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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约谈记录 规矩意识心得体会交通事故(精选8篇)

时间:2023-10-04 00:26:31 作者:QJ墨客车辆事故约谈记录 规矩意识心得体会交通事故(精选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因此而死亡或者受伤。然而,这些事故往往可以通过遵守规矩来预防。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没有遭遇到车祸,但是经常看到身边的人忽视了交通规则而各种危险驾驶,这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感悟。

第二段:规矩的意义

规矩是一种社会公德和个人良心所致,它是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而建立的。在现代社会里,我们需要通过遵守规矩来解决不同种类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交通问题。遵守交通规则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而且还可以提高道路通行的效率和安全性,使得我们的社会更为和谐有序。

第三段:意识的重要性

在遵守规矩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个人的意识。人们需要意识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并下定决心尽自己所能去遵守。然而,真正的意识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培养出来的,我们需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例如,我们应该在绿灯亮起后才行驶,应该遵守限速,不打手机等等。

第四段:心得体会

在我自己的生活经历中,我也遇到了很多有关交通规矩的问题。例如,当我开车时,我会谨记不要超速,不乱变道,不闯红灯等等,在行车过程中,我会时刻关注边上的交通规则标志,特别当我到陌生的地方时,我会先打开手机地图,把路线和整体情况弄清楚,在驾驶过程中我会注意道路标识、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状态,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我也会时常提醒周围的人尊重交通规定,遵守交通法规,不让个人的驾驶行为引起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第五段:总结

遵守交通规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过遵守打交通规则,可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知道规矩,尊重规矩,遵守规矩,这是我们身为现代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当我们每个人都有这种素质时,我们的交通环境将会更为和谐安全。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二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2年x月x日

3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素立,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园内14号房,电话13805341103。系死者赵目增之妻。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

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

少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8

元认定错误

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

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

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

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

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

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 ,我公

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

亮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属

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三、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144881.75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伤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级别高,务工时间长,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认识过多。

1、伤残鉴定级别高,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5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2700元的认定过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5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9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切勿可靠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过高,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

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15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

2015年4月19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3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三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四

第一段:引入交通事故调查实训的背景和目的(150字)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为了提高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我校开展了交通事故调查实训。此次实训旨在通过实践操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交规及调查技巧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今后工作中娴熟地处理各类交通事故案件。

第二段:交通事故调查实训的内容和方式(250字)

在交通事故调查实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深入了解了交通事故的类型、调查方法和现场保护的基本流程。接着,我们通过模拟真实交通事故的案例,在真实情景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的准备工作。实训中,我们还利用VR技术进行了模拟实景重现,通过亲身体验感受到了事故处理中的风险与挑战。实训内容丰富多样,让我们在学习中获得了实际操作的能力,并增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段:交通事故调查实训的意义和价值(300字)

交通事故调查实训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实训让我们了解了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重要性,明白交通事故处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其次,实训使我们掌握了实际操作的技巧和方法,提高了我们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实训增强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通过与同学之间的互助和合作,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获得了更多的经验和启示。最后,实训让我们明确了自己的职业方向,提高了我们对交通行业的兴趣和热爱。

第四段:交通事故调查实训带给我的启示和体会(300字)

通过交通事故调查实训,我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交通事故调查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对交通安全的高度警惕,严谨认真地面对每一个案件,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认真的态度全面、细致地调查事实真相,并依法判定责任。交通事故调查实践中,我们还应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同时,我们也应不断提升自己的调查技能,加强学习和实践的结合,积累更多的实战经验。

第五段:总结交通事故调查实训的收获和感悟(200字)

通过本次交通事故调查实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能和知识,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求职和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们要增强自信心,勇敢应对。同时,我们也要不忘初心,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依法履职,积极探索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有效方法。通过交通事故调查实训,我明白了自己将来在交通行业的责任和使命,我将不断努力,为交通安全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五

交通事故是社会现实中的一种常见事件,无论是对车辆和路人还是相关的保险公司,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情况,许多法院和调解中心都采用了模拟交通事故调解来进行研究和实践。在近期参加模拟交通事故调解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段:整个过程的认识

在模拟交通事故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调解在全过程中的作用。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调解不仅可以避免繁琐的司法程序和长时间的官司,而且可以促进当事人间的协定和友好关系。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通过与当事人打交道,了解了社会问题的本质和解决的方案。

第三段:技巧的掌握

在模拟交通事故调解的过程中,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包括聆听和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引导当事人深入对话,并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另外,调解人员应该技能熟练,专业知识的水平,全面而又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具有开放性思维,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帮助他们寻求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法。

第四段:沟通和协作

在模拟交通事故调解的实践过程中,我还学习了沟通和协作的重要性。调解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背景和需求,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社会影响的考虑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听取不同的意见和需求,协调和交流以达到最好的调解结果。并且,要意识到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圈子中,有着各种不同的背景和人际关系。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加模拟交通事故调解,我深刻认识到了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仅可以解决许多的纠纷事件,同时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协调能力。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改变自己,成为更好的沟通和协商的专家。作为一名年轻的调解员,我会积极地努力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六

交通同样会有各种文书,那么具体包含哪些文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证明

单位(印章)

年2月12日

惠州交通事故 工资证明怎么开 工资证明样本 格式

工资证明

兹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 ),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自 年 月 日起入职我公司,己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该同志在我单位平均月工资收入为 元,大写 元整。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

赔偿人:,男,26岁,汉族,车主,现住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

被赔偿人:,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xx市**县xx村,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交通事故协议条款: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被赔偿人:(签名)

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交通工具也越来越多,比如汽车、电动车、自行车、步行等。虽然交通工具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为了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意识和交通技能,加强交通法规宣传,促进交通文明,我参加了一系列交通事故教育。下面,我将通过自己的体会和感悟,谈一谈我的交通事故教育心得。

第一段:初次接触交通事故教育,我对交通规则普遍存在误解

在交通事故教育中,我了解到每个人都应该了解交通规则并严格遵守,但我发现在我自己的具体行动中,普遍存在了一些误解。比如,在考试中我没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习惯,如未做好保持车距、未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习惯,还经常开车使用手机。但我现在认为,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提高自身交通意识,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段: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了我自身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在交通事故教育中,我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提高。通过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我意识到交通安全对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我开始重视交通安全的知识,学会遵循交通规则,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尤其是经常通过汽车的员工,更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才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段:交通文明行为需要广大群众共同努力

在交通事故教育中,我还学习到了让交通文明行为成为我的责任。我们不仅需要遵守交通法律和规定,还需要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安全,使用交通工具时更需要注重文明。我们身边都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许多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的。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路上也会更加安全。

第四段:在提高交通文明行为的同时,我也加强了自我保护意识

交通安全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遵循交通规则,还在于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通过交通事故教育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掌握自我保护的技能才能更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中,我不仅需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还需要掌握自我保护技能,增强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交通事故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完善

在我的交通事故教育过程中,我明确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身以及他人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但我也意识到,交通事故教育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交通事故教育的实施不仅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更需要政府和各级交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坚强保障。只有做到全民参与,持续推进,才能不断提高交通安全运行水平,保证交通安全,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通过交通事故教育我深入体验到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懂得了交通事故预防和避免的措施和方法,加强了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我将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学习和实践,推动交通事故教育的深入推进,为交通安全和谐发展贡献更多自己的力量。

车辆事故约谈记录篇八

10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已证实3人全部死亡,在我们这里这个月应经是第三次交通事故了,上次死了两个,这次又死了三个,都很年轻,最大的也就28左右,最小也就19岁。想想5死1伤是什么概念!我就从最近的一起事故说起吧!

我坐别人车时候总是把安全带系上,做摩托是老是提醒慢点,朋友们常笑我胆小,殊不知安全才是第一,再次提醒下大家把速度放慢点,车的.本意是替你省些力气,而不是让你装酷的工具!

10月2号,出了两次事故,而且赶得很巧,都是在一条路上,离着也不远,10月2号,交通局接到电话说新世纪中学拿出了事故,交-警赶到时都震惊了,一辆海马车插在新世纪中学的围墙上,离着路面中间是3米左右的沟,从沟再到墙上又是1米高,从迹象上来看,此人开的不快,从路上开到沟里,又从沟里撞到墙上,人到医院进行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今生是醒不来了,真不知道此人是怎么开的车,后来证实是酒后驾驶,交-警说要不是此人系着安全带当场死亡。

10月2号,王过国庆从北京回家。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后骑摩托送人回家,经过新世纪中学看到交-警在处理撞墙的事件,停了下来看热闹,正好有认识的人也在,闻道一身酒气,就劝他到家里休息,等酒劲下了再走,王不听,骑摩托还没多远(大概二公里左右)就撞在停在路上的车,两人当场死亡,要说为什么交-警没拦下他,可能是在处理撞墙事件没忙过来吧!但确实是,两此事故出于一天,相隔不到半小时,还在一条路上,可怜坐在后面的朋友爸妈,因为去年时候,他的哥哥也是因为喝酒出事故而死!而王呢?家里还有一个两三岁的儿子!

不管是不是巧合,值得大家反思,如果大家放慢了速度,不酒后驾驶,会出现这种情况吗?一个月没过去,5死1伤,我想我们都应该认真反思下,年轻人不是骑摩托越快越酷,而是越快离得死神越近。酒不是什么好东西,喝了酒拜托就不要开车了!

请您珍重生命,遵守交通法则!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交通事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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