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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校企合作合同 美甲聘用合同(汇总9篇)

时间:2023-10-09 20:07:36 作者:温柔雨最新校企合作合同 美甲聘用合同(汇总9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校企合作合同篇一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v^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v^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西藏高校就读(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经全日制学习,2014年1月1日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一)申请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个人残疾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

1.区内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发放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上报时间

(一)各高校于当年4月1日前汇总本校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所在家庭被认定为低保家庭的,由毕业生到原就读高校申请,高校于次年4月1日前将本校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三)2014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高校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于2014年10月1日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我区拉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六、列支渠道

2014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财政收入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5年起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残联、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校企合作合同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专家顾问,就本合同约定项目为甲方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充分地表达各自真实意思的基础上,根据《_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项目:海洋经济咨询、海洋政策法规咨询、海洋技术咨询等。

2、技术服务的内容和目标:

解答甲方遇到的海洋事务咨询,无需常年坐班,甲方遇到海洋事务专业问题,可以向乙方请教。乙方要安排时间当面或来电来函解答。并指导甲方工作人员工作。

3、技术服务的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或协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海洋事务服务费按甲方按年度支付乙方,具体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密内容(技术信息)乙方获得的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海洋技术、等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方。

3、泄密责任:如乙方泄密,应赔偿甲方合作协议额度的20%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第七条双方确定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共有。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除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按未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约定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应当免收技术服务费外,还应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

本合同约定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校企合作合同篇三

乙方: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2.甲方按每标准课时 元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讲课酬金。甲方为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暂扣乙方5元每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在确定无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后,于第二个学期的第一次课时酬金表中计发。

3.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命题、批改作业、评卷报酬,酬金发放时间与甲方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同。

4.甲方因故需停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临时停课,非乙方原因而乙方未能接到通知赶来上课,甲方按两节课课酬标准的50%付给乙方工资。

三、乙方工作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乙方若不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受聘前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试讲。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如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阅评试卷等。

3.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传达教学管理信息,乙方每周至少主动与各主管系负责人联系一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当月课时酬金中扣除20元。

5.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相关系部并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应补上所缺课程课时。乙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课时酬金中扣除50元。

6.乙方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1.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过程当中谈论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校企合作合同篇四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市)、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v^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就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v^、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培训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创业重点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良好机遇,结合我区特色经济、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进入自治区和地(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四、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我区各类人员,作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指导和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农牧民创业。    有创业愿望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农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可到各级^v^门申请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放宽登记限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任何地(市)和部门不得设置许可限制。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创办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减免行政收费。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    1.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v^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4.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落实税收减免。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经济组织发展。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业者创办的企业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规定项目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的经营场地。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五)强化担保贷款。1.小额贷款担保。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各地(市)应积极筹集落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两年内设立相应的担保机构,各地(市)担保机构要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2.小额贷款额度。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均可凭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等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3.贷款利率及贴息。经办银行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创业者从事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的服务业、旅游业、商贸业等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4.风险奖补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担保措施,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鼓励经办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六)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建立创业奖励制度。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三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创业者可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奖励资金。

    六、创业培训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市)要将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返乡农牧民工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师资力量的培养,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我区实际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帮助创业人员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创业技巧。通过探索援藏省市对口援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实行创业见习制度。建立创业见习制度是帮助创业者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创业的实训功能和作用,为创业者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生活补贴。

    七、创业服务    (一)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各级^v^门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自主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师及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工商联、银行等部门熟悉经济发展、创业政策的人员,建立创业项目专家组,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校企合作合同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v^社会保险法》、^v^《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管理,统一制度模式、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报批土地涉及的人数,以年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为基数,预存15年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账户中,再由财政部门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划转至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足额到位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v^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任职满一年的村(居)两委成员、寺管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离任后则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

第九条 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地方政府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为困难群众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下同),由其指定的受益人依法继承。无法退还本人且无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同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除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加2%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

第五章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第十九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即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规定补缴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跨省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定商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

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自治区级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汇总本地(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划拨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件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v^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校企合作合同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

法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内容,根据《_民法典》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 _____年__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超越教育课程顾问一职,乙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履行主任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超越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3、协助机构进行家长会宣传工作;

4、协助校长下发的其他相关工作;

5、每天上课之前打扫好教室卫生,提前整理好教师用笔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提供给乙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薪资及福利

1、乙方的薪资由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金二部分组成。

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0元/小时,试用期后工资为10元/小时,提成为新生第一次交费的2%;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和提成,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奖金在年终进行一次性发放。

五、劳动纪律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护甲方的名誉。

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_

2、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突发任务可以适当的自行调整工作时间。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1)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机构工作的(须有劳动部门鉴定报告)。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要挟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供给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违背劳动合同的义务

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九、其他

1、本合同依法订立,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束缚力,双方必须履行。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

4、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校企合作合同篇七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v^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除执行《^v^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 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 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 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4.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 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 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1. 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2. 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3. 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4. 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5. 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范围。

6.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1)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

(五)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 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旅游局确定。2.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行以下税收优惠:1.兼并、收购^v^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同时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被兼并、收购企业与兼并、收购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2. 托管、租赁^v^有亏损企业的,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

第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办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校企合作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定,达成下列条款:

1、甲方聘请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拍摄平面、影视广告,共支付酬金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为________年。

2、初次拍摄内容:

(1)专卖店立像推销照

(2)欢迎光临照片

(3)介绍产品照

(4)专卖店货架选购照

(5)产品外包装装潢照数张 如:手提袋、包装箱、礼品盒等

(6)电视广告片拍摄

3、乙方有义务出席甲方的重大宣传活动(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大客户洽谈等)需到场,定期为甲方拍摄平面、影视广告,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形象代言费,只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4、乙方同意其广告形象在甲方各类广告宣传及包装中使用,其肖像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在为甲方代言期间,不得接拍同类企业广告。

6、乙方为甲方拍摄用67的反转片拍摄,最终为客户提供67的反转片每张价格为________元,电分(b)刻盘每张加收________元。

7、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将制作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

(2)初次拍摄内容完成交付照片(反转片)或光盘后,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全部余款。

8、拍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_______天。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9、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或者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图片。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图片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在杂志内使用乙方图片中的姓名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资料。

(4)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或形象为其他企业本身或产品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11、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所需数量的候选照片,并经协商授权甲方选择、使用其中照片。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应视为违约。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当保证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图片的相关权益,含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财产权等。

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13、不可抗力因素: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民法典》办理。

14、合同生效,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校企合作合同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所_______________律师团队具体承办法律顾问事务。遇有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乙方组织部分本所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或全所律师研讨。必要时,邀请本所外聘的专家顾问研讨,力求为甲方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1、就甲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修改甲方草拟的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

4、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协助甲方向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或培训;

7、代为进行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

8、代为办理各类行政登记、变更等手续(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9、代理甲方办理公证事宜;

10、代理甲方参加与甲方有关的民事、行政纠纷的调解;

11、代理甲方参加与甲方有关的诉讼、行政复议或仲裁活动。

不定期: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尽可能提早预约乙方,以便安排时间并做必要准备。

为便于协调工作,甲方指定作为法律顾问联系人,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工作。甲方及下属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一般均通过该联系人与乙方联系。

1、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办理甲方委托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2、应保证向法律顾问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应将全部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如遇个案确需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的,需与乙方协商。乙方在业务能力及办案效果等方面明显不能胜任的,应该同意甲方的意见。未经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4、应为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并负担其因办理甲方法律事务出差外地而产生的合理的交通、食宿、通讯及出差补贴等费用。

5、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6、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应收取的律师费、差旅、出差补贴等费用。

2、有义务优先为甲方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

3、有义务及时将办理法律事务的进展或结果向甲方通报。

4、对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无论确定为免费或收费,也无论收费多少,乙方均应认真办理。

5、当乙方主办律师因疾病住院、长期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务,或因工作能力限制,未能为甲方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时,应甲方的要求,乙方有义务及时另行指派主办律师。

6、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1、根据《__________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以此项目总造价为__________元的预算为标准,法律顾问费为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基于甲方对乙方服务的信任,乙方同意按照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收取每年的律师顾问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以上款项甲方以汇款、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

本所账户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律师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需到本市以外出差时,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其他事务,需要到外地出差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6项事务时,甲方不必再行委托。在甲方按本条第1—2项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乙方不再另行收费。

4、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7—11项事务时,甲方需就具体个案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按《_______________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另行计算律师费。鉴于甲方与乙方是基于本合同而发生的长期合作关系,乙方在确定具体个案收费金额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8折优惠。

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6项约定,乙方可催告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如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视为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6项约定,甲方可催告乙方在合理的

期限内履行合同。如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视为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退回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所支付的律师费。

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为简化签约手续,本合同可依年度为期顺延。本合同期满,双方如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项目完成之日;年度服务费用不变,付款日为下一年度服务起始之日的5日内。以后各年度的顺延合同条款亦同。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将纠纷提请__________市律师协会调解或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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