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外债登记申请书样本篇一
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四章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涉及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外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及结售汇等信息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对外贸易中产生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信息。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贸易信贷的,无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十二条债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5月13日起实施。
外债登记申请书样本篇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分局:
本公司xxx公司,投资总额140万元,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40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已投入100万元,已按批文出资。本公司已于20xx年1月20日与xxxx公司签订了金额为港币50万元整,利率为6%,期限为1年的外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此资金用途为:
1、支付境外货款。
2、支付咨询费,律师费,审计费,运输费,报关费,广告费。
3、支付工资。
4、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
5、购买办公用品。
6、备用金。允许提前还款,总还本次数为1次。
本次借款之前本公司无已借入外债,本次申请登记的外债到位后,本公司短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小于人民币40万元,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为零元,境内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为零美元,三者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现就该签订的外债向你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请予核准。
xxx公司
20xx年1月22日
外债登记申请书样本篇三
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四章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涉及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外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及结售汇等信息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对外贸易中产生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信息。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贸易信贷的,无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十二条债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外债登记申请书样本篇四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定期登记手续为:
(一)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五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三)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一)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十五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二)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三)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四)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五)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七)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八)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三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二)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帐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帐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二)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三)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两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三)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四)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债登记申请书样本篇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我公司投注差为元,币种为,已登记外债为元,币种为,现申请登记外债金额为元,币种为,贷款条件如下:
债务人(申请人):
债务人英文名称:
债权人:
债权人英文名称:
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借款利率:
提款日期(如有多次提款需附表说明):
借款用途(中、英文):
付息方式及付息金额(如有多次付息需附表说明):
还本方式及还款金额(如有多次还本需附表说明):
是否有提前还款条款:
适用国家法律: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与合同相符。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