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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优质8篇)

时间:2023-10-14 06:43:31 作者:薇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优质8篇)

教学反思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提高课堂效果。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学习心得,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一

序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二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三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六条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公证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条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诚)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民)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法治)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诚信)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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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五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公证员应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属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勉励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公证员应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的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并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公证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职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互相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不得已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六

作为法官,要有自己的基本道德底线,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七

法官要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大举措。这里我谈一下有关《准则》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为中国的法官建立一套科学、完整、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制定《准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江关于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既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又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更是每一个法官衡量自己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命选举或任命。人民法院和法官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维护正义、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任;从“三个代表”的角度讲,就是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努力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等。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就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准则》是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需要。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约束法官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职业道德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法官的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肆但对职业道德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弱。根据我们对国外的情况了解,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即使没有制定成文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国家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严密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不少集中表现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因此,制定统一、系统的《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准则》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法官队伍建设的两项重要内容是作风与素质问题。法官的作风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而法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在法官的素质结构中,政治素质是核心,业务素质是保障,道德素质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近年来,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官队伍的作风与素质有不少反映,认为法官队伍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集中在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上。实践证明,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于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因此,制定《准则》,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体现现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念,分析法官队伍的现状,总结经验教训,将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和机制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在《准则》制定工作即将结束的时候,适逢党的xx届六中全会召开。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六中全会文件,并以六中全会文件作为标准,对以往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对《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从整体上看我们的起草工作所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六中全会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首先对我国的司法职业道德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真研究了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要求和期望,对制定《准则》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进行了研讨,确定了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落脚点。同时,我们还认真研究、借鉴了各国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公正、独立、平等、司法效率、司法外活动约束等问题的职业道德规范。凡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就合理地予以吸收。必须指出,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官职业道德方面也有不同。应当说,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国外经验始终都是《准则》起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再次,充分考虑和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在《法官法》实施》前的几十年中,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一直是作为国家干部整体的一部分,在选任、管理等各方面,都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因此,对法官在法律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的约束也没有注意体现出区别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法官法》实施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官职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法官职业的特点为社会所认识和承认,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的法官职业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其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为指导、监督法官忠实地履行其司法职责,并充分发挥法官职业的特有作用,我们在充分注意和体现我国法官职业的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制定《准则》,是肖扬院长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完成《准则》的制定只是完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准则》发布后,全国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集中体现。而把这些要求落实在行动上,使之成为法官自觉约束其行为的标准,将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所有法官长时期的重要任务。与法律规范不同,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其贯彻落实主要靠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整体的自律,包括法院的管理。下面,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提出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的精神。今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ce作,有些法院这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有些法院还正在进行。全国法院要结合xx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一教育三整顿”ce作,组织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则》,全面理解《准则》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学习、贯彻《准则》提高到人民法院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上来。

(二)对照《准则》查找差距。在学习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工作上对照《准则》找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和差距,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整改计划和措施。除个人查找差距外,还应当以庭、室为单位,找出本单位抓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差距并制定整改措施。

(三)加强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根据《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监督本法院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这是《准则》实施的基本机制,是《准则》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使《准则》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官考核内容中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机制。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要认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今后很长时期内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民法院贯彻xx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法官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诚)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民)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法治)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诚信)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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