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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论文(精选6篇)

时间:2023-10-10 16:16:28 作者:文轩最新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论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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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一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就难以持续下去。因此,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第一,政府要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供专项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关系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因此政府的投入必不可少。政府不仅仅要投入资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于水利工程的后期运行管理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政府指派具有管理素质的人才指导当地管理水利工程,确保水利工程发挥最大的效益。第二,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可以是政府投入,也可以是社会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以补偿或者奖励的形式激励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建设和运行的管理,避免出现工程建设时重复建设,工程后期管理不善导致工程不能使用这样浪费资源的情况出现。第三,建立合理的有偿用水政策,农民的用水费用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当地要建立合理的有偿用水政策,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提供资金支持,使水利工程可以可持续使用,发挥最大的.效益,造福当地农民。

3.2完善组织管理制度

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建设与运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人员要完善组织管理制度。第一,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方案中,不能忽视项目后期的运行管理,当地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大力支持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防止重视建设、轻视管理的现象发生。第二,制定一系列规范的建设准则,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按照规范的准则进行,工程施工进度一经确定不能轻易改动,工程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要慎重,认真考虑供应商的信誉、材料的质量、价格等因素,确定最优的材料供应商,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第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后期的运行管理也要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有效运行,发挥最大效益。

3.3明确产权和责任

明确的产权和责任有利于各方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政策,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第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将水利工程的产权移交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益情况及时将产权移交给受益村庄的村委会。产权的移交不能只是口头上的,要做到移交程序规范,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真实移交给当地村委会,明确水利工程的产权。第二,村委会分情况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如果当地集体收入较多,资金充足,灌溉集中,村委会可以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协会,统一安排专人进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统一灌溉村民耕地。如果当地集体收入少,村委会可以将水利工程具体分配到家家户户,让农民充分意识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自己的紧密相关性,自觉担负起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3.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虽然工程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督,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在建设过程中,政府指派专人监督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例如,供应商的选择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是否按规定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政府要严格检查质量,对于不合格的水利工程,政府不予批准。第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建立层层检查监督机制,政府每年对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要严肃批评并令其改正,政府还可以将每年的检查结果作为当地以后水利工程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促进当地认真落实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真正为当地农民带来实惠,促进农业发展。

4结束语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对于农民意义重大,相关管理者要高度重视,调动当地农民的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管理职责,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最大效益,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农业发展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倩,李晓明.德州市陵城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水利,(11):29~30+56.

[2]潘斌,罗传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中的主要问题和建议[j].价值工程,(9):46~47.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二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海城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9.2万hm2,比上年增加248hm2,增长0.27%。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91万hm2,比上年增加377hm2,增长0.5%;油料作物播种面积353hm2,比上年增加18hm2,增长5.4%;药材播种面积227hm2,比上年增加10hm2,增长4.6%;蔬菜播种面积1.17万hm2,比上年减少146hm2,下降1.2%;瓜果类播种面积561hm2,与上年持平。水稻播种面积1.65万hm2,豆类播种面积936hm2,薯类266.67hm2,粮食总产量将稳定在50万t左右。姜面积为600hm2,比减少66.67hm2,预计产量将达到1800t。蔬菜播种面积2.27万hm2,比去年增加3667hm2,其中设施蔬菜1.73万hm2。

2农田灌溉发展情况

近几年来,农业生产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耕种基本实现半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人民群众科技意识不断增强,在当地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很多人掌握了一些农业生产的科学知识,并且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使粮食产量有所增加,一般情况下粮食9750kg/hm2左右。截止到20底,海城市各类工程设计灌溉面积4.93万hm2,有效灌溉面积4.69万hm2,其中水田灌溉面积2.52万hm2;水浇地2.17万hm2。节水灌溉面积达1.08万hm2。根据不同类型水源其分布情况为中型灌区为1.4万hm2,井灌区为7467hm2,小型灌区1.37万hm2。有中型水库3座,全市有中型水库3座,小(1)型水库4座,小(2)型水库16座,引水灌区工程9处,提水灌溉站8处,机电井3239眼。全市节水灌溉面积1.08万hm2,占有效灌溉面积的22.96%,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800hm2,占节水灌溉面积的91.09%,主要包括管灌7820hm2,微灌面积hm2。渠道防渗控制面积960hm2,占节水灌溉面积的8.91%。

3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海城市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主要以河灌区为主,辅之于灌区引、提水工程,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方面,主要有乡、镇水利站、村组管理,个人承包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责任制等多种形式。农田水利工程涉及面积广,以农田水利工程所在村,设立水管员制度,这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农田灌溉井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所有。根据各乡、镇村组农灌井的水源、设施好坏程度,土地面积等情况,通过核算确定浇地亩数、能源单耗、管护,每小时收取水费数额等指标,承包给所在片区村庄受益农户负责人,并签署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甲、乙双方的`义务、职责。包括冲淹井体,小型维修,电费,丢失设备由乙方负责,考虑到保值问题,甲方收取风险金3000~5000元,承包年限3~5a。也可以季节性承包,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每小时费用,向用户收取交给甲方,村委会按实际发生的电量,每小时付给机泵手报酬,停灌期间聘请专人管护。收取的水费18~30元/h不等。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三

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是利用其它地区或者其它时间所储存的水来为农作物提供其所需的水资源。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则主要采用蓄水、引水的方法,储存丰水期的水来补给枯水期缺水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就解决了了枯水期与丰水期之间的供求问题;把别处丰富的水资源通过管道、渠等运输方式引过来,这都缓解了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压力;同时有的地区也会采用灌溉的方式,通过提高灌溉技术来对农作物进行灌溉,如采用滴灌的灌溉方式,既满足了农作物的需水要求,也达到了节水的效果。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本身就是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人口基数大,对农业发展状况极为重视,而我国的农业水利工程却成了阻碍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现目前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既有成绩,也有问题,还亟待在改进中发展。

1、管理不科学,运作不合理。现目前,我国的管理出现一个普遍现象,管理多半是对人的一种管理,而非对事物本身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有时管理对象出现偏差。比如,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身定期维护的管理不到位,缩短了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寿命,给他后期的使用情况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有相关管理部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也不够严谨,内容大于形式。同时,在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推广中,又出现多方的管理,造成管理上的一些重叠及空缺问题。由于这些种种原因,造成许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管理及运作上问题不断。

2、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后续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前期投入资源的浪费。虽然国家对我国“三农”问题格外关注,在补助资金上也加大了投资力度。但水利工程始终是一个持续而长久的浩大工程,并非一朝一夕的工程。因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也是长期持久的。但由于人们没有深刻意识到这一点地重要性,水利工程后期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水利工程难以持续发展下去。而所有人对于经济方面的事情都极为敏感,当地的农民也不例外,他们对于交水费的事情极为抵触,以不适用水利工程设施来拒绝交费,造成部分农田水利工程的停运。

3、责任不明确。在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其产权归属问题一直都不清不楚,造成一些水利工程在产权上归属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如一些村的农田水利工程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但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却被承包给该村的农民,这样就导致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产权分离,对水利工程的责任在法律意识层面就变得模糊起来。

4、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造成水利工程设施自身的破坏性较大,同时不合理的利用造成大量水资源的浪费。这都是现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许多地区的农田水利工程都只是一个形式,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有些地区常常采用大水漫灌的方式灌溉,造成水资源大量浪费,更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甚至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都只是一个摆设,只为给当地官员充政治业绩。

二、为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1、我国目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需科学层次化的管理,还需优化升级组织结构。管理科学层次化具体指的是,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从全方位的人员的'数量、关系进行具体合理的安排及对水利工程自身设施的一个长期管理。如,以乡镇为单位,将管理人员编制进来,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一个由上而下的层次性管理。同时还应监理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在制度中用明文确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权责归属问题。在这些运行机制完善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才会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从而确保其健康发展。

2、向水利工程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水费,建立“以水养水”的循环制度。持续的资金投入是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展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为筹集资金,可采取收取水费的方法。“以水养水”制度的落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筹集到水利工程后期所需的资金,并且可以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在前期的推广中,“以水养水”的制度在农村实行会遇到许多阻力。首先,要改变农民的观念,以前他们水都是免费,而现如今却要收费,需让他们有个心理准备。让他们明白,收取水费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培养他们的节水意识,在农田水利工程方面,可采取滴灌的方式灌溉,节约资源,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3、增强农民自身的管理意识,明确他们在水利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据水利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受益对象来看,其获利者多是农民,由此可以看出农民是水利工程的主要管理者之一。同时加大宣传,让农民意识到自主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引导他们自主参与到水利工程项目制定规划、管理等方面。

三、结束语

事实与实践证明,农田水利工程最为直接的受益人就是当地农民,而此项工程项目的发展更是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今后的状况。所以我们应从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管理角度出发,做好节水工作,并且在基础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最终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发展运行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华,崔世彬,马静,曹三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水利经济,2011,04:1-5+71.

[2]朱玉波,朱玉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农民致富之友,2013,20:220.

[3]马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5,18:49.

[4]明子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1:1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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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四

资金支持不足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建设方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多,所处地区经济和环境等条件并不好,种种原因使得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政府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经费有限,不能很好地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者由于经费原因雇用技术不达标、素质低的施工人员,不仅拖延施工时间,还使得施工质量不过关。质量低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后期的投入使用中不能达到良好的灌溉作用,对于后期的运行管理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此外,在购买建设材料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人员由于经费问题经常会选择价格便宜但信誉低的供应商,使得购买的建设材料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在运行管理方面,第一,政府在规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时,往往忽视后期的运行管理经费,部分政府考虑了运行管理经费,但却只有形式,没有落实到位。政府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资金交由当地自行解决,但是水利工程所处地区经济条件不足,难以筹集足够的运行管理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就会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完成后几年内损坏的情况,非常不利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第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收入来源单一且不足,主要为灌溉水费,但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设备维修费、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巨大,使得工程的运行管理难以持续。

2.2重视建设、轻视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划实施方案,其中不仅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建设,还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后期运行管理。但是,我国现存的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规划建设方案时过于重视前期的建设工程,轻视后期的运行管理。第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政府就不会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去支持项目后期的运行管理,政府没有制定一系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高效利用管理机制。没有明确的管理机制,村委会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就无从下手。另一方面,当地农民虽然享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带来的便利,但是不愿意管理。因此,虽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但是缺少后期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水利工程利用效率低,部分水利工程甚至因为管理不善而出现损坏的情况,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第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当地政府缺乏有效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政府监督不到位,相关人员在相关利益的推动下就会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管这样的现象,不能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高效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该一样重要,只重视建设,忽视后期的运行管理,就会使得水利工程达不到最优利用,甚至会浪费前期建设的劳动成果。

2.3产权和责任划分不明确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多数是由国家财政支持建设,但是工程竣工后会交给当地乡镇接管,工程的运行维护也由乡镇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占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使用部分地区为组织,部分地区为个人。我国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完成后没有进行明确的产权移交和责任划分,农民感受不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自身利益的紧密联系。部分地区虽然组织成立了用水协会来管理水利工程后期的运行,但是农民的积极性不高,对于协会内的事情不用心,对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不发表意见。大部分农民没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意识,认为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是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的事情。

2.4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这与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有较大关系。一方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人员不知道如何有效调配资源,使得资源得不到最大效益的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材料的选择上,管理人员也没有严格把关,使得工程材料达不到符合的要求,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不重视水利工程后期的运行管理,使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较多素质不高的管理人员。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五

1.前言

河南省为了解决全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长期存在“投入少、项目散、发展慢”的弊端,财政部、水利部通过整合资源以及集中资金的方法,加快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做好了铺垫工作,加快了今年的小农水改革步伐促进了改革的快速发展。

3年来河南省通过“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38万多公顷,其改革力度仍在逐年增加,旨在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将围绕“小农水”工程的产权制度,“小农水”管护主体责任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快“小农水”工程管理的社会化改革进程,引导“小农水”走向市场,实现其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

2.工程产权方面改革措施

2.1在工程产权方面明确规定,村集体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工程坚持民主决策、自愿申报的原则,把群众同意作为立项的最基本条件,秉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在规划区内以村为单位开展竞争立项、优胜劣汰的制度,在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方面以及以往在项目建设管护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选择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以及基层组织得力的村组集体或协会用以开展重点县项目建设。水利工程体制改革是申报项目的先决条件,同时同步推进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既管当前,又利长远。小农水工程建成后分出类别同时确定产权,并由县政府颁发产权证,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管护到位、永续利用。

2.2股份合作制“小农水”工程,产权按股本或合同约定界定

它的界定要严格参照“股份合作制”相关的办法来组建法人实体,其中的每个人都平等持股,合法经营,实体劳动者与产权所有者相结合,采取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以这种管理体制明确所有者的权、责、利,使产权分明,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对小农水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又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另外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但要严格防止供水垄断现象或利用公共设施的建设来牟取暴利。政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助,以鼓励农村小农水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也可以参与小农水的建设管理。

2.3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

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化组建,用水户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既是建设者、所有者,又是受益者,这种方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设,就是大家可以出钱或出力,也可以通过以物易工、以资易工、以工易工、以工易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应该严格按章程办事,这种形式机制灵活受法律保护。政府可以进行鼓励指导,培育规范的农民用水意识,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2.4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产权归个人所有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实行自己建设、享有、管理、使用的体制,有些农户的水用不完,可以平等协商,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追求工程和水资源的最佳效益。这类工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2.5争议产权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3.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3.1管理运行问题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中经常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缺少修护的现象,因而导致许多的小型水利设施带病运行,特别是用户较多,生产能力较差的灌溉排水工程的管护责任难以落实,造成大量的国家资源浪费。一方面农民参与小农水建设的积极性不高,群众没有统一的思想,而且基层干部缺少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上的经验,同时民主管理意识不强,使得管理效率低下,成果不显著;另一方面建设管理职责划定不明确。水利部应统一管理小水利建设,但是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受发改委、国土、财政、水利部门等的制约,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3.2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方法的问题

小农水的建设中常常出现资金被挪用,达不到充分利用资金的目的。因此在小农水设施建设中,要顺利推进小农水建设,节省投资,确保质量,提高效率,就应该正确引导,管理规范,同时制定出台小农水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等过程,明确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尽早确定每年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规模,便于项目县地方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能及时落实。

3.3资产界定和评估问题

小农水工程的固定资产具有特殊性,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业,因此对资产的划定应有明确的标准和原则。现有的小农水工程绝大多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对小农水进行评估,由谁来评估,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直接影响到小农水的价格。因此要依法正确的对小农水工程进行评估,才能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需要有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具体负责资产的审定,为小农水的拍卖或租赁承包提供基本数据。

3.4水价的制定和管理问题

小农水改制后,农业用水价格不能再按照以前的计算标准,不计入利润和税金,只核定补偿成本和费用,而要考虑经营者的生存发展,来重新确定水价,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这一问题,致使群众参与小农水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有人反映水价过高,给小农水的建设改革带来困难。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各主管部门对水价的管理权限,挤出水费中不合理的水分,还水价本来面目,从而为水价调整预留空间。

3.5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等特点,所以,在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发展,始终把群众的意愿放在第一位。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做好资产评估,根据水利设施的特点、规模、运行状况和效益等情况,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合理确定租赁费、承包费、拍卖底价,对社会公开竞价出售。

3.6政府作用小农水的改制是利用市场的手段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因此改制后的正常运作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为了保证投资回收、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水价,标准会随通货膨胀而浮动,有时会出现水价过高的情况,政府应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助,起到调控的作用。这次改制涉及很多方面,受社会经济、思想理念、政策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改制的步伐和力度不仅依靠政府的支持,还要有健全政策、法规的保障。在这项工作中的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改制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加快改制的步伐,巩固改制的成果。

4.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4.1解决了用水难的问题,提高了农业效益和经济效益省、县、市、区和农民共同筹资建立引水渠、水塘、水窖等饮水设施,解决了用水的问题,同时一些地方还发挥当地的优势,种植合理的作物,对种植结构进行调整,提高了农民的收益。

4.2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项目实施中,政府还注重水工程的环境文明,把水利工程当成田间风光的一部分,成为环境中创造新亮点的媒介,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3促进了小农水的建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本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农水”工程管理与农户分散经营的模式不相适应,这不仅加大了管理的难度,而且也制约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发挥。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产权体制的改革,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搞活了经营权,提高了用水效率,工程完好率大大提高。

5.结束语

通过项目实施,真正受益的是农民群众,因此做好宣传,做好群众工作,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关系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及工程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是质量,只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时加强工程项目后期的管理,才能使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者和受益者。

参考文献

[1]郭小凤,巩爱锋,杨书峰.浅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j].科技风,(24).

[2]范晏岗,李铭杰.论水利工程管理及其改革措施[j].陕西水利,(04).

[3]王大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对策分析[j].科技信息,2011(17).

[4]梁承龙,杜金萍,刘长花.高唐县小农水重点县建管经验及建议[j].山东水利,2011(06).

[5]蒋明建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j].农村经济,(07).

[6]李少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状、成因及对策探讨[j].河南农业,(12)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六

马荣镇

现将参加中国建设报主办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及挂靠法律风险防范与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实务研讨会学习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实践出现的焦点问题撰写要点,以便与大家探讨。

一、施工项目经理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项目经理指承包在工程项目上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一次性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法律地位: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经过承包人合法任命,是承包人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在特定施工项目管理上代表承包人对外处理相关事务。

(三)法律权限:

1、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或与履行施工合同相关的行为。

2、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对其无书面授权,则推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施工合同。

3、对下家即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而言,其行为若没有过特别限制,通常情况下,视为承包人的代理行为。

(四)项目经理授权限制的法律建议:

1、在与发包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中,就授权范围、权限在合同中直接明示。

2、项目部印章最好不要刻,由承包人直接授权对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签字即可。(这样法律风险小,至少可追究个人法律责任);若必须刻用,可在项目部印章上作权利限制。(如注明“非合同章”或“此章权作技术资料签章”)

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实施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临时内部组织机构,而不是分支经营机构。(例外,该项目经理部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

(二)法律责任:1、项目经理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2、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容易被私刻,承包人内部备案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不要刻,如需刻用,须到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备案,以防真假。

(三)项目经理部其他从业人员法律地位: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助手,是职员,无权对外从事法律行为(除非由项目经理进行转委托)

三、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师的法律问题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单位监督。双方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二)总监理师的法律地位:总监理师受监理单位的委派,代理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其行为是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因其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发包人承担。

(三)监理的权力:主要有1、设计变更权;2、价款确认权;3、工期延误审查权;4、工程质量监督权等。

(三)法律建议:

1、工程有监理的,要充分了解监理的授权范围,对监理的无权代理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拒绝。

2、注意收集、保存监理人的行为记录,以备工程索赔和工程诉讼之用。

3、监理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权利交叉或授权不明时,这对承包人非常有利,承包人可充公运用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四、挂靠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挂靠是指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风险: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从而导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人不但管理费收不到,可能还要爱到建筑主管部门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行为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

1、可以与挂靠人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档案,或调动人事档案。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协议。

2、现签一个承诺书,就材料欠款、安全事故赔偿、工人工资给付等进行承诺一切由其承担,一旦有上述现象发生,公司有权追偿。

3、在向发包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挂靠人的委托权限及期限。在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要有“工程款打入公司指定某某帐号,否则工程款支付无效”的约定,以此来有效控制工程款清收。

4、可以派工程管理、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参与者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顺利竣工交付。

5、在挂靠协议注明一旦私刻公司印章或公司项目部印章等行为,视为违约。视工程合同价的大小承担违约金5-20万元。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签订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内容,在施工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二)施工合同签订时须注意“八大”重要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决定工程总价和单价计算依据。如经过招投标的,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填定,其他可根据图纸填写。

2、工期。工期分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施工方应依约按工期施工,严防工期延误。工期问题是发包方拒付或延付工程款常用的手段之一,施工方一旦工期延误,易被发包方索赔从而导致工程价款减少。开工日期应约定如下:x年x月x日开工,同时以甲方具备开工条件的最后一项,并发出开工指令为准。竣工日期约定如下:x年x月x日竣工,如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期顺延。3、工程质量条款。施工人施工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基于目前已经取消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对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区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的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填写“合格”即可,如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力争取得xx奖,或工程质量达优良,承包人签订时要注意奖惩约定,慎重填写,一旦无法满足发包人的质量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在填写合同价款时应注意,若为可调整合同价格应注明“暂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结算采用的定额,且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时统一按实调整。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3条阐明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此通用条款可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适用。)

对于固定价格合同的签订(即指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以上时,单价可作调整。

4、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国家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彻底改变了由质监机构代表政府对建筑市场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而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设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承包人按上述条件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往往迟迟不予验收。在这样情形下,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按通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项内容保留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并履行通知义务,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5、竣工结算。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在这个环节上,发包人往往故意对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拖延审核或以没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为借口不予审核,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条款要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一般为28天),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承包人可依据此竣工结算文件与发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6、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示范文本中双方一般订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为: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洒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件;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年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主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5%,承发包双方一般会在专用条款中或保修书中约定,保修在保修期满后归还,这种约定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及振作意义。建议约定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或两年内归还。

7、争议。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诉讼与仲裁的主要区别是

(1)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2)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3)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4)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节省时间。

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争议条款上,选择诉讼方式的,应约定承包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选择仲裁方式的,应约定具体的xx市仲裁委员会。二者只能选一,不可同时选,否则导致仲裁选择无效。

8、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施工承包合同订立中,对于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即违反及时支付预付款义务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迟延支付违约金。对于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4条即违反及时支付进度款义条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迟延支付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对于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条即违反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义务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28天作为发包人的审价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违约金累计不宜超过合同价的20%。实际还有损失的,还可约定支付具体违约金后,违约人应赔偿相关损失。

以上是笔者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常出现的法律焦点问题,及处理这些法律焦点问题应采纳的法律建议的阐述,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以便工程管理者在工程管理中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实现工程管理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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