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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

时间:2023-10-21 17:53:38 作者:笔舞最新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

培训心得是对参加培训课程后的体验与感受的总结和归纳,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下面是一些别人成功的经验总结,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妇女保障心得体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显著提高。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把妇女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普及、宣传和服务,进一步增强妇女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水平。在这过程中,我有一些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重视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妇女是半边天,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石。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全面建设性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妇女的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工作,打造更加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第三段:加强青少年妇女教育和培训。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妇女是一个重要的群体。政府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等方面的工作,降低青少年妇女的心理压力,增强人生规划能力,培养自信和自尊。在这方面,可以加强女性领袖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性别意识和问题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与儿童青少年发展和健康成长等方面的配套机制和服务体系,将妇女地位和权利保障不断推向前进。

第四段:加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

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问题,保持合理的人口增长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方面,妇女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应加强妇女劳动力的培养、技能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创造,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妇女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

第五段:加强妇女权利保障和差异化问题的应对。

不同阶层和不同性别、民族等群体的差距问题是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女性在劳动、教育、医疗、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同时加强对女性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倡导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针对不同性别、民族、教育程度等群体的特殊需求,加强差异化问题的研究和应对,使政策和制度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

结语。

总之,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的基石,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和进步的关键之一。因此,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持续推进全社会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研究、体系的建设等工作。同时,个人和家庭也应该关注和积极参与相应的工作和活动,逐步提升妇女的意识和行动能力,实现全社会的妇女权益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且重要的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进行保障。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其中之一,通过对该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迫切性以及诸多的争议。下面我将从妇女权益草案的内容、意义、现实困境、改善措施以及个人感悟来论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稿。该草案内容丰富,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妇女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劳动权益、妇女教育权益、妇女卫生权益等。其中,我认为对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最为重要。过去,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常常受到歧视和压迫,草案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和权益。这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是因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与争议。首先,虽然妇女权益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实际上,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仍然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例如性别歧视、女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等。这就需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其次,制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还需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例如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法律执行的难度等。这些困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去解决和克服。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妇女权益的现状,可以采取许多措施。首先,教育是改善妇女权益的关键,需要加强对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确保草案的有效执行。另外,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中来,例如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媒体可以宣传关于妇女权益的正能量等。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

对于我个人来说,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和重要性。作为一个女性,我见证了过去妇女地位的局限和制约,也看到了现在逐渐改善的趋势。然而,妇女权益保障仍然存在相当的困难和挑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的事业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平等的实现。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为妇女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妇女将能够真正地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草案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我们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争议。只有通过教育、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作为个人,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之中,为实现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最终会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的觉醒,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我国政府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个草案,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并带来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从草案的制定背景、内容的重点、执行的难点、规划的前景以及我的个人态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草案的制定背景。草案的制定,是国家为了回应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关切,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推进社会主义妇女运动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妇女权益保障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草案的发布无疑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草案的内容包括了许多方面,如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教育权益保障等。然而,在我看来,其中妇女健康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重点。在过去的传统观念下,妇女的健康问题往往被忽视,导致妇女在妊娠、分娩、哺乳等方面遭遇到许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草案的发布,为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这对于提高我国妇女的整体健康水平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即使有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要落实和执行仍然面临着不少难点。其中一个难点就是如何提高妇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的权益,但如果妇女自身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些保障措施将无法落地生根。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

展望未来,我相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在草案的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推进。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能力和意识。同时,社会各界也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捍卫妇女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共同的努力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个人的态度。作为一名年轻女性,我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充满了热情和期待。我认为,妇女的权益与整个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只有当妇女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妇女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我会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努力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而言之,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对这一草案的学习和了解,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解决执行的难点,积极展望规划的前景,以及发扬个人的态度,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保障权益的问题。在政府的积极引导和个人的不懈努力下,一些措施逐渐得到了实施,一部分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通过亲身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保障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障家庭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个人家庭都有自己特殊的情况和困难。例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可以通过加强教育保障权益,提高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对于老年人来说,可以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确保他们晚年的生活质量。对于妇女和儿童而言,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只有保障家庭权益,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其次,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关键。劳动者是社会经济的基石,他们的努力和付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然而,现实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例如非法加班、工资拖欠等。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劳动监察工作。同时,加强劳动教育和职业培训也是重要的举措。通过这些措施,劳动者的权益可得到更好的保障,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再者,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必须要做到的。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是比较脆弱的。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消费者维权热线,并加强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处理,也是非常必要的举措。只有保障消费者权益,才能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后,保障公民权益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公民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保障公民权益,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知晓要求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政府应当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增加人民群众参与,保障公民权益,打造一个人民共享的美好社会。

总结起来,保障权益是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保障家庭权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和公民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在政府的积极引导和个人的努力下,我们应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为保障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实践中,我们要积极争取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构建一个和谐、平等、法治的社会。只有这样,人民的追求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实现。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障权益而奋斗!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心得体会

近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国政府最近出台了一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深入研究和审议这一草案,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并对该草案提出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给予了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草案规定,妇女在就业、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在过去,妇女在职场上往往面临着性别歧视和职业发展上的瓶颈。而草案的出台,将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妇女的职业发展,为她们提供更多平等而公正的机会。只有当妇女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得到公平对待时,整个社会才能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强调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是每个妇女都要面对的一项重大责任和挑战。然而,不少妇女在婚姻中面临着家暴、离婚等问题,并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面临着弱势地位。草案规定,拒绝暴力和性别歧视是每个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要及时提供帮助和保护措施。这一条款将有效地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减少妇女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同时,草案还规定,婚姻关系双方应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和谐,为夫妻双方都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妇女的健康权益。草案规定,妇女在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应得到重视和关注。这一条款的出台非常重要,因为妇女的健康问题与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我们社会中对妇女健康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她们在这方面的医疗资源和保障远远不及城市女性。草案的出台将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保障每个妇女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

第四,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妇女的权益诉讼机制。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妇女权益的侵害和违法行为,妇女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寻求司法救济。这项规定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过去,由于资源和信息不对称,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困难。而草案的出台将打破这种不对称,让更多的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举措。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和法律方面的权益,对于解决当前妇女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她们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草案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真正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在于执行。因此,我们要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为妇女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真正落实妇女的平等权益。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繁荣的未来。

妇女保障心得体会

妇女保障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这涉及到妇女的安全、健康、平等和权利。在现代社会里,妇女虽然已经获得了很多进步,但是她们仍然面临很多挑战,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缺乏资源的妇女。作为一个女性,我也曾经感受到过这些挑战,但是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促进妇女保障的重要性,并且在此分享一些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关于教育和职业。

教育和职业是提高妇女保障的关键要素之一。在现代社会里,妇女应该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发展自己的技能和智力,以便实现平等就业,并且获得公平的报酬。对于妇女来说,职业和经济独立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实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妇女的贫困率,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段:关于健康与权利。

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每个妇女应该拥有保障她们生殖健康的权利,例如计划生育和避孕措施等。同时,她们也应该被允许选择她们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受任何形式的压迫或暴力。此外,妇女应该得到公平受教育的机会,以容易自我定义从而更好地实现自我实现和发展。

第四段:关于妇女的社会参与。

妇女的社会参与对于促进妇女保障至关重要。妇女应该被允许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便有更多关于性别问题和妇女问题的对话和解决方案。此外,妇女组织、志愿者团体及其它非政府组织应该支持和信任妇女,并且提供他们参与社会发展和久居参与的机会。

第五段:结语。

总之,保障妇女的权利、安全和健康需要加强国际和国内社会对女性及其问题的意识。我们需要切实地行动起来,促进性别平等,打破妇女在诸多领域的贫穷和受辱行为。虽然仅仅一个人或组织的努力有限,但是这是一个从环境、文化和历史的三个方面体现的远超个体或组织力量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不断实现妇女的保障,在实现平等和可持续性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

保障权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个人和组织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越来越意识到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我想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了解自身权益。

首先,了解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我们清楚自己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比如,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权享受合理价格和优质产品;作为员工,我们有权享受公正的劳动条件和薪酬;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医疗。了解自身权益不仅是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自我保护的基础。

第三段:合法维权的重要性。

其次,合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与他人或组织产生纠纷时,不能盲目采取激进或不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只会加剧矛盾,并可能招致法律责任。相反,我们应该秉持法律秩序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第四段:团结与合作。

此外,团结与合作也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策略。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单打独斗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相反,当我们能够与其他人共同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时,我们的力量就会大大增强。组织成立协会或社团,加入相应的行业组织或工会,与其他有相似利益的群体联合行动,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团结与合作是实现权益保护的关键。

第五段:持之以恒。

最后,持之以恒地保障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保障权益不是一时的行动,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并积极参与到保障权益的行动中。权益保障需要付出时间和努力,可能会遇到挫折和阻力,但只要我们坚持下去,不屈不挠地追求,最终一定会取得成功。因此,我们不能半途而废,要坚持不懈地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努力。

总结:在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保障自身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必然选择。通过了解自身权益、合法维权、团结合作和持之以恒,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呼吁更多的人关注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权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权益不仅与我们个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保障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障权益需要加强司法保障。法律是保障权益的基石,唯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保证权益不被侵犯。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学习和宣传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通过司法保障,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障权益需要注重教育引导。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够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尊重他人的权益。同时,教育也能够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他们更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第三,保障权益需要强化组织保障。在现代社会,组织是公民维权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在企业中还是在社会组织中,都有着相应的维权机构和机制。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这些组织中,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重组织的规范和壮大,提高组织的维权能力,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得到保障。

第四,保障权益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日益紧密。权益的保障也需要跨越国界进行。我们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共同制定和执行各种保障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对国际法律的学习和应用,提高对外交往的能力。通过国际合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

最后,保障权益需要注重个人自我保障。作为个人,我们应当主动参与到维权行动中去,不仅依靠外部力量,更要依靠自己的努力。我们应当学会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应对能力,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主动采取行动,并且坚持到底。同时,也要注重个人形象和声誉的维护,避免陷入各种纠纷和争端。只有通过个人的自我保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保障权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保障权益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司法保障、教育引导、组织保障、国际合作和个人自我保障,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进步和全面发展。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天津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担任正职的女领导干部,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妇女比较集中单位的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女性和残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学生、幼儿的生理、心理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性别现象,树立性别平等意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

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第三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二条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

第四十三条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第四十四条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第四十六条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维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六十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根据市中院《关于转发省法协〈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和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调查通知〉的通知》精神,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特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以及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起诉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x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性侵犯案件件x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20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x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们的职业信仰,强化她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针对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生理、心理等健康知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定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第十六条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的上述权利。

第十七条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虐待、残害妇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丧偶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异妇女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时,监护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督促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权益保障心得体会

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权益保障不仅关乎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深深认识到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权益的维护需要遵循法律的保护。我始终相信,法治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在面对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我总会积极寻求法律渠道,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例如,我曾在一次购物中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经过一番交涉后,我主动提请解决方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和补偿。通过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我感受到了权益保障的正当与公正。

第三段:倡导个体权益的尊重。

权益的保护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我积极倡导与宣扬个体权益的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我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此外,我还会在工作中着重宣扬并践行公平竞争、打击舞弊等原则。通过这些尽己所能的努力,我希望能够唤醒更多人对权益保护的重视与认同。

第四段:情绪管理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性。

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情绪管理对于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性。在与他人交涉时,平和的心态和合理的言行必不可少。过激的情绪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行为和不必要的冲突,进而影响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会时常提醒自己保持冷静与理智,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达到最好的倾听与沟通效果。

第五段: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权益保护。

权益保护不仅仅只是个人行为,也需要以集体的力量来推进和实践。因此,我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正而努力。例如,我曾在一个无偿法律援助团队中担任义务律师,为缺少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些公益活动,我不仅为更多人维护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加深了自身对权益保障的理解和体会。

总结:

通过对权益保障的思考和实践,我明白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维护合法权益之外,我也更加注重倡导和宣扬个体权益的尊重,以及发展健康的情绪管理能力。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我为更多人争取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在未来的道路上,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深化对权益保障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权益保护尽一份力量。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女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障她们的权益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解决女儿童在教育、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行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使我深切意识到保护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于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关注。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和变化。首先,该法强化了对女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家庭和学校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这使得女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学习环境和相应的教育资源,有助于她们的全面发展。其次,该法加大了对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关注。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保障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女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明确了对性侵害儿童的惩罚力度和救助机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为女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良好的环境。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惩治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各具特色的习俗和观念,导致法律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导致很多人对法律内容和相关规定不了解。这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和重视。此外,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知自己在推动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我将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将法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传达给更多人。我会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法律知识,引导更多的人关注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其次,我会关注周围的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如发现有女儿童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我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举证,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此外,我还将参与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女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段:总结(200字)。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障,为她们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环境。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益,为她们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国社会态势不断发展,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部法律,并积极落实其中的具体内容。通过阅读和研究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我内心深刻地意识到了这部法律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女儿童在传统社会中长期饱受歧视和忽视,在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面临巨大困境。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女儿童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她们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权益。这不仅是对女儿童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女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她们的全面发展关系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进步。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确保了女儿童能够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充分的发展空间。这无疑会激发女儿童的潜能和创造力,使她们在教育和职业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并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在过去,女儿童常常被忽视,他们的权益被无视。而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女儿童的发展问题。这也提醒我们,除了法律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关注女儿童的权益,呼吁社会共同行动,为实现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法律的实施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等各方面都必须积极配合和执行这部法律。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更好的教育、卫生和保护服务;家庭应该给予女儿童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学校应该创造公正的教育环境;社会机构应该展开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女儿童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需要社会的认可和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意识,关注女儿童的权益,积极参与到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和谐、充满机遇的社会环境,让女儿童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梦想。

总之,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全面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落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中,为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让女儿童在尊重和保护中茁壮成长,并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情回放:,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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