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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10-08 18:08:43 作者:QJ墨客最新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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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篇一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达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万纪发〔2016〕50号)要求,现将我乡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乡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组织乡纪委工作人员专题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5〕3号)、《关于部分地区办案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中纪办通报第2期)、省纪委《办公厅通报》(20第14期)和达州市万源市关于办案安全的相关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案款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3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各1次,要求大家领会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升法纪意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及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督查方案,乡纪委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杜林同志任组长,指导和督促自查工作开展,并召开专题会议2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明确任务要求。

二、扎实工作,严格自查

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部署,乡纪委针对依纪依法办案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分别开展了严格细致的自查。

(一)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工作。

一是注重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狠抓政策法规学习。上半年开展各类学习4次。狠抓办案业务培训。开展集中培训1次、专题辅导2次、以会代训6次。有针对性地对办案工作中容易混淆的疑难问题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实例分析讲解和座谈交流,达到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目的。二是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加强办案安全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做到不变相“两规”、违规“留置过夜”,确保了规范安全文明办案。三是狠抓问题整改,完善办案硬件设施。结合贯彻落实市纪委办案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对查找的我乡纪委在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及时纠正和改进,重点落实了基本符合办案安全要求的谈话场所,并对规范案件调查谈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乡纪委高度重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省、市纪委对涉案款物管理的要求,始终坚持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的工作要求。经查,我单位涉案款物的管理中无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的问题存在。

三、总结经验,建立制度

一是狠抓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全面监督。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办案人员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规范线索管理。

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下简称委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委部机关自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钱款和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 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涉案款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严禁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采取暂予扣留或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后执行。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先予执行,但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第六条 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一起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交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

第七条 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制作谈话笔录外,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书,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执一份。鉴定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委部机关受理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案件,应当要求其他机关同时移送已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或涉案款物清单、已处理凭证等,经审核无误后填写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

第九条 暂予扣留的涉案款物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保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人对涉案款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毁损和灭失,严格办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续。

第十条 办案部门或调查组经批准对涉案款物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在异地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确有困难的,办案部门可以委托中央纪委相关部门指定的地方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保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可暂时代为保管涉案款物,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委托地方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保管涉案款物的,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出具委托书,并与受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涉案款物保管清单应当交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办案部门或调查组移交的暂予扣留款,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据交案件承办人员。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将暂予扣留款设立明细账,及时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第十二条 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当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十三条 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移交保管时,承办人员与保管工作人员均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与保管工作人员办理移交。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对移交物品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保管工作人员对暂予扣留、封存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对小件物品可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对大件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封存保管。贵重小件物品应当装入透明袋封存。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要定期保养和维护的物品要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防止损坏。

第十五条 对大宗物品、特殊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对危险品、违禁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对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与物品持有人协商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委托有关机构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并将清单、照片、变卖或拍卖结果附卷。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在移送案件或因案件需要调取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时,应当经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加封的涉案款物启封时,承办人员与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双方在封条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定期对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的保管情况进行自查;办公厅案件管理局应当对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的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经调查认定不是涉案款物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填写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将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发还时,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按清单与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当面清点,并由其签收。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部门向案件审理室移送案件时,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

案件审理室在审理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对调查报告所列涉案款物与所附涉案款物清单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案件审理室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中央纪委会(书记办公会)或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商机关事务管理局执行。

特殊情况下,可先对违纪人做出处理,再对违纪款物做出处理。

对涉案款物未经审理的,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没收、追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区别不同对象按照程序做出书面决定,由办案部门填写没收、追缴款物清单,开具收据和凭证,及时送达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送达时,应当由被送达人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

第二十二条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退赔的涉案款物,应当区别不同对象按照程序做出书面决定,由办案部门填写责令退赔款物清单,及时送达退赔人签收。退赔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注明。

第二十三条 没收的款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责令退赔中依法不应当退回(赔)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退回(赔)的款物,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上缴的违纪违法所得款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处理决定所确认的数额,办理上缴国库手续。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有关部门兑现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其他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以拍卖或其他公开方式做变价处理的违纪违法物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分案登记造册,并填写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上缴国库或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暂予扣留、封存款物,其孳息也应当一并上缴或退还。

第二十六条 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的涉案款物,办案部门应当督促司法机关予以退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审理,报经中央纪委会(书记办公会)或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初核后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对被调查人主动上交的或者应当建议有关党组织或单位责令被调查人退赔的违纪违法所得,由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以监察部名义采取的暂予扣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财物等措施,以及对财物进行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处理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地方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保管单位,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因管理不当造成涉案款物毁损和灭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定要求填写的有关文书和单据,应当存入案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篇三

为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我们从完善制度、程序监管、纳入考核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涉案款物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的全程监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案款物要填写《丰县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留存,一份随案移送,一份送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款物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不定期对6个工作室以及委局机关办案职能室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进行总结整改。

二是严格涉案款物暂扣、管理和处置程序。为确保涉案款物的管理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手续完备,我委规定不得在初核阶段采取暂扣款物措施;在调查阶段收缴涉案款物后于3日内上交财务部门,重新规范补充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的'正式财政票据;明确了涉案款物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对暂扣款物的处置,案件承办室须在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明确建议,经审理室审理,并在处分决定载明,确保涉案款物的暂扣、管理、处置程序规范进行。

三是加强涉案款物的绩效考核。对每一起涉及涉案款物的案件,纳入“一案一评一通报”进行点评,每月考核的累计成绩,作为办案部门年底案件工作质量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为了更好地加强涉案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案管部门对涉案物品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承办室对涉案物品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电子台账管理平台,确保涉案款物的收缴统一管理;建议信访部门加强对初核后认为不需要立案信访结案案件,初核对象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的监管,对收缴涉案款物情况及时移交案管部门,录入电子台账管理平台,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篇四

曲靖市按照深化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的要求,保留了成立党委的9个市直部门(单位)纪委,撤销了18个纪检组、1个直属机关工委纪委和3个监察室,集中派出了8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近两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纠风等各项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更好地体现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优势。但在保留的市直单位纪委的工作运转中,我们发现由此带来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保密局自查自评报告篇五

公安部“专项办”:

_x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有序、保质、稳妥地向前推进,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效明显,截止6月30日,全省公安机关共清理排查案件__x件,占应排查数的 _ %,发现问题案件数件_x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精心布阵抓排查

主要领导再推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清理排查是关键,必须精心布阵,认真细致用实招,翻箱倒柜抓排查,不能放过一起案件、不能漏掉一起涉案财物,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整改和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_x4月15日在听取省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后就清理排查工作的指示。“4.21”日,省公安厅按照_x的要求,召开了全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_x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讲评,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_x对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_x、_等三个单位交流了经验。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更加重视,行动迅速,做到了“三有”:“一把手”有批示;党委会有研究;“专项”工作有方案。各地公安机关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并用会议记要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执行。同时,全省各市、州公安机关就“专项治理工作”分别拟定了“七个一”举措:即公布一个举报电话、开辟一个工作专栏、签订一份责任书、进行一次交交叉检查、建立涉案财物一案一台帐、成立一个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完善一套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召开会议再部署。5月20日当清理排查工作进行40天的时候,省公安厅在_召开了全省市、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题督办会,对26起涉案财物问题信访投诉件进行了督办,明确了办结的时限和要求;听取了各市、州公安机关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清理排查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并明确了二项举措:第一、以“量化考评办法”为载体,在强力推进清理排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上动脑筋。采取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量化考评、及时通报排位、挂牌督导整改等具体方法,着力解决动力不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是以“典型示范引路”为先导,在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计划做好“五件具体事”:一是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统计、月通报”;二是收集各市、州“一把手”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各种批示;三是制作一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警示片;四是组织一次交互检查,督办一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案件;五是出台一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努力解决好动力不足、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顽症”。

集中骨干再培训。在清理排查的攻艰阶段,6月13日至6月17日,省公安厅在_警官学院举办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各市、州公安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分县(区、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副书记)、厅直有关单位领导和省“专项办”成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以重温政策法规、正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矛盾、交流工作经验、确保排查质量、探讨长效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为宗旨设立培训内容,还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法学博士何帆同志就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辅导,达到了预期目的,为高效、有序、保质完成清理排查工作起到了释疑、充电、鼓劲的作用。

案民警开枪打死当事人后自杀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曾因此案而受过处理的三名在位民警现身说法,并将发案之日定为警示日,全局上下深受震撼。搞讨论。各基层公安局利用网络专栏进行讨论交流,大家谈认识、论危害、受警示,增强了执法规范化意识。办专栏。目前,全省各市局开设“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栏21个,发布动态信息510余条。印册子。_x、_x、_x、_x等地市十五个市、州将“六个严禁”等重要内容制成卡片或小册子发给全体民警,做到全警皆知、入心入脑。据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在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共印发有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学习资料2.1万册。发短信。各基层公安局利用扁平化指挥调度短信平台向所属民警发送涉案财物管理“六个严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基本知识“四字诀”短信,做到警钟常鸣。各市局通过一系列的再教育、再发动,把广大民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和省厅的要求上来,有效澄清了民警中存在的“玩真的”担心引火上身的害怕心理;“来软的”漫漫来、等等看的观望心理;“不投诉不动真”的侥幸心理,“用真心、动真格、出实招、细排查、严整改”已变成广大民警的自觉行动。

二、多措并举 认真细致抓排查

落实责任追究。为了把清理排查工作达到“两不”要求,我们采取省厅警种领导垂直包干、市(州)局领导分片挂勾包干、县(区)领导分警种条线包干、队(所)领导分案包干、办案民警个案包干等方法,实行一案一档,一档四表,达到“四清”;逐级签订“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书”,把“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考评与年终绩效考核挂勾,在执行“六个严禁”上动真格。有16个市(区)公安局在清理排查中以对群众、对自己、对领导、对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我加压,将清理排查的时间段面扩展为以来的所有涉案财物案件,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为保证质量,积极采取定范围、定重点、定责任、定程序、定时间等“五定”措施,强化各级领导与民警的职责意识和忧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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