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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案例15篇)

时间:2023-10-21 11:41:37 作者:MJ笔神热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案例15篇)

司法工作总结应该注重实务经验的总结,对工作中的技巧和方法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自我总结示例,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屈指算来,到单位已近3个月的时间,经过领导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和调整,现在已基本上融入了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这个大家庭。同时对单位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都有了一些初步了解。同时也有一些心得体会与想法,借此机会谈谈: 从原单位调至价格监督检查局的这段时间工作的过程也是我自己心态不断调整、成熟的过程。最初觉得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那么不论所做的工作怎样,都不会觉得工作上的劳苦,但扪心自问,原来学的知识何以致用,你的特长在哪里,改变了工作的我便迷茫的不知自己的定位。没有一丝的心理准备,幸亏单位领导安排我们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让我们对现在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及所需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钟秘书长教导我们不论在什么单位从事什么工作,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转变工作态度是重中之重。让我渐渐的明白了,在各个岗位都有发展才能、增长知识的机会。如果我们能以充分的热情去做最平凡的工作,也能成为最精巧的工人;如果以冷淡的态度去做最高尚的工作,也不过是个平庸的工匠。

心态的调整使我更加明白,不论做任何事,务须竭尽全力,这种精神的有无可以决定一个人日后事业上的成功或失败。如果一个人领悟了通过全力工作来免除工作中的辛劳的秘诀,那么他也就掌握了达到成功的原理。倘若能处处以主动、努力的精神来工作,那么无论在怎样的岗位上都能丰富他人生的经历。

我主要从事价格检查工作,恰恰赶上省cpi指数居高不下,物价检查面临严峻考验的时期,初来乍到的我虚心向老同志学习,在老同志的带领下,我参与了组织全省各大超市、各大粮油蔬菜及牛羊肉乳制品公司、各大院校的稳定物价告诫会;对各个批发市场、超市、商场进行物价检查;制作检查结果汇报材料等工作,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价格检查工作的实质内容,从老同志那里学习到不少经验。随着工作的深入,我深切的体会到想要干好价格检查,就必须不断的学习,尽量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因为价格涉及到工业,农业,行政收费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自己目前的知识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但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的积累各方面的知识,能够尽快的融入工作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当然,我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过于注重工作的进度而对工作内容的全面性考虑不足,工作不够细致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本着对本职工作的认真和责任心,把工作做好做精。

根据陕煤化建设集团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我项目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是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的本职工作,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预防,要主动采取预防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建设集团、铜川分公司的指导下,坚持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工作主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思路和监管方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现将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故分析、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认真整改等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各安全管理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表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包括(塔吊司机、电焊工、架子工、电工等)必须持有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同时项目部搞好所有进场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提高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3、抓好安全技术交底

加强对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施工位置环境、设备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危险作业部位的检查、各种防护措施的保护等:施工前根据各分项工程的特性、施工工艺、特点、难度、注意事项等,向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了解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处理措施,避免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目标管理和监管体系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促进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项目部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进场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同时,充分利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操作水平和安全文化素质。增用宣传标语和宣传栏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宣传。通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6、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

我项目部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深入的布置和动员,要求项目部采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检查等手段,广泛深入的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深化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活动期间,我项目部施工现场张挂宣传横幅4余条,检查出安全隐患15条,并实行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检查出的隐患均按照责任区的划分,由安全管理人员复查,隐患均已得到整改。通过检查等各种管理手段,有效的抑制了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为了使机械设备安全为生产服务,按照铜川市安监站对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流程,我项目部对大型设备租用、安装资质严格加以审查,对不按程序要求安装的塔机严格加以控制,并要求整改到位。另外,加强对大型机械的报验备案。从源头上控制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安装质量。

8、强化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修维护保养。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优势和效能,减少机电事故,提高机电人员的管理维护和保养操作水平。整治活动开展以来要求各单位机电队长针对本单位所辖设备每天进行巡检,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设备完好率,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项目部将在总结成功经验和欠缺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安全措施费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的管理,使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新的一年再上一个台阶。

陕煤化建设集团铜川分公司第二项目部

2017年4月16日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依据20xx年xx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市农粮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一年来,我们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农业和粮食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全体职能股室的配合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了粮食库存、粮食收购资格换证、早稻和中晚稻粮食收购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监管、及xx省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工作、就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我们粮食流通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和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从而规范了粮食执法行为,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和补充,特别是在粮食行政执法主要处罚依据和种类及粮食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学习,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我们认真按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抽调专业人员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有粮食库点xx个,仓房xx座。

(1)、粮食库存数量情况。以3月25日为检查时点,经检查粮食统计帐面数为xxx吨;分品种:全部为稻谷,其中早籼稻xxx吨;分性质:省级储备粮xxx吨,县级储备粮xxx吨。按规定程序采取测量计算法进行计算,粮食实际库存数量与保管账、统计账一致。做到了数量真实,账实相符。

(2)、粮食库存质量情况。经检查现有粮食库存质量较好,全部达到三等质量标准,有的还达到了二等质量标准。在清查实际数中,粮食收获年限为20xx年xxx吨,20xx年xxx吨,20xx年xxx吨。

(3)、储备粮轮换情况。20xx年xx月人民政府下达储粮轮换计划xx吨,20xx年4月份县储粮陆续轮换出库,10月份完成县储粮轮换收购入库。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拔付使用情况。经核查20xx年度我县粮食收储企业应收政策性粮食补贴xx万元,实际收到补贴xx万元,政策性粮食补贴已全部拔付到位。

为做好今年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农业和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于xx月xx日至xx日止为一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了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在这次检查中吊销1家个体工商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今年9月至11月我们开展早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先后对各类粮食收购资格主体、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最低价收购库点进行巡查。今年早稻和中晚稻粮食市场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大的波动、更没有出现抢购粮食不法现象,为粮食收储企业今年粮食收购提供市场保障机。截止到今年11月10日止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累计收购早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xxx万市斤,其中早稻xx万市斤、中晚稻xx万市斤。

(1)、为保质保量军粮供应、严格遵守粮食供应有关政策,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本地粮食供应工作特点,制订了完善粮食供应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粮食供应质量和服务态度跟踪卡制度,确保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所供应的粮油质量标准完全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

(2)、创新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相关职能股室先后多次进行听取粮食供应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千方百计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粮食供应服务工作。

为确保粮食仓储设备和储粮安全。年初制定了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防火责任状,今年八月、十月两次对全县十七个收储站储粮库点安全隐患分别进行了排查,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粮食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以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有待于提高。二是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还不是经常化、日常化,依赖性较强。三是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太相适应,工作有时还存在流于形式,瞻前顾后。

1、进一步加大10周年《条例》的宣传工作力度,在县城主要路口悬挂横横幅标语2-4条、印发宣传材料800份,强化依法行政,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全民对粮食依法行政的法律地位。

2、更新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的水平。

3、指导各类粮食经营者,建立和规范粮食经营台账,并按时报送各类报表。

4、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及仓储设施设备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同各类粮食经营者信息联系,促进依法行政。

6、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夏粮、秋粮市场的检查力度。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17年1月28日至29日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来我标段进行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暴露出我标段施工现场诸多问题,针对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我项目部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进行全面大清查,大整顿,并正对此次大整改、大反思活动做出总结。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我项目部的大整改、大反思活动由指挥部总工程师朱扬琼领导,由施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提出整改方案和监督整改,我项目部项目经理、总工组织本部安全、质检、技术、实验、材料、测量、领工、施工及各专业工种;各架子队进行详细安排和布置,各负其责,协调合作。

1月30日至31日,由指挥部总工程师朱扬琼、指挥部施管部、安质部和本人一起对第我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面大普查,发现如下问题:

1、 桩基施工现场凌乱,无墩位牌、钻孔施工牌、钻孔记录表、渣样盒

2、 泥浆池未作标准防护,无安全警示牌

4、 承台基坑未按规定的坡比开挖

5、 承台开挖弃土未外运,弃土乱堆,现场凌乱

6、 承台深基坑未作防护

7、 承台泡水

8、 承台上墩身预埋钢筋锈蚀

9、 承台及墩身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按要求养护、标识不清楚

10、 墩身施工支架未按要求搭设爬梯

11、 支架剪刀撑未按要求搭设

12、 高墩未按要求设置防坠网

13、 部分路基边坡未修整,存在超挖现象

参加的问题通报和整改动员大会,全面发动和部署,从质量、安全、环保、文明工地等方面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暂未暴露的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并加强宣传教育和制度落实,严防反弹。将各工点整改任务落实到主要责任人、技术、施工及架子队。对敷衍了事,拒不整改的架子队和个人将进行严厉处罚。

从2月1日开始为我项目部全面整改和落实阶段,要求对照我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安排表及该表未罗列的其他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指挥部施管部、安质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期间各工点除桩基施工照常进行外,其他全部停工。各工点技术、施工蹲点指导整改,项目部领导对全管段进行检查,现场办公。确保现场做到无遗漏、无死角、现场整洁、无安全隐患、标识齐全、记录清楚、便道畅通、环保优良、内业资料齐全、台账清晰。

截止至2月4日,各桩基施工现场已整理,墩位牌、钻孔施工牌、钻孔记录表、渣样盒已配置齐全,泥浆池做统一标准防护;上行联络线跨东外环特大桥12#、13#墩,下行联络线跨东外环特大桥8#墩靠近东外环路边采用彩钢瓦围挡防护;承台弃土平整,基坑已做防护,泡水基坑已全部将水抽出,承台上墩身预埋钢筋采用pvc管套住防止锈蚀;墩身支架已搭设爬梯,高墩施工采用防坠网防护;同条件养护试块已按规范养护并标识明确;路基边坡已修整。现场整改已形成一定的效果。

本次大整改、大反思活动是至今为止我所经历的一次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整改活动。1月30日至31日,陪同指挥部总工程师朱扬琼、指挥部施管部、安质部领导对我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大普查的过程中我发现,几乎所有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大的安全、质量问题,却都是一些我们平常走在工地上随时可见的一些小问题,然而我们平时对这些小问题不理不睬,不够重视。积少成多,最终将导致现场存在了大量的安全质量问题。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依据20xx年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市农粮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一年来,我们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农业和粮食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全体职能股室的配合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了粮食库存、粮食收购资格换证、早稻和中晚稻粮食收购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监管、及江西省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工作、就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制体系建设工作。

我们粮食流通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和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从而规范了粮食执法行为,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和补充,特别是在粮食行政执法主要处罚依据和种类及粮食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学习,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

10月份完成县储粮轮换收购入库。(4)、政策性粮食补贴拔付使用情况。经核查20xx年度我县粮食收储企业应收政策性粮食补贴××万元,实际收到补贴××万元,政策性粮食补贴已全部拔付到位。

为做好今年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农业和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于8月1日至25日止为一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了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在这次检查中吊销1家个体工商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今年9月至11月我们开展早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先后对各类粮食收购资格主体、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最低价收购库点进行巡查。今年早稻和中晚稻粮食市场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大的波动、更没有出现抢购粮食不法现象,为粮食收储企业今年粮食收购提供市场保障机。截止到今年11月10日止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累计收购早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万市斤,其中早稻××万市斤、中晚稻××万市斤。

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千方百计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粮食供应服务工作。

为确保粮食仓储设备和储粮安全。年初制定了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防火责任状,今年八月、十月两次对全县十七个收储站储粮库点安全隐患分别进行了排查,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粮食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以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有待于提高。二是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还不是经常化、日常化,依赖性较强。三是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太相适应,工作有时还存在流于形式,瞻前顾后。

八、20xx年的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10周年《条例》的宣传工作力度,在县城主要路口悬挂横横幅标语2—4条、印发宣传材料800份,强化依法行政,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全民对粮食依法行政的法律地位。

2、更新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的水平。

3、指导各类粮食经营者,建立和规范粮食经营台账,并按时报送各类报表。

4、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及仓储设施设备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同各类粮食经营者信息联系,促进依法行政。

6、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夏粮、秋粮市场的检查力度。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我局按照市粮函[2013]178号,xx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以“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为主题,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张希凯副局长带领监督检查股。于2013年12月30日至31日对所属13个收购网点进行了拉网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特别对甘棠、普安、中心库粮油库存,器材、药剂管理进行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我局2013年度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核有如下问题:

一、药剂管理制度不全;

二、保管员防毒面具、呼吸器未购置;

三、消防器材甘棠、普安收储库没添置,新宁中心库灭火器安放不规范;

四、新宁中心库消防栓水管须修复;

五、新宁中心库消防池没修防护栏;六是熏蒸杀虫后的磷化铝药渣未集中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责令公司进行研究逐个落实。

一、由新宁中心库主任负责药剂管理制度的逐个完善;

四、由公司把保管员防毒面具、呼吸器购置,消防栓的维修纳入20xx年危仓危房项目一并维修落实。并在2014年公司向局交安全保证金10000元整。

随着粮油库存的增加,粮油保管的要求愈来愈严,要实现规范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过度。公司现有仓库设备,仓储器材,检化验仪器必须进一步地维修,添置消防设施等。建议在今后处置资产,资金先用于粮油安全储存及危仓危房的排危安全的需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按照《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积极行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林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强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局属各股室及森林公安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局“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自“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部署。一是分步动员部署。召开了森林防火“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主要领导专题部署森林防火“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召开了全县野生动物保护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会议,强调了该行动的主要目的为:清理整顿野生动物流通领域,打击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召开了xx县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会议,主要领导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二是精心制订方案。根据涉林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各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整治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将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做到了任务明确,职责分明。三是营造深厚氛围。我局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四是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局党组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指导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各股室能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打非治违”的有关工作。

根据安委办“打非治违”通知中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涉林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发现、边处理的原则,组织相关股室,抽调了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组成排查组,“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各带一个督查小组,采取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对全县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林区作业单位、林区重点设施;林区仓库、油库、危险品存放地、村庄林区结合部、林区火灾多发区;苗圃、活立木经营场所、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等进行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做到“四个一律”: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加工和经停产整顿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加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加工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是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为严厉打击涉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局将“打非治违”与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大节假日、各敏感时段的涉林生产安全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处。二是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突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涉林生产行动,对查处的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涉林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三是坚持把有限的监察力量重点放在查处林业员及护林员上报的安全隐患、群众举报投诉的涉林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和重点监控单位的监督检查上。同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回访,重点复查,跟踪问效,形成监察“闭环”,切实做到安全隐患不彻底消除决不放过。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使全局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将今年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依法行政奠定组织基础。

为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抓紧、抓好,我局成立了以局长xx为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承担日常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同时,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纳入了对各司法所的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了对机关干部的年度考核,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约束并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学习,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推进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完善了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坚持党组每年学法不得少于2次。制定了机关干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系统的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等与司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国家新颁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切实增强了干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司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

(一)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局将本部门行政职能、行政执法种类、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以公开栏、政府的网站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更将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上墙公布。

(二)按照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局加大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坚持教育与查纠并举、管理与服务并重。对查摆出来的问题不护短、不手软,动真格出实招,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的法律服务市场,提升了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极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完善制度和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更好地推进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实际,将司法局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各职能股室和执法人员,并界定了具体的执法职责,要求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今年,我局无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也没有因执法问题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等情形发生。制定和完善了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错案(证)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坚持以制度管人,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分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巡检和抽检相结合,以巡检为主的方式进行。

2、分站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设计图纸、受监工程的特点,参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督计划(工作方案)。监督计划要明确项目监督负责人、监督组人员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经站长审批后实施。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检查工程的实物质量。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其它专业工程的关键部位的工程和材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检测,对其它部位的工程和材料进行抽查。

4、每次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必须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监督工程师应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经监理检查确认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分站。

5、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分站应及时派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总站。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报总站。

6、核查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工程检测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质量保证不充分的部位和材料,指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7、核查有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情况。核查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施工单位的取、送样员的持证上岗和现场对试块、试件及材料见证取、送样及试验报告。

8、对监督计划列为停检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项目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未通过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中交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参验人员的资格,抽查质量评定、质量保证文件资料,参与实体质量检查。

10、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监督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督报告,经站签发后,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九条 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 对项目部的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专项检查可分为对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内业资料、、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

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检项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分管经理反馈。

第十三条 抽查项目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现场审核检查单》、《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经营部要求受监项目部对《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

进行汇总。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经营部对每个受监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收集、管理、保管。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台帐、检查通知、检查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和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苏粮检[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经过局领导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于11月15日至19日由分管局长带队对全区秋粮收购工作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在这次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中,分管局长召集相关科室认真学习国家粮食局下发的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内容的六大要求,并制定周密细致的检查工作方案,一是秋粮收购资格核查,这次我们对全区67家领取经营资格证的私营粮食加工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其中34家有的停产,有的破产转项,有的被其它企业合并,对这30多家我们将通过媒体和有关法律途径予以公示,注销他们粮食收购资格,正常经营的32家经营状况较好,并且都能达到收购资格核查内容和标准。同时我们重点抽查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他们都能守法经营,有2家许可证过期未验证,我们当场责令在7日是内进行验证。

核定,在核定过程中有个别企业不理解不积极配合,带队的朱局长亲自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讲解国家对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从而使被核定的每个企业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从行动上积极配合,从原粮和成品粮的最高库存作了既科学又严谨的核定,并要求每个企业法人在最高存量回执单上签字认可。

三是严格要求被查查的每个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做好经营台账和月报表工作。这次我们为32家粮食经营企业逐家送去了由宿豫区粮食局印制的“宿豫区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个体)粮油购销存统计台账”和“宿豫粮油经营企业(个体)购销存月报表”,告知他们如不按要求做好“台账”和报送“月报表”将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相应处罚。

针对今年秋粮收购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局分管领导要求我们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对粮食经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要做好全区粮食经营者换证、验证工作,通过这次检查发现全区60多家已领取粮食经营许可证,有半数不再经营但证件仍然在他们手中,所以要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媒体和相关法律途径给予注销,二是要对新申请领取粮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也就是不但要看相关申请材料,同时要进行实地检看,如实地检看达不到规定的坚决不予办理。三是监督对象要全覆盖,包括国企、私营、个体工商户及跨县收购者,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进行严格查处,此项检查对稳定全区粮食市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个别企业囤积居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全区粮食收购市场向正规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区价格监督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的要求,紧扣区政府的工作中心,着力强化价格监管,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由于近年来城市车辆数量超速增加,停车问题越来越成为城市生活管理的焦点,而且停车场收费点多面广,企业性质构成复杂,部分停车收费人员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较差,为增加收入随意违反规定乱收费现象较突出。今年1-5月近三分之一的投诉为停车收费,为此,我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管理。

(一)强化管理,规范标价。

要求全区所有停车场做好申报备案工作,现已做到100%全部落实到位。另重点规范停车场标价,各收费点通过标价牌公示收费单位、地点、收费标准等,加强停车场的收费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强化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与区停车办的协调,实行收费申报、备案、公示牌联动管理,对停车场(点)收费员进行政策培训,要求其必须做到停车时间在票据上注明,否则一旦发生价格纠纷,以消费者的诉求为准。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现中心城区基本做到规范收费,“预收10元起步价”的现象基本杜绝,但城郊结合部乱收费情况时有发生,有待于下阶段加强监管。

(三)强化检查,重点规范。

对受到投诉举报又屡教不改的停车场坚决查处,把车站、特色街区、运动场馆等周边停车场列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市场大检查内容,不断规范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价格举报工作为全局形象窗口,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宗旨,积极发扬“便民、高效、快速、务实”的工作作风,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及时高效办理,把“办理态度、办理速度、办理满意度”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作为中心城区,群众投诉问题多而杂,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克服人员少,投诉多,涉及面广等诸多困难。今年来共办结举报29件,咨询件6件,办结率100%。退还消费者1000余元。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力争每一件投诉都能让群众真正满意。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加强全区眼镜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提高眼镜的制配质量,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提供计量技术保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xx〕662号)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市监办发〔20xx〕29号)的要求,我局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全县目前共有眼镜制配场所8家,其中7家已办理营业执照,1家为刚开业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所检查的7家场所均按规定配备了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等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的均未按规定登记造册,未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情况;均配备了相应的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工作。经了解,已办理营业执照的7家场所,20xx年前均按要求开展了周期检定,并检定合格,但20xx年后承担该项工作的市检测中心没有了检定资质,7家场所的负责人表示不知道应该拿到何处去检。另外1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表示不清楚、不了解,经我局执法人员宣传解释后已按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与建议: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之前的眼镜行业管理还是比较规范,经营业主计量意识比较强,但近两年由于我县在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资质的取消,导致计量器具检定申报困难、申报周期长,经营业主也慢慢放松了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加强与省级计量检定部门的沟通,解决申请困难问题。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七条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

第十条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质监部门要对拒检企业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拒检的,应将拒检情况记入企业年审记录,列入年审实地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八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

第三十八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二)监督检查结果发布材料(电子版与书面版):

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

(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将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扰乱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必须严厉惩治、坚持取缔。我局充分认识到治理和整顿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非法销售假药的重要性,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二、药品综合监管股: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汇总全县专项检查情况,并具体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网站和综合性门户网站检查;负责违法网站的移送和违法网上交易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网站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网站的检查。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并提供网络技术的.支持。

三、加强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我县局政务网站,开辟《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曝光台》等专栏,宣传普及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及时曝光有关违法发布药品信息、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提高广大公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同时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对政治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4月6日,市粮食局召开了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暨库存检查工作会议。市粮食局局长杨美玲出席会议并作了工作报告。各县市区粮食局分管局长、粮食库存检查业务负责人,驻渭中、省、市粮食储备企业负责人,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杨美玲传达了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2016年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库存检查工作。杨美玲重点强调:今年库存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与往年有所不同,各县市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内涵要求,明确检查重点,严格依规开展检查。她要求各县市区粮食局及有关单位务必充分认识到这次粮食库存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搞好协调,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纪检组长刘雅莉宣布了检查责任和工作纪律。要求切实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会议下发了《2017年渭南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内容、时点、方式及工作要求等。会议还对第三批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了授牌。

学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州执法监督所《关于开展xxx年春季学前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xxx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计划,我所高度重视春季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制定了《xxx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方案》,集中开展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认真履行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严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xxx年2月29日至3月9日,我所出动执法车辆13台次,执法人员40人次,对全县的33家中小学校和44家托幼机构(含村幼)进行了拉网式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及时排查学校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督促学校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要求各学校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管理、学生因病缺课追踪记录、托幼人员的培训与儿童接种等记录等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

(一)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均制定了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和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有学生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情况登记,对学校环境、教室、宿舍进行了消杀灭工作并有记录。

(二)存在的问题:部分学校,尤其是乡中心小学和村幼机构因病缺课追踪登记不规范,有的.虽然建立了晨检制度、因病缺课追踪登记等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尤其村幼机构没有对幼儿教室、玩具进行清洗、消毒,记录形同虚设;部分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学校无环境消杀灭记录;部分学校及村幼的新进保育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托幼机构的人员未有相关培训与儿童接种记录。

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下发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各学校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学生因病缺课追踪记录、消杀灭工作记录、保育人员及时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托幼机构人员按期进行相关培训与接种等。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学校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为下一步做好学校卫生各项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一)要求各学校要切实将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狠抓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二)要求各学校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学生因病缺课追踪记录,完善传染病防控措施,责任到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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