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一
(一)、设立校长室为应急指挥办公室,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张xx
副组长:张xx
成员:吴xx、闫xx各班主任、科任教师。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本预案,明确应急办法和措施。
2、出现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争取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和预案规定迅速部署抢救工作,力争将灾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寻求帮助。
3、对事故灾害可能危及的周围人员或物资要及时组织疏散。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二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生活老师、班主任应在三分钟内报告行政处,行政处立即上报校长室。
2、在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时,班主任、生活老师先将学生送校医室进行初步诊断,同时上报行政处、校长室,确定是否送医院紧急治疗。
3、如果发生师生食物集体中毒现象,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救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抢救组必须迅速与医院联系,展开急救,并上报市教育局、市卫生监督所。
5、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立即严格控制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同时封存食堂预留食品样品,以便医院检查中毒情况。
6、事故处理小组要稳定家长、学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达成良好共识,妥善地解决事后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三
为了预防食中毒事故的发生,学校行政处要把好食堂、校园超市进货关,杜绝“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学生处要加强对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食堂要制定食品生产的规程,规范操作。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四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
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x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
(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1、学校对事故的即时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n
(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事故处理方式
(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
1、赔偿原则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和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
一般伤害赔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丧葬补助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
(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2)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伤害赔偿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责任保险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以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2)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重伤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对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处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生的处理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害学校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1、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2、参照执行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3、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和家长更多方面的援助。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五
1、各级班主任应充分认识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对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此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的义务。
4、实行责任追究制,在救援工作中推诿扯皮或者懈怠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分别给与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