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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篇一
为全面完成我县
2016
,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稳步推进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加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确保全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工作已列为省对我县考核目标之一,省考核指标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扩面征缴,实现应保尽保。
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应同时提供由各级残联部门按审批权限评审认定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截止2015
年底,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因欠费导致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应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13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缴费,多缴多得。
1.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
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缴费超过
15
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
1
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
1
元。
3.
对选择
100
—
400
元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
500
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60
元。
4.
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
100
元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
2016
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
2016
〕
2
号)文件精神,从
2016
年
1
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75
元提高到
80
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
10
元。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实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2016
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安排部署2016
2014
年开始,国家多次对参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分别进行了调高,现在参保缴费意味着未来收益更大,谁缴费、谁享受政策,谁缴费、政府补贴谁;二是年轻人缴的费是为自己储备的,给老人发的钱是国家财政出的;三是未参保缴费人员,到龄不能领取养老金待遇,需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集中征收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县人社局负责业务指导,具体步骤如下:1.
县人社局通过省管理信息系统,以村为单位制作
2016
年度各乡镇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名单,交乡镇劳保所分发到村。
2.
各村根据参保缴费人员名单收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为缴费人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及时将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县基金账户。
3.
集中收费后,各村将
2016
年缴费明细表和银行缴款单交乡镇劳保所进行核对。乡镇劳保所审核并填写电子缴费信息,电子信息与缴费明细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交县人社局存档。
明确
2016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征收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3
2016
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费集中征收结束后,各乡镇劳保所负责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缴费人员进行信息录入,确保参保信息准确。县人社局对录入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进行审核对账,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进行录入。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小组,纳入绩效管理,紧盯征收任务,目标到村,责任到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下午5
点前汇总各乡镇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并向县委、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在集中征收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跟踪问效,督查情况随时通报,适时召开调度会,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不足,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进行通报表彰,对进展差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今年征缴工作,统一票据是基础、续保多缴是重点、扩面缴费是关键。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照要求进组入户落实好全民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保费收缴和问题排处等各项工作,以优质的服务抓续保,以政策的宣传促扩面,以扎实的工作保征缴,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各村级协办员要做到账目清楚,票款同步,建立缴费台账,并将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财政专户。要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解读政策、印发宣传资料、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各级经办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工作纪律,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当日下午5
点前足额上缴到县信用联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对截留、挪用社保资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篇二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 元/平方米,蔬菜地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篇三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知道,围绕建设“红色故都,七彩”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揭露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规范建设管理、促进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为了突出本次征迁资金审计工作重点,保证审计质量,确定以下具体工作目标。
一是摸清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是掌握各重点项目征迁资金收支情况,理清收支结构。
三是揭示征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建立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以征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落脚点,以财务数据为基础、以资金去向为主线。掌握征迁资金收支全貌,将相关数据取证后录入调查表。深入实际走访调查,有关单位及乡(镇)村(居)实行全覆盖,把征迁户中乡(镇)村干部及其亲属作为重点调查对象,特别关注补偿资金额度大和集体土地建筑物补偿及多次补偿的真实性。每村(居)不得少于调查5户征迁户,对调查对象反映的问题要跟踪落实,项目实施结束时要及时汇集有关数据和问题,建立台帐,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是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工程类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时间范围是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三、审计对象
征迁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单位和征迁户。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调查征迁资金的筹集是否合规
(二)调查征迁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严密。
(三)调查征迁资金拨付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违反规定拨付征迁资金的情况。
(四)掌握各项目征迁资金收支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资金的问题。
(五)掌握征地地类和面积,拆迁建筑物类别和面积,迁坟数量的真实性,有无更换类别、提高补偿标准,是否存在虚增面积和数量、骗取征迁资金的问题。
(六)掌握征地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侵占集体和征迁户利益的问题。
(七)掌握村组集体土地和集体建筑物补偿是否真实,有无虚征虚拆,将补偿款集体私分甚至个人贪污的问题。
(八)掌握征迁工作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乱发钱物,挤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的问题。
(九)掌握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是否民主公开。资金收支是否公开公示,有无乱支滥用,村委招待费和其他办公经费挤占挪用土地补偿款,甚至以个人名义私分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十)其他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分工
本次审计调查由副局长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负责巡回各组督促审计质量,综合报告由谢黎明撰写,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带组领导:
第二组带组领导:
第三组带组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点项目建设征迁资金审计是市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审计调查,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各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克服困难,保证工作时间,必要时放弃“双休日”,保质保量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各审计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内容和重点。加大审计力度,及时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征迁资金审计点多面广,资金规模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审计组要严格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的基本要求,认真地开展审计调查工作。
(四)控制质量,防范风险。各参加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_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确保反映的问题清楚、定性准确、数据可靠。每一个问题及数据要有完整的取证记录。
(五)加强廉政和保密工作。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自觉维护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审计情况或审计信息,带组领导是廉政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篇四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营牧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加快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乔龙沟县国营牧场、桃坡底县国营牧场果树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一)征迁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安置优先、服从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以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手续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明辨事实的原则。
县国营牧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属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证载面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记载的面积结合选定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实测面积认定,二层高于2。2米的按测绘面积的80%折合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号)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权属认定
1、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记,登记明确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以证载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未办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记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按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无法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的,提交征收实施部门认定。
3、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未办理法定登记,相关交易协议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建、扩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的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且明确为被征收人的,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5调换安置房补偿。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围内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3调换安置房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与置换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以下比例调换单元楼安置房。
1、有权属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1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0.9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
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原设计为厂房、礼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变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
2、置换房屋为郭道镇镇区新建单元楼。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应选尽选。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大于调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补齐差价。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不达所选调换房总面积,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3、住改营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住宅自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且实际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发布之日倒推计算)经营行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偿,并另行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
4、过渡期限及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房屋腾退验收之日起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三倍予以发放,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仍按照原标准发放。
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计算,首次支付十二个月,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六个月终止。
5、原则上每户认定的总置换面积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换,剩余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6、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总置换面积70%的(不包括70%,上限为100%),超出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7、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总置换面积的70%为准。受安置房户型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达总置换面积7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时。
每户补助迁出和迁入费用共计20xx元。
(一)宗地范围内高于2.2米封闭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内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与县国营牧场、县国营牧场果树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赁期间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修建审批手续完善的,经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认定后,依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有权属认定以及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搬迁户,凡在正式签约启动后的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20日内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过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它剩余款项在搬迁腾退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并按协议约定发放上述款项。
如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主体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未经征收实施部门认可,不得作为本拆迁方案的依据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篡改资料数据、或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根据《xxx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购房达成如下协议,并作出公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 年 月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__市__区__街_号 ___室 面积___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购房合同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其配偶、子女对该所购房屋无任何权益。
三、关于所购房屋所有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单独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等事项;
3、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
4、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所购房屋产生的其它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全额赔偿。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转卖、出租、侵占、破坏、抵押及赠与,视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和按印后生效,房屋变更登记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