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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刻制印章委托书(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0 13:32:19 作者:纸韵专业刻制印章委托书(汇总13篇)

在典礼中,仪式性的行为和仪态举止被要求,这样可以展示出个体对特定场合的尊重和虔诚。典礼的策划和组织需要考虑到参与者的需求和期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一些优秀典礼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刻制印章介绍信

白云区公安分局:

我司广州*******公司于****年**月**日成立,因公章、**章长期使用现已损坏,现经全体股东同意,申请销毁原旧公章和**章,重新刻制广州*******公司公章、****章各壹枚。

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特此证明!

刻制印章介绍信

一是看使用者。无论是官印还是私印,为名人使用或名家镌刻的都十分珍贵。官印是国家行政官爵等级制度的象征,存世稀少,价格昂贵,在民间很难觅到。

二是看年代。在材质、工艺相同的情况下,年代越早其收藏价值越高,但同时还应参考存世量的多少来决定其价值的高低。

三是看品相。印章很讲究品相,要求字图清晰,边饰无损。因此,有残缺的印章在价值上就大为逊色。此外,传世品印章的价值一般高于出土印章的价值。

四是看材质。印章所选用的材料多种多样,比较珍贵的有金、玛瑙、玉石、象牙、犀角等材料,其次是铜、铁、竹木等。

五是看印纽工艺。工艺精细的印纽自然比工艺简单的价值高。

六是看用途。按印章的款式内容可分为姓名章、成语章、年号章、收藏章、斋馆章、谜语章等。一般来说,收藏章、斋馆章、谜语章多为名人名家所拥有,具有专门用途,价值高于一般姓名章或成语章。

刻制印章介绍信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

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刻制印章介绍信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营商环境刻制印章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改善。作为企业家,我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亲身体验了营商环境的改善带来的便利与机遇。其中,刻制印章作为企业日常运营所必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营商环境改善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下我在刻制印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探讨印章工作对于营商环境的积极影响。

第二段:改革开放带来的便利(250字)。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营商环境改善中,刻制印章的便利程度显著提高。以前,刻制印章需要通过繁琐的手续、长时间的等待,有时甚至需要找关系才能办理。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印章刻制变得更加简便高效。如今,只需要携带企业证件、营业执照等必备材料,凭借一张有效身份证,便可以在营业所、电子商务平台等指定地点完成印章刻制,整个过程只需数分钟。这种便利的印章刻制方式,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段:印章工作对企业运营的重要性(300字)。

刻制印章是企业运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体现。印章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是企业的身份证明,也是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达成协议和签署合同的必要工具。一个完善的印章制度,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地位。在互联网时代,印章的电子化也越来越成为刻制印章的新趋势,将进一步提高刻章的效率和安全性。因此,为了更好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印章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和电子化将成为重要的课题。

第四段:刻章工作的标准化管理(300字)。

营商环境的改善不仅仅是刻制印章的便利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刻章工作的标准化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刻章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刻章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要求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才能进行刻章。刻章单位也必须审核证件的真实性,保证印章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些规定的出台和执行,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刻章工作的标准化管理也推动了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第五段:未来营商环境改善的展望(200字)。

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刻章工作也将继续发展和完善。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印章的电子化将成为趋势。企业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完成刻章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性。同时,刻章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也将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企业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印章的全面管理和监控,进一步提高刻章的效率、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刻章工作将更加高效、便利和安全,为企业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供坚实的保障。

结尾(100字):

总而言之,刻制印章在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印章的便利化和标准化管理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促进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同时,随着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印章工作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企业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保障。我相信,未来的营商环境将更加优化,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机遇和价值。

刻制印章介绍信

****(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带**身份证)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目的: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

目的'(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印章的刻制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一枚印章不仅能起到行使职权的作用,同时也应是一件工艺品,使人得到美的享受,并展现出我们时代的艺术水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

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备案原则

1、属地备案、属地刻制的原则。即区、县(市)公安备案前台只能受理本辖区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市局备案前台可以受理全市所有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2、严禁代办公章备案的原则。即用章单位刻制公章只能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点办理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印章系统将自动拒绝受理经办人一人同时申报两个单位或一个月内两次以上申报两个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所称《刻章介绍信》,须详细写明刻制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同一专用章刻制多枚的要以数字区分)、经办人等信息。

(一)企业印章备案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是分支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企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刻制法人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持上一级党组织、团组织开具的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行政机关、军队和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机关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或有效凭证(军队持上级主管部门刻章介绍信、事业单位持《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社团组织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市民政局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力量办学印章备案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刻章介绍信(核发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工会印章备案持总工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备案持卫生局核发的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开具的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外地驻临沂机构、境外企业驻临沂办事处印章备案持外地驻临沂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外地驻临沂新闻机构印章备案持市新闻出版局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刻章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举办大型活动筹委会印章备案持归口主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归口主管部门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持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乡级人民政府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报关专用章备案持商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三)审批专用章备案持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单位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四)外地单位印章备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派出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我市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1、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刻公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专用印章及部门印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单位刻章介绍信、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更名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天河区刻章(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损坏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本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刻制公章委托书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公章刻制审批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刻制公章共________枚, 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章体名称如下: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刻制印章介绍信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发现其他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刻制公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九条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十条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的,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刻章的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查。

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印章加强规范管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予以收缴。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的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会委员会刻制印章请示

公章代表着公司的认证。因业务需要,需要刻制印章请示。下文是工会委员会刻制印章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x局:

妥否,请批复。

xx公司。

x年xx月xx日。

x局:

我公司于x年xx月xx日成立了工会基层委员会,为了便于我公司工会工作的开展,现需刻制“深圳市xxx公司工会基层委员会”印章一枚,请贵分局审批。

妥否,请批复。

x公司。

x年xx月xx日。

x局:

广州工会委员会经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现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广州工会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各壹枚。

妥否,请批复。

x公司。

x年xx月xx日。

_____________公安分局。

兹有我_____________已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现因业务需要,须刻_____________各_____________枚,请贵局批准。

申请单位:

法人签名: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

因我院原有印鉴损坏,现我院因业务需要,需重新刻公章壹枚,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公司。

x年xx月xx日。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x有限公司于200x年x月x日成立。因x章长期使用现已损坏,现经全体股东同意,申请销毁原旧x章,需重刻制“x有限公司”章,共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我方办理刻章此事,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

特此申请。

x公司。

x年xx月xx日。

刻制印章合同范文模板

(一)印章刻制。

1.公司行政、党总支及财务印章由公司办公室报建设集团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

2.公司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

3.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党组织及财务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

4.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部门的印章,各类业务用章由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自行刻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统一后启用。

(二)印章刻制报批及颁发程序。

刻制印章由需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相应印章刻制部门审核,按印章种类和管理权限报请行政或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到指定地点刻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上报需刻制行政及财务印章请示时,须提交工商局对本公司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刻制党组织印章请示时,需提交上级党组织对成立本级党组织的批复;自行刻制的印章需报请备案时,必须注明印章使用部门和使用范围。

二、印章的使用。

(一)用印登记审批。

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采用登记审批用印的手续。1.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的使用必须履行领导批准的手续,不得私自用章或借用。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在使用前,用印申请人须填写《用印申请本》,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印章管理人方可用印。分管领导不在时,须向分管领导电话请示,获准后盖章,事后补办手续。当分管领导出差不方便联系,而办理事项比较重要、紧急时,由申请盖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或书记汇报情况,由总经理或书记审批同意后盖章;若办理事项属于一般性日常业务,由申请盖章部门负责人在《用印申请本》上签署意见,印章管理人可以用印,但须事后找分管领导补办手续。

2.申请使用党总支、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工会章,用印申请人需将用印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后,填写《用印申请本》,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3.申请使用机关部门印章以及由部门管理的其它业务专用章,必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4.申请使用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类印章时,也必须根据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流程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各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5.对同类需大量用印的文件资料(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贷款合同等),用印申请人在第一次办理用印申请手续后,以后不再重复办理用印手续,但用印申请人必须做好用印台账。

(二)用印审核。

1.用印经办人、印章管理人对需加盖印章的资料、用印手续是否完整要认真审核,确保用印不出现失误。

2.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加盖印章时,应将印章盖至有文字的地方,不能盖在空白处;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及企业各类荣誉证上加盖印章时,应写上“仅用于办理……(事由)”或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

3.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介绍信存根上、用印申请单上注明,由用印申请人向签字的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办公室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后,方能办理。没有使用完的空白介绍信和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张由用印申请人及时退还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空白介绍信和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张丢失,保管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三、印章的保管。

1.各级印章管理部门要加强印章管理,每枚印章都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印章管理人因故请假或者公出,需请示主管领导指定他人代管,并进行移交登记。印章管理人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2.印章管理要做到审用分离、分散保管,负责签批公章使用的领导及各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不亲自保管公章,单位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因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实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3.印章不得任意放置,必须配备保险柜,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定,确保印章安全。

4.颁发新印章时,必须由印章颁发部门建立印章登记备案表,明确领用人、保管人,并注明领用时间和交还时间。印章管理人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签收手续。

印章缺损刻制请示

白云区公安分局:

我司广州*公司于*年**月**日成立,因公章、章长期使用现已损坏,现经全体股东同意,申请销毁原旧公章和章,重新刻制广州*公司公章、章各壹枚。

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签名:

股东签名: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刻制印章合同范文样本

某公司:

根据工程业务需要,现中标承建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的(工程名称)中标工程名称工程需刻制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名称项目经理部印章壹枚,规格xx厘米。该项目部印章交由项目部使用后,我项目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仅供项目部与该工程的业主签证资料使用,不得用于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协议,并严禁对外和其他与工程无关的事宜。如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法律等事项,均有项目部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保证印章及时回收核销,我项目部缴纳万元给公司作为押金,待工程结束后。把此印章退回公司,公司同时全额退回押金(无利息)印章如有丢失的,由我项目部全部承担印章丢失的责任及损失,同时公司可全额罚没押金。

备案。

印章。

申请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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