其他奖金。

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3)技术性津贴。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职工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由本人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工资调整。

l、劳务派遣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多做贡献。职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在年终将职工绩效考核材料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予以晋级调薪或奖励。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终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职工完成任务绩效考核,以及职工的生产技能,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公司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降级或调整薪酬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为优秀管理者、优秀职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工资调级奖励,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升职、降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职工的业绩或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作工资相应的调整。

(4)对管理人员或职工降职留用时,原工资额调整到新岗位工资额。(5)对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尚不构成辞退处理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调降工资处理。

(6)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差或工资级别连续调降两次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奖项:

3、劳务派遣公司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对职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年终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晋级加薪加升职等。劳务派遣公司对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奖励。

(l)为劳务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活动中绩效突出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2)全勤奖:职工全年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职工,每人奖励____元/年。

(3)优秀职工奖(创新奖、绩效奖)、优秀管理人员奖: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大小评定。

第十五条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专业技能、完成生产多少、贡献大小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后给予调整其工资,职工新调整工资自劳务派遣公司批准后实行。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针对职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职工薪酬有效发放。

第十七条职工薪酬实行月给制,薪酬计算时间按日历作业每月1--30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应书面记录支付工资时间,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薪,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_(2)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月;(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第二十条薪酬审批。

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岗位考核(完成计件任务多少),确定职工本人工资。

l、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一日发放,如遇节假曰则提前或顺延发放。

2、薪酬发放方式:职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若职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以到财务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负责解释,自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

2015年12月15日。

出租车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各地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营运效率等因素,科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第九条出租汽车运力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在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车辆数量、类型和等级,投入符合本规定第 十一条要求的车辆,并由原许可机关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 年,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应当无偿使用。

原已经批准实行有偿使用的城市,确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偿使用费应当优先用于为出租汽车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八条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可优先收回,并按照剩余期限退回有偿使用费;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也可依法转让,有效期为该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当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 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 、aa 、a 、b 四个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 级以上的,应当准许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 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 级的,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优质、优价的 约租车经营服务。约租车经营权期限不超过15年。

申请约租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具有能够满足约租车服务和管理的平台、人员、待租停车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约租车的管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按国家规定购买相应保险;

(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整洁;

(五)计价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空调、音响和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运营;

(十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车电召中心应当提供24 小时不间断预约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八条约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与乘客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一)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

(二)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乘客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乘客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有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 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向出租汽车开放,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出租汽车燃料价格等成本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制度,保障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合理确定承包费用,不得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正规收费票据。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四十条鼓励各地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模式建设电召服务中心或者第三方电召服务平台,推广电话约车、手机终端软件约车服务。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应当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空驶待租装置及车载信息化服务设备。

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出租汽车经营者统一回收专用设备并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如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5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办结。

投诉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 日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许可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稳定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加强管理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维护出租汽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六)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七)未按规定配置和监管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四)不按规定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

(八)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约租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 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约租车经营服务 ”,是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不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服务相对高端, 以小型营运客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 ”,是指在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 “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

(七)“甩客 ”,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变更后从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xx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xx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xx市农林局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三)有2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有1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条,员工应准时上下班,因故迟到和请假的,必须事项电话告知。

第三条,员工应着装整齐,礼仪,仪表端庄,稳重大方。不许穿拖鞋上班。

第四条,每日上班时整理整顿好自己的办公用具及物品,按规定位置保存,摆放,下班时清理好自己的东西,关闭自己的电脑及附近办公设备的电源。

第五条,工作时间内不脱岗,迅速,准确,及时的做好上情下达。

第六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办公室内区域不得吸烟。

第七条,办公室内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安静有序。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八条,工作期间不饮酒。如遇接待任务,须提前报经领导同意,饮酒适量,确保酒后不失态。

第九条,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异常时,应及时报修。

第十条,工作区域内没有人工作时,应自觉做到人离灯熄,并关闭电脑电源,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主动承当任务,创作新工作方法。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一、经营管理工作必须具有强烈的创收意识,千方百计地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商业网点经营,达到便民利民,为企业增加创收,达到物业公司逐步自养的.目的。

二、根据集团和公司的租赁政策及指导价格,利用各种潜在商机,积极对外宣传,招商引资,热情接待来访客商,努力协调各种问题的解决。

三、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经商客户,一视同仁,不优亲厚友;认真制定租赁合同条款,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互创效益;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出现漏洞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商业网点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商业网点的卫生、产品质量、销售物价、服务态度等经营状况,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集团的社会信誉;并配合卫生防疫检测部门进行例行的检测工作,对于违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不断学习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拓宽思路,开源创收,弥补物业管理的经费支出;经常进行市场分析调研和预测,调整经营项目,对行业信息加以收集、整理,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为主管经理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逐步实现以业养业。

六、严格对客商租赁费用和水暖电费抄表计费工作,每月费用收交率必须达到98%以上,努力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七、认真填写经营摊点登记;对各项收费及时催交填报,每月和财务室对账清点,并做好各种登记和记录的妥善保存。

八、经常对商业网点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敦促及时保养维修。听取客商的合理化建议,积极改变经营作风。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

资产经营是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为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资产经营范围是公司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经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委托租赁有效的资产和资源。

二、资产经营活动包括资产出租和收费,水、电资源使用和收费,设备设施使用和维护等。

(一)资产租赁经营的管理。

1资产经营部负责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

2资产租赁经营流程

(1)资产租赁价格的确定

资产租赁价格由公司根据租赁资产所处地区市场价格和公司资产状况确定租赁底价,资产经营经理在不低于底价前提下,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部门任务情况向上浮动。

(1)资产经营部根据公司可供租赁资源的供求情况,公司确定的最低出租价格,定期公开发布租赁信息。

(2)资产经营部负责接待承租意向人,进行商务洽谈,并作接待登记和近期回访。

(3)资产经营部在商务洽谈中,注意对客户进行资信评

定,并填写《客户资信评定表》对承租方资信情况进行登记评定。

(4)根据双方租赁意向和资信评定结果,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5)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6)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经营部依据合同填写《交款通知单》,并陪同承租方到财务部交定金、首付款或租金等,由财务部直接开三联单或发票。

(7)综合管理部凭租赁合同,交款通知单及三联单或发票加盖合同章,且需加盖骑缝章。用印后,综合管理部将其中一份合同,《物业租赁合同审批表》及《交款通知单》存档,并同时给财务留存合同一份。

(二)承租方的身份认定。

1承租方为单位的,承租方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机构)的身份证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方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3承租方非承租人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合同,需提供《委托书》和签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交房流程。

1在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具备入住资格后,双方填写《物业租赁交接清单》,由资产经营部负责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2合同止租前1—2个月,资产经营部与承租方洽谈合同期满相关事宜。对于续租的,立即按照规定签订续约合同;对于不再续约的,在止租前一周,通知承租方腾空租赁物业。

3具体经办人、物业维修人员会同承租方在止租日前对租赁物业进行接收验收,并签署《收房验房书》。

4按照合同以及《收房验房书》等要求,确定拖欠租金、违约金、滞纳金、设备设施损坏赔偿等金额后,由资产经营部具体经办人陪同承租方到财务部结算。按《租赁合同》约定租户需承担损坏物业、丢失物品等行为的责任。

(四)物业接收流程

1资产经营部对于不再续租或提前解约的承租人,在止租日或搬离前一周,通知腾空租赁物业,并告知物业维修人员具体收房验房日期。

2收房验房日,物业维修人员在资产经营部领取该物业《收房验房书》,会同资产经营部具体经办人、承租人按清单所列项目填写,并请承租方签署相关交房意见后,转交资产经营部。

3资产经营部按合同以及《收房验房书》各项条款的要求,

在确定无拖欠租金、违约金、滞纳金、水电费、并支付设施设备损坏赔偿等金额后,方可允许承租方撤出。

4《收房验房书》与原租赁合同一同留存在资产经营部。 5物业维修人员将接收之物业进行整理,达到出租标准。

(五)物业维护巡视规定

1巡视人员及负责范围

资产经营部副经理、经理助理、仓库管-理-员。

副经理重点负责巡视滑翔办公区办公楼、出租房屋和公司院内等;经理助理重点巡视和平家属区出租房屋、锅炉房、二次加压泵房等,仓库管-理-员重点巡视仓库库区、库房、变电所等。

另外,公司领导以及本部门的其他人员有对物业出现的维修问题有提醒的义务。

2巡视频率(周期)

每日至少一次(重点时期每日至少两次),同时在接到领导维修指令后马上组织维修。

另外,公司主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资产经营部经理每周检查一次。

3、巡视内容要求

楼外

大门:无松动、损坏、脱落。

楼外面:石材和墙砖无松动、损坏、脱落,墙面涂料无

大面积脱落、严重污色,墙体各类广告无松动,损坏,脱落。

台阶:石材无松动、损坏、脱落。

楼内

棚面、墙面:平整,大白无起层、龟裂、脱落,无污色,无划痕。

地面平整,无损坏,牙石无损坏、脱落。

楼梯:踏步无松动、损坏,扶手无松动、损坏。

照明设施:开关功能正常、照明灯头功能正常。

门窗:开关自如,锁具功能完整,把手无松动,无损坏。 室内: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暖气装置无漏水、暖气现象(采暖季)。门窗完整,密封正常,开闭灵活,锁具功能完整。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温湿度事宜。普通和事故照明完整齐全。

设备:导线、开关、接触器、断电器线圈、接线端子无过热及打火现象。电器设备的工作声音无明显增加和无异常音响。无超载运行。

工具:日常以及应急用器材和备品齐全。消防器材有效。 卫生间:

隔断:坚固无损,门扇开闭顺畅,门锁功能正常。 水件:开闭灵活,无跑冒滴漏现象。

排水:顺畅。

卫生是否打扫彻底,达到卫生标准。

配电室、二次加压泵房、锅炉房:

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无缺水分压情况,无小动物钻入配电室的通道、孔洞等。

(4)巡视记录

每天在巡视后,填写《巡视记录》,详细记录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法、处理意见;其他巡视人员应及时将巡视情况通报,由经理安排组织维修人员实施具体维护。《巡视记录》需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三.资产经营费用收支管理

资产经营费用收支管理坚持收支分开原则

(一)收费管理

1物业租金收费管理

(1)首次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签约后由资产经营部人员带领承租人到财务部缴纳首次租金。

(2)正常履行的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限前向承租人下达交费通知书,按时收缴。

2电费收取管理

(1)对有单独电表的承租人,公司接到电业局电费通知后,资产经营部收费人员立即与承租人查表确认用电数量和交费金额,收取电费。

(2)对没有单独电表的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电费,按月及时收取。

资产经营部报销公司电费时,要将应及时足额收取的电费一并交到财务部。

3叉车和搬运费的收取管理

(1)商贸部进出货物需要使用叉车时,资产经营部保管员负责记录吨位,商贸部内勤负责核定,月末进行内部费用划转,不得使用现金。

(2)商贸部进出货物需要雇用搬运工时,由商贸部内勤负责联系和结算,资产经营部只负责清点数量,如遇商贸部内勤不能现场结算时,可委托仓库管-理-员进行现金结算。

4资产经营部费用支出管理

费用支出实行事先申请报告办法。资产经营部需要支出费用时,事先填写计划单或请示,经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比价采购,数额较大的费用项目要进行招标。没经事先请示支出的费用不予报销。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增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设立 第八条 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五)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y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一)业务部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开发项目,完成项目审批流程;负责开拓和维护银行、信托、基金渠道,负责本部门已实施信用增级项目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审查委员会批准的信用增级方案;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负责开拓和维护本部门的客户;负责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集风险提示(半年、年度风险报告);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起草,各类对外签署的法律合同、协议等文本的法律合规性审查;负责项目上业务审查委员会前的风险与合规审查;联系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动态管理,中介机构(法律和评估,审计)选聘及考核工作;负责评估机构的联系及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负责编制并监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报销、薪酬发放、收益支付等日常工作;负责监控公司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财务数据分析,警示相关财务风险;负责费用控制及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编制公司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负责财务印章的管理;负责会计原始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业务范围

1、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2、对企业进行信用增级;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2、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4、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5、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7、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用增级项目审查的基本原则:

据中科控股业务特点,做出以下信用增级项目审查的基本原则:,

1、抵押物是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的,对抵押物的审查需

中科房地产板块专业人员参与,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今后收购资产的处置预案。评估机构为土地和在建工程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

2、抵押物为房产的,由资产公司自审。评估机构参与,为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

3、抵押物价值的确定要能覆盖本、金利息,罚金、资产的过户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房产的租金收入要能够覆盖再融资时的利息支出。

第十七条 处理不良资产的基本流程

1、确定拟处理标的、处置公示;

2、进行尽职调查;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5、拍卖;

6、签约付款;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业务收费

增信费用根据公司承担的风险确定,原则上按增信额的3%收取。 第十九条 审查要点

1、实物资产抵押--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

2、股权质押--(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在工商查询其是否已出质。

3、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企业股东会决议);

4、资产对外出租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审查合同的真实性;租金收入要能覆盖贷款利息;

5、融资主体的基本资料(银行留存件全套加盖企业公章);银行查询的《人行征信报告》

第二十条 相关的法律文件

贷款抵合同、抵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监管协议、企业股东的回购承诺;

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承诺;

资产出租,租赁方放弃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承诺;

股东会决议;资产收购协议,不可撤销委托书;财务顾问协议;预增信函;增信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在被执行人网站上查询融资主体和相关抵押担保方有无涉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告要点:

1、融资企业基本情况简述;

2、融资主体财务状况;

3、抵押物权人及抵押资产描述;

4、担保人情况描述;

5、贷款的用途和还款来源描述;

6、风险防范措施;

7、抵押物,质押权理处置预案;

(1)对外处置:处置收入要能覆盖本金、利息、罚金、过户税费、诉讼费等费用;

(2)土地交中科系统内开发要能保持本金、利息收回和我们的合理利润;

(3)自持对外出租其租金收入要能覆盖融资的利息支出;

8、项目人员对项目信用增级的意见。

第五章 业务风险管理及防范

第二十三条 业务风险管理

1、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2、控制企业网银;

3、监管发票;

4、销售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风险防范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为内部控制管理,应向同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科金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管理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臵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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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企业购买和处臵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

(四)所属企业要对应收账款等各种债权形成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债权管理制度。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账龄分析监督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上报和核销坏账损失,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五)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保管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六)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管理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项目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负责集中决策,所属企业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投资必须严格遵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决策立项、资产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笼、投资处臵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不得对外开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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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价值测试和分析,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臵建议。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臵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臵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所属企业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

第六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在发生体制改革、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或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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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 资产处臵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处臵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将其占有、使用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臵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臵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臵。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臵范围包括:

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各类设备设施;

4、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报废与核销资产;

6、存货;

7、债权资产;

8、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9、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

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资产处臵的审核、上报及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销售和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臵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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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所属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探矿权、采矿权、机动车、特种车辆、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转让,应当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2、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评估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应当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将评估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确需采用协议转让等其他处臵方式的,必须按程序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

3、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资产在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集团公司或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集团内部实施有偿调配,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准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臵审批权限

处臵资产按申报当期处臵金额(指评估价)计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申报企业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申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销售及供应管理等部门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查后,对于100万元-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500万元-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总经理批准;1000万元-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准;超过2000万元的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臵程序

1、申报和内部决策审议。由所属企业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臵意见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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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销售和供应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核鉴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进行资产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选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报省国资委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3、制定资产处臵方案。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处臵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臵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资产处臵方式,资产处臵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受让方资格设臵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等。

4、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审批。对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提交资产处臵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集团公司收到资产处臵申请报告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对处臵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生产技术部门应参与各类机器设备及探矿权、采矿权等处臵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土地资源、房屋建筑物等处臵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销售部门应参与应收账款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物资供应部门应参与材料等存货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财务部门应参与机动车、其他应收款等处臵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审核鉴定完成后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出具集团公司批复文件予以批复处臵。需要报省国资委批准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5、结算交易资金。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处臵方式进行资产处臵,确定受让方后应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资金结算和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申报资产处臵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臵的不同标的和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以下材料:

(一)权属各单位书面请示;

1.申请: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臵资产申请;

2.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待处臵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3.权属单位持签署意见的申请单行文报集团公司审批。

4.权属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资产处臵,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资产处臵申报审批表

3.申请处臵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文物和其他固定资产时,填写《湖南省煤业集团资产处臵申报审批表(其他类)》。

(三)资产原值凭证

资产原值凭证可以提供购货单(发票、收据等)、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但须经本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资产现值估价材料

2.未经资产评估的,应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提交《技术鉴定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应由鉴定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五)其他资料

1.申请处臵房屋建筑物,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申请以“无偿调拨”方式处臵资产,必须提交接收资产单位的接收函。

(六)特殊情况的说明

上述材料如有缺失,应逐一详细说明原因,经所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与上述文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权属各单位资产处臵申请备案时,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权属各单位请示备案的文件;

(二)《湖南省煤业集团国有资产处臵申报审批表》;

(三)权属各单位批准处臵资产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臵收入、费用与收益

(一)资产处臵收入是指对资产进行处臵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臵收入、债权回收收入、无形资产处臵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臵收入等。

处臵费用是指在处臵资产(含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审计和评估等费用。

(二) 资产处臵收入与处臵费用,必须配比。资产处臵机构处臵收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处臵费用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臵收入专户中拨付。

(三) 停产、托管企业应将处臵收益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四) 鉴于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资产处臵收益按下列情况办理:

1、因企业改制处臵资产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因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资产处臵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臵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臵方式凭“资产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资产处臵申报表”等文件调整相关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应建立台账,妥善保管资产处臵工作档案,并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三十二条 所属各级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资产转让整体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总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审批情况、资产价值、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处臵,应当参照《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属企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资产购臵及处臵是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突出加强对重大风险、重大决策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强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资产处臵中不良资产的核销实行主要决策人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在查明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和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者,视问题的轻重程度给予责任追究,轻则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重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臵国有资产。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省联交所进行公开转让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相关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隐瞒或截留处臵资产和处臵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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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有关事项的通知

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05-f04-b030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

第二章 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章 定义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劳动保护用具等)和办公用品(如纸笔本夹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章 公司资产管理细则

行盘点。 (一)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办审核,综合办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如需采购,由综合办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负责人员采购。

2.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上报次月所需办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综合办审核、汇总后,由负责人员进行统一采购。

__________部____月物品采购/申领明细表

总经理签字: 备注:此表每月25日前上报综合办

(二)验收

1.固定资产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综合办负责验收。如发现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物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须立即请示综合办主任,并进行物品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2.低值易耗品的验收:由综合办依据《物品采购/领用明细表》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进行及时调换。

(三)发放

1.固定资产的发放:综合办发放固定资产时,领用人须分别在《出库单》和《物品采购/领用明细表》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使用人须按规定赔偿。

2.低值易耗品的发放:综合办发放低值易耗品时,领用人须分别在《出库单》和《物品采购/领用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3.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归还所有办公资产,经相关负责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登记与转移

1.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综合办负责查核、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明确部门看管责任。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须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出现转移的,须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2.综合办公室库管员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表》的变更情况及时更

改资产管理台帐记录,并备案至财务部。

3.低值易耗品的登记:依据《物品采购/领用明细表》,分设部门台帐及个人台帐。

固定资产登记表

部门:

填表说明:如该物品遗失或损毁,应在“归还日期”中明遗失日期或损毁日期,在“归还原因”中注明原因,在“备注”中注明赔偿金额及费用承担者。如果发生固定资产转移、调拨的情况,应在转移登记中注明转移去向,在备注中注明资产情况及转移原因,经办人签字。

(五)报废

1.固定资产的报废:资产经专业人士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需申请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

2.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办审批后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六)盘点、检查

1.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每季度协助资产检查及盘点,并做出本部门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综合办。

2.综合办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表

盘点时间: 年 月

(七)交接

1.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太原市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9月7日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业的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企业的年度、季度计划,使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企业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务,不断改善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企业各级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各种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

第三条企业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公司总部、车间、组三级进行管理。公司计经营发展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管理部门,各个职能科室,都分别是各种专业计划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为保证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强综合计划机构,提高它在企业中应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有计划部门和归口部门也必须根据计划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

第五条企业计划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坚持'积极平?,留有余地'的原则,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条企业的各项计划是市场经济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发动职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七条统计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第一条长远规划是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

(二)企业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企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的改造;。

(六)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第二条编制企业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需要;。

(三)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

(四)国内外科学技术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改进、引进和改善管理、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以后所能提供的潜力。

第三条长远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分管计划工作的总经理主持。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综合平衡,提出总体方案和上报。各归口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提出专业规划(草案)。长远规划经上级主管机关及总经理批准后分年组织实施。

第一条年度综合计划是企业全体职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各个生产环节和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二条年度综合计划的制定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由主管计划工作的总经理负责领导,各业务归口科室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根据规定的计划表式,负责编制各专业计划(见附表1.2.1),经营发展部负责拟定编制计的总进度,组织综合平?于年前一个月上报下达工作。

第三条年度综合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及指导性计划;。

(二)总经理提出的年度方针目标;。

(三)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

(四)长远发展规划;。

(五)前期预计完成数字及本企业历史统计资料;。

(六)经审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第四条编制计划所需资料由各科室车间相互提供,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

第五条专业计划的编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计划草案应认真听取公司领导和有关车间科室的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报经营发展部。报送的计划必须附文字说明,经科长和编制人签章后方才有效。

第一条年度综合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计划指标来表示的。计划指标就是企业在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为全面反映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必须适当设置各种指标,建立健全企业的指标体系,完善和促进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条计划指标应按平均先进水平来确定,一般应高于上期实际达到的水平,并经过努力才能实现的。

第三条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公司一级指标(总指标)由公司总部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平衡、上报和下达,各科室负责归口管理。车间级指标(分指标)以车间主任为首,组织有关职能人员负责管理。班组级指标以班组长为首组织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坚持谁管什么指标,就分解什么指标。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路线进行反馈。

第五条一级指标的设置,由经营发展部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内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指标归口部门商定。

第六条必须在当年11月底正式下达次年的公司年度经营综合计划。

第一条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企业计划一级上级主管机关及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调整计划指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级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科室签署意见后,经计划管理科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属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还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十天申请。

(三)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协调。

(四)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检查。

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三条计划的考核必须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一律以上一级部门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汇报制度,凡长途车行程超过400公里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同时当班驾驶员要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7、严禁严禁将车交给非营运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8、要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行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

1、公司不定期地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驾驶员每天要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公司检查车辆时,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人员视情况通知驾驶员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缴行车证、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接受复查等处置。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拟发检查情况通报,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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