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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府补贴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职工的家属,老公因患肝癌去世。老公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开始读高中正是属于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
希望支队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政府补贴申请书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xxx省(市)商务厅(局):
我们是英国xxx(外国企业名称),我公司经过对贵地区投资环境的综合考察,决定在这里投资设立一外资企业,现依法郑重向贵委员会(局)提出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一、设立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名称:北京xxx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名称)
住所:北京市xxx。
二、公司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服装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及婴儿用品,销售自产产品,提供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
三、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方式
公司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及设备出资,其中,美元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
此致
申请人:英国xxx(外国企业名称)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政府补贴申请书篇三
优惠政策的报告
xx人民政府:
xx旅游地产暨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是由(陕西xx集团)下属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根据《汉中市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本着保护性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在兼顾环境效益,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力图打造的一个具有养生体验功能的高科技集旅游地产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有机整合的地方发展项目。
一、xx旅游地产暨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简介
企业政府补贴申请书篇四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企业政府补贴申请书篇五
法定代表人:梁常运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忠海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20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卫辉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