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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居民自治实施方案(案例16篇)

时间:2023-10-19 18:07:21 作者:纸韵2023年居民自治实施方案(案例16篇)

项目策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对于初次接触活动策划的人来说,这些精选的范文可以提供很好的参考和指导。

基层公约自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总结。

我镇有9个行政村,2个社区居委会。年末总人口数为16549人,已婚育龄妇女4322人,11个村(居)20全年出生为148人,其中,计划内出生为144人,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7.3%。

开始,我镇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使全镇计划生育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队伍,健全网络。

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

1、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将任务细分到每个干部身上,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同吹一个号,齐抓共管的新格局,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镇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成立了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居)委会委员、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成员组成的村(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

二、民主监督、落实政策。

(一)建立了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制度,对村(居)干部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为有效监督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公约)和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的落实,村(居)成立了代表议事会,监督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公约)和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的落实,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对违约金收、管、用等情况进行公开,社区计生干部与育龄群众严格按照约定,兑现协议条款履约率85%以上。

(三)建立了计划生育民主讨论、民主评议和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进行了计划生育民主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对各村(居)的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协议落实情况和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定期进行了公开,对生育政策、计生奖励优待政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有关办证程序进行了长期公开。

三、依法处理、维护权益。

(一)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再生育政策,村(居)干部在育工作中无侵权行为和违反计划生育工作“七不准”、“十禁止”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正义的依法生育环境,治理生育秩序,我们对历年违法生育人员进行了清理,并积极加强对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理力度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近3年来,我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总达16万多元。

(三)认真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全面兑现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并对计生贫困家庭实施救助,同时把计生贫困家庭纳入计生“三结合”被帮扶户,在资金、就业等方面进行帮扶。

(五)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规范,各种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知识等计划生育宣传品入户发放率达95%以上。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性。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近几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今年,我镇结合争创国家优质服务区这一契机,切实加强服务站和乡镇村服务室建设,改善乡(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

通过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推行,村级子成员、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普遍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镇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我镇推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尚有差距。下阶段,我们将不断改革创新,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的主动性,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命力,把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扎实地推向新的水平。

基层公约自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政府召开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建立起县指导、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乡镇监督服务、县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整体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鸭田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

政委:邹黎亮。

组长:彭军。

副组长:王柏林。

成员:罗孝良郑雪珍夏卫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由王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全镇出动两辆宣传车,上村入户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在主要公路悬挂不少于二十条宣传横幅,各村(居)也要张贴五十条以上标语。通过开展声势洁大的宣传活动,在全镇形成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执潮。

各村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的内容、要求、方法、步骤与标准条件,切实在推行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操作程序。

1、确定类型。各村按村民自治的创建村、合格村、先进村、模范村四个类型自定一个类型,并于5月18日前报镇计生办。

4、组织实施。在全村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

(四)规范各项制度。

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要重点推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出生人口名单,申请再生育村(居)居名单,违法生育处理及执行情况,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基本生育政策,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办事程序等。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由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采取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和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对村人口计生工作评估的依据。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评估结果要与村有关干部的使用和工资挂钩。

(五)分类指导带动。

全镇要培植出3个以上样板村(居)。按照创建、合格、先进、模范村(居)四种类型在全镇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计生协会建设。

推行村民自治前,各行政村要针对本村计生协会的状况,通过直选的方式,优化协会机构,强化协会组织建设。主要抓三点:

1、突出抓好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员小组长选配。

2、健全宣传教育和生育、生产、生活四个服务组,切实发挥其直接为群众服务和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职能。

3、按照地缘接近、关系亲近、专业相近的原则,建立好会员联系户,督导会员和联系户签定并落实联系协议,真正发挥好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在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的同时,要充分挥协会作用。计生协会在村民自治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村级协会要发挥组织网络优势,成为起草、制定、落实《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骨干。特别是在《章程》、《计划生育合同》起草和修改中,应十分注重发挥计生协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2、发挥会员的带头作用,并带动群众遵章守约。

3、积极搞好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科技文化、法律法规和《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帮助村民提高自治能力。

4、努力搞好多种形式的的“三生”服务,增强村民的`自治内在动力。

5、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真正落实会长列席村委会议、计划生育民主会、会员小组民主讲评会等项制度;监督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通过设立意见箱和各种会议等形式,及时收集群众意见。

(二)加强村支两委建设。

为实施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在村民自治建设中的作用,村支两委突出办好五件事情:

1、在决策和管理计划生育村务时,应注重听取村计生协会的意见,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协会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活动的落实。

2、保障协会活动经费,并落实好会长的补助。

3、建好会员之家和会员小组活动场所。

4、在时间、场地等方面给予协会有力支持,保障协会活动开展。

5、在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以备检查。活动记录和资料主要包括:推行起草小组的有关记录;《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草稿和征求意见稿;召开各种会议的记录;协会活动记录等。

五、监督和指导。

(一)镇协助村级抓好《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制定。

(二)实施过程中,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村级召开会议时,镇计生办(协)要派人员列席参加,对出现的问题搞好协调工作。

(三)实施过程中,县人口计生局、计生协对其《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制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走过场的村要推到重来。

六、标准及要求。

(一)、明确工作要求。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好、四有、三落实”,即:队伍建设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生工作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一个设施齐备的的服务阵地;做到人员、报酬、经费三落实。

(二)统一实施标准。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严格标准,分不同水平划定不同类型组织实施。具体分本(居)民自治模范村、村(居)自治先进村、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和村(居)民自治创建村四种类型。其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居民血压筛查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努力锤炼“三严三实”作风,着力整治“不想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庸懒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开展“比服务查是否庸政、比担当查是否懒政、比业绩查是否勤政、比正气查是否廉政”效能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四比四查”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作风效能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为原则,以实施绩效管理考核为抓手,以敢抓落实、抢抓落实、真抓落实、快抓落实为导向,通报一批“不想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着力培植一批“想为、敢为、会为”的先进典型,为“打造现代化物流城,三年再造一个新园区”奋斗目标提供思想支撑。

二、时间安排。

“四比四查”专项行动自7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三、实施范围。

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

四、整治重点。

基层公约自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层公约自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陈集镇陈集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201*年12月20日经村民会议通过。201*年1月26日修订经村民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本公约。

一、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名自治,通过实行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共同遵循。

二、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网络。村成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监督组成员从村民代表中产生。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小组(组长由计划生育宣传员担任)。每十五户组成一个中心学习小组,组长由会员小组长担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三、村民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和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婚育新风进万家,每年开展一次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婆婆、好媳妇评先活动,并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

五、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市重点高中的奖现金200元;考入重点大学的,村两委奖励现金500元。

六、对实行晚婚晚育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村两委成员到婚礼现场表示祝贺,并协助安排婚礼的一切事宜。

七、对独女户、计生双女结扎户、计生贫困户及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村两委春节期间到家慰问,上级下发的各类救灾、扶贫资金优先发给,农忙季节组织党员干部帮助收种。

八、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签订好流动人口合同书,一次不按期寄回康检证明的,缴纳违约金50元,并限期寄回证明。

九、对计划生育小康家庭,提供小额贷款及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

十、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凡教育无效者移交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中心户学习小组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所在小组所有家庭在奖励、帮扶、救助、扶贫项目、安排红白事等方面予以限制,取消一切评先评奖资格。(1)无故不参加康检者;(2)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者;(3)拒绝落实相应避孕措施者;(4)政策外怀孕做工作仍不能终止妊娠者;(5)不到法定婚龄结婚者;(6)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产者;(7)收留、包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8)政策外生育者。

十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二胎者,除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应全部退回历年所享受的一切奖励、优待和慰问品等。

十三、村委会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十四、村每半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由村主任通报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和本《公约》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十五、本《公约》原则上每年修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修改。

十六、本《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公约》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管理过程的规范记录,是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在农村地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切入点,对于转变农村卫生服务模式和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乡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实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并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不但创新服务模式,深化服务内容,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实施范围、方式、原则。

(一)实施范围:全乡14个村

(二)建档方式:

分期、分批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连续、动态、系统化、电子化服务。

(三)建档原则

1、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要由易到难,遵循先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人患者等重点人群起步建立健康档案,扩展到一般人群。

2、坚持农民知情同意并自愿参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服务中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建档和利用健康档案。

3、坚持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健康档案不仅具有医学效力,还具有法律效力。建立健康档案必须确保资料的客观性,做到资料准确无误。

4、坚持保密原则性。居民健康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在建立、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坚持保密,不得随意流转。

5、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居民健康档案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要建立“以人为中心”的健康管理模式,完整、规范记录居民健康问题及其处理过程,逐步体现从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及卫生服务活动,保证健康信动态更新且连续,使医疗服务有证可循。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建立健康档案。在卫生局、乡政府领导下,由卫生院、村卫生室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入户调查等方式,获胜居民健康信息,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建设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个人健康档和家庭健康档案。

三是健康以人为单位建立,以户为单位存放管理;四是档案完成装袋后,,按序号和颜色对建档家庭的重点人群(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孕产妇、儿童等)作对应的识别标记。五是核查无误后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二)、管理和使用居民健康档案

定专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在建档居民复诊或接受随访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居民健康档案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核查,以掌握辖区居民健康动态变化情况,有效使用健康档案,提高档案的利用率,防止成为死档。乡、村卫生人员要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信息,采取相应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防预、保健、康复等服务。

(三)促进医疗服务模式转变。乡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居民健康档案的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上门治疗、定期访视等医疗便民服务,鼓励充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为村民提供更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看病。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卫生院要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居民健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

四、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卫生院成立“木梓乡居民健康档案”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专班负责辖区健康档案组织实施工作。

(二)职责:居民健康档案涉及人群的终生健康管理,与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密切相关,建立分级负责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有机结合,共同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维护和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纳入财政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出范围。充分利用参合农民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动员社会参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和保证所需经费。

1、卫生院职责:卫生院是居民健康档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承担全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规范建档,并将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和重点人群的规范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

(1)为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时,要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相关健康资料;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居民的健康信息并及时记录在案。

便使用、长期保存和防止丢失。要认真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私密保护。

(三)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卫生院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加强对建档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作步骤和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卫生院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争取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同时要制定祥细的工作方案,办好人员培训。

(二)全面建档阶段在全乡全面开展建档工作,既要注重面上整体推进,更要注重质量控制的重点指导,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完成每个季度的建档任务。同时要积极为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推进奠定基础。

(三)年度评估(每年底)卫生院搞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迎接卫生局年终检查。

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健康档案合格率=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健康档案更新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指一年内健康档案记录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有相关医疗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六、资金安排

1、档案完成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调拔付一定的补助资金。

居民血压筛查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比服务查是否庸政。重点整治业务不精、能力不强、标准不高,不思进取、不愿争创一流、得过且过、平庸无为等不想为问题,切实把干部队伍的思想和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上来,更加突出服务的主动性、超前性、创造性,把服务质量体现在难事、急事、大事的顺利办成上,体现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快速推进上,体现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上。

(二)比担当查是否懒政。重点整治缺乏激情、精神不振、办事不用心、工作不主动、责任不落实等慢作为问题,切实激发干部队伍“实干为先、效率至上”的.昂扬锐气和创业激情,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三)比业绩查是否勤政。重点整治为官不为、工作消极敷衍、等待观望、畏首畏尾等不作为问题,切实提高干部队伍正确执行政策、抢抓发展机遇、勇于创先争优、善做群众工作、破解实际问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四)比正气查是否廉政。重点整治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执行制度规章打折扣、搞变通、工作时间干私活等乱作为问题,切实要求干部队伍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扬正气、作表率,秉公用权、为民用权,谨慎交友,抵制诱惑,廉政勤政,干净干事,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五、主要内容。

“四比四查”专项行动在园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监察室、组宣科联合组织实施。

(一)组织学习教育。

精心组织好“四比四查”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做到园区上下人人知晓、个个参与。主要抓好“六个一”:即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组织一次全员专题学习,主要领导上一堂主题党课,开展一次学习交流,做好一系列专题宣传。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对照本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整治重点,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干部队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好整改落实。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和集中整改相结合,通过自查自纠、开门评议、整改落实等工作环节,认真查找并整改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公室、监察室、组宣科联合对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作风效能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通报。

(三)注重典型引导。

要通过“四比四查”专项行动,树立一批能力强、作风实、业绩好、干部群众认可的正面典型,集中进行宣传展示,着力营造学赶先进、争当先进、提升效能、干事成事的浓厚氛围。园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推荐社区、基层站所、科室作风效能建设中涌现出来的部门或个人正面典型,进一步放大效能建设中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的工作成果。

(1)报送事迹材料。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务必于208月15日前,将先进科室或先进个人报送至园区绩效办。

(2)组织主题演讲。以“弘扬‘马上就办’精神,展示效能建设成果”为主题,组织入围科室和个人根据事迹材料撰写演讲稿(限8分钟以内)并明确演讲人。

(四)抓好建章立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违诺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和规定,着力构建问题发现机制、矛盾协调机制和督促推进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科室负责人要确保工作责任、监督检查、整改落实“三个到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二)坚持统筹推进。各社区、各基层站所、各科室要把开展“四比四查”专项行动与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四比四查”专项行动在促进作风转变、效能提升、民生改善、服务发展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办公室、监察室、组宣科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精神,展示效能建设成果,宣传身边先进典型。园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要将开展”四比四查”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20**年国家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全省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年度目标

20**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别达到30%、5%,20**年分别达到40%、20%,20**年分别达到50%、3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20**年9月1日起,新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和省卫生厅颁布的规定。20**年9月1日前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应在1年内逐步更新,使其达到新的要求和规定。

(二)健康档案管理适宜技术培训

1、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20**-2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训率分别达到50%、70%、90%以上,以提高技术水平,向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建立健康档案服务。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健康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主要教学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病历管理规范》,国家和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办法的各种规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培训计划:20**-20**年分别完成20%、40%、40%的培训任务,其中计算机技术要求达到晋升医师职称的水平。

(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类重点人群的随访和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服务。

(1)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护人员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重点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0-3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则由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建立。

(3)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建立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有条件的地区录入电脑,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填写、更新和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生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4、健康档案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参照《医疗病历管理办法》管理,重点要求如下:

(1)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过本项目组织的培训,并成绩合格。应制定本单位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装具,按照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5)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和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别码。

(6)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7)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8)居民健康档案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应长期保存,医疗保健机构撤销、合并等,必须将所保存的健康档案交辖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拒不执行并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1、主要任务:建设覆盖全省的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网络用户包括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软件,全省统一使用,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为医学研究、科学决策等提供服务。

2、基本规划:20**年,利用现有资源搭建省级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网络平台,开展使用人员的培训。20**年利用现有资源完成市级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网络平台建设,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院居民就诊信息整合的研究。 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全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与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计划等,县卫生局须负责健康档案的印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公立医院提供技术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为其直接服务人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建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四、项目实施时间

20**年9月1日至20**年6月30日。

五、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纳入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健康教育的经常性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和使用、建档数量和质量、档案更新与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程度等。

(三)主要评价指标

1、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3、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一年内健康档案记录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4、健康档案真实率=抽查档案中内容真实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真实可以通过电话询问、逻辑判断等)

5、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附件:居民健康档案表单目录

推荐阅读:

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健康教育宣传计划方案

健康社区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社区教育工作方案

社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街道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工作成效,根据《关于印发〈xx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城管〔20xx〕x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街道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孙行军同志任组长,沈阳同志任副组长,李晓玲、徐恩、朱宁宇、沈伟、沈琦敏、戎振松、方超、占月华、朱红星任成员,推进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机关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各项工作开展,包括制定实施方案、指导设施配置、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垃圾集中堆放点选址等。

(一)准备阶段(20xx年5月31日至6月24日)。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

2、召开动员会议。召开街道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动员会议,提出实施方案、落实任务要求。

3、开展宣传发动。完善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识,完成各分类点位的设施布置,保障分类设施统一规范。开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采取分发公开信及操作指南、专题讲座等方法,宣传垃圾分类相关政策知识,营造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xx年6月25日至6月30日)。

1、落实分类职责。建立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专管员、督查员、保洁员等“四员”管理制度,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为补充、互相监督。

宣传员牵头做好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率。

专管员负责督促保洁员和食堂工作人员做好垃圾分类和分类设施管养工作,提高分类设施的完好率和整洁度,联系垃圾收运单位按规范及时清运垃圾。

督查员根据日常检查考核办法,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做好机关垃圾分类工作。

保洁员负责每日对各楼层及会议室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收集、清理,统一收集至机关大院的投放点;每周定时收集各办公室的废弃纸张(文件等)、报纸;每半月对大院投放点的可回收物进行分拣、清理并集中到堆置点;做好公共场所垃圾桶的清洁工作,确保干净整洁完好;对各办公室分类错误的垃圾进行分拣,并将发现问题反馈给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清理收集食堂内垃圾,分类投放至投放点,严禁乱倒乱放,定期清洗垃圾桶,确保干净整洁完好。

2、实施分类投放。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投放点,确保垃圾不落地,垃圾投放正确。

3、检查分类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及不定时抽查垃圾分类效果,及时通报结果。

(三)总结阶段(20xx年7月1日起)。

1、做好自查自检。各科室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自查自纠,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并抓好整改,实现常态化管理。

2、推进分类覆盖。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7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一)设施设置。

1、楼层内:每层卫生间各设置一个其他垃圾桶和一个易腐垃圾桶,开水间设置一个带过滤设施的茶叶渣收集容器。

2、街道机关:在机关大院内设置一处集中投放点,集中放置易腐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废品及可回收物收集桶和其他垃圾桶一套。

3、各办公室:设置一个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双拼垃圾桶。

4、食堂:设置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各一个。

5、可回收物集中堆置点:在机关大院内设立一处废品及可回收物集中堆置点。

(二)投放要求。

1、易腐垃圾: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倒入开水间的专用茶叶渣收集容器,纸杯等倒入其他垃圾桶;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办公室易腐垃圾桶内,再投放至卫生间易腐垃圾桶内。

2、其他垃圾:实行定点投放,日常产生的其他垃圾投放到各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再集中投放至卫生间其他垃圾桶内。

3、废品及可回收物:

(2)其他可回收物由办公人员自行分类投放至集中投放点,饮料瓶投放前将喝剩的饮料倒尽,确保可回收物干燥。

4、有害垃圾:投放至集中投放点。

1、提高认识。全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是党员我先行”主题实践活动等,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当好样板、做好示范。

2、严格管理。本着“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配置分类设施,规范分类标识,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做到坚持不懈,取得实效。

3、加强宣传。广泛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主动参与垃圾分类的责任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维护好工作环境。

基层公约自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5月8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4、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奖励扶助金80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7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20元。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元。

8、计划生育双女户夫妻自愿实施绝育手术的,村委会免费接送,并安排营养品进行慰问。

10、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加工、经商、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场地需要贷款的优先协调贷款。

11、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优先推荐安置到村辖区厂企就业。

12、计划生育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低保或救济照顾。

13、计划生育家庭有婚丧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干部到场致贺和服务。

14、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要求获得致富就业技能的,村委会负责联系本市内的相关培训机构,并提供费用支持。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以下制约措施:

1、对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福利和责任田等。

2、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或政策外生育的,终止一切奖励优惠项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用,折价退回已享受的优先优惠待遇。

3、凡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不能评为“守法户”、“文明户”、“诚信户”等荣誉称号。

4、对持证怀孕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胎给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5、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房主和雇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6、对年度内违法生育的,两年内取消村级一切优先和福利待遇。

7、发现村民有溺弃女婴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已婚育龄妇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1)康检对象无故不按期参加康检,经告知仍不参加的收取20元;

(2)政策外妊娠,经警告仍不终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养小孩3个月逾期不上报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检对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落实的收取50元。

第九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组员向组长写出诚信计生保证书,小组再向村两委及乡镇计生办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并向群众公布。

居民自治工作计划

为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维护居民共同利益,构建新型和谐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社区居民应诚实守信、互助友爱、团结邻里、互相帮助、不打骂争吵,争创五好文明楼院,营造美好社区生活环境。

五好文明楼院标准:

1、环境整洁优美。

2、文化生活丰富。

3、治安秩序稳定。

4、计划生育到位。

5、抑制各种不良嗜好,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禁止黄、赌、毒,不参加任何反动组织及邪教组织。

第二条。

居民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占用路面、楼道,堆放垃圾及杂物;不准乱涂乱画,损坏公物,争做文明市民。

第三条。

直管党员和育龄妇女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后要主动告知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居民、商户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计生、公安、安监、工商等单位的信息采集、隐患检查、流动人口清查等行动,主动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志愿活动,争做文明居民。

第四条。

为丰富居民业余文化生活,成立社区女子秧歌队、健身队等积极开展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家庭和睦。提倡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争创“五好文明家庭”。

五好文明家庭标准:。

1、遵纪守法。

2、孝敬父母。

3、男女平等。

4、邻里和睦。

5、勤劳致富。

第六条积极宣传健康、环保、科普、优生优育等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

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期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和义诊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第八条。

民事调解小组和居民小组长应积极协助社区协调处理各种邻里纠纷及民事矛盾。

第九条。

努力提高辖区内居民生活水平,为居民提供优惠措施:

1、社区内持《育龄妇女免费查体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到社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健康检查。

2、社区为育龄群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第十条。

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已婚育龄妇女向居委会迁入计生关系时,需自行确定一名担保人。

定期在居委会公开栏中公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关爱计划生育户。

第十一条。

社区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已婚育龄妇女主动向居民小组长汇报孕情;凡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登记或申请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

不接受计生管理和服务的:社区居委会不再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户籍、养老医疗、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等业务,不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待信誉恢复后再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信用计生体系,居民登记结婚后,当月内上报社区居委会,签订信用计生协议书;育龄妇女要按时查体(孕查每月一次,透查每季度一次),生育子女后,当月内上报社区居委会,规定时间内(顺产90天内、剖宫产18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流入社区30天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区居委会备案登记,并按时查体、验证,守信履约的和失信违约的均记入信用计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圣城街道籍以外的暂住人口进入社区居住3至30天的,持有效证件到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登记备案,居住30天以上的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属于49岁以内的寿光市以外的育龄妇女需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基本信息。务工、经商等外来人员进入社区30天内,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在城区新购住房的居民,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备案户口、计生等关系;房屋过户时,原户主迁往现居住地落户,买卖双方居民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居民出租房屋时,出租方和求租方应持身份证、房权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居民家庭成员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户口落户迁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学生证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业务时,先查看信用计生数据库和居民自治公约履行情况,信用良好、守信履约的优先办理;失信违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办理。

第十七条。

本《居民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居委会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居委会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居委集体经济,管理本居委会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居委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规划建设,按照规划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环境,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居委会处理与其它(村)居委会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在上班时间都有一位成员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居委事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居委事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5、居委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居委会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居委会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凡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委事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委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委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居委会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居委会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委会务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居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社区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五条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二十七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三条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四条鼓励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居委会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居委会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居委会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三十六条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

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节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年度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年度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居民自治工作计划

三、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配合社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做好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督促社区按《禁毒居民自治公约》兑现禁毒工作有关奖惩措施的落实。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镇20xx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xx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走村串户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村(居)干部会议,村(居、社区)召开村组干部和户主会议,层层动员引导。

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分为100-3000元3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可到当地信用社或自行登录***网站 进行查询。

20xx年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三种缴费方式:一是续保人员可持社保卡自行到信用社进行缴费;二是由村干部统一收缴(含续保和新参保人员);三是参保人自愿与社保站、信用社签定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每年由银行根据参保人提供的信用社账号进行代扣代缴,但参保人必须保证代缴账户中有足够余额,以免造成扣款失败。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xx年7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为集中收缴阶段。收缴流程:各村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新农保专用票据,所领票据必须专人负责,正确使用,规范填开,作废票据应填写“作废”字样,并保证三联完好无缺,所有票据不能损毁或丢失。开票以户为单位,村里所收款项由社保站开具缴款单,村干部持缴款单到信用社缴款。

缴费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将参保人员花名册汇总并将相关信息核对准确,和票据一并交社保站进行信息录入。各村参保人员花名册总金额、所开票据总金额和缴款单总金额三者应一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贺丽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联包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各村每月10日前应及时上报死亡人员,如有瞒报或漏报造成国家社保资金流失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

镇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居)绩效文明考核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全镇按要求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筹资任务,除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1元/人安排工作经费外,并按以下标准分时间段和参保率给予相应的奖罚:8月15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3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按2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2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未完成80%的村(居),一律不予奖励;未完成75%的扣减该村(居)所有固补干部每人200元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村(居)评先评优资格。

***镇人民政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1、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也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色照片一张(18岁以上)。

4、二级以上伤残,携带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低保户需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1、成年居民:普通人群个人缴费190元。

2、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普通人群个人缴费50元。

3、低保和重残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级以上劳模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资助,个人不缴费。

4、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免缴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1、新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执行1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2、续保人员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断保一年以上再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一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提高10%。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5%,70周岁以上老年人销比例为65%。

大病补充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转入商业保险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偿,上不封顶。0-2万元(含2万元),补偿50%;2-7万元(含7万元),补偿70%;7万元以上补偿80%。(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欺负标准为20元。自然年度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最高额为200元。

2、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

3、低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以下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注意事项:户口在双塔区的到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劳动大厦五楼一号窗口,电话:2638919),户口在其他县(市)区的,到对应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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