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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实用8篇)

时间:2023-10-10 16:11:24 作者:翰墨最新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实用8篇)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一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月保、临保、ic卡办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三、负一层管理建议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四、停车场环境管理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五、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七、停车场标识: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须悬挂公示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二

由于就诊人数众多,车辆频繁进出,很多医院都面临了巨大的停车难题,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成为了医院建设的主要课题之一。贵州省花溪人民医院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作为全区最大的县级综合医院,每天进出医院停车场的病人车辆给医院的停车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解决这个难题,该医院停车场管理负责人找到了厦门大手,以寻求一套完善的停车场管理系统方案。

大手了解到,花溪区人民医院承担着全区30万人口的医疗服务,由于其就医水平较高,有些病人还不远万里前来求诊,年门诊量均在12万人次以上,其中每天的病人车辆约在2000车次左右,如何促进车辆有秩序地快速进出成为了停车管理的'重点。

基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大手为该停车场设计了一套停车场系统解决方案:使用pm810自动出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整个停车场设计为一进一出。就诊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触压入口地感,控制机会自动吐出一张已经记录相关的停车信息的停车卡,带车主取走停车卡之后,入口道闸自动升起,就诊车辆快速进入停车场;当车辆出场时,车主将停车卡递给收费人员,带交完费用之后道闸自动升起,车辆快速离场。

pm810系统采用的是自动吐卡功能,只要车辆触发到地感线圈,地感线圈将会立即向系统传递信息,系统经过处理后发送命令让控制机自动吐出一张记录相应车辆的停车信息(停车时间、计费类型等)的停车卡,车主不需要到处寻找取卡键便可以快速取走卡片。当停车卡被取走时,控制机会自动感应,并将信息传回系统,系统发送命令至道闸完成抬杆动作,车辆则实现快速入场。

花溪区人民医院自从采用了大手提供的这套停车场系统解决方案之后,之前所存在的因停车场出入口拥堵造成延误就诊病人时间的情况得到解决,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整个医院的良好形象。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三

: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2]183号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五

28日,《停车费怎么收,请你提建议》报道见报后,读者热线响个不停。长沙的吴先生说,超过一小时停车场就按每小时5元收费,“如今吃饭也要两个小时,这样收费不合理”。株洲的黄先生则认为,“如果对停放的车辆受损不包赔的话,就不应该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表示,欢迎市民对停车收费提出意见,物价局将在10月20日搜集意见截止后,完美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进入室庐小区停车场、室庐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免收停车费。

博俗湘水湾的谢先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们小区两小时之内免费,如果规定一小时内免费,那我们岂不是要吃亏?”

针对这一疑问,邓荣幸表示,这一规定只是最低要求,没有最高限制,“物价局鼓励停车场给车主们更多更大的优惠,并欢迎有条件的停车场或物业免收停车费。”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了谁来赔?在今后,这一问题或将得到妥善解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购买机动车财产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向停车场另购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确保停放车辆因丢失或者损毁以及财物损坏等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停车场今后可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相关责任险,一旦发生车辆受损或丢失,就可按照“特约服务”的规定给予赔付。但收费也会相对提高,因为多出了保险费这项费用。邓荣幸表示,省物价局正在积极联合包括保险局和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促进车辆保管保险合作的成功。

而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责任险部的彭经理也表示了合作的积极意愿,“我们有成熟的保险产物——停车场责任险,并且很多酒店和宾馆的`停车场都购买了这一产物。”不过,因为车辆被盗或受损的风险较大以及购买数量的限制等因素,很多保险公司都将这一险种纳入了“控制险种”的范围,推广非常谨慎。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对办公时候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在合理时间内停放的车辆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过,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非办理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或办理完业务后仍将车辆停放在该处的,是否应当收费应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邓荣幸透露,医院停车收费问题是最复杂的一项工作,但相信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各部门协调,这一问题会妥善解决,医院停车收费会更加规范。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明确,各类收费停车场均须按规定公示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媒体报道:http://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德律风“12358”等,便于群众监督。

据邓荣幸介绍,以咪表收费为例,目前长沙市停车咪表收费标准为每15分钟一元钱,而今后将按照路段、时间等条件的不同,区别对待。比如,晚上某时段内车流量较小的时候,应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免费。而具体收费标准和时段等都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识,做到公开透明。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六

为合理利用好现有停车资源,切实解决县城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_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提高停车场点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交通疏堵保畅。充分考虑阿坝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以及停车场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停车场点(泊位)收费标准。

县城内机动车停车场点分为:室外专业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根据不同停车场点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可参照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方案。一类区域:起价3元/泊位/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首小时后每小时2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7元。二类区域:起价2元/泊位/1小时,首小时后3小时3元(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14元。

(二)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泊位收费标准。室内停车场收费方案:小型汽车起价5元/泊位/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4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室内不得超过15元;大中型汽车起价7元/泊位/4小时,4小时后每4小时加收3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22元;摩托车起价1元/泊位/6小时,6小时后每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室外停车场收费方案:小型汽车起价4元/泊位/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4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室外不得超过14元;大中型汽车起价5元/泊位/4小时,4小时后每4小时加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摩托车起价1元/泊位/6小时,6小时后每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

各类专业停车场、车主需包月停放的,包月费用最高室内不得超过260元,室外不得超过220元。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根据停车场性质、权属、经营管理形式等,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持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的经营主体。临时占道停车经营主体还须同时取得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权。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收费时段统一确定为8时至21时,其余时段不得收费。各类停车场点(不含医疗服务机构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实行计时收费。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经营主体必须配备具有计时装置的停车终端,能现场向停放车辆的车主打印含停车时长等内容的票据。

(四)室内、室外停车场点开放标准及备案要求。各室内、室外停车场点必须配备全景摄像头、具有计时装置的停车终端、能现场向停放车辆的车主打印含停车时长等内容的票据,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将停车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醒目位置公示,方可对外开放停车。

(五)机动车停车场点停放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在停车场点发生擦挂、碰撞、盗窃等,事故责任纠纷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

(二)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所有停车场点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设置统一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区车辆文明停放。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柱县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采取“划定区域、限定时间、有偿服务、分步实施”的方式,充分挖掘停车泊位资源,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加强停车管理,完善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机制,促进车辆规范有序停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一)实施范围

天柱县城区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管理范围包括凤城街道、联山街道、邦洞街道、社学街道集镇区域,按照“分步推进、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进行,新增加的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管理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县住建局(市政)、县公安局(交警)等部门另行确定。

1、道路泊位:滨河北路(便桥—廊桥)、滨河北路(廊桥—鉴江桥)、廊桥—观音洞、北门街(平安小区道路)、凤凰城(水印蓝庭售楼部门口道路)、中心市场路(汽车租赁门口)、电信路(供电局旁中山路—滨河南路)、电信路(电信局—中山路)、中心市场路(水东门路—中心市场第二个转盘)、中心市场路(中心市场第二个转盘—清江路口)、鸿发街(擎天公司—擎天路)、凯旋路(东方国际ktv—金山大道)、凯旋路(家居广场后门—擎天路)、司法局门口(擎天路—司法局)、南门路(老县委门口—物资局)、妇幼保健站门口道路、胡家坪路(水印蓝庭—中山路)、高龙路(滨河苑城—自来水公司旁)、高龙路(农发行—水岸星城旁擎天路)、凯旋路北段(东方明珠旁)、健龙路(中心嘉园售楼部—水岸星城)、民生商业街(教育局门口—水岸星城)、永华街(加油站后第二条路)、安居街(凤城街道办门口—擎天路)、擎天路—安居房(纪委门口)、新业街(威斯滨酒店后面道路)共计912个停车位,其他路段将根据城区停车位设置和交通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2、停车场:国资公司停车场、体育馆停车场和县影剧院停车场。

(二)收费时间

1、道路路内泊位:7:00-20:30

2、停车场:0:00-24:00

(三)收费标准

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可上浮,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充值、折扣、包月、包年等优惠。

车型分类: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1、路内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1小时内收费3元,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单次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18元。免费停放时段20:30-次日7:00。

(2)对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办案执法车、处理突发公共应急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和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2、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1小时内收费2元,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夜间20:00-次日8:00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10元,每天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18元。

(2)中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1小时内收费4元,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25元。

(3)对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办案执法车、处理突发公共应急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和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4)同一车辆在同一停车场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最高按一天收取停车费。停放超过24小时按收费标准重新累加计费。其他车型停放的按所占车位数计费。

(四)收费方式

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微信公众号支付、小程序支付、智慧停车app支付。

(五)收费实施时间

1、体育馆停车场、影剧院停车场自20xx年11月22日中午12:00起开始计费。

2、路内泊位自20xx年12月8日中午12:00开始计费。

(六)建设管理模式

天柱县擎天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天柱县城区路内泊车位和停车场20年特许经营权。由天柱县擎天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停车泊位勘划、停车场建设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实施,并组建管理、收费队伍,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执证上岗。

(七)其他配套设施

1、标识标牌:路内停车泊位,在收费路段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停车场泊位,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

收费站班组管理方案篇八

分享一篇来自厦门晚报讯的文章:路边停车收费,关键要统一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同时向居民区倾斜,细分收费时段等。就本报关注的“小区外路边停车”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政协委员,他们不约而同地呼吁路边停车位的归属权要统一。收费政策要向居民区倾斜“到底谁有权力规划路边停车位?政府应该有一个部门管管这事,把岛内的路边停车位整合起来管理。”市政协委员、民进副主委张咏说,“现在路边停车乱,老百姓有意见也没办法,和那些收费责任单位理论根本没有用。只能是政府部门牵头,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居民区做一些倾斜。”

张咏认为,白天居民区附近的停车位比较空,晚上则变成商业区、写字楼附近的停车位空了。“如果是单位的公用车,能不能留在单位呢?尽量少和居民抢车位”。“从长远看,岛内汽车保有量肯定是要控制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才是关键。”张咏认为,我市建设轨道交通的同时,要规划好附近的停车位建设。收费过高迫使车主随意停车“现在路边停车位表面上看有人管理,实际上很混乱。”市政协委员、民进副秘书长梁明煅说。他“旗帜鲜明”地表示:“我是坚决同意路边的停车位要收费的,这样才能避免车都涌到路上。”

梁明煅说,目前收费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有的路段收费过高反而迫使车主随意停车;有的路段为了吸引更多人停车“降价”,“收费的效果与初衷背道而驰,经济杠杆还没有撬动停车难的大石”。谈到停车位的收费管理,梁明煅说:“现在单位能管,街道能管,城-管办也能管,我们老百姓都不知道自己交的停车钱最后是进了谁的口袋。管理者不能统一,收费标准就难以规范,收费员就有了操作空间。”梁明煅建议,采用和推广电子收费系统,让停车费用全部进入市财政,政府再按照一定比例补贴具体管理者。细分时段,非高峰期可降低收费民盟界别市政协委员傅丽认为,路边停车位是公共资源,商业区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居民区的收费应当更人性化,减轻居民的负担。她建议,路边停车收费除了目前的免费时段外,可以再进一步细分时段。“上下班高峰期车流量大,维持原来的收费水平;其他时段车流量小,收费标准可以降低一些”。供求不均衡是停车难的症结所在。“从根本上说,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做好规划,给老百姓提供更多的停车位。”傅丽说,“建停车场、停车楼不求大,而是要‘见缝插针’,在居民区附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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