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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通用5篇)

时间:2023-10-04 03:52:14 作者:灵魂曲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通用5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篇一

一、一般行为规范: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梯子必须有防滑措施,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进行高空作业人员,严禁高空作业。另外,配齐相关安全保护装备,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3、所有用电装置、机具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4、氧气、乙炔气等必须远离火源,并应分开放置。氧气、乙炔气瓶严禁存放在宿舍内。

6、严禁酒后或身体不适者进入工地施工。

7、所有施工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安全施工规范措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施工规定。

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措施和人身防护品,未经落实不得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空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梯子、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完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拆除或加以固定,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并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通道板和登高工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雨天、雪天进行露天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于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防雷设施,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后,均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完善。

7、临边作业、洞口是施工过程中极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场合,施工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 1

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8、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时用具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梯子不得缺档并梯脚应有防滑措施、施工架板两头固定、安全带及挂钩完好无破损,不符和要求的严禁使用。

9、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时应注意所处位置的可靠性,不得在正在安装的管道上行走、站立或停靠。

10、操作平台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稳定性,使用过程中不得摇晃。

11、交叉作业中应密切配合,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进行,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物件之外,不符和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2、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13、登高焊割作业应根据作业高度及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范围,一般在地面周围10米内为危险区,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及停留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有转人监护,作业场所必须有消防器材。

14、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戴好符合规定的安全帽,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长度不超过2米,安全带上的安全绳的挂钩应牢靠。

15、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要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角应小于60°,上下应放置牢靠,不准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

16、登高作业时,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及钢丝绳等混绞在一起、或缠在焊工身上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

17、焊割作业结束后,应整理好工具及物件,防止坠落伤人。此外还必须检查工作地及下方地面是否留有火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

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备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保护好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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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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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有错必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复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会议,接受询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

第五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请求提出时间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三)被复查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受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接受后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复查人。

被复查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成立审查小组共同进行。审查小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形成复查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经复查,认为应当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批准。

认为应当撤消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副主任批准,提交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审查相关信访事项应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主持,信访人、被复查人参加;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人员列席。听证会可以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所涉及主要事项以书面形成通知信访人和被复查人。经过听证的复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副主任签发;
做出撤消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应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应制作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送达信访人和被复查人。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出具的复查意见,信访人同意的为终结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第十五条 被复查人不配合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进行正常复查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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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篇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应该说是这次公司法修订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建议删去修订草案关于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但是,公司法修正案坚持与时俱进,维持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客观存在

从19美国率先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或相关法律,承认一人公司设立的合法性。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希腊、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放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日本、西班牙、荷兰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还同时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国原公司法和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目前是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且不排除衍生的一人公司。例如,(1)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立法明确承认的第一类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外国公司法人或外商个人来我国投资并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公司,这也是典型的一人公司。(3)原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这种衍生型的一人公司的产生。(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可见该法准许这种衍生型一人公司的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等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因此,社会各方面普遍建议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并为了促进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限制性规定。这是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初衷,也是维持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都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则为3万元。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四是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六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七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九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为三万多元

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从这一规定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实际上可以为人民币3万多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缺点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有可能诈欺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

关于滥用有限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即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也这样处理,而且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如《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在滥用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迫单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规定和措施在德国被称为直索责任。无论是“揭开公司面纱”还是直索责任,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借鉴意义。

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大胆导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新公司法于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国外一般都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这对于我国也有借鉴作用。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使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能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篇五

为规范一次性避光输液器的使用,凡说明书要求避光滴注的须用“一次性避光输液器+避光输液罩,品种有: 葡萄糖酸依诺沙星、水溶性维生素(加入5%葡萄糖时)、硝普钠、尼莫地平注射液(避免阳光直射)、甲钴胺注射液(弥可保)、硝酸甘油注射液、亚叶酸钙注射液(避免直射)等。

3 患者的准备 输液前向患者讲明,避光是为了防止药物见光分解,降低疗效,以得到患者的理解,减少患者对“黑包布”的恐惧感。

4 输液过程中的护理 为减轻患者的担忧,在输液中护士每30min巡视1次病房,了解患者的心理动态,及时解除患者的心理忧虑,随时观察输液的情况;减少心理不安,增强对避光输液的信心。

5 输液结束 估量输液可能结束的时间,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更换液体或拔去输液;叮嘱患者多压迫针眼片刻,说明避光输液其实和普通输液是一样的过程,减缓心理压力。

需要避光输液的注射剂

1、维生素类药物:复方维生素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维生素b12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维生素c注射液和叶酸。

2、噻嗪类药物:盐酸异丙嗪、盐酸氯丙嗪。

3、喹诺酮类药物: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洛美沙星、依诺沙星、氟罗沙星。

4、酚类药物: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吗啡、酚磺乙胺等。

5、芳胺类药物:对氨基水杨酸。

6、含有不饱和碳键的药物:两性霉素b。

7、抗肿瘤药物:顺铂、环磷酰胺、阿糖胞苷、甲氨蝶呤、氟尿嘧啶、阿霉素、丝裂霉素、表柔比星、长春新碱、高三尖杉酯碱、紫杉醇、长春瑞滨、依托泊苷、多西他赛、利妥昔单抗、昂丹司琼、亚叶酸钙。

8、心血管药物:硝酸甘油注射液、注射用硝普钠、尼莫地平注射液。

9、其他药品:甲钴铵注射液(弥可保)等。

1、药物的准备

选择好所需的液体和针剂,用避光袋包好液体,消毒瓶口及针剂,用正确的.方法抽取药液,注入液体瓶内。抽吸针水时尽量少暴露于自然光线下。

2、输液的操作在排液过程中做到准确、快捷,及时排尽空气,尽快密封好输液器。准确地给患者输上液体,把暴露部分用被子或毛巾盖严,防止漏光。

3、患者的准备

避光输液会使患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总觉得如同在漆黑的夜晚中行走,不知高低深浅,生怕空气输入血管内,有过多的担忧。输液前向患者讲明,避光是为了防止药物见光分解,降低疗效,以得到患者的理解,减少患者对“黑包布”的恐惧感。

4、输液过程中的护理

为减轻患者的担忧,在输液中护士每30min巡视1次病房,了解患者的心理动态,及时解除患者的心理忧虑,随时观察输液的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减少心理不安,增强对避光输液的信心。

5、输液结束

估量输液可能结束的时间,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更换液体或拔去输液;叮嘱患者多压迫针眼片刻,说明避光输液其实和普通输液是一样的过程,减缓心理压力,恢复正常身心状态,促进早日康复。

备注:

1、一般需要避光的药物在包装和贮存方面的规定,至于静滴时需要避光的品种可能并不多,这要看具体品种,一般药品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还是稳定的。

2、需要避光的注射药物只使用避光输液器还不够,还需要将避光套套住输液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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