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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汇总10篇)

时间:2023-10-10 12:12:12 作者:念青松最新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汇总10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一

10月1日起,东莞新社保政策已开始实施,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自此,我市不再有“金卡”、“银卡”之分。

原约600万人的“银卡”参保人也享有了选择参加“补充险”的可能和权利。

新政实施之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也已正式下发。其中明确,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未为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补充险实施细则

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加补充险,需个人缴费

根据补充险《实施细则》,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由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人参加医保个账;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疑问1补充险如何缴费?

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

《实施细则》明确,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城乡居民则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保个账的,其缴费基数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申报。而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参加医保个账的,缴费基数参照城乡居民标准确定。以上两类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由个人承担。

疑问2有基本险和补充险,待遇如何?

先享基本险待遇,再享住院补充险

《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首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相关待遇。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疑问3参加医保个账有什么好处?

有医保个账,可在社区门诊就医购药

如果参保人还参加了医保个账,将可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及购药,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个账资金支付相关医药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若参加医保个账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停保、中断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从停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医保个账待遇,其医保个账余额可继续使用。

重大疾病险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9月30日。

大病险还保意外伤害营养保健性医药报不了

参保人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另外缴费,即可视同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新社保政策实施后,参保人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另外缴费,即可视同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大病险《实施细则》明确了待遇享受顺序,即参保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首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医疗补助顺序及有关规定核付,在此基础上,参保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再由大病保险按有关规定核付。

三类费用不纳入起付标准

不过,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医疗补助等支付后,其自付的费用中,有三类费用不纳入计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包括非医疗相关费用,指参保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与诊疗无关的费用;营养保健性医药及材料项目费用。

另外,还有违规降报医疗费用,比如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按有关规定自行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导致降低支付比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愿到高收费病区住院导致降低支付比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因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不予支付或减少支付的医疗费用。

大病险出院时可即时报销

新社保政策明确,大病险不仅保大病,而且还保意外伤害。

大病险《实施细则》中明确,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遭受的除工伤以外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若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待遇。年度内大病保险支付参保人大病医疗待遇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的限额独立核算,其中,支付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的限额不超过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

从10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便可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而且,享受大病险并不需要大费周折,参保人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条件的,在办理社会保险结算的同时,社会保险结算系统同步完成大病保险待遇的核算。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现场结算的,或在未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病险《实施细则》将从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

未就业配偶享生育险生育前需办理失业登记

只要参保人连续参保,并且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二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高等医学院校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培养订单定向免费五年制本科医学生共计5810人,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哈医学和傣医学。

计划如何录取?

免费本科医学生订单定向招生计划在有关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来源计划中单列编制,计划性质为“国家免费医学生”。

报考免费医学定向招生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只招收农村生源,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补征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用人需求以县为单位安排招生计划,只招收定岗单位所在县农村生源。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面向全省农村学生补征志愿,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

报考条件有哪些?

(1)符合2017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省份规定的其他条件。采取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地方,报考学生除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外,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定岗单位所在县农村。

相关政策

(一)国家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二)国家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就业协议,到定向服务市(州)人社部门报到,由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聘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经考核、体检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三)国家免费医学生毕业后的定向服务单位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期为6年。服务期内,经审批可在全省乡镇卫生院之间调动。可按有关规定完成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按规培规定注册地点)。凡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要求的国家免费医学毕业生将优先纳入“5+3”模式的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规培的3年时间计入基层服务年限。服务期满后,国家免费医学生可选择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也可按相关政策提出调动申请自主选择工作单位,或参加城市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及自主择业。6年服务期满后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根据工作变动按有关规定变更。

(四)国家鼓励并支持免费医学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给予政策倾斜。一是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免费医学生,注册全科医师后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做硬性规定,把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免费医学毕业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二是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国家免费医学生的工资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三是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国家免费医学生,优先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四是在开展或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时,优先安排国家免费医学生,鼓励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五是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免费医学生,所在单位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六是对服务期满的国家免费医学生,在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不能正常毕业的国家免费医学生,须退还在学期间的相关减免费用;国家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不能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履行服务承诺者,退还已享受的各种培养培训费用的同时缴纳50%的违约金,并将承担培养协议和就业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其违约事实记入个人人事档案,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约名单。

1.2017免费医学定向生政策规定

2.2017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新政策

3.2017国家免费医学生最新政策

4.2017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政策规定

5.2017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政策

6.教育部2017免费医学定向生政策规定

7.教育部2017年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政策

8.2017国家免费医学生新政策规定

9.2017全国免费医学定向生新政策

10.2017全国免费医学定向招生新政策规定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三

20xx年我镇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上级计生部门人口计生会议和旗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方法,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为薛家湾镇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严格按照薛家湾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从根本上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制定的各项惠民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

(一)完善和落实好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到位,确定到位,发放到位,管理到位,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要按政策和程序足额落实兑现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养老保险金”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费,放弃生育指标奖励费,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费。

(二)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按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努力推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与各项惠民政策相互兼容、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服务计生家庭的民生意识,不断转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全面实施“三大工程”,搞好“五个服务”

(一)对婚育人群进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和监控工作,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

(二)通过计卫联手,在免费婚检、免费孕检的基础上,免费进行孕前优质健康检查、孕中监测;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免费发放叶酸、福斯福;继续推进“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出生缺陷档案,实现跟踪服务。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落实好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深化和完善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做好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要搞好政策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一条热线释疑解惑服务,推广“三大工程”(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四

尊敬的xxx: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生于****年**月***日,为*****正式工作人员,于****年***月与*****(身份证号码:**************)结婚,在计划生育政策内育有一男孩,取名***(身份证号码:******)。由于女方******为*************下岗女职工,无固定职业,不便于计划生育管理,现申请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移交男方单位****************统一管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移交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移交

年月日

接受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接受

年月日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五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以下是本站为您整理的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供您参考!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六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个别登记对象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福建计生处罚条例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实,每个家庭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宝贝并将自己的精力与爱全身心的奉献在孩子的身上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有所帮助的,当然在保障自己能够对第一个孩子有充分的耐心与爱心呵护的同时,再生育一个也能够算得上是家庭之幸了.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七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八

01.计划生育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02.计划生育协会是人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效载体。

03.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04.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05.发挥计生协会作用,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06.协会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

07.计生协会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08.加强基层计生协会建设,提高群众满意程度。

09.建设发展好计划生育协会,构筑村民自治工作新平台。

10.计划生育协会是开展群众工作的好形式。

11.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12.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

13.计划生育协会要做政府好帮手、育龄群众贴心人。

14.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为实行计划生育奠定群众基础。

15.计划生育协会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16.协会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7.计划生育好,协会很重要。

18.发挥协会作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9.贯彻群众路线是做好计生协会工作的根本。

20.新农村呼唤新家庭,新家庭促进新农村。

21.加强基层计生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22.加强村级协会建设,依法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3.广大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

24.计划生育协会是育龄群众之家。

25.计生协会为群众,做好工作靠大家。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九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计划生育两胎差几年篇十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

第十九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对在县、乡级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三十一条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为计划外怀孕人员提供躲避场所造成超生或者为他人藏匿超生婴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地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的应当予以取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连续两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四)遗弃女婴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1起施行。1992228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一、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牧区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明确再生育情形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子女数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三、明确规定生育登记手续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两个以内,包括两个),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具体登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规定产假、陪产假

根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九十八天)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同时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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