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报告是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你正为撰写竞聘报告苦恼,不妨参考一下下面的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和启示。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一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可能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可抗拒自然力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
(一)工程事故应急状态。包括:
3、在建或已建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市政项目严重沉陷或倒塌的;
4、拆除工程发生整体倒塌,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5、发生其他质量安全事故,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
(二)自然灾害应急状态。包括:
1、受暴雨台风影响,严重危及建筑主体结构和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2、因地震破坏,造成建筑主体倒塌,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3、由于山体滑坡、地面沉陷,造成建筑主体被埋、坍塌或沉陷,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二
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方案,进行模拟实战训练。一方面可以促进师生熟悉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另一方面又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演练方案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演练的具体时间(待定)范围(全校);
3、安全区域的确定及撤往安全区域的指示标志;
4、确定各楼层、楼梯口、楼梯拐角处的具体负责人(各楼层值日老师);
5、明确各楼层清查人员,防止有人滞留教室;
6、拟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如发生踩踏事故、次生灾害等突发事件。
演练完成后,根据演练效果进行总结,找出不足,不断地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更具可操作性。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三
让班组长、电极壳制作、精加工人员熟悉铁屑溅入眼内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注意事项,并要熟悉事故报告程序。
电极壳制作休息室内。
电极壳制作、精加工所有人员。
总指挥:郑远水
副总指挥:李旺
指挥长:刘正云
电极壳岗位、精加工岗位和指挥台。
演练开始前各就各位。
演练开始,a人员在操作中没有正确佩戴防护眼镜,将铁屑溅入眼内,发现事故时,立即有人员(b、c)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立即向副总指挥报告,副总指挥又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d及其他人员进行救援,副总指挥负责救援方案,指挥长负责伤者的'撤退路线,将伤者外送就医。
(演练结束)
总指挥对演练进行总结。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四
为有效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成立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下同)。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子)公司总工程师
双鸭山军分区副参谋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人防办党组书记
成员: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等单位负责人。
2.1.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全市人防工程重大事故预防、救援、救助等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1)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
(2)做出事故处置的重大决策,指挥和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事故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情况;联系接待新闻现场的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疏散安全距离范围内的人员及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的准备等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及受困、受伤人员的抢险救助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负责组织抢修因人防工程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抢修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以警示过往的行人车辆,做好抢险抢修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的环境污染监测、处理工作。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确保事故发生地的电力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在人防事故发生后提供气象资料,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2.2办事机构
市人防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防办主任兼任。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五
1、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通知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拨打报警电话110、120急救电话通知急救,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2、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
3、负责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调查。
5、按照"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事故处理原则,书面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经过。
6、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使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到教育,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认真查处事故责任人。按规定实施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六
(一)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要求:应遵循下列"排险救助的处理原则"进行现场人员的疏散排险和清理工作:
1、处置原则
包括及时撤离人员、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已投保建筑施工安全保险时)和及时进行排险救助工作。
2、"先撤人、后排险"的原则
即在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险情后,应首先将处于危险区域内的一切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然后再有组织地进行排险工作。
3、"先救人、后排险"的原则
4、"先防险、后救人"的原则
5、"先防险、后排险"的原则
在进入现场进行排险作业时,必须先采取可靠的支护等适合确保安全的措施,以免排险人员受到伤害。
6、"先排险、后清理"的原则
只有在制止事故继续发展和排除以险情以后,才能进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但这一切,都必须遵守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和得到批准以后才能进行。
7、保护现场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组未决定事故现场原状之前,必须全力保护好现场的原状,以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就是所有在场人员在责任,破坏事故现场是违法行为。当然,为了进行救人和排险工作,允许采取以下做法:
(1)在不破坏现状的要求下,为了确保救人和排险工作,可以设置临时支护以阻止破坏的继续发展和稳定破坏时的状态。在设置支护措施前,应先折摄下当时现场全貌和局部情况照片,以免因实施支护时对其状况的可能扰动,造成以后调查分析工作的困难。
(2)当为了阻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而仅采取支护措施不足以阻止其发展时,或为了抢救伤员的需要,而必须拆队、搬走一部分结构或物品时,必须首先拍照(包括全貌、局部以及不同角度的状态),详细记录下当时的现状情况,并在撤出人员、构件、物品的原位上作出明显的和准确的标记(轮廓线、交叠位置等)。此外,从事故地点撤出的构件和物品应在现场的合适部位规整地堆放(不要叠放、混放)和作出标识,避免在吊运堆放过程中改变其拆下进的原状。
8、建立应急求援报警机制原则
(1)上报报警:是指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刻向公司汇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应按相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应急救援。
(2)内部报警:是指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公司项目经理部两级应急救援组织启动。公司总部在相关人员及事故现场的全体人员进入应急救援状态。其两级应急救援组织进入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应急救援。
(3)外部报警:是在内部报警启动的同时,按应急救援总指挥的部署,立即启动外部报警机制,向社会公共救援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险等)报警求助。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若需要消防、救险、医陪等部门支援的,应立即打电话请求支援。
(1)消防部门电话:119
(2)救险部门电话:110
(3)医疗部门电话:12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七
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保障员工和顾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及电力行业特点,我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有生产过程及本单位内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生产过程及本单位内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应对工作。
5、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篇八
1.
总则
1.1
目的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
1
)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
2
)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
3
)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
4
)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
5
)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6
)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
7
)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
2.
2.3
水利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
成员: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1
)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
2
(
3
)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4
(
5
(
6
)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3.2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其组成如下:
主任:建设与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
联络员:建设与管理司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
1
(
2
(
3
)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
4
(
5
)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
6
)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组建并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设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专家从水利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有关部门推荐。各工作组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
1
)专家技术组: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
2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
流域机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制定流域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流域机构的职责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需经水利部核准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
2.5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逐级上报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应急预案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2.6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
1
(
2
(
3
(
4
(
5
)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
6
)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
7
)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
8
)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
9
)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
10
)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7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7.1
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7.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7.3
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7.4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8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
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2.3
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
i
、
ii
、
iii
、
iv
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
i
级、
ii
级、
iii
级、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i
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
100
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ii
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
50
人以上、
100
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iii
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
30
以上、
5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iv
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3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
30
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1
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
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或副指挥长(水利部办公厅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ii
、
ii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或副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司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2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和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
启动
i
、
i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iii
、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报告程序
(
1
4
小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
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3
)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
4
)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4.3.2
事故报告内容
(
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
2
3
)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
2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
2
)事故原因分析;
3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新闻报道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国务院决定。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善后处置
5.2.1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1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
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
2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
3
)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
4
)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
5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
6
)事故结论;
(
7
)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
8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
9
)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
10
)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5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5.3.6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印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
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
24
小时正常畅通。
6.1.3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
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
1
)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
2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
1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
2
)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
3
)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
各级应急指挥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3.3
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
1
)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2
)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
培训
(
1
)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2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
3
)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
演练
(
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
2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
3
)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6.5.1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
6.5.2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3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4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由水利部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
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有关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3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水利部及时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水利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人:赵东晓
;李富根
传真: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