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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解除的撤销权 合同撤销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通用5篇)

时间:2023-10-07 16:34:35 作者:笔舞2023年合同解除的撤销权 合同撤销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通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合同解除的撤销权篇一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赠与活动以及赠与纠纷不断增多。“给出去的东西就没法往回要了”,这种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赠人的所作所为却令赠与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无偿性。2单务性。3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4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赠与为诺成合同。

合同解除的撤销权篇二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在赠与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拒绝赠与;财产交付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合同解除的撤销权篇三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撤销赠与合同能够使赠与财产物归原主,自然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赠与行为之前,一定要慎重!

合同解除的撤销权篇四

xxx同志,性别,身份证号xxxxxxx,系我单位聘用职工,该同志与我单位协商一致,已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b、协商一致解除(由劳动者提出);

c、劳动者单方解除;

d、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e、用人单位裁员;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有关说明: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报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单位、员工、存入员工档案、就业备案各一份。

员工签收:

年月日

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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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撤销权篇五

可撤销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终止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ps: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追溯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时效:每个相对独立的履行部分来个别计算,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在继续性合同的诉讼中,合同的继续性决定了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行着的,如果严格遵守让履行合同一方举证合同已经履行,则难免失之过苛,履行方也不可能将每一时刻的合同履行予以记载,也不符合继续性合同履行的习惯。因此,在实务中出现了法院将继续性合同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之于相对方,即让相对方负担合同没有履行或是违约的证明责任。这种将举证责任转换的司法实践,确实考虑了继续性合同履行的特殊性,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的考量,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若干规定》仅于第六条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予以了倒置规定,而不能普遍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纠纷案件。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追溯力: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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