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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模板5篇)

时间:2023-10-10 11:23:35 作者:ZS文王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模板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篇一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

因甲方公司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培训和教育(该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专业技能培训、专业考试的支持以及其它需公司承担费用支出的'各项培训、学习等活动(以下及附件等内容均简称“专项培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专项培训时间和地点

二、专项培训费用

三、专项培训期间待遇

第三条乙方参加前述培训、学习的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如培训机构在超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如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工资。

四、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培训费用损失。

第五条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证书,培训期满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培训总结,对培训内容、收获和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总结。

第六条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指导工作。

五、乙方服务期限

第七条乙方应在甲方最少服务个月(即服务期);乙方的服务期从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但如甲方决定不再续延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六、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全部培训费用损失(标准为根据服务期的具体期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或另行向乙方追偿。

七、生效条款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篇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第264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0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篇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篇四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功或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双方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它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有哪些篇五

案情介绍:

某网络公司因扩大业务而招聘人才,林某前去应聘,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林某担任公司技术主管,合同履行期间,网络公司又出资派林某参加某高校主办的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二万元,为此,双方又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五年,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应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

林某接受了培训,培训结束后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履行服务期,不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网络公司由于经营发生困难,就通知林某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要求林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同时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林某认为公司在自己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要求自己赔偿,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林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还约定了五年期限的服务期,自己愿意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为公司服务,但公司通知终止合同而不需要自己履行服务期,因此公司不能再提出赔偿要求。

网络公司认为,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能完全等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双方已约定林某在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应赔偿培训费,公司也未放弃要求林某赔偿培训费的权利,因此,林某应当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评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对劳动者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义务,否则依法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对劳动者单向作出的约定。因此,林某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期限为二年,林某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应为企业服务的期限为五年。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追索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当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则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当然,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有约定的,双方按约定执行。以上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关于培训的协议,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网络公司出资对林某进行了培训,双方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但公司在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合同,实际上放弃了要求林某按服务期约定继续服务的的权利。因此,网络公司不能再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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