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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13篇)

时间:2023-10-20 04:47:24 作者:文锋最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13篇)

转学申请书是一种向新学校陈述自己意愿的机会。小编搜索整理了一些助学金申请书的范文,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县教育局领导:

我校是双庙镇一所较为偏远的学校之一,学校设施落后,基础力量薄弱,现有学生400人,学校教室紧张,3、4年级人数过多还亟待分班。

教师15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办公室紧缺,基本没有辅助用房,教师们没有生活与休息的地方。

教师们爱岗敬业,为此付出了很多。

为了教学,外地教师们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民房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来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也导致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极大地困扰和制约了我校特色办学的健康发展,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已然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地步!

基于此,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为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庭离学校较远又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扎根偏远薄弱学校的积极性与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特决定向局领导申请公租房建设以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欲使乐其业,必先安其居。

为此,司疃小学全体教师祈请县局有关领导本着勤政为民切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宗旨,批准此请求。

申请人:

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联系电话:81810689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宽城区首山逸居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室厅。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元)。

第四条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xxx区领导:

本人xxx,男,现年xx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xxxx,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xx,现就读于xxxx,儿子xx,现就读于xx,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xx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xx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签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房屋,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将申请人的住房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国有资产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缴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6个月租金。保证金用于租赁期间房屋损坏维修,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息,租赁期满后余额部分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首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履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选聘或者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第四十条承租人购买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按原价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辖县、园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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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_。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宽城区首山逸居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室厅。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元)。

第四条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乙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1、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房屋腾退。

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3、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该房屋。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费等费用。

3、乙方行为致甲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7、甲方可以委托运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州) 县(市、区)。

合同编号:

承租人: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代理人: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被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委托(授权)依据: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 【县、市、区】 【大道】【路】【街】 号 【小区】 【幢】【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朝向为 。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该住房的市场租金为 元/月,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的 %缴纳租金,即每月 元(大写: )。

(二)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三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半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交款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户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3、银行转账支付。收款单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元。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返还房屋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 。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 。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及房屋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的,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

第十条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 。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协议。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 。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9、 。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还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出租人(签章):

代理人:

承租人(签章):

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项目规划占地200亩,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服务区、生产区和物流中心。

1、综合服务区包括办公楼、食堂、公寓以及集体宿舍四部分。总计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

2、生产区占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两座建筑面积各2平方米和1平方米的大跨度联合车间、一座设有100t龙门吊车的原材料堆场。

3、物流中心占地50亩,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建设三个功能区,一是保税库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二是库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三是露天货场和管理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二)产业园的物业规模。

1、安全保卫系统。

主要包括产业园区总体安全环境的管理;对入驻企业的管理;车辆交通及道路管理。

2、设备设施维护系统。

主要包括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备管理(给排水设备管理、供电设备管理、弱电设备管理、消防管理);专业设备的管理(空调设备、电梯设备管理);共用设施的管理。

3、环境绿化及保洁系统。

主要包括办公楼、宿舍、食堂、厂区及产业园区公共部分(厂区库区内自管)以及公共设施的日常保洁工作;产业园区公共绿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主要包括厨房管理以及员工就餐管理。

产业园物业实施总体方案。

对比现有的几种物业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产业园和我公司现状,建议采用自管与委托外包相结合的模式。由我公司单独组建物管部门进行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现有各种资源,利于树立产业园整体形象,降低运营成本,保证核心业务的收益。同时,将保安、特种设备、餐饮、保洁、绿化等需要专业资质和大量人力的业务外包,由物管部门对各个分包业务进行监督与协调,最终达到降低人员成本,降低运营费用,保证物管工作的掌控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有一个高效率及科学的组织架构,使人力、物力、财力得到合理的配置,以求达到降低管理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

公司下设物业管理部来具体负责园区的物业管理。其优点是集指挥和职能于一身,命令统一,责权分明,指挥及时,既能满足本物业初期管理的要求,又能为将来业务的发展留下充足的空间。

(二)岗位设置。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或标书的评审;。

参与新接管项目的验收工作;。

组织本部门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

负责所属项目的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部门员工进行业务指导;。

检查监督各项业务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等)的实施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络了解行业最新规定;。

推广新的有效的管理方法并总结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

2、物管员(兼资料员)。

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工作的对接,辅助部门经理做好内勤工作。

负责处理员工的咨询、投诉,并提供协助。

书写各类通知、通告,完善各类合同文本。

遇有紧急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协助经理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

配合客户服务文员做好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收取;。

负责装修档案,客户档案、管理处文书档案的管理;。

3、客服员。

准时向客户派发各种费用的交费通知单;。

负责做好水电等费用的收付。

负责园区的公共钥匙和宿舍钥匙的管理工作;。

负责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考核,并提出整改方案;。

4、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相关的维修、保养、更换等合同的草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要怎样写才能保证双方利益?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阅读。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 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查询网站:

xx市房产管理局。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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